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集体意向性的历史可以追溯很远,但明确又集中的研究也只有不到三十年的历史,它当初被引入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规范性问题,它属于社会实在层面,遵循行动合理性的理由逻辑空间。因此,它主要是从伦理学和社会科学哲学的角度被关注。集体意向性自托米拉于1988年系统论述后,布莱特曼、塞尔、吉尔伯特、苏格丹等人也各自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从而形成了多种不同的集体意向性理论。按照集体意向性的主体不同,可大致把它们分为两类:个体行动者理论和集体行动者理论。它们都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一种不可还原的原初实在现象,区别就在于前者认为集体意向性的主体是个人,对集体意向性的分析必须与社会在根本上完全由个体构成的事实一致,代表人物有托米拉、塞尔、布莱特曼等。后者认为集体才是集体意向性的拥有者,集体行动者和个体行动者具有同样的行动主体地位,代表人物有吉尔伯特、苏格丹、皮提特等。另外,在认知科学中,还有一种持外在心灵论者,如坎贝尔、克拉克、查默斯等,他们继承了图灵测试的原理,认为如果区分不出与你交流的对象是人还是物,则可认为该对象拥有心灵。倘若有外在的心灵,那么集体心灵的存在就是可能的。外在的集体心灵论是对集体意向性辩护的最简省、最彻底的策略,表现出独特的吸引力,但集体心灵面临的问题丝毫不比集体意向性本身少。作为集体行动和社会实在的前提假设,对集体意向性的研究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集体意向性也是社会实在论蕴含的前提性概念,它是区分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的关键,揭示了自然、社会和心灵这三者的内在联系。
(一)国外研究现状
集体意向性是近几十年来心灵哲学和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的一个前沿问题,目前对它的研究逐渐延伸到了经济学、法学等社会科学。国外学者的观点可归纳为五类:一是以托米拉为代表,认为不论行动者是个体还是集体,只要有“一起做某事”的行动,就存在集体意向;二是以塞尔为代表,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个体心灵所固有的,它是和个体意向性相并列的一种基本意向性类型;三是以布莱特曼(Bratman)为代表,认为集体意向性实质上是个体意向性间的特定互动状态。这三种观点都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认为心灵仅存在于个体头脑中,没有外在于个体的“集体心灵”。第四种观点是以吉尔伯特(Gilbert)、皮提特(Pettit)和苏格丹(Sugdan)等人为代表,认为集体行动者也是一种基本的行动主体,它和个体行动者具有同等的本体论地位,并且只有集体行动者才具有集体意向性。这种观点坚持方法论的整体主义。第五种是延展(extended)心灵论。托芙森(Tollefsen)、查莫斯(Chalmers)和克拉克(Clark)等人认为,从积极的外在主义立场来看,如果外部环境中的某一个对象(如电脑)可以与人进行互动,那么该对象可以看作是人类认知活动的一部分。人与人之间当然也可以建立起这种认知关系,进而集体就具备一种外在的延展的“集体心灵”。以上是当前学界主要的集体意向性理论研究者及其主要观点,他们的开创性工作为后续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内研究现状
近几年,集体意向性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内学者的关注,张巍、黄妍、王曼在各自的博士论文《集体意向与合作行为》(武汉大学,2010)、《集体意向的特性》(武汉大学,2011)、《集体意向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11)中讨论了集体意向性的特征、合作性等问题。丛杭青、戚陈炯、于爽等介绍了集体意向性的几种主要观点,论文有《集体意向性: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之争》(《哲学研究》,2007)、《集体信念与接受》(《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等。本书作者讨论了集体意向性研究的几种进路,并初步对集体意向性的本质、层次等提出了思考。另外,殷杰的论文《集体知识的本质》(《科学技术哲学研究》,2009),从社会认识论的意义上对集体知识予以了探讨;朱志方等人在《英美哲学动向》中把集体意向性作为当代英美哲学的一个新热点作了分析(《海外人文社会科学发展年度报告(2007)》,2007);他在2010年的全国第五届分析哲学会议上撰文指出,集体意向性虽然有用,但没有必要,认为集体意向性是一个无用的虚构。刘高岑在《当代科学意向论》一书中也对该问题加以简要介绍。陈晓平从逻辑的层面详细分析了集体意向所涉及的各种要素。总之,国内学者对集体意向性问题介绍、归纳得比较准确,时间上基本同步,并且逐步走向深入和系统化。但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第一,整体上还处于介绍和评述阶段,资料与内容稍嫌重复。第二,没有把集体意向性理论拓展到其他领域。一些西方学者把它引入了社会科学领域,逐步折射出了集体意向性的社会科学哲学意蕴,而国内学者对这方面的认识和研究明显不足。第三,偏重于分析哲学的方法论视域,疏于借鉴经验实证性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层面上的探讨。
(三)研究的意义
集体意向性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能拓展心灵哲学的主题和视域。基于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心灵和意向性往往是指个体而言。个体之间如何产生集体意向性,从而实施集体行为,其中的机制与过程不仅可以深化对集体行为的认识,反过来也可以从社会行为层面反观心灵的本质。同时,把意向性扩展到了社会领域,使意向性与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从而把心灵哲学研究的触角延伸至社会科学哲学领域。
第二,集体意向性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具有独特的方法论价值,对它的全面研究能够深化心灵哲学在具体社会科学领域的运用,从而推动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创新。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意义的阐释性理解和自然的因果性说明构成了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它们之间能否找到新的可能性。集体行为所遵循的理由空间是人类行为区别于自然因果关系的基本背景,社会科学要实现它的说明性和预测性,对集体行为规范性的分析就成为主要任务。集体意向性可以尝试为人类行为的合理性提供一种意向主义的解释模式,它具有重要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价值。对集体意向性的深入研究能够推进心灵哲学在具体社会科学中的运用,实现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创新和心灵哲学自身的发展。
[1] Victor Caston,Intentionality in Ancient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intentionality-ancient.
[2]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3]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4]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5]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6]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7] David Woodruff Smith,Phenomenolog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phenomenology.
[8] 塞尔:《意向性:论心灵哲学》,刘叶涛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6—10页。
[9] David P.Schweikard and Hans Bernhard Schmid,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http://plato.stanford.edu/collective initentionality.
[10] David P.Schweikard and Hans Bernhard Schmid,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http://plato.stanford.edu/collective initentionality.
[11] David P.Schweikard and Hans Bernhard Schmid,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http://plato.stanford.edu/collective initentionality.
[12] David P.Schweikard and Hans Bernhard Schmid,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http://plato.stanford.edu/collective initention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