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资本外逃含义界定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资本外逃(Capital Flight)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1937年,Kindleberger(1937)认为,资本外逃是由于政治不稳定引起恐惧和疑虑导致的非正常的资本流出。这里未涉及长期资本的外流问题,仅包括短期资本的撤离问题。20世纪七八十年代爆发拉美债务危机,拉美国家接受大量国际援助的同时伴随着私人部门高额的资本外逃。国际清算组织在1984年的报告中称资本外逃可能是拉美国家外部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经济学家也面临一个难题:资本外逃是否会导致对拉美国家的经济援助失效。受此启发,Cuddington(1986)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逃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从投机的角度定义资本外逃为短期投机性资本即游资的外流,并用“游资法”对8个负债程度比较高的国家(阿根廷、巴西、智利、韩国、墨西哥、秘鲁、乌拉圭、委内瑞拉)的资本外逃进行了测量。
在Cuddington之后,关于资本外逃的研究不断升温,国际经济学家也从不同的角度定义资本外逃,因此可以根据不同的类别特征来归纳资本外逃的研究历程。
1.规避风险说
Kindleberger认为,非正常的资本逃离是为了规避政治风险,资本由利率高的国家流向利率低的国家。Lessard和Williamson(1987)对Kindleberger的理论进行了发展,他们认为资本外逃是由于意识到相对于国外正常的收益和风险本国的非正常风险,进而产生非正常的资本逃离,并且因面临财产被没收、通货膨胀和汇率贬值的预期而加剧,这通常是发生在资本所有者与政府的目标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他们强调,资本外逃不等同于非法的资本外流,也不等同于非本国所愿意的资本外流。Brown(1992)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规避风险说,将资本外逃定义为:为寻求更大程度的安全,而将资金抽逃到国外。他还指出资本外逃往往被隐藏在国际收支中负的、大量的“错误和遗漏”项目中。Schneider(2003)界定资本外逃为出于经济和政治的不确定性居民资本流出的一部分。
规避风险理论强调资本外逃是“非正常”的资本外流,它并不否认投资者对资本营利性的追求,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盈利是目的,安全是前提。资本的正常流动应以短期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准则,因此在遇到非正常的风险时,资本外逃是一种理性选择。
2.规避管制说
世界银行的经济学家Khan和Haque(1985)在关于外国借款和资本外逃的报告中指出:由于面临财产被征收的不对称风险,为了逃避官方的管制,国内投资者往往会将资产投向国外,同时对国内的项目通过举债进行融资,造成私人外债和资本外逃同时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学家Dooley(1986)定义资本外逃为:居民希望获得不受本国当局控制的金融资产和收益所推动的资本流出。他还认为,正常合法的外流资本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均体现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相应的利息所得向政府纳税,而规避管制的资本没有申报利息所得。在这种意义上资本外逃是非正常甚至是非法的资本流动。可以看出这是狭义的资本外逃。
Kim(1993)将资本外逃定义为:为了躲避官方监测和管制从发展中国家流出的私人短期资本。他强调资本外逃不像投机资本那样流进和流出,它只是单向的资本流动。Beja Edsel L.Jr.(2005)也从这一角度定义资本外逃,认为资本外逃是发展中国家为了避免社会控制而发生的资本转移。
规避管制理论是以私人投资有无申报利息所得来判断资本流出是否属于逃避管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并不知道居民在国外的利息收入,一方面这些资本的盈利滞留在国外,另一方面政府也无法获取相应的税收,造成国家福利的损失,也不利于资本外逃国家的经济发展。
3.投机套利说
美国经济学家Cuddington(1986)受拉美债务危机的启发,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逃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将资本外逃定义为:短期投机性资本即游资的外流。其资本外流的原因不是进行长期投资,而是对金融或政治风险、通货膨胀或货币贬值、资本管制加强等做出的迅速调整,希望取得短期突发性收益。Kant(1996)发展了Cuddington对资本外逃的定义,将狭义的资本外逃进一步划分为:“游资1”“游资2”“游资3”。其中“游资1”指不能明确归类的非银行私营部门的短期资本流出;“游资2”指非银行私营部门的短期资本流出,除去投资于证券和债券方面的证券组合投资;“游资3”指非银行私营部门的资本流出,但不包含对外直接投资的部分。
投机套利理论强调资本流出的投机性和短期性,关注私人非银行部门的短期投机性资本。Cuddington认为,资本正常流动的标志是获取长期的稳定的投资收益(主要是出于国际贸易需要的资本流动)。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投机套利说和规避风险说是根据动机来界定资本外逃,但前者是短期资金收益的最大化,后者则主要关注资金损失的最小化。
4.违背社会契约说
所谓社会契约是指私人部门和政府之间达成的一种默契和协调。Walter(1986)认为,资本外逃可以看作私人投资者对隐含的社会契约的违背。政府的目标函数是多元的宏观经济目标,包括经济增长、物价水平、汇率水平、收入分配等,而私人投资者的目标函数主要由风险、预期收益、交易成本、信息等因素组成。当私人投资者的资产再调配威胁到政府目标或者使政府增加了实现其目标的成本,即私人投资者的目标和政府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就违背了社会契约。当私人投资者将资本转移到国外,既可能增加了自己的利益效用,但也可能违背了政府的经济目标。
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违背行为可能是非法的,如为了逃避外汇当局的管制,也可能仅仅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负责任的,并不涉及违法的范畴。这一理论从另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解释资本外逃现象,但是社会契约是什么,社会契约在何时违背了,都不能明确地说明和界定,因此,社会契约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5.国民效用说
国民效用说又称福利损失理论,它将社会福利和国民效用的降低与国内的资本外流相联系。世界银行专家(1985)以及一些“民族主义经济学家”将资本外逃定义为:债务国居民将其财富转移到国外的任何行为。他们强调资本外逃将导致债务国社会福利和国民效用的降低,尽管它可以提高国内和国外私人投资者的福利水平。Cuddington(1986)也进一步阐述了资本外逃会降低国民效用和社会福利的原因,如外逃的资本会减少国内投资进而减少国内的税基;资本外逃会对国内金融市场如汇率、利率的稳定以及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产生不良后果。Tornel(1992)在世界银行定义的基础上,指出资本外逃是生产资源由贫穷国家向富裕国家的流失。这一概念中还包括高素质人才的外流即人力资本的流失。
国民效用说将发展中国家或者贫穷国家所有形式的资本流出都视为资本外逃。该理论主要是从资本外逃对发展中国家所造成的影响来分析界定,这也引起了对资本外逃这一问题的重视。
6.资产组合说
资产组合说强调对于资产持有者而言,总是从全球的角度来分配其资产进行资产组合,从而使其在一定风险水平上的收益最大化。这一理论起源于Grubel(1968)在《国际投资组合:收益和资本和资本流动》中所提到的资产组合理论。他将资产组合理论中的风险和收益,以及分散资本投资对资产组合的影响融入资本外逃的研究中。主要思想是:由于同一国家内部不同资产收益的相关性要远远高于不同国家的资产收益相关性,因此在国际上进行分散化投资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进而引起国际资本的流动。
20世纪90年代,多位经济学家(如Nathan Sheets、Pual Collier、Anke Hoeffler、Catherine Pattillo)发展了资产组合理论,并用以解释资本外逃现象。Nathan Sheets(1995)建立了解释资本外逃的投资组合的模型:当政府对国有资产征税时,会使相对于国外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国内资产的收益率下降;当一国政治经济形势不稳定时,持有国外资产的风险会小于国内资产的风险。上述两种情况会使国内资产的收益率低且风险高,因此出现资本外逃。Pual Collier、Anke Hoeffler和Catherine Pattillo(1999)认为,持有国外资产的数量主要取决于国内外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和风险程度,对于资产持有者来说,资本外逃意味着增加对国外资产的持有,反映的是一种资产组合策略。Ajayi(1992)和Oloyede(2002)定义资本外逃为从发展中国家流出的长期或者短期、进行投资组合或者是股权投资的所有私人资本。Q.V.Le、P.J.Zak(2006)将资本外逃与收益率差异、风险厌恶程度以及三种风险形式(经济风险、政治不稳定、政策变化)联系起来建立了一个资产组合模型。估算结果显示,政治不稳定是资本外逃的最重要因素。Collier等(2003)、Lane和Millesi-Ferretti(2004)、Obstfeld(2004)、Lawanson’s(2007)也利用投资组合模型来研究资本外逃。
可以看出,运用资产组合理论来研究资本外逃是公认的最受欢迎的方法,本书中资本外逃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同样是建立在构建资产组合模型的基础上。资产组合理论给发展中国家如何抑制资本外逃以启示:通过调整国内经济政策以调节国内资产所有者的风险预期收益率,远比一味地用管制的方法更能解决资本外逃的问题。
7.不对称风险说
与传统理论中资本外逃是单向流动不同,拉丁美洲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出现了资本的双向流动即私人资本流出和外债流入同时进行。不对称风险说解释了这一现象:由于发展中国家对非居民和居民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和经济政策,如显性和隐性的税收差别、不同的利率上限规定、差别担保等,导致国内投资者的风险明显高于非居民投资者。因此,国内私人投资外逃以境外资本的身份流入国内,出现“迂回投资”。
不对称风险说解释了资本外逃和国家经常发生外债同时增加的新现象,弥补了传统理论的不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对称风险说可以归结为资产组合说,但是该理论所解释的过渡性资本仅是大量资本外逃中的一部分。
上述理论主要从两个角度对资本外逃进行界定:资本流出的动机和资本外逃的后果。其中规避风险说、规避管制说、投机套利说属于前者,后者包括违背社会契约说、国民效用说。资产组合说、不对称风险说结合资本外逃的动机和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分析。总的来说,这些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资本外逃进行界定和分析,有一定的合理性,各有侧重且互相有交融。
除上述理论之外,其他的经济学家也从各自的角度来看待和解释这一现象。如Pual Krugman(1997)认为,资本外逃是基于货币贬值预期而形成的恐慌性储备流失。另外,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二级市场的不断完善,投资者可以轻易在市场上进行长短期金融资产的转换,因此一些经济学家也将长期资本(如以躲避国内投资风险为目的)纳入资本外逃的范围中。资本外逃呈现长期化的趋势,而不仅仅局限于短期资本。
(二)国内研究综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开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在不断引进外资的同时也出现了资本外逃现象。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资本外逃越发突出,引起了国内学者对这一现象的关注。在借鉴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对中国的资本外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李扬(1998)较早地关注资本外流问题,他将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出现的外资和国内储蓄剩余称为“迷失的资金”,这些“迷失的资金”很大的一部分被用于资本外流,实际上也就是出于投机、安全或其他目的而发生的资本外逃。注意到“资本外流”和“资本外逃”的不同,为了避免实际估算的困难和无谓的争论,他最终使用“资本外流”这一比较中性的概念来分析资本外逃。
宋文兵(1999)界定资本外逃为国内投资者资本的非法外移。他认为资本外逃有三个约束条件:中国严格的资本管制使资本流动正常与否明显带有“制度”色彩,违背有关政策法规和未经外汇管理当局批准的国内资本外流均应视为资本外逃;尽管中国长期以来资本比较稀缺,但是并不意味着一切境外投资都是不合理的(如对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以正常渠道进入我国的外国资本,其本金、利息、利润的返回,属于正常的资本外流。此外,一部分资本会“变相”地以合法的形式流出,因此,这种定义明显缩小了实际意义的资本外逃范围。韩继云(1999)认为,资本外逃是指出于安全、投机或者其他目的,国内资本逃避正常的监管制度以非正常的方式转移到国外。在这一定义下,资本外逃是非正常、违规的资本外流行为。很明显,他忽略了以合法形式进行的资本外逃。
江曙霞、秦国楼(2000)指出,资本外逃是逃避我国的外汇管制且不为我国官方国际收支所记录的资本外流。“逃避外汇管制”仅是资本外逃众多动机中的一种,且“不为我国官方国际收支所记录”是一个十分含糊的界定。
杨海珍、陈金贤(2000)定义资本外逃为:为了逃避本国当局的控制或者意识到本国的非正常风险而进行的资本外流。他们强调资本也会以合法的方式外逃,而且资本外逃并非都是坏事,如具有反通货膨胀的作用。比起宋文兵、韩继云的定义,他们的定义明显扩大了,但是忽略了资本外逃诱因的多样性。
杨胜刚、刘宗华(2000)指出资本外逃是非正常的资本外流。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资本外流是资本外逃;以正常渠道进入我国的国外资本,其利润、利息以及本金的返回属于正常的资本外流;经政府批准的(为了降低成本、开拓海外市场、扩大经营规模等)对外投资也是正常的资本流出。
李晓峰(2000)提出资本外逃是:因恐惧、怀疑或为了逃避本国的管制以及异常风险,或者为了获取相对较高的收益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他强调资本外流包含资本外逃,资本可以以合法的形式外逃,而且从全球的角度看资本外流使全球的资源达到最佳的配置,因此不应把资本外逃视为不正常的资本外流。
管涛、王春红(2000)将资本外逃定义为:未经批准的超出政府管制范围的那部分资本流出。他们认为,资本外逃是一种地下经济活动,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中国严格资本管制的现实,区分正常和非正常资本流出的重要标准是否合规。同时,他们又区分了广义和狭义的资本外逃范围,前者是指用于各种目的违规资本流出,后者是指用于非法资本项目交易目的资本流出。
任惠(2001)认为,我国的资本外逃是指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的资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实际控制范围的资本流出。同时指出,我国的资本外逃除了逃避外汇管制之外,主要目的还有转移非法所得、实现化公为私、转移个人财产等。
董志勇(2004)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定义资本外逃,他认为资本外逃可以归纳为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上的收益结构和风险发生严重扭曲和恶化时的一种资产优化组合调整行为。
邢毓静(2004)将资本外逃定义为:由于意识到本国的非正常风险或者为了获取相对高的收益,或者为了逃避本国的各种控制以及为了转移不法收入等原因,导致本国的资本资源损失与国民效用降低的非正常资本外流。她还强调,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凡是违背有关政策法规或者未经政府当局批准的资本外流均应看作资本外逃;在判断资本外逃的范围时,应结合具体的政治经济环境而定。
牛晓健(2005)界定资本外逃为:在中国经济由中央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历程中,经济人出于自身的各种利益,违反中国的资本管制以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用非法的手段或者是变相合法的形式将资本转移出境的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他还指出,其境外的收益未向本国政府申报并缴纳税收。资本外逃的主要动机是: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和寻求收益最大化等经济利益,同时非正常来源资本的保密性也是资本外逃的目的。
黄彤华、王振全、汪寿阳(2006)将资本外逃定义为:为了逃避本国的异常风险(政治或经济上),或为了逃避官方的管制,或出于对不对称风险和收益的认识,或非法资本的“洗钱”而产生的一种非正常的、特殊的资本外流,包括长期和短期的、隐蔽和公开的,以及非法和合法的资本外流。
潘镇和金中坤(2008)、尹伟华(2009)、郑英梅(2009,2011)等经济学者也在不同的背景和制度色彩下,界定了资本外逃的内涵。
总体上看,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资本外逃进行了分析研究。虽然不同的定义各有侧重,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共识:第一,资本外逃是一种非正常的资本外流,至少是一种特殊的资本外流;第二,资本外逃不等于资本外流,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第三,资本外逃可以以非法的方式也可以以变相合法的方式流出;第四,资本外逃包括短期资本(游资),也包括长期资本的流出;第五,资本外逃一般是超出政府控制之外的资本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