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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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选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提出

非政府组织出现并活跃在国际社会的舞台上已经有一个多世纪的时间了,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的飞速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20世纪90年代全球治理理念的提出,更为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治理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在国际法领域,尽管非政府组织还没有正式获得国际法主体地位,但是,它们已经广泛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各个领域,在国际法的创制、监督执行和国际司法诉讼等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4年6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由“联合国与民间社会关系知名人士小组”提交的报告《我们人民:民间社会、联合国和全球施政》(We the Peoples:Civil Society,the United Nations and Global Governance,英文简称:Cardoso Report,中文简称:《卡多佐报告》),该报告提出了改革和加强联合国与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市民社会关系的一系列建议。[1]2005年1月,前WTO总干事咨询委员会发布了一个名为《WTO的未来:新千年的制度性挑战》的报告(The Future of the WTO:Ad dressing Institutional Challenges in the New Millennium,英文简称:Sutherland Report,中文简称:《萨瑟兰报告》),讨论了非政府组织在WTO进程中的作用和制度安排。[2]这两个报告有很多相似之处,也有一些不同,但它们指出了一个共同问题,就是目前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处境面临尴尬。[3]不管怎样,世界上最大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UN)和最大的经济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以非政府组织为代表的市民社会间的关系及其参与制度安排进行重新审视,就足以说明该问题的重要性。的确,如果我们仔细考察当前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实践,就不难发现非政府组织在当前国际法实践中正面临着参与制度发展和参与功能实践的选择困境,这实际上也是制度规范主义和结构功能主义的对立与竞争。也就是说,面对越来越多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实践中的参与,当前国际法律体系面临艰难的抉择:是应该加强正式的制度规范建设,还是选择更具灵活性的非制度性实践参与,这已经是一个必须认真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非政府组织参与功能的发挥和国际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等现实问题。

然而,在当今国际法学界,尽管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功能和作用已经被很多学者大量研究和讨论,并得到普遍承认与肯定;对于非政府组织国际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论也一直方兴未艾,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和成熟的结论。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对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进程的相关制度安排及其实践效果的研究却长期被广大国际法学者忽视。无论怎样,我们必须承认,国际法律体系早已对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行为和活动进行了制度性规范,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联合国宪章》第71条有关授权经社理事会与非政府组织建立咨商关系的制度安排,在这一安排中不仅有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基础和参与形式的规定,还有对参与的资格认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安排。现在,这一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当前很多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对非政府组织制度安排的借鉴和模板,也是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实践的重要体现。当然,除此之外,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进程的制度安排还体现在其他很多方面,并在不断发展着。

著名国际法学家拉萨·奥本海认为,“一个法学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现实的简单描述,对国际法持一种批判的观点是为了促进国际法不断向前发展”[4]。因此,法学研究就是应该具有一种批判的精神、实践的精神和发展的精神。那么当前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制度安排如何?这些现有制度安排是否能够满足当前其参与国际法实践的要求?对于这些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正是符合奥本海提出的法学研究的批判、实践和发展精神。

(二)研究的意义

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是一个较新颖的研究命题,它是为解决当前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困境而提出的,因此这一命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国际法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从理论价值方面来说,对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有助于澄清人们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诸多理论问题。例如,怎样看待和理解支持与反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诸多国际法理论?如何评价这些观点?还有应该如何对“制度性参与”的概念进行界定和阐释?如何理解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实践同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两者的关系也是该命题研究中不可回避的理论问题。此外,该命题的研究对于正确理解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价值等问题也具有很好的理论指导意义。

从现实意义方面来看,首先,对非政府组织制度性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研究有助于强化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进程的实践功能。通过对现有制度安排的研究,是对非政府组织实践功能发挥的重新认识和反思的过程,这些都将有助于增加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热情和动力。其次,对该命题的研究能够全面了解现有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制度安排,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助于为国际组织与机构发展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安排。最后,对该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推动国际法学研究非政府组织问题的本位回归。尽管长期以来,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研究有很多,但大多是宽泛地论述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规则或是特定领域国际法形成的影响和作用,而忽视对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度和规则本身的研究。法学研究应该体现其自身的学科特征,即关注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注法律规则本身,包括其制定、修改、解释、执行等问题。本书从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角度展开分析研究,有助于全面认识非政府组织参与国际法实践现状和发展趋势,推动私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实践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