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宋相假:中国学术思想史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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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师法与家法的渊源

“师法”二字始见于《荀子》,清人沈钦韩、王先谦等据《荀子·儒效篇》:“有师法者,人之大宝也,无师法者,人之大殃也。”以为汉代的师法观念,远源出于荀子。[30]徐复观已经指出这种观点的错误,他认为荀子所谓“法”,指“制度”“礼义”而言,汉人的师法,是赋予师说以法的权威性,两者之间最多只是“名言”上的关系,而不是内容上的关系。[31]

笔者细检《荀子》,“师法”见于《修身》(一处)、《儒效》(五处)、《性恶》(四处)三篇,计有十处。常见称引的是《修身》篇中的一段话:

故非礼,是无法也;非师,是无师也。不是师法,而好自用,臂之是犹以盲辨色,以聋辨声也,舍乱妄无为也。

文中礼、法互称,师、法并举(《荀子》书中“无师无法”∕ “无师法”、“有师有法”∕ “有师法”并见),“师法”谓师所传授之礼法(礼制法度),与汉人所说的“师法”意义不同。徐复观的说法可为定论。

“师法”一语又见于《韩非子·八说》,文曰:“错法以道民也,[32]而又贵文学,则民之所师法也疑。”王先谦谓“所”字为衍文,[33]则句当为“民之师法也疑”。上文又言“息文学而明法度”,此处“师法”,乃为效崇、学习法度,也与汉人所说的“师法”意谓不同。

关于师法、家法的渊源问题,清人蒋湘南有特别的见解,他说:

师法、家法皆本于古之官法。古者设官必有师……师者,即其官之长,以所掌之法传人者也。有官必有法,有法必有学,有学必有业。凡在官之执业者,皆学于其长,奉之为师,而习其法。而古之官人也又以世。……学于官者谓之师法,世其官者谓之家法。……官守学业,源出于一……儒生之师法仍本在官之师法……[34]

蒋氏文长不具引,他的观点似乎出自章学诚“六艺诸子出于王官”之论。蒋氏用来解释汉代经学的师法与家法,由此深化了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在汉代以至中古时期,除了经学之外,其他各门学术也都有“师法”之传。谢承《后汉书·刘宽传》:刘宽“少学欧阳《尚书》、京氏《易》,尤明《韩诗外传》,星官、风角、算历,皆究极师法,称为通儒”[35]。《三国志·吴书·孙登传》(卷五九,第1363页):“权欲登读《汉书》,习知近代之事,以张昭有师法,重烦劳之,乃令休从昭受读,还以授登。”《隋书·经籍志二》(卷三三,第957页):“唯《史记》《汉书》,师法相传,并有解释。”《南齐书·高逸传》(卷五四,第947页):“诸张米道,符水先验,相传师法,祖自伯阳。”《隋书·天文志上》(卷一九,第507页):“宣夜之书,绝无师法。唯汉秘书郎郗萌,记先师相传云……”凡《史记》《汉书》、道教、天文、律历,百家之学,并有“师法”之称。

综而言之,关于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的渊源流变问题,似不能局限于经学范围之内,而应当以整个古代学术的传承为背景,才能获得进一步深入的认识。相信蒋湘南提示的是一种富于启发性的思路,很可能以此为起点,从另一个方向上开始讨论,将会丰富我们对于汉代经学师法与家法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1] 皮名振:《皮鹿门年谱》,第94页。

[2] (清)皮锡瑞:《经学历史》,第136页。该书的最早版本是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湖南思贤书局刊《师伏堂丛书》本。

[3] 姚洵:《汉经师家法大指说》,《国粹学报》(影印分类汇编本),第9387页,原载第82期(1911年9月12日)。

[4] [日]本田成之:《经学史论》,第195—196页。

[5] 马宗霍:《中国经学史》,第39页。

[6] 其他袭用皮氏说的,例如刘师培《国学发微》(载《刘师培史学论著选集》,第139页)、毛邦伟著《中国教育史》(第115页)、郑鹤声等著《中国文献学概要》(第57页)等。

[7] 《经学历史》周予同注释本于1928年11月,由商务印书馆首次刊行,收入《学生国学丛书》;次年10月由商务印书馆再版,收入《万有文库》。前者有商务印书馆1931年、1934年、1937年重印本。据笔者见闻所及,并有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1981年、2004年,上海书店1996年,香港中华书局1961年,台北艺文印书馆1959年、1966年、1974年、1975年、1987年、1996年、2000年,台北世界书局1960年,台湾商务印书馆1963年、1966年、1968年、1972年、1978年、1984年,台北河洛图书出版社1974年,台北汉京文化出版公司1983年、2004年,台北庄严出版社1984年,台北学海出版社1986年,台北鸣宇出版社1986年等各版。

[8]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27,第227—228页。按:《十七史商榷》于清乾隆五十二年丁未(1787)刊成(参见黄文相《清王西庄先生鸣盛年谱》,第60页),《师法》一条之作,当不晚于是年。

[9]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27,第228页。

[10] (清)阮元:《王西庄先生全集序》,《揅经室集·揅经室二集》,卷7,第546页。

[11] (清)赵春沂:《两汉经师家法考》,载(清)阮元辑《诂经精舍文集》,11:13b。按:本书注释引用古籍标注卷次、页码时,为了节约篇幅及避免重复,较多采用数字标注方式,“11:13b”指卷十一,第十三叶下。下同例。

[12] (清)蒋湘南:《经师家法说》,《七经楼文钞》,卷1,第9页。

[13] 缪荃孙:《汉经师家法考》,《艺风堂文漫存·癸甲稿》,卷3,第251—252页。

[14] (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27,第228页。

[15] (清)赵春沂:《两汉经师家法考》,载(清)阮元辑《诂经精舍文集》,11:13b、14a。

[16] 缪荃孙:《汉经师家法考》,《艺风堂文漫存·癸甲稿》,卷3,第252页。

[17] (清)蒋湘南:《经师家法说》,《七经楼文钞》,卷1,第9页。

[18] 以下引文所用正史版本均为北京中华书局原点校本,随文标明卷次、页码。

[19] 《史记·梁孝王世家》(卷58,第2091页)载袁盎等言曰:“方今汉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当立子。”

[20] (宋)洪适:《隶释》,卷7,第86页。按:原文“食”字作“仓”,当以形似致讹。(清)陆增祥撰《八琼室金石补正》(卷109,第768页)、高文等编《四川历代碑刻》(第176—177页)载宋崇宁三年(1104)重刊石刻作“食”,可证。

[21] 黄开国:《汉代经学的师法与家法》,《经学研究论丛》,第2辑,第83页。黄先生认为:师法有广、狭二义,一切经师的师说都可称为师法,可谓广义的师法,包含成一家之言与未成一家之言的师说;未成一家之言的师说因沿师法之名,为狭义的师法;广义的师法包含家法。家法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五经之各经家法、各经内的一家之学、由一家之学分出者,此三个层次依次有主从、包容的关系。关于师法广义、狭义的分别,家法的三个层次,在黄先生的论文中都没有坚实的证据支持。笔者赞同师法即指师说,但并不同意他的这种区分。

[22]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191页。

[23] 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卷3,第176—177页。

[24] 参见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第3—4、183页;李学勤:《〈今古学考〉与〈五经异义〉》,《古文献丛论》,第318—328页。关于清代“家法”观念的演变与经今古文问题的重新提出,笔者另有专论,此不详及。

[25] 余嘉锡:《四库提要辨证》,卷11,第608页。

[26] (清)洪震煊:《汉经师家法考》,载(清)阮元辑《诂经精舍文集》,11:16b。

[27] 沈文倬:《黄龙十二博士的定员和太学郡国学校的设置》,《宗周礼乐文明考论》,第492页。

[28] 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2页。

[29] 参见(清)唐晏《两汉三国学案》,卷1,第2页。

[30] 王先谦:《汉书补注》,卷88,第1517页。

[31] 徐复观:《中国经学史的基础·西汉经学史》,第94—95页;并参见许道勋、徐洪兴《经学志》,第378页。

[32] 清人王先慎谓:“错,施行也。”见氏撰《韩非子集解》,卷18,第326页。

[33] (清)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18,第326页。

[34] (清)蒋湘南:《经师家法说》,《七经楼文钞》,卷1,第9页。按蒋氏字子潇,先世回部,迁居河南固始,清道光十五年(1835)举人,授虞城教谕不就,先后主讲陕西关中、同州书院,著作有《七经楼文钞》六卷、《春晖阁诗钞》六卷、《蒋氏杂著》四种等。有关蒋氏生平与学术,参见(清)夏寅官《蒋湘南传》,载闵尔昌纂录《碑传集补》,50:9b—12a;张大新:《蒋湘南和他的〈七经楼文钞〉》,《信阳师范学院学报》1988年第4期,第45—51页。

[35] 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上册,第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