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相关概念及其属性的界定与溯源
第一节 从公众舆论到网络舆论的概念沿革
公众舆论,从其诞生、形成到扩散,直至对它的了解、认识与研究,都是在具体的社会情境中展开的。基于社会情境的公众舆论研究,必须从政治特征、传播样态和社会发展历程等三个相关维度深入考察(Glynn et al.,1999)。而这一考察在起始阶段——对于公众舆论(public opinion)概念的界定——便是困难重重的(Glynn et al.,1999),有的学者甚至断言,任何想要获得这一概念单一、清晰界定的努力,都是徒劳的(Price,1992)。
舆论学研究对于公众舆论这一概念的界定一直都莫衷一是,大部分学者主要根据自己的研究需要进行概念阐释。学者无法在公众舆论的概念上达成一致有三方面原因:首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进行研究;其次,这一概念本身模糊不明(Niemi et al.,1989);最后,这一概念与历史环境紧密联系(Glynn et al.,1999)。正如威克斯在《理解公众舆论》一书中指出的,造成公众舆论概念理解和研究困境的原因中,最主要的是公众舆论的主要群体——学者、新闻从业人员和舆论调查人员,对于如何研究公众舆论,从未达成过一致。他发现这些研究公众舆论的人,未能在“什么样的问题更有意义”这一点上达成共识,在“什么理论是最好的,什么样的方法是最合适的,甚至是舆论的性质认定上也存在着分歧”。威克斯认为,“正是这些基本的分歧,使得公众舆论研究成为一个充满着多样性(diversity)的领域,这些多样性相应地体现在概念和理论的多样性、问题的多样性和方法的多样性上”(Norrander and Wilcox,1997:1—2)。本节并不试图去挖掘更为精准的公众舆论概念界定,或是判断何种公众舆论研究和方法是更有意义和更科学的,而是以学术发展的视角梳理这一概念的内涵、属性及研究取向,以期较为全面地呈现公众舆论在不同媒介背景下的发展图景。
一 公众舆论概念的提出
“公众舆论”作为一个词组,最早出现于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政治家西塞罗写给友人阿提库斯(Atticus)的信中(马凌,2007)。公众舆论这一概念得以明确表述,大致是在18、19世纪广泛的全国性政治参与兴起之后(杜鲁门,2005)。1744年卢梭最早明确阐释公众舆论概念,这一概念最初指涉全体社会成员(与精英相区别)的习俗(customs)和礼仪(manners);在《社会契约论》中,他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概念,认为公众舆论是人们对社会性或公共事务方面所表达的意见(Erikson and Tedin,2003)。他认为公意是与公共幸福密切相关的,虽然它是建立在个别利益对立的基础上,但正是这种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社会得以建立(卢梭,2003)。直到1780年尼克等理论家将这个词用于意指公共意愿(public will)、公共精神(public spirit)和公共意识(public conscience)(Glynn et al.,1999;Erikson and Tedin,2003),公众舆论迅速进入关于政府文献的普遍使用中。虽然公众舆论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直接效力,也“不是政府决策的单独决定因素”(Erikson and Tedin,2003:320),但是马格里斯等学者认为公众舆论在确定和影响政治决策的内容和方向上都具有重要作用(Margolis and Mauser,1989)。
公众舆论这一概念由两部分构成。其一是所谓公众(public)的部分。公众并非是一个固定的个人,而是那些对同一事件(affair)感兴趣的人的集合,这些人可以仅仅通过支持和反对那些行动者(the actors)进而影响某一事件(Lippmann,1993:67)。杜威认为“公众”一词蕴涵着公民性和公共性的思想和事物,这些事物与私人无关,但是却能被所有人所接触和观察到(Dewey,1927)。英国布雷德·肖的圣徒伯支于1513年首先使用了“公众”的概念,用以代表广大群众整体(邵培仁等,2009)。早于“公众”概念讨论的另一个概念是群体,社会学中的公众概念是伴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群体心理学的发展而产生的(Price,1992:32)。学者勒庞认为,群体是一种机制,平民阶层通过这种机制不断推进他们的主张,并伴随着暴力与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他称这些平民阶层为“乌合之众”的原因(勒庞,2007)。也有学者,如福特(Foote)和哈特(Hart)并不认同勒庞的观点,他们认为群体聚集的现象与公众舆论的形成有着重要关系(as cited in Glynn et al.,1999)。帕克建设性地发展了群体与公众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它们都是社会适应与社会变革的机制,这是两者的共同点;与情绪体验相对一致的群体相对应,公众形成的标志是对立和理性表达,是因议题而非情绪聚集的(Park,1904)。布鲁默扩展了帕克的分析,他提出公众的概念指涉这样一群人:①他们面对某个议题;②对如何应对这个议题产生意见分歧;③他们介入了对该议题的讨论,所以争论和反驳构成了公众舆论的方式(Blumer,1946)。哈贝马斯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舆论,源于市民社会的兴起和资产阶级民主理念的萌发,公众的概念与公民的概念相辅相成(哈贝马斯,1999)。
其二是基于事件的群体态度——舆论,亦即黑格尔所说的,个人对普遍的事物所具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的自由表达,这些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谓的公共舆论(黑格尔,1961)。舆论早期的概念包含两层含义:首先从认识论角度讲,意见与事实需要明确地区分,而舆论指的是“一种意见”而非一个事实;其次是规范性,大众舆论的角色是一种非正式的、与利益相关的社会压力和社会控制力量(Price,1992:7—8)。有学者从舆论工具论的角度进行了剖析,认为“公民将信息转换成舆论是通过工具理性原则来达成的——也就是说,对于当前所掌握的信息公民舆论的形成主要基于附加在其上的个人付出和收益的考量”(Downs,1958:57)。对于持有某种政治观点的人来说,持有这种观点一定会给他带来某些好处,至少持有某种政治观点可以起到一些积极的心理作用(Smith et al.,1956),同时舆论也具有全社会范围内的行动规范功能。早在洛克的著作中,舆论便被列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三种法则之一(上帝的法则、文明社会的法律和“舆论或名誉”的法则)(Lock,1975:7—8)。舆论经常被等同于态度,但是学者普莱斯认为两者之间还是可以区分的。首先,舆论通常被认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对某一问题的言辞表述,而态度是一种隐匿的倾向或者心理预设;态度更多地指涉情感,而舆论更多地指涉认知;最重要的是,态度在传统上被认定为是受到刺激而产生的综合倾向,而舆论则被认为更具有情境性,在特定的环境中与特定的议题相关(Price,1992:187)。
简而言之,公众舆论主要是指由组成公众的个人观点集合而成的(杜鲁门,2005),针对具有争议性的公共事件(Albig,1939),所表达出来的各种不同看法的总和(Hennessy,1975),它既是指理性/认知,又意味着非理性/社会化过程(Price,1992),是公民自由表达和政治参与权力的彰显(Glynn et al.,1999)。这其中暗含着对公众舆论构成的主客体区分,即舆论的主体为分散在社会中的公众,这些公众通过持有相同或相近的情绪和观点而联系起来;而使其得以联系的客观事物便是舆论的客体,即某些具有公共性质的事物(陈力丹,2003)。
二 公众舆论的属性
(一)公众舆论是众意的集合和表达
早期从事公众舆论研究的学者一致认同,这一概念讨论的前提是个人意见的自由表达,没有意见自由表达的保障,就没有公众舆论产生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公众舆论被定义为“一群特定的人,针对具有一定重要性的事物,所表达出来的各种不同看法的总和”(Hennessy,1975:1),是由组成公众的个人的观点集合而成(杜鲁门,2005)。公众舆论的存在和表达方式是言辞或行动(Albig,1939;Glynn et al.,1999;Erikson and Tedin,2003),阿尔比格进一步强调“公众舆论的产生源于任何形式组织成员间的互动,这个组织的规模至少是两个人至多是无限数量的人”(Albig,1939:3)。很明显,一个人单独的意见和观点无法形成公众舆论,公众舆论是在至少两个人以上对于公共性事务所产生的看法的集合。
在判定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数量规模上,许多学者存在着分歧。杜鲁门认为“公共舆论是大多数人的观点这一定义是不确切的,因为少数人也是公众的一部分,而且也不存在多数人的观点……多数人的存在不是公共舆论的前提,而是其中一个特点,就像多数人的规模和少数人的规模是根据研究的需要而确定一样”(杜鲁门,2005)。托克维尔认为政府对于多数意见的利用和引导,会形成“多数的暴政”,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以多数的名义滥用权力,在他看来这乃是“美国共和政体的最大危险”(托克维尔,1997:298)。陈力丹则认为判定舆论得以形成的标准可以采用黄金分割点(陈力丹,2008),刘建明则认为从总体上看60%的一致意见的产生就已经意味着舆论形成(刘建明,2002)。
(二)公众舆论由某些具体的有争议的社会事件所引发
公众舆论不具有原发性特征,因为形成公众舆论的另一前提,是具有争议的社会事件的发生。正如格林所说“公众这一概念相对于群集(crowd)和大众(mass)来说具有积极意义,与群集相区别,公众的组成是源于对事件(issue)的而非情感的共享;与大众相区别,公众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self-aware),并具有表达和接受意见的能力”(Glynn et al.,1999:16—17)。杜鲁门也曾提出公众舆论的“特定性”,他指出“公共舆论不包括一群特定的人群所持有的所有观点,而只是那些关于特定公众的问题或情况的观点。公众舆论严格来讲,属于一系列特定条件下的观点”(杜鲁门,2005)。也就是说,公众舆论“具有不同的范围和主体,某一社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多数群众的反响,就构成公众意见,同时总是存在意见指向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公众意见”(刘建明,2002:133)。
争议性是公众舆论的一个本质属性(Albig,1939),这种争议性是引发讨论和交流的根源,也是舆论事件具有社会意义的表现,是公众舆论的活力和能力所在。一些学者根据研究的需要,将公众舆论定义为“成人对与政府相关的事物的偏好”(Erikson and Tedin,2003:7)。基于社会性事件的分析视角,韩念西认为这一概念绝不应该限定在政治生活中,它应该无孔不入地延伸到所有的社会行为中(Hennessy,1975)。如果现实社会生活中,政治参与的公共渠道有限,非公共平台的意见交流与表达便会承担起相应的政治功能,而具有泛政治化倾向。在这种情况下,仅就政治议题或与政府相关事务来考察舆论生态,是无法给公众舆论以更全面及深入观照的。
(三)公众舆论一般具有明确倾向的态度判定
一致性,或是大多数的意见一直是舆论研究所关注的重点,也是公众舆论产生巨大影响力的根源。舆论具有相对的一致性特征,是共同的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陈力丹,2003;喻国明,刘夏阳,1993;刘建明,1988)。从宏观的比率上看,公众舆论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莱恩和希尔认为这种对于某事务的不同态度指向性是公众舆论的一种内在的“赞同—反对”特质(“pro-con”quality)(Lane and Sears,1964)。在19世纪这种理论逻辑得到巨大的推广,并被成功运用于盖洛普的民意测验的研究中(Glynn et al.,1999)。
但是有一些学者对这一逻辑产生了质疑。德瑞达认为公众舆论不是一种无法计算(incalculable)的平均(average)状况,但是它确实具有某种不可测性(Derrida,1992)。爱彼奈特进一步指出这里所谓的“不可测”,其实是指舆论产生的自发性和不可预见性(Abbinnett,2003)。布鲁默认为把公众舆论定义为竞选投票中的一人一票(One Person One vote)这种“简单计数方式是对这一概念实质的否定,他认为公众群体中的相互影响和传播活动,能够向社会渗透并引发政府的关注,这些相互影响和传播活动不是个人意见的简单集合,是一种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Blumer,1948)。
三 公众舆论诉诸实践的困境
(一)精英舆论——被否定的公众
舆论研究者一直以来对于公众能否具有行使公共权力和参与政治的能力持谨慎态度。卢梭认为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正确性,不能被理所当然地推论为人民决策(卢梭,2003)。虽然一些学者发现公众舆论具有影响政治及政府决策的可能(Margolis and Mauser,1989),但是当探讨公众是否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中发挥作用时,许多学者也表示出担忧。学者埃里克森和泰丁认为,“某些人可以比其他人更有效地参与到政治中,是因为他们能够占有许多必要的资源,例如金钱、信息、良好的表述能力和与决策层的联系”(Erikson and Tedin,2003:320)。公众能否胜任其社会角色去控制和影响政府决策,主要取决于公众能否真正参与政治的程度和公众拥有能够实现有效参与的资源的公平性(Erikson and Tedin,2003)。
学者翟勒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很少有人喜欢但是没有人可以避免),社会大部分的公民依赖于看不见,经常是不为所知的他者,他们对公民所赖以生活的世界里的大部分信息施加影响”。他进一步扩展了影响公众舆论的群体的范围,指出“公民直接或间接地受到政治精英的影响,这些政治精英包括政治家、政府高层、新闻记者、一些实践家和多种多样的专家和政策专家”,“即使当我们从朋友和监听成员那里询问公共事务,仍然是二手信息的消费者,这些二手信息是产生于距我们更加遥远的政治精英群体中”(Zaller,1992:2)。这些权力和资源都掌控在精英手中,也是公众政治能力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精英和政府经常误导公众或是操控其政治偏好(Erikson and Tedin,2003;Page and Shapiro,1992)。所以当精英们对所达成的事件持有清晰的图景,公众便趋向于朝着那个方向看待事物,而那些对政治特别关注的人则更可能成为精英(Zaller,1992:8—9)。
(二)媒介舆论——被代理的公众
早期公众舆论的研究者更倾向媒介舆论观。李普曼一直对公众舆论的虚幻性持有肯定的态度,他坚持认为,公众不占有对于政府决策的影响地位,很多的政府决议都是在很小范围内进行的,多数情况下公众所得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是信息渠道不畅达,这样就限制了公众发挥自身作用的可能性,所以公众和公众舆论都是虚幻的,公众是被媒体和政治利益集团所操控着(Lippmann,1993),他认为“公众舆论的天性,一直并永远是一种控制他人行动的企图”(Lippmann,1993:42)。李普曼认为公众舆论的社会功能只能通过大众传媒和精英报刊来发挥作用(Glynn et al.,1999)。哈贝马斯也一直持有精英报刊的观念,他认为“公众舆论本身并不存在,因为它最多只能辨别出一些趋势”(哈贝马斯,1999:325)。哈贝马斯提出公众舆论得以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准,即为其赖以产生的公共领域依托于大众传媒,在社会组织和国家机构之间形成(哈贝马斯,1999)。他认为,大众传播的张力(Dynamics of Mass Communication)是由媒介的信息选择及其表述方式来驱动的,并且策略性地借助政治和社会力量来影响议程(哈贝马斯,1999,2006)。由此形成了在大众传播支持下的社会公共空间的结构性力量——经济力量、社会力量和媒介力量,三种力量应当是相互影响并制衡的,并且媒介力量所形成的公共领域中所产生的公众舆论是制衡的中坚力量(Habermas,2006)。
然而现实的状况是,传统媒体的党派立场和对资本的依赖,使得其批判能力受到商业利益和政治利益的局限。研究发现媒介报道中的陈述和其中的行动能够强烈影响到美国人的政治偏好(Policy Preference),这种误导和影响威胁到了我们所议论的公众舆论的理性(Page and Shapiro,1992)。限制公众议程是大众媒介理应担当的角色(Qualter,1989),所以“一般情况下公众并未如他们所被期待的那样(在公众舆论中)达到行动者的地位”(Erikson and Tedin,2003:320)。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大众媒体与公众舆论之间理想的状态是,公众舆论和大众媒体不存在联系,大众媒介不能组成公众,因为公众是由其自身的观察方式而定义的(Qvortrup,2003)。现代传媒不再仅仅满足于反映公众舆论,在更多的情况下它们自身通过各种媒介手段在制造公众舆论,公众大部分时间是被诱导的(Anastasio et al.,1999)。我们可以由此推论传统媒体条件下,公众舆论的社会行动能力和政治影响能力可能是一种伪能力。但是作为公众舆论传播平台的传统大众媒介,在其形态的发展变迁及深度社会化的过程中,不再局限于反映公众舆论。更多的情况下,它们自身通过各种例如议程设置等媒介手段,制造和诱导公众舆论,使得少数的声音被传递(Anastasio et al.,1999;Dahlberg,2001;麦库姆斯,2008)。
公众舆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遭遇到的困境限制了其政治民主功能作用的发挥,社会精英和媒体公司对于话语权的垄断和操控,进一步削弱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质疑的能力。正如基恩指出的,作为公众舆论产生前提的公民间表达自由,是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和公民拥有反对政府观点的权力之上,需要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基恩,2003)。在现实生活中,媒介技术的演进为公众舆论表达所提供的支撑,要远超于制度所能提供的保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演进,全球公民共同迎来了网络舆论的繁荣时代。
四 网络舆论概念的提出
处于传统社会情境中的人们,大多是通过像传播这样的社会互动方式,来影响彼此的思考(Glynn and Huge,2007)。传播与媒介的采用密切相关,不同媒介的传播常常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麦克卢汉,2000;伊尼斯,2003)。当互联网的使用者将与虚拟的他者的互动方式当成网络交往的主旨之后,公众舆论的汇集和展示的场所发生了变革,相应地导致了传统社会互动方式的颠覆。新媒体的出现为参与式民主实践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挑战,其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便是对公众舆论概念的拓展。
一般来讲,网民在某一事件中显示出巨大的兴趣,在线上以互动的方式热烈地讨论的行为会给予事件更多的意义和新闻价值,并将其转化成一种议题(Zhou and Moy,2007)。这种议题多是以新闻信息的提供和观点的表达为主,从而最终形成网络舆论。在舆论学中,参与这种舆论互动的公众被称为“议题公众”,此种公众身份及认同,不仅是建立在良好的信息沟通基础上,也是建立在对某个问题与某些议题的特殊关注基础上的(Price,1992)。就最基本的概念界定而言,学者们普遍认同网络舆论仅是在观点和意见的传播平台上,与传统舆论存在差异(Glynn et al.,1999)。从总体上看,网络舆论是指公众(主要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通过网络语言或其他方式的互动,对自己所关心的话题、某些有争议的公共事务或焦点问题公开表达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倾向性的意见和言论的总和,是社会总体舆论中最重要的主导性组成部分(金兼斌,2007,2008;邓新民,2003;王天意,2008)。这些意见、观点和言论的汇集,可以发展成为通过互联网而展开的集体行动,主要是通过BBS论坛、博客、新闻评论社交网络互动等方式对现实生活施加影响(金兼斌,2007,2008;王雪,2007)。
公众舆论概念的网络延伸,使传统政治学中的几个相关的重要概念得以在同一个框架下展开充分讨论。政治参与、协商式民主、公民性与公共领域等概念可以凭借对网络舆论内涵、方式及影响的考察予以整合。作为去中心化的、非管制的媒介(Hill and Hughes,1998),互联网的出现从根本上解决了信息传播和观点表达的接入(access)难题,并且在网络舆论互动中,公众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民主参与及政治素养的训练与提升。人们将在线新闻组等平台作为一种相对安全的政治表达途径,以抵抗民主化程度偏低的,甚至是镇压的政治体制(Hill and Hughes,1998)。卡斯特观察到,“当代国家的主权合法性危机、公民权危机、认同危机、政治体系的可信度危机,四方面相互汇聚、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公众舆论和公民个人或集体的表达方式,都呈现出一种对政党、政治人物、专业政治学越来越强烈、越来越极端的不满情绪”(卡斯特,2006:395—396)。在这种情况下,网络舆论的现实意义不仅在于为政治问题的揭露和不满情绪的表达提供平台,更在于它可以为民主协商提供可能性。源源不断的信息流入这个平台,在协商中与一些相异的观点相遇,可以使得个体更能够容忍和沉思,将他人的想法纳入考虑,并重新检视自己的预存立场,形成更高质量的观点和意见(Wojcieszak and Mutz,2009)。网络公共领域正是在这样一个信息丰沛的协商过程中建构的,协商民主的概念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内的舆论互动得以完全展现。“信息资源的自由获取、对事物探寻的公开性、内部和外部对话以及相关群体的联结”,这些特征都符合公共领域的概念(Gimmler,2001)。
五 网络舆论的属性特征
信息传播平台的更迭,对于公众舆论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远不止观点和意见汇集地点的变迁,以及展示方式的多渠道、多媒体化。籍由新的互动方式,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可以在线上各种事物中获得极具张力的表达,所有的网络现象都在展示、遵循并印证新媒体的运转逻辑。公众舆论也相应地获得了新的特征。这是公众舆论概念进化为网络舆论概念的真正意义所在。
(一)开放性:观点的自由市场
“在互联网世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比喻,最为形象地描述了虚拟空间的开放性特征。早在19世纪,政治学家就在不断呼吁保障作为人类基本权利之一的“观点的自由表达权”(Mill,1859)。网络论坛的繁荣,各种意见的自由表达,使“观点的自由市场”得以真正实现。在网络传播情境中,人们通过如Usenet这样的平台被组织起来,以公共问题或共同的兴趣为核心开展各种话题的讨论,并在其中寻求更多的信息(Benson,1996;Himelboim,2008;Plant,2004;Ridings and Gefen,2004)。在线上论坛环境中,“不同身份的人们在这里争论、竞争、合作或者只是简单地分享思想”,“工人、市民、消费者、罪犯、技术人员、网络沉迷者,在网络空间都有自己特定的位置”(查德威克,2010:31),网络政治参与主体来自于各类社会阶层(陈力丹,2003)。现实政治中被排斥或被边缘化的局外人(outsiders),在这种参与广度下可以被最广泛地囊括其中,他们积极参与政治,并使自身受益,这便为培育一个更强大、更公平的民主制度提供了可能(Wilson,2008)。
传播平台的开放性,首先实现了舆论参与主体范围的拓宽,主体的差异化特征继而引发了意见和观念的多样性表达。有学者观察到,线上政治讨论的参与者,其兴趣点主要集中于交流意见,参与者不可能依据他们的观点而成为论坛的中心。因而,多样化的观点,甚至是冲突的价值观都是受到欢迎的(Himelboim,2008)。Sachs通过对和平网(Peace.Net)的观察指出,网络对于个体而言是一种表达其非主流看法的补充或替代方式,并希望能对主流政治产生影响(Sach,1995)。斯托摩-盖里(2003)针对69个线上政治论坛参与者的深度访谈研究显示,人们乐于参与网络政治论坛讨论,因为他们可以遭遇不同的人及不同的观点,也可以发出不同的声音。这一群体线上和线下的政治生活交互影响。在线下,如果他们意识到在某些政治问题上与周围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他们会到网络上去寻找支持;在线上,他们也并不担心他们的意见表达会遭遇不被认同的风险,因为他们确信可以在论坛中找到赞同他们的人。斯托摩-盖里(2003)进一步指出,这种网络政治参与行为,是造成网络意见多样化的原因之一。这种多样化所引发的一个直接的积极影响,是参与者加深了对公众舆论含义的理解,他们获得了了解其他公众正在思考什么的机会,并认同公众理应是以多种视角和不同声音在讨论的观点。观点多样化的一个消极影响是,网络舆论参与者不得不去倾听那些种族主义的和极端的,或落后的观点(Stromer-Galley,2003)。
网络政治讨论平台的开放性所引发的观点的多样性,正是这种互动方式的优势所在。与政见不同的人交流,可以增长个人的见识并提升对不同态度的容忍度(Wojcieszak,2010),这更有益于参与者公民性的提升。与此同时,有学者指出了这种观点多样化局面可能造成的负面效果。虚拟群体被分化成越来越小的讨论组,公共领域试图联系多种人群的努力归于无力,新技术对于个性而非共性的过度强调,可能更多地限制公共利益(Papacharissi,2002)。
(二)匿名性:网络参与的驱动力
如果说舆论参与主体范围的扩大是互联网政治表达具有开放性的根本原因,那么网络互动的匿名性则是线上观点得以多样化展现的更为有力的保障。匿名机制对于传播而言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网络舆论的匿名性特征,可以允许用户自由表达真实想法,营造更加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有利于不同观念的交流互动,进而提升公众的智识;另一方面缺少社会规范限制的匿名传播也引发了语言暴力和信息失真等不良后果,降低了信息传播的品质。
在网络舆论环境中,真实身份的缺席,实现了参与者对现实所属群体或个人身份的超越(McKenna and Bargh,2000;Papacharissi,2002)。以文本为主要交流工具的网络互动,拥有现实世界中所不具备的人人平等的内在品质(查德威克,2010)。人们不再依赖如年龄、种族、性别、外表和谈吐等外在信息对所遭遇的观点进行判断,而仅就争论本身作出评判。社会表征的可感知性被降低,社会排斥得以消弭,而弱势群体的参与也因此得以拓宽。由于线上舆论中非语言线索的缺失,规避了表达不满观点所能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后果及社会性风险,匿名机制鼓励了政见不同者的意见表达。源于不同政见的争议,在匿名的环境中广受欢迎,并常常能够得到积极的评价(Lee J.,2006;Hill and Hughes,1998;Norris,2002;Papacharissi,2002;Sparks,2001;Stromer-Galley,2003;Wojcieszak,2009)。传播学者冯·诺依曼在大众媒体情境中所发现的群体压力导致舆论中沉默螺旋效应产生的机制,在互联网传播中受到挑战,网络互动中的个体,可以在匿名机制的作用下,更倾向于选择发言而非沉默。
与线上观点繁荣相伴生的,是匿名性为网络舆论表达带来的语言暴力行为及其可能引发的恶性后果。有学者观察指出,网络匿名发帖机制在某几个议题类别中被广泛采用,如敏感政治事件、个人的私密问题或是性方面的讨论。这些特殊议题的讨论,往往会激发更为大胆和更具冒犯性的意见表达,或仇恨言论的传播,即便发言者已经意识到言论的危害性,也不必为自己的表达内容承担任何可能导致的后果(Lee G.,1996;Benson,1996)。于是这些争论开始具有攻击性和污蔑性,满口确定的判断、愤怒的主张和意识形态断言,以此来羞辱反对者(Benson,1996)。因此,个人观点的表达变得非常直白并不加掩饰,本应保持克制的言论大行其道,个人报复可以借助网络环境达成,匿名性在更多的时候成为语言暴力的遮蔽物,破坏了传播本应具备的规范性(Buchstein,1997;Fuchs,2006;Lee G.,1996)。此外,虽然网络参与者身份的虚拟性与交流内容的现实性并不存在互斥(王天意,2008),但是匿名性导致信息传播与信息真实性脱节,导致参与者所提供的交互性观点,都可能被看做“新闻”的一部分,大量个人影响施加其上,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非理性状况(陈力丹,2003),以及“比传统媒体更大的失去原创新闻的真实及事实本身的真实的双重风险”(杜骏飞,2001:54)。
此外,长期网络互动的积累,个体对固定网络社区的深度参与,也会对匿名机制的发挥造成限制。匿名的信息可以在匿名状态下被识别,变成“可见的匿名”(visible anonymity)(Lee G.,1996)。在网络互动中,新的身份可以凭借显示在论坛发言中的ID、IP地址和电子邮箱而建立,这些有迹可循的信息为讨论组内从用户名录里屏蔽某些人的发言提供了依据。凭借这种自我管理机制,线上新闻组用户可以创建自己所希望和喜欢的环境氛围(Lee G.,1996)。新的互动方式下,新的结构和新的权力中心也在重新组建,一些深谙网络互动规律的参与者可以将自己的影响更多地施加于网络空间及他人。因此,在虚拟身份的互动中,群体成员均以匿名的方式相互确认,但彼此依然非常了解(彭兰,2001),并在线上建立相对稳定的联系。
匿名性对于中文网络社区,乃至于中国公众舆论都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下适用中,不偏不倚的中庸思想依然盛行于由熟人关系构建起来的社会形态里,避免与人发生言语上的冲突和避免发表不同意见已经成为社会习俗和文化惯例。加之长期以来的新闻舆论管制,大众媒体更多地担当政党宣传喉舌的政治功能,中国民众舆论一直呈现出一致性有余、多样性不足的状态。网络互动的匿名机制为普通民众发出不同声音提供了机遇。同时网络论坛中,一些著名ID的涌现及其支持者群体的频繁互动,使得超越了传统把关人限制的网络舆论表达具有了新的权力核心。
(三)去中心化:挑战权威与重新赋权
马克·波斯特在其著述《第二媒介时代》中,曾将新的信息传播关系精要地概括为:双向性、去中心化与异质性(Poster,1995)。其中,去中心化特质,是新媒体挑战传统媒体,新的社会形态挑战传统社会形态的结构性力量。因此,未来数字化生存的特质能够展现在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四个方面(尼葛洛庞帝,1996)。这意味着,在全球视阈下,新的传播技术为社会权力的重新分配提供了契机,并能够使信息平等传播所产生的利益,在最广泛的范围内裨益最多的人。
在传统媒介情境中,受制于信息传播媒介资源的稀缺性,大部分传播方式及媒介渠道一直处于多种利益的协调与控制中,尤其赋予了大众传播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由于商业利益、政治利益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大众媒体越来越少地担负起反映公众议程的社会功能,更多地专注于引导和限制公众议程,制造舆论并诱导公众(Anastasio et al.,1999;Dahlberg,2001;Qualter,1989;麦库姆斯,2008)。
互联网则代表了一种对抗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能力,以及对抗政府、政党和传统媒体企图界定和保护现状的权力(萨维尼,2004)。互联网舆论是对传统媒体的新闻发布和专家意见权威性的挑战,在网络情境中,以技术为支持的平等表达方式,为不同意见的发布和对权威意见的质疑,提供了可能性。波斯特认为,在技术的支持下,传播权力被交付到每个参与者手中,离散了大众媒体的核心地位(波斯特,2010)。不同的观点可以自由讨论并彼此竞争,自我出版成为网络言论发布的常态,相应地,既有的传播结构和政治精英主导公众舆论的情况正在逐步减少(查德威克,2010)。去中心化属性所带来的把关人地位的弱化,导致了政府和媒介议程越来越多地受到民众议程的影响(Liu,2007;Mitra,2001;彭伟步,2001)。互联网瓦解了等级制度,改变了知识分子和媒体对话语权的把持和垄断,解构了这一群体的权威性,公众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公开质疑知识分子的观点(杜骏飞,2010;刘燕,2010;周鸿铎,2005;陈力丹,2003)。新的权利借助于信息符码而扩张,新的互动结构促生了新的社会制度,诞生了“一种网络化(networking)的、去中心化的(decentered)组织和干预形式,它是新社会运动的特征”(卡斯特,2006:419)。互联网为突破由少数精英建立并控制的政治体系提供了机遇(Wilson,2008),这种具有积极的公民社会特征的政治参与方式,可以真正实现政治的多元主义(查德威克,2010)。
与去中心化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赋权”。互联网提供的低准入门槛,提升了弱势群体的反抗能力,“他们的呼声曾在报纸与电视中缺席。普通公民和政治上被边缘化的人们,再也不用完全依赖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广播媒介来构建身份或者表达不满”(查德威克,2010:7)。在中国这种情况更为突出,“自从政府对传统媒体的监管和规制越来越有效之后,互联网常常作为议程设置的一个替代领域……事实上,在许多重要的、敏感的争议的事件,或是政治议题,都是首现于网络论坛的”(Lagerkvist,2006:57),拉吉克维斯特认为,线上公众舆论的兴起是源于中国当下的电子新闻产品生产和线上政治评论的发展,这种知识能力是对继续存留的传统权威的制衡(Lagerkvist,2006)。
(四)协商性:公众舆论的理性重建
“协商民主”理论普遍认同,“协商”是通向真正“民主”的必由之路。所谓“协商”是指在政治过程中,民主实践及政策的制定依赖于公民所展开的信息充足的讨论,因为理性的信息传播和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是公民行为的重要构成(Min,2007)。协商有利于民主在公民内部展开,它可以形成积极健康的公众舆论,可以产生充分的信息交流、进行理性的公民对话,进而提升社会信任、政治效能和政治参与意愿等(Min,2007)。但在现实生活中,协商民主的良好初衷在实践中屡屡遭遇尴尬。政治学领域的研究者很久以来便观察到,公民对于政治缺乏兴趣,对于政治事件和政府事务的知晓程度不断降低,各种政治参与从范围到深度都在不断萎缩(Putnam,2000;Scheufel and Nisbet,2002)。
互联网的普及为政治参与拓展了新的渠道。充分的信息获得,使不同身份和不同立场的人对公共事务拥有不同的态度,这种情况在一些非政治导向的讨论组内也普遍存在(Wojcieszak and Mutz,2009)。这些差异化的观点通过网络舆论互动的方式在多样化的网络技术平台上进行充分的协商,并最终形成理性的、明智的判断。线上意见表达让个体拥有了一种被赋权感,他们的线上话语具有了影响现实政治的能力(Papacharissi,2002)。互联网用户没有将自己简单地作为浏览者来对待,而是认为自己应该对社会权力和相关规则发表争议性观点(Keane,2000)。网络舆论的参与者既可以围绕本土性的话题进行讨论,也被要求超越地域身份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以普世主义的视角去参与讨论(Benson,1996),这意味着政治全球化在更广泛的协商范围内得以实现。有学者还观察到,在线上所展开的舆论讨论大多是文明和有礼貌的,即便偶尔存在言语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是不完美的人性和网民参与激情的双重写照,而这并不影响政治协商的进行和网络公共领域政治福祉的扩大(Papacharissi,2004)。
网络互动所特有的开放性、匿名机制与去中心化等属性,降低了舆论参与的准入门槛,繁荣了观点的自由市场,并使舆论的公众性得以恢复,为理性协商之后的正确决策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凭借平等参与和平等对话的实现,公民可以摆脱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不平等结构对其施加的控制和影响,这是公共领域的核心力量所在(查德威克,2010)。互联网正在衍生并统合被日益碎片化的公共领域(Papacharissi,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