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之道德哲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五 直面经典:研究理路的自在与自为

查尔斯·泰勒曾经指出:“阐释黑格尔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本项工作将因如下错误中的任何一个而失败。其一是,阐释者以曲解甚至阉割黑格尔为代价来获得极其清晰的、听起来颇有道理的解释。其二是为了让读者理解某种阐释且最终能够轻松地领会黑格尔的原著,阐释者的阐释虽然忠于黑格尔,但没有吃透黑格尔。”[24]这为我们指出了阐释黑格尔时所面临的两难:是遵从黑格尔的话语逻辑还是倾听阐释者自身的话语逻辑。阅读黑格尔的困难在于,如果我们遵从黑格尔的话语,我们会发现永远无法走出黑格尔的思想圆圈,而在其中迷失自我,这样的解读,虽然忠于黑格尔,但却走不出黑格尔;如果我们倾听自身心灵的呼唤,而试图用自己的话语去理解黑格尔,我们又会背上泰勒所指出的“错误”嫌疑。选择从道德哲学视阈去解读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有一个强烈的自觉意识就是要避免上述这个两难,一方面通过道德哲学视阈下对《精神现象学》作伦理精神上的阐释与会通,以小见大,层层推进,希望能够达到“忠于”和“吃透”黑格尔思想本质;另一方面,通过在一个忠于黑格尔的理念支撑下,听从自身心灵的理性,自觉挣脱黑格尔的话语体系,获得一个“清晰的、听起来颇有道理的解释”。

为了走出这个“两难”,我们将本研究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以《精神现象学》和道德哲学为主题,共分为四章,以当代意识和道德哲学范式为主旨,来解读《精神现象学》的形上伦理思想。第一章:解读《精神现象学》的道德哲学范式,通过界定道德哲学理论范式的主题,对国内外《精神现象学》的文本解读作历史性批判,从黑格尔自身的思想发端、立足中国意识的伦理精神的可能会通以及《精神现象学》文本结构出发,说明从道德哲学视阈解读《精神现象学》的可行性与独特性;第二章:《精神现象学》与近代道德哲学主题,将《精神现象学》文本放置在西方伦理思想发展特别是近代道德哲学问题视阈中加以审视,来凸显黑格尔《精神现象学》文本的道德哲学意义及其对近代道德哲学难题解决的思想出路;第三章:《精神现象学》的形上伦理学分析,剖析黑格尔形上伦理思想的精神内涵,彰显黑格尔伦理思想的时代价值,注重重返历史语境中理解其合理成分并启示现当代生活问题的理论源头;第四章:精神生命次序与伦理实体,整体性评述《精神现象学》道德哲学的意义及其理论后果,探讨伦理实体对于《精神现象学》的核心地位。下篇以伦理实体的精神谱系为主题,也分为四章,对《精神现象学》“精神”章节作全面的解读,全面呈现伦理实体向道德主体辩证运动的逻辑进程与概念图式,凸显其对近代道德哲学问题的完成(事实与应该)的同时带来的新的现代性伦理生活难题(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第五章:伦理实体的辩证图式,阐释黑格尔伦理实体思想的原点及其基本内涵,着力阐释黑格尔伦理实体思想的体系性概念图式;第六章:教化世界与伦理实体的异化形态,重视从具有普遍性共体意义的“狭隘的社会”视角来理解伦理实体的异化形态,指出《精神现象学》中“教化世界”与《法哲学》中“市民社会”在概念与精神上的相通性;第七章:伦理精神的复归与道德主体的确立,展示道德主体的基本内涵与知识结构,通过道德世界观、道德行为、道德理性的阐释,揭示伦理实体精神转化为道德主体的价值源泉;第八章:伦理实体与现代性生活,在全面评介黑格尔伦理实体思想基础之上,阐释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类伦理意义,从黑格尔自身逻辑出发探讨不同文化内在关联的人类学方法,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伦理传统现代转型的根本出路,为找寻打动中国人心灵的精神钥匙提供理论平台和指引价值方向。

上篇力求自觉挣脱黑格尔的话语体系,下篇力求“忠于”黑格尔的话语体系,对其作原生态的解读。这样的一个思路,目的在于避免上述“两难”,试图将解读的两个问题——作者主题的问题与读者理解的问题结合起来,作一些对黑格尔解读有益的尝试。同时,由于黑格尔理论本身的“辩证运动”(概念总是处于不停地前进与发展之中)以及思想的体系性,本选题在阐释过程中力图注重逻辑层次的完整性,而有意识地尽量摒弃在黑格尔解读中“夹叙夹议”的话语模式,采取了相对集中的评述方式,上篇的第四章,下篇的第八章都是整体性评述的重点。

如何理解伦理实体自身的概念史、如何看待伦理实体在黑格尔自身体系中的位系以及如何看待《精神现象学》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的地位,成为我们选择《精神现象学》作为切入理解黑格尔创立宏大现代性价值理念、开启现代性生活的经典著作的绝对理由。“论·史·著”构成了我们从道德哲学视角去解读《精神现象学》的基本逻辑,学术研究首先是来自于对现实问题的直观困惑,然后产生追逐学术或理论前沿的热点理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立足当下”的“议论”,也即“论·史·著”的“论”;在追问这些问题产生的过程中,我们无法脱离历史的话语,必然要理解历史上思想家们回答这些问题的知识话语,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回溯历史”;最后,当我们要面向未来而确立自身的理论根基时,我们总自觉或不自觉地要以某种经典为范本,去拓展经典思想家所阐释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观点,最为核心的是模仿或突破产生经典的方法论,这就要求我们回到“经典著作”。“论·史·著”反映的既是知识产生的过程,也是学术研究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理论叙事。这样的一个阐释文本的理论视角不是一种简单的学术批判,而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学术建构。

文德尔班曾经感慨“理解《精神现象学》的那一代人已经死去了”[25],萧焜焘先生也曾动情而谦逊地说道:“我是满怀深情来论述的,然而缺乏智慧,而智慧才是《精神现象学》进门的钥匙。我看到了宝藏在熠熠发光,我热情鼓掌叫好,然而始终站在门外,因为我没有理解这本书的智慧。”[26]因此,不敢妄言笔者已经真正理解了《精神现象学》,只是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精神现象学》的理解作几点拓展工作:一是本选题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理解有明确的中国问题意识,是中国问题视阈中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理解;二是从道德哲学视阈对《精神现象学》作整体性的解读,弥补以往对黑格尔伦理道德理解的“截取式解读”与“体系性概述”的缺憾,引起对黑格尔伦理思想解读的文本学关注;三是从时代意识出发,试图阐释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暗含的类伦理意识以及从道德辩证法走向伦理生态论的方法论内涵。

今天,我们正在丧失某种建构能力,更为可悲的是建构成为一种遭人耻笑的话语,人们执着于片面地深刻而排斥、讥讽形上追问与本原探询。一种对待经典的任意弯曲和娱乐正成为时尚,重读经典的当代意识要求我们直面问题,多做接“地气”的工作,拒绝片面的深刻,从根本上改变跟随西方“抄冷饭”的学术复印机工作局面,而做力求能及的、哪怕是一点点的学术创新,从而提升我们的学术价值。


[1] [德]卡尔·雅斯贝尔斯:《 时代的精神状况》,王德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 3页。

[2] [德]维尔纳·叔斯勒:《雅斯贝尔斯》,鲁路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3]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8页。

[4] 万俊人:《寻求普世伦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15页。

[5]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6] 余潇枫、张彦:《人格之境——类伦理学引论》,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7] 参阅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8]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

[9] 参见[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页。

[10] [德]维尔纳·叔斯勒:《雅斯贝尔斯》,鲁路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1]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

[12]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

[13] 汤一介:《走出“中西古今”之争,融会“中西古今”之学》,《学术月刊》2004年第7期,第8页。

[14]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2页。

[15] [德]维尔纳·叔斯勒:《雅斯贝尔斯》,鲁路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3页。

[16] [德]克劳斯·黑尔德:《伦理学的现象学还原》,见《中国现象学与哲学评论(第七辑)·现象学与伦理》,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17] 参见赵庆杰:《家庭与伦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 龚群:《社会伦理十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3页。

[1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52页。

[20] 事实上我们任何个体首先是在一个伦理实体中来获得生存进而来把握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关系的,我们首先是生在家庭之中,先是拥有家庭的伦理之爱,后才有个体的自我意识,然后才有面对自然和社会的生存能力。

[21] [美]Tom Rockmore:《黑格尔:之前和之后——黑格尔思想历史导论》,柯小刚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22] 黑格尔关于直接性的含义主要包含:一是感觉与表象直接接受的东西,也即面对的是自然事物的直接性;二是哲学概念开端的直接性,也即纯有;三是作为辩证法“正”“反”“合”中“正”的直接性、“反”的间接性、“合”的更高直接性;四是指事物的自身存在或自身联系。(参见张世英主编《黑格尔辞典》,长春:吉林出版社1991年版,第382—386页;Michael Inwood.A Hegel Dictionary.Blackwell Publishers,1992:183-186.)笔者在这里主要意指作为当代生活精神直接性开端的黑格尔现代性价值体系,以及在这个现代性价值中建构起来的构成当下生活的第二自然(伦理实体)事物的直接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黑格尔所言的“合”意义上更高的直接性。

[23] [美]阿拉斯代尔·麦金太尔:《伦理学简史》,龚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6页。

[24] [加]查尔斯·泰勒:《黑格尔》,张国清、朱进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5] 贺麟:《译者导言:关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3页。

[26] 萧焜焘:《精神世界的掠影——纪念〈精神现象学〉出版180周年》,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