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基于程序的论证
由于上述原因,特别是其形而上的性质,这种基于尊严的论证在今天确实很难让人们相信,平等主义者不得不为平等另寻 “自然的”理由。最自然的理由就是不需要理由的理由,而这种不需要理由的论证就是程序的论证。
按照这种论证,如果规则不允许人们做某件事情,而某个人却要做这件事情,那么他应该为此提供一个充足的理由。但是,如果他不想做这件事情,那么他则无须为此提供任何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与其他人同样服从了规则的约束。利益的分配也是这样。如果我有一块蛋糕并且我想把它分给10个人,而且如果我想分给每个人这块蛋糕的十分之一,那么这不需要理由;但是如果我想偏离这种平等分配的原则,给所偏爱的某个人以更大的一份,那么我就需要向他们出示一个相关的理由。也就是说,平等不需要理由,而不平等则需要理由。[8]
程序的论证实质上主张,在平等的论证与不平等的论证之间,存在着不对称性。主张平等,这不需要理由。平等是以同样的方式对待每一个人,所以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抱怨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相反,主张不平等,或者反对平等,则需要理由,因为不平等意味着以一种方式对待某些人,而以另外一种方式对待另外一些人。这种区别对待可能包含了对某些人的歧视,而受到歧视的人则有理由抱怨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按照这种程序的论证,不平等需要理由,平等则不需要理由。如果这样,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平等在这里是指什么。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知道不需要理由的平等是指什么。平等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对人的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或平等尊重(equal respect);另外一种是对利益的平等考虑(equal comsideration of interests)。
按照第一种观点,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或者尊重。在这种平等原则的支配下,政府不仅必须关心和尊重所有人,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所有人。政府不可以不平等地限制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也不可以不平等地分配机会和利益。这就是某些政治哲学家所说的 “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9]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是人的一种权利,一种人作为平等者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而这种平等对待的权利要求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关切和尊重。虽然这种关切和尊重的平等权利不等于机会和利益的平等分配,但是它构成了这些东西平等分配的基础。
这种平等对待或平等尊重的观点有两个问题。首先,这种观点是纯粹形式的。因为这种观点主张,如果两个人受到了不同的对待,那么他们之间应该存在相关的差别;如果没有相关的差别,那么他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由于它是形式的,而没有涉及内容,所以它与任何不平等的结果都可能是相容的。其次,这种观点是多余的。这种观点强调的东西是 “尊重”,而一个人只要是 “人”,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尊重,而 “平等”没有为这种尊重增添任何东西。因为 “平等”没有给这种人道主义的尊重增加任何东西,所以它是多余的。[10]
为了回应这种批评,某些平等主义者提出了程序论证的第二种观点,即对利益的平等考虑。按照第二种观点,平等对待或者平等尊重的实质是把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而把一个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就要考虑他的利益。一方面,这种对利益的平等考虑是从 “平等对待”推论出来的,而后者要求在两者之间没有相关差别的场合,他们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在这种意义上,它是程序性的,确实没有包含实质性的内容。另一方面,这种对利益的平等考虑要求考虑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它为什么东西是相关的设定了标准。在这种意义上,它是具体的而非抽象的。[11]但是,针对程序论证的上述批评,这种 “对利益的平等考虑”必须表明它既不是形式的,也不是多余的。
首先,“对利益的平等考虑”不是形式的,因为它关注的东西是人的利益。为了表明这一点,这种观点的拥护者把人与动物加以对比。假如在饥饿的儿童和饥饿的狗之间只能选择喂其中的一个,那么不会有人认为两者的食物要求是平等的,应该加以平等的考虑。但是,对于两个儿童,一个是智力障碍者,另一个是智力健康的,我们则会平等对待他们的利益,对他们成长所必需的条件给予同样的考虑。[12]
其次,“对利益的平等考虑”也不是多余的,因为它不仅要求考虑人们的利益,而且还要求平等地考虑人们的利益。可以把这种观点与精英主义的观点加以对比:虽然精英主义可以考虑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但它没有给予所有相关者的利益以平等的考虑,而是对某些人(上等人、上等阶级或上等种族)给予更多的考虑,赋予他们的利益以优先性,并且认为这种对利益的不平等考虑是他们应得的。相反,平等主义则要求对所有人的利益加以平等考虑,任何人的利益都没有特权,都没有比他人更重的分量,都不具有优先性。[13]
虽然这种 “对利益的平等考虑”试图克服“平等对待”引起的批评,但两种论证本质上是一样的,即它们都是程序的论证。这种程序的论证无论以什么形式出现,都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首先,程序论证有两个前提假设,一个是平等不需要理由,另外一个是不平等需要理由。这两个假设对举证责任的要求是不对称的,对不平等的要求比平等更为严格,而这是没有道理的。如果不平等需要理由,那么平等也需要理由。实际上,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作为一种制度性规范,都需要出示理由。
其次,如果不是作为制度性规范,而是作为个人行为的规范,无论是平等还是不平等,也许都不需要理由。或者更准确地说,如果平等作为行为规范不需要理由,那么不平等也不一定需要理由。[14]
最后,这种论证是程序的,它只是要求给予人们以平等的对待,但它没有任何东西来保证人们能够得到实际上的平等对待,因此,它不仅能够与不平等相容,而且也能够与等级制甚至奴隶制相容。[15]能够证明平等的东西不是这些程序性的假设,而是具有实质性内容的正义原则。归根结底,平等应该是一种实质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