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约束有效及其发展的条件
前面两小节论述了市场约束的起源和其内涵,对市场约束有了一定的初步认识。那么本节继续论述和总结相关文献,对市场约束发挥作用及其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进行梳理。也即对市场约束的外延有一个整体印象,相关的观点将在以后的章节中进行详细论述。
一 市场约束有效的条件
通过前文的论述,可以得出有效的市场约束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可以得到商业银行相关风险的信息。这也意味着商业银行必须披露一些相关信息。如果市场约束主体得不到相关的信息,那么就无法根据信息作出判断。例如Kane(1994)认为,市场约束发挥的核心条件是必须向社会提供金融机构及时并准确的信息。
(2)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可以对这些风险信息做出正确的评价,并且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例如,Flannery(2001)和Crockett(2001)都认为,市场约束得以发挥的条件之一在于私人投资者可以专业地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资产的收益和风险作出准确的评价。也就是说,利益相关人必须意识到如果商业银行面临高风险甚至破产等危机,其自身资产会受到损失。只有其自身资产安全受到威胁,利益相关人才有动力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甄别。这往往和一个国家对商业银行保护的安全网密切相关。如果国家对商业银行进行显性、隐性担保或者施行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市场约束主体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就会下降。由于对自身资产安全性不再担心,那么其通过自身行为采取行动的动机自然不再强烈。
(3)商业银行利益相关人做出的行为选择可以对商业银行构成一定的成本。这样,才能对商业银行产生激励,促使其采取足够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果市场约束主体只是进行了市场约束的“监督阶段”,而这种行为没有引起商业银行融资成本或者其他成本的提高,即商业银行没有经历“影响阶段”,那么市场约束也是无效的。Bliss和Flannery(2002)认为,有效的市场约束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能作出相应的反应,而且市场约束不但与利益主体有关,还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有关。
BIS(1997)在《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也明确提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取决于三个条件:(1)市场主体可以得到充分且准确的信息;(2)投资者充分了解其决策的过程和结果;(3)商业银行管理层存在进行奖惩的激励。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2],市场约束才会发挥作用。本书后面的章节也会对这些条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分析,并和市场约束主体的行为结合在一起进行论述。
二 市场约束与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依法或自愿将反映其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状况、长期战略、风险暴露、风险管理措施、会计政策、经营业务、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基本信息(包括财务的和非财务的、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予以公开的过程(陈汉文和邓顺永,2003)。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为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其往往是一个国家以法律法规形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另一类为在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础上的自愿性披露。可以预期,在一个资本市场发达、信息传递迅速的国家,经营管理出色的商业银行会存在自愿披露信息的激励。因为财务报告可以显示商业银行良好的经营业绩,会令投资者和债权人感受到该商业银行的低风险式的稳健经营。可以增加投资人和债权人对其利率风险溢价降低的容忍度,从而降低该银行的融资成本(本书实证部分也将对此进行分析)。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巴曙松(2006)认为,市场约束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就是信息披露。不论是国际上银行业的监管组织,还是各国的官方监管机构,都越来越重视并日益完善其本国的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只有银行业实行高标准的信息披露,市场约束主体才能够进行正确且完整的风险认知与评价。因此信息披露是市场约束的必要前提,因为信息披露有助于及时发现问题,市场主体的选择会迫使商业银行个体改善经营管理,也可以为商业银行业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建立及时的预警,同时削弱政府隐性担保造成的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的激励。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商业银行对经营风险进行审慎管理,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破产概率(Bhattachazya et al.,1998)。Erlend Nier和Ursel Baumann(2003)用32个国家的729家商业银行的调查数据,论证了通过增强资产负债表及其他数据的公开程度等类似的信息披露,确实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Cordella和Yeyati(1998)发现:如果信息披露得完全,即市场约束的主体可以顺利辨别商业银行的风险,就可以保证市场约束主体有机会对风险高的商业银行施行高利率的惩罚。这样在市场均衡的时候商业银行会选择低风险的稳健性。相反,如果信息披露得不完全,即商业银行的风险不能被观测到,那么商业银行会存在选择高风险的激励,即缺乏约束机制的结果。从而说明,商业银行向市场披露关于其风险的信息越多,市场约束越强,商业银行违约的风险就越小。Berger、Davies和Flannery(2000)通过实证研究证实,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可以补充监管当局监管不足的局限性。而且市场信息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捕捉往往比官方监管更具有前瞻性。Jordan等(1999)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市场约束可以使金融市场更有效率,即便是问题银行,信息披露也不会恶化金融危机的发生。信息披露不仅对拥有先进的金融市场的发达国家的银行业有效,对新兴市场国家也会凸显出其作用。Gerard Caprio和Patrick Honohan(2004)认为,即便在不发达国家,信息披露同样可以发挥作用。Calomiris和Andrew(2000)在对阿根廷的市场约束研究中认为,应加强相关信息披露的改革,唯有采取此类措施才能加强市场约束作用。综上所述,国外很多文献都认为,信息披露有助于市场约束,从而改变商业银行的风险激励,并最终增进包括市场约束主体在内的社会福利,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率。相反,当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时,则市场约束效应相对薄弱甚至缺失。
在国内文献方面,陆磊(1998)也认为,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监管当局监管效率与社会福利。李杰(2008)认为,信息披露并不是越多越好,其存在一个最优的情况。因为信息披露对商业银行存在发布成本,例如业务细则公开有时相当于商业机密被公开,存在被同业竞争者超越的可能。如果商业银行的风险并不是由其经营管理造成的,那么大量的信息披露也许会造成商业银行资本配置的无效性。影响信息披露有效性的因素包括同业竞争的强度、投资者的成熟度等。朱敏(2003)认为,信息披露虽然可以促进市场约束但是并不能代替官方监管,也无助于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充分的信息披露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导致的损失。
三 市场约束与安全网
安全网是一个国家为维护本国金融系统的稳定而设置的保护。一般来说,安全网一定会存在于一国的金融体系中。得到普遍认同的安全网的构成包括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存款保险制度等。
如果进行定性的推理,以政府为主导的安全网会削弱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比如安全网在我国体现得最为明显的就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隐性担保。即国家虽然没有明确声明,或者以法律形式保证在商业银行出现危机的时候对其采取救助,但是却用实际行动证明对其实现保护,例如政府注资商业银行等。除了隐性担保,安全网还包括存款保险等措施。这些安全网都会对商业银行造成追逐高风险的激励,同时也会减弱市场约束主体对商业银行风险的关注,最终减弱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很多文献从定量的角度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探讨,其结果和定性的推理相一致。如Imai(2006)对日本政府减少存款保险覆盖范围的改革研究中发现,市场约束在改革后得到了加强,但是隐性担保又成了影响存款的重要因素。Nier和Baumann(2006)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没有得到存款保险保护的存款能够对商业银行形成低风险的激励,而隐性担保则对市场约束的有效性造成了不好的影响。Thomson(1990)认为必须减少政府金融安全网的规模和范围,才能保证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杨谊和陆玉(2011)基于我国银行业处于不完全竞争市场的事实,通过改进Salop模型构建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市场约束与存款保险理论模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安全网的存在令国有商业银行放贷冲动会更加强烈,吸收存款力度大,居民不关注商业银行本身的风险水平,削弱了市场约束作用。在对隐性担保的分析中,有的文献把国家的隐性担保视为完全的,即国家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采取一视同仁的做法(张正平和何广文,2005;Imai,2006;Nier and Baumann,2006)。也有文献指出,政府对发生危机的商业银行的救助采取区别对待的策略,即政府会根据问题银行是否会造成系统性危机等问题的大小选择谨慎行事。许友传(2008)指出,政府的隐性担保实质上是一种不完全担保,并用数学模型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论证。Freixas(1999)、Goodhart和Huang(2005)都曾指出,如果发生了银行危机,政府对问题银行采取的救助经常会选择一种所谓的“建设性模糊”的态度。
四 市场约束的有效性
对于市场约束的质疑,多表现为对其是否可以有效控制风险的怀疑,以及对其是否可以产生社会收益表示怀疑。事实上,不能苛求市场约束替代官方监管。尽管各国监管当局对多大程度上推进加强市场约束存在很多的疑问,但是没有理由证明或者预期监管当局可以完全排除市场进行纯粹的官方监管。尽管市场约束也许无法像官方监管那样具有充分的“控制”风险的强制机制。但就目前现有的监管条件来看,增强市场约束一定有助于社会总体收益的产生和增加(Hamalainen,2006)。因为市场约束的加强,相当于提高商业银行追逐过高风险的成本,也可以提高官方监管的效率。但是确实有很多文献质疑市场约束作用有效性的存在,特别是一些早期的国外文献,例如Avery、Belton和Goldberg(1998),Cargill(1989),Gorton和Santomero(1990)都没有发现存款利率或债券收益率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有相关性或者存在对风险的敏感性。Nier和Baumann(2005)收集了1993—2000年32个国家的729家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在实证分析市场约束在限制银行承担过度风险方面是否存在有效性的研究结论中表明:若政府的隐性担保没有取消,那么,市场约束的影响将被削弱。Sinan和Fatma(2007)的研究认为,现在对商业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发挥削弱风险的作用抱有很高的期望,很可能还为时尚早。Ray Soifer(2004)认为,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会因为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的身份而受到较大的局限性:金融中介的性质和强制的信息披露之间存在内在矛盾,从而使银行业的信息披露不可能像其他行业一样。因为银行业存在为客户保护其资产秘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其业务竞争存在机密的行业特殊性,所以,大量的信息披露很可能造成商业银行所获得的收益低于其信息披露成本。而且所谓的市场约束主体也许并不关注商业银行的风险模型,市场约束主体真正想得到的商业银行内部数据,比如具体的信贷投资组合,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状况却几乎不可能获得。Gorton和Santomero(1990)认为,次级债的收益率与商业银行资产风险之间存在的是非单调变化的关系。在商业银行资产价值接近于高级债务价值时,次级债投资人因为可能无法收回自己的资产所得从而变得偏好风险,此时不会对商业银行进行市场约束。Duffee(1999)和Randall(1989)认为,影响次级债的风险溢价因素太多,而且风险溢价也不一定及时得到监管当局的重视。E.Mark等(2002)认为,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存在很多潜在的障碍,例如次级债投资人可能缺乏足够的信息、政府的担保导致市场约束主体缺位、商业银行的投资战略、投资人的盈利欲望等都可能影响市场约束的发挥。E.Levy等(2002)在对新兴经济体的市场约束研究中认为,欠发达的资本市场、商业银行的国有属性和担保、信息的不透明等因素和宏观经济的恶化都会导致市场约束失效。当然,也有文献说明市场约束确实是有效的,除了前文提到的文献,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如Peria和Schmukler(2001)认为,由于市场约束增加了商业银行追逐高风险的成本,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隐性担保对商业银行造成的道德风险激励。而且一般来说,市场约束比官方监管更及时,可以帮助官方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动向。Berger(1991)认为,市场约束会令有限并且稀缺的监管资源分配得更加富有效率。因此虽然市场约束无法替代官方监管,但是又不能缺少。所以综上所述,正如《巴塞尔协议Ⅱ》提议的那样,官方监管与市场约束两者的结合也许会达到监管的最优效果(Decamps et al.,2004;Hamalainen,2006)。
由此可见,对于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学术界和业界是存在争议的。但是,正如没有绝对的浮动利率和绝对的固定利率一样,任何国家的金融监管都无法完全借助于监管当局解决全部的问题。市场的调节一定会存在并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是如何引导、规范市场约束的作用,尽量避免出现令市场约束无效的政策,使市场约束更好地为商业银行乃至一国的金融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