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回归本来,供销社恢复合作性质
合作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原本核心理念之一。早在战争年代,党就在根据地、解放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社。新中国成立之始,即于1949年11月成立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1950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随即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为全国合作社的中央领导机构。1954年7月,随着信用、消费、运输、渔业、手工业等合作社归口行业管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改组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统一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
20世纪50年代上半期的合作化运动推动农村迅速、普遍地建立了生产合作、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组织。其中生产领域从围绕劳动、耕畜、大型生产工具等要素开展的生产互助、初级社发展到围绕土地要素建立的高级社。供销、信用领域则通过农民资金入股,建立合作社组织。
然而随后的公社化使农村合作经济升格为集体经济,各类组织均失去合作性质。在生产领域,高级社成长为人民公社,到60年代初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户不再是基本生产单位,而是成为集体的一员,参加集体生产,实行“按劳分配”。生产领域主体的改革,使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失去了原有的农户基础,演变为独立的企业型经营主体,基层社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在计划经济下,供销合作社朝行政化方向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供销社成为政府部门,所属公司类似于地方国营企业,其经营管理向农村延伸至基层社。在农产品进城方面,除粮食之外,几乎都由供销社负责经营;在工业品下乡方面,供销社独占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并负责除糖、烟、酒专卖之外的消费品经营。此外还独占废旧物品回收。计划经济下的基层社在经营管理上也越来越带有国营企业色彩。
20世纪80年代初经济体制改革使供销社失去计划经济特权,被动地走向市场化。基层社面临个体户、私营企业竞争压力。县供销社跟随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实行政企分离,除行政职能外,保留对原有企业的资产和人事管理权,逐渐演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权则完全下放给企业。
在改革过程中,供销社一方面坚守阵地;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力求新的发展。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门户网站数据,截至2014年年底,全系统共有职工361.3万人,其中,实际从业人员214.3万人,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39.6万人,离退休人员107.3万人。2014年,供销系统全年销售总额37646亿元,汇总盈利354.4亿元。其中农业生产资料类销售额6941.1亿元,日用消费品类销售额11392.8亿元,农副产品类销售额6591.9亿元,再生资源类销售额2299.1亿元。
供销社在涉农流通中仍占重要地位,粗略估算,在农资经营、农村消费品市场以及农产品流通三个方面,供销社均占有约四分之一的份额。由于缺乏权威统计,这里只是参照互联网检索到的数据:2013年全国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总额为27061亿元;2010年全国农村消费品销售额突破四万亿元;2012年全国进入流通领域的农副产品价格总额约2.5万亿元。参照这些数据,则可估算供销系统在这三个方面均占约四分之一的份额。
在改革过程中,中央多次提出供销社恢复合作性质问题。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恢复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并提出试验“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县级供销社改为基层社的联合社”。1993年中央“十一号文件”重申“供销社要按照合作社原则,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供销社“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
但多年来的改革未出现突破,关键在于操作层面缺乏创新。按照中央的布置,供销社曾在20世纪80年代初进行过恢复合作社性质的改革,农民入股供销社。但没有做出合作经济的效果,于90年代末进行退股。改革实践的挫折使供销系统的发展方向更加迷茫。
供销社恢复合作性质改革,关键不是理念和政策问题,而是实践和落实问题。这需要我们加强在操作层面进行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