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五 一些概念的界定

(一)土地(田土)的概念

土地(田土)是什么呢?根据张晋藩、怀效锋等中国法史学者的研究,古代中国的土地是恒产(田宅、产、业或产业),是不动产,具体是指田、地、屋基田地、园地、塘、山、场、井等,而不是财、物或财物者,财、物或财物者却是动产。“田宅与财物、畜产是中国古代民事法律关系于财产的基本区分,也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重要概念。田宅称为恒产,也称产、业或产业,其所有权人称为业主、田主、地主、房主等。古代民法所称财、物或财物者,大致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物品,其所有者称为物主或财主;田宅相当于现代民法上的不动产,财物、畜产相当于现代民法上的动产。明代沿袭了将财产区分为田宅与财物、畜产的传统,并在法律上更加明确了这种区分。田宅,即所谓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和建筑物。根据有关史料来看,土地具体是指田、地、屋基田地、园地、塘、山、场、井等。财物、畜产,即所谓的动产,种类繁多,它包括钱币、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六畜,甚至妻子、奴婢。”[53]古代中国土地的概念与当今中国土地的概念既有异点,也有相同点。它们的异点表现为二:一是古代中国土地不属于物,而当今中国土地属于物,二是土地价值内涵不同,古代中国土地的价值内涵为农用性、居住性,而当今中国土地的价值内涵为农用性、居住性、工业性和商业性。它们的相同点为二:一是土地都是不动产,二是从土地结构和天然功能的视角看,古代中国土地的外延与当今中国土地的外延趋同。当今中国土地概念的形成受制于大陆法系土地观念的影响,即土地是物的一种类型,进而言之,当今中国土地概念不是“土产品”,而是“舶来品”。不管是基于事实论的历史观,还是鉴于价值论的历史观,采用古代中国土地的概念诠释明清时期贵州土地制度都具有天然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