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与理论梳理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理论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基础。
一 公共文化
从国内外研究文献来看,人们对于公共文化的理解主要有三个不同的维度:一是从公民的角度进行理解,把公共文化界定为公民文化;二是从社会角度进行理解,把公共文化等同于大众文化或者公民社会所共有的价值理念;三是从国家角度进行理解,把公共文化定义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体系。
从公民的角度把公共文化理解为公民文化,是一种典型的政治学解释。对公民文化最早进行专题研究的是美国政治学者阿尔蒙德(Gabriel A.Almond)、维巴(Sidney Verba),他们把公民文化视为一种政治文化。早在1956年,阿尔蒙德就把政治文化定义为“政治行为取向的特定模式”[2],在他看来,这些模式构成了所有治理机制的基础。1963年,阿尔蒙德和维巴合作,对美国、英国、墨西哥、意大利和德国五个国家的公民文化进行了比较研究,他们得出的结论是:英美的公民文化最有利于实现稳定的治理,而那些未能培育出公民文化来支持民主制度的国家往往产生独裁主义,20世纪30年代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就是例证。盎格鲁—美利坚式公民文化的特征,是在公民对既存权威的服从与公民积极参与政治过程的意愿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正是公民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拥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信任”,才奠定了一个成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3]。阿尔蒙德的公民文化理论虽然颇具争议性,但直至今日仍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代表性理论。
尽管把公共文化理解为大众文化,或者把公共文化理解为公民社会共同的价值理念,都是一种社会的视角,但是二者含义分殊很大。大众文化是一个歧义性概念,对它的解释十分混乱[4]。一般的,把大众文化和流行文化、通俗文化或普及文化相提并论,通常是指在现代社会中所盛行的文化。它主要借由大众传媒所塑造、传播,但是它并不只是大众传媒的生产物,而是由大众与传媒间互动所产生的[5]。
大众文化在某种意义上是与“精英文化”相区别的一种文化,或可视为“大众社会”所特有的文化形式,大众文化和大众社会互为因果、互相支持,其共同的前提条件是现代社会的理性化及其体现。大众文化与民间文化有着本质区别,它其实是一种“工业”文化,商业原则取代艺术原则,市场要求代替了精神要求,使得大众文化注定无法摆脱平庸,大众固然制约大众文化的风格和内容,但也被它塑造和改造。在大众文化强大而又无所不在的影响下,大众丧失了自己的头脑和判断能力,成为纯粹被动的文化消费者,大众文化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垄断性权力,它正在侵入和剥夺人的私人生存空间,对大众文化的批判是一个困难但又必要的任务[6]。
而把公共文化理解为公民社会共有的价值理念,几乎跟前述公民文化的含义相近,但仔细进行考察,二者未必具有相同的理论渊源。后者源自古希腊思想家,即公民所具有的精神和美德,只有公民具有这种精神和美德,才能使民主政治成为一种稳定的和有效的政治体制。前者的研究源于西方学者关于市民社会公共生活(公共领域)的研究,就现代而言,这一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学派,分别以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阿伦特(Hannah Arendt)和桑内特(Richard Sennett)为代表:哈贝马斯只关注公共文化生活的物质基础,认为公共文化生活的形态是由经济利益和政治争论所构成的。他的理论根源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强调文化的阶级性与物质性。市民社会所表现的首先是个性化的、分散的经济利益,在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后必然要求整体性、一致性的文化对这些分散的利益进行整合,以保证市民社会的自维性。于是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基础上,又逐渐形成了市民社会内部文化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分离。经济生活是市民社会的私人领域,文化生活是其公共领域。在这一公开的场合、公共的领域中,人们就其共同关心的经济、政治、文化和其他一切社会问题展开讨论,形成公共文化(或曰公共舆论),整合公共领域的核心价值观念,建立市民社会统一的价值认同体系,赋予市民社会以凝聚力,使之保持自身相对于政治国家的独立性。阿伦特则相信有一个纯粹的公共文化领域的存在,公共领域由一些特殊的市民组成,所有这些市民彼此之间进行非人格的、平等的对话,无论属于何种阶级、性别、种族或民族。但这又显得过于抽象并缺乏历史的厚重和形象的生动。桑内特则以大城市的特殊环境为背景,以理解市民日常行为及其社会交往模式为主要内容,讨论具体而又形象的城市公共文化。这三种代表性的理论都是以西方公民社会为研究对象的,它们与公民社会相联系[7]。
从国家角度把公共文化理解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或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源。对于马克思主义而言,作为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是与其现实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8]。而且,“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9]。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葛兰西文化霸权理论、法兰克福学派的文化理论,都在某种程度上把公共文化视为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对被统治阶级产生主导性或钳制性作用。
二 公共文化服务
所谓公共文化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以税收和财政投入方式向社会整体提供文化产品及服务的过程和活动[10]。
从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条路径:
一是从公共产品的角度进行阐释,例如,周晓丽、毛寿龙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就是基于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的资源配置活动。公共文化服务是一种具有很强的积极外部效应的公共服务,是一种公益性的服务。其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建构作用。这主要是指文化产品和服务在传播主流意识形态,形成特定政治体系所要求的公民政治文化,维护国家政治稳定、文化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其次是公共文化服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效应。最后是公共文化服务对区域发展的推动力。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出现,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是提高区域创造能力的基础,公共文化服务的规模、质量和水平成为区域吸引力的重要因素[11]。
二是从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角度进行解释,认为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我国的公共文化服务发展几乎跟政府的公共服务转型相一致。无论是从公共产品角度还是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角度来界定公共文化服务,都可能会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公共文化服务只能由政府提供,而不能引进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是从公民的文化权利角度进行定义,认为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就是通过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实现、维护和发展公民的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保障包括文化权利在内的公民各项权利已经成为我国实施各项文化政策的基础。按照《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公民文化权利主要涵盖: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分享文化发展成果的权利,文化活动及文化创造自由的权利和文化成果得到保障的权利[12]。
三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正是近年来政府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的背景下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它主要着眼于社会效益,以非营利性为目的,为全社会提供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它是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的普及文化知识,传播先进文化,提供精神产品,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各种公益性文化机构和服务的总和[13]。简言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有关社会公共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整体性安排。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政府为主导,以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为主要任务,以全社会共同消费、平等享受文化成果、实现群众文化权利为基本目标,具有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满足公民文化需求、传播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创新等多方面的功能。[14]
闫平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要素是:公共文化政策法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组织机构和人才、公共文化活动主体、公共文化活动方式、公共文化事业经费[15]。韩军则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策法规体系、基础设施体系、产品供给体系、人力资源体系、资金投入体系、评价监督体系6个部分。其中,政策法规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法律保障;基础设施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物质载体;产品供给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中心内容;人力资源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活力源泉;资金投入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行血脉;评价监督体系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外力保障[16]。除了上述这些组成部分以外,笔者认为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是公民文化需求表达机制及参与体系。只有公民有效表达的文化需求被及时吸纳为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决策,才有可能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公民更加满意的公共文化产品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