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之恒道: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现代转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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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历史考察

文化,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人类文明的根本象征。《易传》曰:“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就是说,人类之所以能将自身与大自然区分开来,是因为人类具有自身的文明性,具有以伦理道德为核心的文化现象。而考察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现象,则在于教化天下以成全人类自身的品质。关于文化的解释很多。德国思想家康德认为,文化是“有理性的实体为了一定的目的而进行的能力之创造”[2]。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先生认为,文化是“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3]。中西方两位理论大师对文化的解释,尽管表述不同,但蕴涵的精神却是相同的,即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创造。这种创造包括了物质的、制度的、精神的、心理的以及行为的等诸多层面的复杂内容。对于这一点,中西方另两位理论大师的观点也不约而同地趋于一致。如泰勒认为:文化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具有的其它一切能力和习惯”[4]。梁漱溟先生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5]中西方关于文化解释的趋同性说明,作为人类所共有的社会现象,文化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创造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现象的总称,是一种包括民族历史、社会制度、传统习俗、风土人情、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以及宗教信仰等要素在内的综合体。

由于“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在观念形式上的反映”[6],而“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7]。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积淀,一定的文化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离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或者说,离开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环境,文化的形成则无从谈起。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恩格斯也指出:“在历史上出现的一切社会关系和国家关系,一切宗教制度和法律制度,一切理论观点,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生活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9]就是说,社会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着社会生活的方式,而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也决定着一定社会生活方式的思想观念即文化。列宁也在论述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品质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α)历史地,(β)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γ)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10]这里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应该包括马克思主义对待历史文化的唯物史观方法论。

根据中外思想家关于文化的解释与马克思主义关于文化产生的逻辑规律,我们可以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做这样一个界定:即中国传统廉政文化是指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的关于廉政的知识、信仰、行为规范要求和与之相应的生活方式及社会评价的总和,是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政治与行政关系中廉洁用权的价值期待、价值评判、行为实践与制度安排等方面的综合。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作为中国古代社会关于政治与行政关系的核心即权力关系的价值要求在观念上的反映,它在本质上是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因而与中国古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借助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方法论钥匙,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做一个系统的历史考察。而当我们深入到中国古代社会历史长河的大背景中,在对中国传统廉政文化进行历史考察时发现,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产生,具有其深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历史基础。即中国古代农耕社会的自然经济基础、中国古代宗法血缘制社会的政治基础、中国古代关于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文化思考,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经济、政治与文化条件,而中国古代贪贿盛行的社会现实,正是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产生的社会背景。展开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历史画卷,我们不难发现,中国传统廉政文化包括了丰富的内容。其中,由自律奉廉、教育导廉、选官用廉、考核促廉、监察督廉、清官引廉、俸禄养廉、斥贪崇廉、峻法保廉、惩贪护廉等要素组成的廉政教育文化、古代清官文化、廉政制度文化、廉政监察文化与反腐惩贪文化等,构成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主体内容。廉政价值取向的君本性、廉政实践主体的单一性与廉政实践基础的薄弱性、廉政实践模式的德治主导性、廉政价值的工具化与廉政治理的人治化等,构成了中国传统廉政文化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