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越两国边境贸易政策对比
一 中越对边境贸易相关概念的界定
中国《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对边境贸易进行了界定,而越南迄今为止也没有政策文件对边境贸易在内容上有明确、系统的界定。在实践中,越南的边境贸易实际上就是在正规贸易形式下,通过两国规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之间的进出口贸易(边境进出口贸易)、口岸经济区进出口贸易,及两国居民在边境集市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边民互市贸易)。其中,边境口岸是根据越南与邻国政府签订的边界协定,在边境地区公路、铁路、内地水路交通线上设立的国际口岸、国家口岸和通道口岸。口岸经济区是指按越南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经济区。
可见,中越对于边境贸易的界定、管理、范围等是不同的。在边民互市贸易方面,两国都规定要在指定的集市或开放点进行互市贸易,但地理范围、免税额度及其免税对象规定上不同:中国将边民互市点限制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目前免税额度为8000元人民币,享受免税的对象为边民;而越南对边民互市点在地理范围上无规定,免税额度为200万越南盾(折合人民币约628.81元),享受免税的对象从边民扩大到越南公民。在其他边境贸易形式方面,两国边境贸易政策实施管理的对象、地域范围也不同:中国要求经批准具有相应经营权的企业,只能在经批准开放的“边境地区”进行贸易等活动;越南对边境进出口贸易的主体不做要求,地域范围是国际口岸等边境口岸,对口岸经济区贸易的规定是,经批准的区内企业或个人在按越南政府总理决定成立的经济区内进行贸易等活动。此外,两国对于边境地区的界定也不同,中国的边境地区特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而越南的边境地区是按在陆地上与邻国有相连行政边界的各乡、镇和街道的范围确定的。
二 中越边境贸易政策构成的对比
中越边境贸易政策都没有严格完整的体系,都由两个层次的政策法规构成,即国家层次的政策法规、地方层次的政策法规。
中国国家层次政策法规由三类构成。第一,基本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是我国开展对外贸易包括边境贸易的基本法律依据。第二,具体法规,主要由国务院根据边境贸易发展情况制定相关法规,商务部(原外经贸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性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政策及宏观管理措施,然后各部委(商检、海关等部门)形成配套管理办法。第三,国家民族政策或区域发展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例如,《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提出对边境贸易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中国地方层次政策法规主要由各个主管边境地区的省(区)在国家层次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适应于当地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颁发了一系列具体实施意见和补充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等。
越南国家层次政策法规也由三类构成,但由于对相关概念界定、管理形式上不同于中国,其国家层次政策法规构成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各种基本政策。越南对边境贸易的概念界定决定了边境贸易活动必受到各种规范正规贸易的基本政策约束,如《进出口税法》、《商检法规》、《外汇管理条例》、《海关法》、《新投资法》等。第二,边境口岸经济区政策。越南对边境贸易的各种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边境口岸经济区政策中,如《关于工业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规定的决定》、《关于边境口岸经济区的政策》等。第三,各种边贸管理政策,即特别针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制定了各种具体政策制度,如《关于越中边境市场的组织和管理制度》、《越南边境地区外汇管理规定》、《关于陆地边境口岸规定的决定》等。越南地方层次政策法规类似中国,由各边境省在国家层次政策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适应于当地边境贸易发展的政策法规。例如,老街省政府在国家关于口岸经济区相关政策基础上,于2002年底颁布了关于设立四个重点经济区并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的决定(496/QD-UB号文件)。
此外,中越边境贸易都受到各种双边协定的约束,如中越之间的双边协定有《贸易协定》、《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经济合作协定》、《边境贸易协定》等,这些协定为中越边境各省、各行业、各企业进行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奠定了法律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 中越对边境贸易几个基本问题的规定对比
第一,对边境贸易主体的规定有不同特点。中国明确了边境贸易的主体,包括“边贸企业”和个人,其中“边贸企业”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经营权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越南规定边境贸易的主体包括贸易商、从事贸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符合相关规定的越南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边民等均可参与边境贸易。可见,中国对边贸主体的规定明确、规范,而且主体范围比越南的规定小。
第二,对边境贸易的管理形式不同。中国主要将边境贸易分为三种形式,即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来进行管理。越南对边境贸易的管理,主要通过边境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口岸经济区进出口商品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三种形式进行管理,不同形式的边境贸易在相关政策(如进出口税率、其他优惠范围和优惠程度)上有不同的规定,其中边境口岸进出口商品贸易近乎通过边境口岸的正规贸易。可见,中国对边贸管理形式也比越南明确、规范,而且贸易范围比越南的规定小。
第三,对计价结算方面的规定大致相同。中国《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边境贸易时,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用易货的方式进行结算”。而越南的规定是可以使用邻国货币或非邻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但不同组织、个人在不同的使用目的下有不同的规定。
第四,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规定有不同特点。中国规定边民互市贸易由商务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管理办法,由各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边境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由商务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各部门则按其职责对相关问题制定相应法规和组织实施。如前所述,越南边境贸易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相关规定则反映出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由贸易部主持成立的边境贸易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边境贸易的管理;科学工艺环保部标准计量质量总局负责商检;国家银行负责外汇管理;计划投资部负责就口岸经济区经济发展政策上报政府总理,向政府提出停止对口岸经济区投资的意见和建议;财政部负责研究、指导拥有口岸经济区的省份贯彻落实各种税费政策;贸易部要研究口岸经济区贸易政策以及口岸经济区内市场管理规则,以便制定比边境市场、经济区保税区更优惠的政策,同时负责指导各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其他各部委如建设、农业与农村发展、科技、环境、公安、国防、旅游总局、地政总局、海关总局等则要根据各部门的职能任务,指导口岸经济区所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相应工作。
四 中越对边境贸易优惠政策的对比
中国对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包括专项转移支付、税收、海关管理、外汇管理、商品检验检疫等方面,并且是针对边境贸易制定具体法规做出相应规定,但优惠的内容主要是专项转移支付,其他方面相对于正规贸易相关政策优势并不明显。第一,在专项转移支付方面,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替代1996-2008年期间沿用的“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税收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专项用于支持边境贸易发展和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能力建设。并且《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同意发改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边境一类口岸查验设施给予补助,支持边境口岸建设。第二,在税收优惠方面:(1)对边民互市贸易规定在一定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一额度从1985年的100元提高的2008年的8000元。(2)既适用于一般贸易也适用于边境贸易的支持政策,这类政策中,边境贸易仅作为正规贸易的组成部分而享受该政策,并不存在任何超过正规贸易的优惠。第三,促进边境特殊经济区的发展,《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问题的批复》(国函〔2008〕92号)同意对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比照执行中西部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对在边境地区申请设立具有保税功能、货物从境内区外入区享受退税政策的跨境经济合作区,由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宏观布局规划中统筹考虑。第四,在其他管理制度方面,海关管理制度只是提出简化边境贸易中的海关管理手续,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支付只是被动适应人民币国际化要求,而在边境贸易中以人民币结算退税进行改革,其他方面均不存在超过正规贸易的“优惠”。
越南对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也涉及财政投资和信用政策、税收优惠、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但与中国不同的是,主要通过边境口岸经济区政策的相关条款来体现,优惠的内容主要是财政机制、政策。最新政策规定:第一,在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中央财政资助重要的技术、社会基础设施项目;对于规模大、有关键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调动资金投资,例如发行工程债券,利用BOT、BTO、BT合同投资,列入发展援助项目,贷款,部分口岸经济区(老街、求骄、老保、芒街等)还可按规定调动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直接投资资金、预垫资金和企业资金等。第二,在税费优惠方面,口岸经济区内企业所得税在15年内按10%税率征收、4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其后9年减50%,个人所得税可减50%,在海关监管下非关税区内生产、销售及进出口的货物免增值税等,并对特别消费税、进出口税、土地租金、土地使用税等一系列税收实施不同程度的优惠。第三,在出入境方面则采取特殊的制度以促进边贸发展。[9]第四,规划将口岸经济区建设成为边境省的动力经济区,并制定了具体目标和实施规划的主要措施,进一步提升了对口岸经济区的建设发展目标和质量。[10]
五 启示和建议
经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中越双方在边境贸易政策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各自也具有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从概念界定和几个基本问题的对比来看,越南对边境贸易主体等方面的规定没有中国的严格,参与边贸的主体范围较大,而且贸易形式、贸易范围也比中国大,非常容易导致“边贸无边”、假冒伪劣商品充斥边境贸易等不规范的局面。此外,越南边境贸易管理方面具有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特点,这也不利于中越边境贸易的开展与管理。而中国早在1996年就针对这种局面规范了边境贸易的管理形式、税收问题和进出口管理等。越南应考虑政策对接性和符合国际规则,进一步规范边境贸易的管理,如对边民互市贸易的区域范围进行界定(WTO规定在边境线15公里以内)、通过政策法规明确边境贸易及其管理形式、针对各种不同边境贸易形式制定相应的专门政策法规以明确税收和进出口管理等问题,解决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问题。
从优惠政策及战略地位来看,中越之间对于边境地区的战略地位重视程度不同、边境贸易优惠政策不对称。
越南给予边境贸易尤其是口岸经济区发展很高的战略地位、非常优惠的政策支持:将边境口岸经济区列入越南鼓励投资优惠区域的范围内,以多种形式大力支持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并且可以成立保税区,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待遇;相关政策还规划把毗邻中国的边境口岸经济区发展成为北部丘陵地带和山区的贸易、服务、旅游中心,成为“两廊一圈”等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促进其所在省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转变。
而中国边境开放地区在战略地位上不高、在政策上优惠程度较小:于1992年起以开放为目的批准了13个沿边市、镇的开放,将指定的边境口岸作为国家级开放口岸,并成为特殊经济区的一种形式,相关政策主要是对边境贸易实施规范化管理,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非常有限(目前主要体现在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面)。尽管中国也规定了边境特殊经济区经申请可以获得保税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等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待遇,但也只是参照现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广大东部、发达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来实施,并没有体现出边境贸易的“特殊”优惠。而且部分边境省份如云南2009年向中央提交了请求批准建立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请示,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发展银行等也表示要积极予以资金、技术等援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批准成立任何跨境经济合作区。这使得中国边境贸易发展速度和发展形式的升级受阻,并且在中越边境贸易合作进程中处于政策滞后、吸引力有限的不利地位,边境地区的优势和潜力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对此,中国应从战略上重视边境地区尤其是边境口岸的经贸发展,把边境特殊经济区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两廊一圈”等重要枢纽,并将其上升到国家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战略地位,尽快批准建立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区、保税区等,给予边境省份在边境特殊经济区建设中更多的自主权和优惠政策,以支持和促进边境地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碧华:《越南边境口岸经济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东南亚纵横》2010年第3期,第79-89页。
2.越南贸易部《贸易报》专题论文:《越中经贸关系的现状和前景》,《南洋资料译丛》2003年第4期,第32-36页。
3.古小松、布莱特利·沃马克:《90年代中越边境经济合作》,《东南亚纵横》1999年第3期,第9-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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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清震:《中国边境贸易概论》,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233页。
[2]《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3]《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外经贸政策发〔1996〕222 号)。
[4]《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3〕113号)。
[5]《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
[6]商庆军:《边境贸易税收激励问题解析》,《改革与战略》2006年第12期,第53页。
[7]常文娟:《关于边境贸易的重新思考》,《统计与决策》2010年第6期,第125页。
[8]张伟、杨洪波、王新燕:《改革开放以来云南对外开放政策的演变及其绩效》,《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112-113页。
[9]2009年3月2日越南政府总理出台的《颁行口岸经济区的财政机制、政策的决定》(QD-TTg/2009/33号决定)。
[10]2008年4月25日越南政府总理颁行的《批准“到2020年越南口岸经济区发展规划”提案的决定》(52/2008/QD-TTg号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