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历代治理民间宗教的法律制度概述

中国成形的民间宗教产生于东汉末年[82]。由于民间宗教从产生开始,就与农民起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历代统治者都对其严加禁之。在对民间宗教的治理上,既有对于起事或酝酿起事的民间宗教的军事围剿和血腥屠杀的非常规手段,也构建了一套治理民间宗教的常规法律制度。这为清代统治者治理民间宗教提供了经验,构成了清朝确立民间宗教治理模式不可或缺的历史基础。

一 历代惩治民间宗教的罪名与立法

历代统治者对于民间宗教发起的或者酝酿的叛乱活动,一般都以谋反、谋逆罪进行惩处。但对于民间宗教进行的其他犯罪活动,则制定另外的条款和罪名。

1.执左道罪。左道即邪道,在汉代以前就有此罪名,指的是“巫蛊及俗禁者”。[83]民间宗教产生后,迅速被当局用来作为惩禁民间宗教的罪名。曹丕称帝后的黄初五年(224)十二月诏:“叔世衰乱,崇信巫史,至乃宫殿之内,户牖之间,无不沃酹,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设非祀之祭,巫祝之言,皆以执左道论,著于令典。”[84]这是专门针对民间宗教的立法,以“著于令典”的形式,成为国家正式的法令。隋唐时,该罪被析为造畜蛊毒罪、造厌魅及造符书咒诅罪及妖书妖言罪,不复为独立罪名。

2.妖书妖言罪。指借鬼神之口制造和散布对政权不满以煽动民众的异端邪说。该罪首设于秦,汉代被吕后废止,文帝时复设。后几经存废。唐时恢复该罪名,并进一步细化,“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85]该罪一直沿用,明朝时进一步修订,扩大了打击范围,并加重了处罚。

3.伪造妄言经文罪。此罪名为元所独有。元朝法律规定,“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诸阴阳家伪造谶,释老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86]

4.禁止师巫邪术。明政权是在以民间宗教组织的农民起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亲身经历了这一战争的明太祖朱元璋深刻领会了民间宗教在下层社会的影响力和对统治阶级的威胁,因此,朱元璋开创的明帝国从一开始就对民间宗教深为忌惮,并采取严厉手段加以禁止。在明太祖亲自审订的明朝国家大典《大明律》中特意增设此条,“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87]。这是专门针对民间宗教的条款,是明政府治理民间宗教的一个创造,也是中国封建政权治理民间宗教在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后来,明政府又对该律文进行修订,增补了两条条例,并规定得更加具体:“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煽惑人民,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军官不行关防搜拿者,各参究治罪。”[88]“凡左道惑众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为从者,及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历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舍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89]

在常规化的国家大典之外,也有皇帝会临时发布的一些敕令,以非常规的方式和手段来处理民间宗教问题。后唐明宗曾下诏,对“慕邪宗,妄称圣教,或僧尼不辨,或男女混居,合党连群,夜聚明散,托宣传于法会,潜纵恣于淫风”者,地方官府“收捉勘寻,关连徒党,并决重杖处死”[90]。明太祖朱元璋,对于为其所恶的宗教人士,不管是正统宗教还是民间宗教,往往扩大打击范围,或施以法外之刑。据祝允明《九朝野记》记载:“高祖恶顽民窜迹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地埋其躯,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之,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91]曾“有女僧诱引功臣华高、胡大海妾数人,奉西僧,行金天教法,上命将二家妇女并西僧、女僧俱投之于河”[92]。这里西僧、金天教法,是否喇嘛僧、喇嘛教,语焉不详,但很显然明太祖没把其当正统宗教看待。

二 历代预防民间宗教的行政措施与立法

我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认识到治理民间宗教,必须标本兼治、惩防结合。因此,除了注意立法,通过刑罚对民间宗教犯罪进行惩治外,还有许多相应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手段,对与民间宗教发展密切相关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惩治,预防民间宗教的发展。如禁淫祀,将祭祀权掌握在国家手里。魏武帝曹操,在任济南相时,便在当地“禁断淫祀”,“毁坏祠屋,止绝官吏民不得祠祀。及至秉政,遂除奸邪鬼神之事,世之淫祀由此遂绝”[93]。宋真宗于天禧三年(1019)诏:“邪神之祭,或缘妖妄,辄害生灵,达于予闻,良用矜轸,宜令所在,严禁绝之。”[94]到明朝时,太祖更是将正神与淫祀区分开来,昭示天下。并立法对应祭祀而不依时祭祀,不应祭之神而致祭者,处以刑罚,“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95]。再如,加强保甲,预防和控制民间宗教的活动和发展。两宋时制定保甲条例,“同保内有犯强,窃盗……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论如伍保律”[96]。万历四十七年正月,陕西巡按王权量因“白莲教盛行”等原因,上奏加强地方保甲,说“为今之计,唯有严保甲以缉奸邪,明乡约以消左道”,神宗“嘉纳其言”[97]。此外,还有一些其他常用的措施,如收缴经书、焚毁经版、拆毁淫祠、销毁偶像、没收教产,如明万历四十六年,无为教徒在南京刻印该教经卷,并希图将经混入大藏,为当局发现,南京礼部“令掌印僧官当堂查毁”,并发布《毁无为教告示》。[98]

当然,自东汉到清朝的上千年时间,历代对民间宗教的治理方式和行为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罗列。总体而言,清朝以前中国治理民间宗教经历了一些发展变化,虽没有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治理民间宗教的制度体系,却形成了一些始终贯穿于历史的原则和思路,如将民间宗教犯罪化对待、从严从重处罚民间宗教犯罪、惩罚与预防相结合等,这些都构成了清朝时期民间宗教治理的历史基础,为清朝治理民间宗教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借鉴。


[1] 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刘子扬:《清代秘密宗教档案史料概述》,《历史档案》1986年第3期。梁景之:《清代民间宗教与乡土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这些著作和论文,对于清代的邪教盛行概况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考察和说明。

[2] 梁景之:《清代民间宗教与乡土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3] (清)黄育楩:《破邪详辩》卷1,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页。

[4] (清)黄育楩:《破邪详辩》卷1,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7页。

[5] (清)黄育楩:《又续破邪详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1页。

[6] (清)黄育楩:《又续破邪详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1页。

[7] (清)黄育楩:《破邪详辩》卷1,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5—16页。

[8] (清)黄育楩:《又续破邪详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1页。

[9]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巡抚蒋炳奏折附刘郭氏供词。

[10] 《安徽抬天三乘二会案》,江南总督赵弘恩、安徽巡抚赵国麟奏折,见故宫博物院编《史料旬刊》(第2册)第11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年版,第20页。

[11]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河南巡抚蒋炳奏折附刘郭氏等供词。

[12] 《明神宗实录》卷59,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13] 赫治清:《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对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03—2004年号)。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38页。

[14] 赫治清:《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对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03—2004年号)。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38页。

[15] (清)黄育楩:《续破邪详辩》,第89—90页。

[16] (清)黄育楩:《续破邪详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90页。

[17] (清)黄育楩:《破邪详辩》,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页。

[18] (清)余治编:《得一录》卷7,第50a页,藏于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籍室。

[19] 雍正《淞南县志》卷2《风俗》,第4本,第696页。

[20] 光绪《华亭县志》卷23《杂志风俗》,第3册,第1732页。

[21] 民国《萧山县志稿》卷1《疆域门·风俗》,第1册,第93—94页。

[22] 光绪《嘉兴府志》卷34《风俗》,第2册,第824页。

[23] (清)余治编:《得一录》卷7,第50b页。

[24]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04,《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25]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八月,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并附件。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4—165页。

[2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175页。

[28] 《军机处档折件》,暂署陕甘总督山西巡抚勒保,《奏请将陕省宝鸡县民雷得本等私立悄悄会诱众敛钱一案等犯得处分量赐宽减予以自新》。台北“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全文影像资料库》,文献编号:038202,http://npmhost.npm.gov.tw/tts/npmmeta/GC/indxcg.html。

[29] 《宫中档奏折》,勒保、觉罗巴延三,《奏为拿获邪教悄悄会人犯查出悖逆经卷审明传习惑众情节恭折奏陈事》,台北“故宫博物院”:《清代宫中档奏折及军机处档折件全文影像资料库》,文献编号:403054485。

[30]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陕甘总督倭什布奏折。

[31] 乾隆五十九年十月六日陕甘总督勒保奏折,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室、资料室编《清中期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1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32] 《雍正朱批谕旨》第7册,雍正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北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第10页。

[33] 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直隶总督那彦成奏折。

[3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8页。

[35] 《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署理山东巡抚琦善奏折。

[3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21页。

[37]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年七月十三日提督浙江总兵官史弘蕴奏折。

[38]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巡胡宝瑔奏折。

[39] 朱批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河南巡抚胡宝瑔奏折附件。

[40]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陕甘总督倭什布奏折。

[41] 赫治清,《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对策》,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2003—2004年号)。中华书局2004年,第135页。

[42] (清)沈兆澐辑:《蓬窗随录》,清光绪十八年天津沈氏刊本,国家图书馆藏。

[43] 《军机处录副奏折》,道光三年二月十五日河南巡抚程祖洛奏折。

[44]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七月初九日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附件。

[45] 《军机处录副奏折》,乾隆五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巡抚明兴奏折。

[46] 《军机处录副奏折》,嘉庆二十四年闰四月二十八日湖北巡抚张映汉奏折。

[47]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山东按察使国泰奏折附件。

[48]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徐绩奏折。

[49] 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山东巡抚徐绩奏折。

[50] 赫治清:《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对策》,《清史论丛》(2003—2004年号)。

[5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52]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4页。

[53]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67,《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

[54] 《剿捕临清逆匪纪略》第3卷,见阳谷县政协、临清市政协编,李印元主编《王伦起义史料》,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36页。

[55] 《剿捕临清逆匪纪略》第3卷,见阳谷县政协、临清市政协编,李印元主编《王伦起义史料》,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35—36页。

[56] 《剿捕临清逆匪纪略》第3卷,见阳谷县政协、临清市政协编,李印元主编《王伦起义史料》,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35—36页。

[57] 《剿捕临清逆匪纪略》第3卷,见阳谷县政协、临清市政协编,李印元主编《王伦起义史料》,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33—34页。

[58]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4页。

[59]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302,《清实录》第32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

[60] 励廷仪:《请严禁邪教惑民以杜奸萌以靖民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3辑,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

[61] 孟乔芳:《陕西三边总督孟乔芳为擒获邪教事》,顺治五年(1648)三月十九日。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内阁大库档案资料库,登录号:006124-001。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ttscgi/v2/ttsweb?@0:0:1mctmeta。

[62]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69,《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

[63] 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

[64] 孟森:《满文老档译件论证之一》,载《明清史论著集刊》,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50页。

[6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69,《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第500—501页。

[6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9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5页。

[67]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4页。

[68] 朱批奏折,雍正六年二月二十日漕运总督张大有奏折。

[69] 转引自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9页。

[70]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7,《清实录》第3册,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本。另可见王先谦《九朝东华录》卷2,第3册,第10页,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古籍室藏。

[71] 光绪《曲垣县志》卷4,《兵防》。

[72] 《世祖章皇帝实录》卷33。

[73] (清)纪昀:《滦阳消夏录一》,《阅微草堂笔记》卷1,天津古籍书店1980年版。

[74]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7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1221—1222页。

[75]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73,《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另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44页。

[76] 《高宗纯皇帝实录》卷265,《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

[77] 《高宗纯实录》卷309,《清实录》第12册,中华书局1985影印本。另可见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中国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48页。

[78] 李国屏:《清门考源》,上海文艺出版社1990年(影印)版,第61—62页。

[79] 秦宝琦、[美]王大为、[加]白素珊:《千年王国与白阳世界》,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90页。

[80] 《仁宗睿皇帝实录》卷274,《清实录》第31册。

[81] 杨付军、沈乃煌:《曝光伪科学》,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页。

[82]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成形的民间宗教是东汉末年的民间道教。马西沙、韩秉方:《中国民间宗教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83]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折》卷3,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31页。

[84] 《三国志·文帝纪》,中华书局2005年版。

[85]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卷18,《贼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374页。

[86] 《元史》卷105《刑法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

[87]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88]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8—389页。

[89]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9页。

[90] (宋)王溥:《五代会要》卷12《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99页。

[91] (明)祝允明:《九朝野记》卷1,宛委山堂1644年版。

[92]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27《女僧投水》,中华书局1959年版。

[93] 《三国志》卷1《武帝纪》。

[94] 《宋大诏令集》卷198《禁约下》之“禁金商等州祭邪神诏”,中华书局1962年版。

[95] 《明太祖实录》卷53,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

[96]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8,“神宗熙宁三年”,中华书局2004年版。

[97] 《明神宗实录》卷578。

[98] 《南宫署牍》卷4,转引自喻松青《明清白莲教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