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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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作者的博士论文——《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为基础,吸收了作者所参与的一些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作者先后参与了我主持的“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民族法治体系、维护民族大团结研究(14ZDC025)”,作者本人主持的“2013年贵州省社科规划项目——明清时期贵州财产法律制度研究(13GZYB31)”和“2013年贵州省出版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贵州法制史中的明代贵州法律制度”等项目。

本书既有实际意义和价值,又具有理论意义和价值。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民田用益物权制度及民田登记制度等制度的研究,这既可以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解决提供启示和历史经验借鉴,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及农村“三变”政策的制定提供史学依据,也可以为贵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贵州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给以启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应该采用“物权变动有因性”理论,还是采用“物权变动无因性”理论,这是我国物权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现有学者主要从比较法视角论述以上问题,本书以清代贵州民田契约文书为中心,发现清代贵州民田权属变动是有因性的,这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应该采用“物权变动有因性”理论提供了佐证。

本书沿着从“结构和动因”到“功能和意义”的研究路径,运用法社会学理论和物权理论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登记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及其启示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结构、特征、成因及功能,深入而系统地剖析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改土归流”和对“苗疆治理”的关系,也从法社会学维度诠释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轨迹。

本书也不凡具有新颖性。第一,引用了一些新的第一手史料。如《道真契约文书》是时任贵州民族大学文学院院长、现贵州省旅游与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汪文学教授等学者历时两年多时间编校成文,并于2014年12月在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孟学华收集和整理了贵州毛南族清朝土地契约文书,杨有赓、佘绍基、姚炽昌、杨明兰、杨学军、石同义、黄开运、吴永清等学者收集了清代贵州碑刻和家谱。第二,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如明代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贵州明代民田用益物权制度、明清时期贵州民田登记制度、清代贵州碑刻上民田制度等研究内容具有新颖性。第三,研究视角具有新颖性。基于对“清代贵州田土契约文书是物权变动问题”的认识,本文重点以“清代贵州田土契约文书”为中心,从物权法理论的视角诠释了清代贵州民田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抵押制度,从资本学的角度分析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形成动因及其变迁轨迹。第四,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和观点。如明清时期贵州民田权利变动非常注重诚信,明清时期贵州民田权利变动模式多元,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轨迹为:民田权能逐步分化和民田权能重新组合,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因是明清时期官府为实现田土的经济资本。

固然,本书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明清时期屯田制度切换到民田制度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不够,对明清时期贵州苗疆民田制度制度变迁轨迹和动因的探讨也略为肤浅。但是瑕不掩疵,本书具有学术性和可读性,故推荐给读者。

是为序。

2016年9月10日于甲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