一 对儒学个体观和西学个体观的双重改造
应该说,把中国文化的现代化理解为中国传统观念的现代转型,理论界似乎没有太多的争议,但是在把中国文化现代化定位在以西方观念为基础做“中国阐释与实践”上,还是定位在以中国传统哲学观念为基础融合一些西方元素来寻找“中国特性”上,百年来中国学者一直争执不下。谈到现代性的时候我们常常以西方个体本位思想为参照,谈到中国性的时候则以儒家群体本位思想为依托,其理论上的内在矛盾,正是造成中国当代个体观建构缺乏原创性、有机性的原因。因此,我认为有必要一方面以“中国现代个体的独立性和创造性”为问题出发点来改造中国传统“依附群体”的个体,另一方面则必须以“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和通透性”为出发点改造西方“超越群体”的个体。而改造的价值坐标就是既具有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又能体现现代个体独立性的“东方式现代个体的审美憧憬”。
之所以需要对儒家个体观进行改造,是因为中国市场经济一定程度上已经唤醒了国人对个人权利、个人欲望、个体观念创造的憧憬,而重视“个人权利”、“个体生命力”和“个体创造力”,正是西方现代性文化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并通过西方现代政治体制和主义林立的20世纪理论景观体现出来。首先,“个人权利”是西方近现代政治、法律和文化的一个核心概念,并在康德哲学被安排在“正当”、在韦伯的新教伦理中被安排在“至善”的位置上。西方以市场经济为体制的现代性之原动力,即是建立在个人利益、权益和自主性的追求之上,扩展为有平等契约的现代社会。30多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顺应了市场经济这一规定性。因此,对个人利益追求的“尊重”,就成为中国当代个体应该具有的一种品质。这对儒家“见利思义”思维方式下产生的对个人欲望的“节制”态度和宋明儒学“存天理、灭人欲”的轻视享乐的观念,无疑是观念上的巨大挑战。因为只有改变儒家的“节制欲望”为“尊重欲望”,才能和西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对个人欲望实现的重视接轨。这样,我们就必须将对个人利益追求的尊重与中国当代个体的欲望膨胀区别开来——后者恰恰不是“尊重欲望”而是“克制——追逐欲望”的逆反所致。其次,晚近中国处于落后挨打的局面,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儒家和道家哲学均不推崇“生命强力”而只推崇“生命延续力”的结果,从而导致中国人为生命延续而甘愿受强权性的政治、经济、文化奴役而麻木的状态,也使得中国个体为了生存利益常常会放弃生命的尊严、生命的珍视和生命的受尊敬等“生命力的现代思考”。今天,中国面对当今世界强权政治、文化、经济和军事的威胁,如果需要具有由不怕任何威胁的生命自尊、自信、自强的力量,那就必须突破传统文化的“呐喊”、“愤怒”大于“行为”、“行动”的生命虚弱状态,对儒家崇尚伦理性温和的生命哲学和道家崇尚阴性柔弱的生命哲学进行创造性改造,将现代竞争社会所需要的生命强力在中国当代个体结构中予以适当安置。
由于儒家《易传》对“太极图”作了“夫天地者合其德”之解释,这是一种“道”不变而只是对“道”的“理解之变”的解释,便必然导致刘勰在《文心雕龙·总术》所说的“动不失正”的创新观念。“正”即儒家的“仁”、“天道”等世界观、价值观。这样,儒学对个体的“动”之创新的理解,就只能限制在技术、方法、文体、解释、感受、风格的层面,而儒家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是承传的、不变的,从而使一部新儒学史成为变“器”(对道的解释)不变“道”的历史,也使自康有为以后的中国现代新文化运动,看似是在批判儒家的“轻利”观念,但由于摆脱不了对西方之“道”的依附,在思维方式上就都是放弃创造自己的世界观的“宗经”、“征圣”思维的不同体现。因此,如何既是中国的又是现代的这样一种创造“现代中国之道”的原创性问题,才会被中国现代学者集体性地遗忘,并导致中国现代学者在中西方理论之间的矛盾、徘徊、绝望的状态。这一点,从王国维到章太炎,再到鲁迅,均没有出其状态之左右。如此,我们今天在面对世界七大宗教的文化冲突时,才缺乏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天人合一”,又不同于西方“天人对立”的天人新理念来对待和解决,中国当代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在基本原理上就因为不具备“个体化理解”而难以影响世界。如果我们承认人类文化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界的创造,如果创造的最高境界是支撑文化、文明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创造的话,那么中国当代哲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如何区别于儒家和道家哲学,又如何区别西方各种哲学与理论,体现出先秦百家争鸣时期那样的儒、法、墨、道等相互批判而又并立的格局,就成为与中国当代个体“立足点”思考相辅相成的重要问题。
另一方面,中国当代个体观建设之所以要区别西方的个体观,是因为西方基于宗教二元对立的“个体权利至上”的观念,以进步、优越这些不对等思维方式所提出的“创造”观念,既不适合中国文化的整体性和通透性,也不适合八卦的对称关系,所以不能直接用来作为中国现代个体观建设的思维方法。虽然“权利”作为合法的利益与权力在西方古已有之,但如A.麦金太尔所说:“在任何古代的或者中世纪的语言中,都没有可以恰当地表达我们所谓‘一项权利’的用语”[1]。洛克说:“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即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这种关于人的自然状态即平等自由的假说,由于是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形成后针对其不平等问题的一种纠正,所以在根本上,这是人类假自然的优先性来倡导一种关于个人权利是国家政治的逻辑起点的理解,再用这样的理解作为西方基于宗教二元对立思维所设定的“彼岸”之“善”,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权利至上”的观念。所以,这样的理解会逻辑地生产出西方古代文明的“教会至上”、近代文明的“理性至上”、现代文明的“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念,进而使一种文明的个体观是建立在另一种文明的个体观之对抗的关系上。这种理解必然使得西方意义上的“个人”观在历史的长河中处于“顾此失彼”的状态,也必然使得西方现代文明越来越失去中世纪个人为崇高信念而献身的牺牲精神,导致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3]中所揭示的西方现代人的“唯我独尊”之文化弊端。要从根本上解决西方“个体权利至上”带来的问题,对西方来说或者只能回到柏拉图的国家社会分工论[4]、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自然发生论[5]那里去,对东方来说则可能以中国八卦文化解构西方二元对立的不平等的思维方式,在西方的个体本位之外去发现个体的新的逻辑起点,从而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能够反过来影响西方文化。
同样,因为二元对立思维,西方文化在人类创造性问题上是秉持历史进步论、人类中心主义、主体论等人与世界不对等的思维方式的,从而既使西方人与世界处于紧张的、冲突的状态,也使得西方文化的创造观具有“今天优于过去”的倾向。一方面,人与世界的不平衡问题使得西方“绿色革命”问题的提出不能在根本上改变以“个体权利”、“利益驱逐”为动力的现代化发展理念,其“低碳”、“减排”等方案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权宜之计;另一方面,受制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所奠定的历史进步论,西方文化会把个体的当代创造看作不断优化的过程,从而容易得出爱因斯坦比牛顿、尼古拉·特斯拉更伟大的结论。但没有特斯拉交流电的发明便很难有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意味着人们总是会忽略任何个人创造都是以前人创造为材料这一事实,而任何材料在单独作为理论存在时都是独一无二的存在,并对世界产生持续的影响。这当然是人们的偏见问题。只有把人类能直立行走告别自然界当作伟大的创造,我们才会深刻地理解人类能够离开地球只是另一种伟大的创造。科学界至今也没有人能证明牛顿的三大定律是错误的,说明今人只是容易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角度去理解世界。只有充分尊重前人的原创性,我们才能深刻地意识到今人的创造必将被后人进行超越。因此,创造的性质就在于创造与创造之间的非可比性、价值并立性,并可由此引申为以对世界独特理解为基础的七大宗教,在创造性上也是价值并立的。在此意义上,我们要把以独特理解为基础的文化,与这种文化并不鼓励人的创造区分开来,才能发现儒家文化的问题在于不鼓励人的观念创造从而制约了中国人自发创造自己的现代文化,而不是在文化特性上认为中国文化不能与西方基督教文化并立。之所以要重视这样的区别,是因为只要我们将人的世界观意义上的创造性引入儒家文化,改变儒家文化的内在结构,就能将中国八卦文化予以现代性阐释,进而产生不同于西方二元对立文化的世界性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西方个体权利至上的个体观是可以,也应该被改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