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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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题价值和意义

1.选题的实际价值和意义

明代贵州是移民省份,是田土开垦省份,清代贵州的人工林发达,清代贵州出现了大量田土契约文书,进而言之,明清时期贵州推行了民田制度改革,因此,通过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所有权制度、民田用益物权制度及民田登记制度等制度的研究,既可以为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所存在的解决提供启示和历史经验借鉴,也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及农村“三变”政策的制定提供史学依据。

2.选题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本书分析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改土归流”和对“苗疆治理”的关系,也从法社会学维度诠释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变迁轨迹。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的结构和内容如何呢?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沿着什么轨迹运动呢?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改土归流”及对“生界”的控制和治理等事物存在内在关联性吗?清代贵州契约文书蕴含哪些物权原则和物权理念呢?本书对这些问题做了纵切面的解剖。一方面,法学界鲜有学者涉足明代贵州民田制度和清代贵州田土登记制度的研究,对其研究可以弥补此方面研究的不足;另一方面,通过对这些理论问题深入而系统的研究,我们既可以全面而深刻地认识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内在秩序和变迁规律,也可以把握明清时期贵州民田制度与其相关事物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我国民族经济社会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应该采用“物权变动有因性”理论,还是采用“物权变动无因性”理论,这是我国物权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现有学者主要从比较法论述以上问题,本书以清代贵州民田契约文书为中心,发现清代贵州民田权属变动是有因性的,这为我国物权变动理论应该采用“物权变动有因性”理论提供了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