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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锡尼法(前三六七)
前三六七年,保民官李锡尼拟新法,废军事保民官,恢复执政官二人之制,惟其一必由平民为之。天书院原设掌院官二人,增至十人,平民居其半。贵族不得独占公地。遂定为法,是为李锡尼法。贵族大愤,于是据平民不谙圣律之说,另设司法官,乃以执政官司法之权授之。执政官假期内,司法官有代理之权。然其后平民亦得为司法官。同时贵族又增设市政官二人,司监督公共建筑、道路、游戏场等之责。未几,平民所选之市政官,亦得与贵族所选之执政官更迭任职。自是民权日张,举凡昔日贵族所得为之政教官吏,至是平民皆得为之。贵族平民之争,乃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