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层结构视阈下的中国古代羁縻政区与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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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服制思想与圈层结构理论

一 五服制:早期政治地理圈层结构思想

《尚书·禹贡》对“五服”的论述,提出了横向圈层式的空间理念,即以距离国都的远近划分从核心区到边缘区的五类政治区域:

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

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

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

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

周振鹤对此有精辟的阐释:“五服制正是封建制的理想化,从中心统治区向外围水波纹似的推开去,正和‘商郊牧野’和国野制度的圈层型结构——城外是郊,郊外是牧,牧外是野——相似。”周氏进而认为:《禹贡》中的九州制是以自然地理与经济地理为表征的政治地理区划,五服制则是理想的政治地理格局。而且他上溯到更早的渊源:

圈层状的地理结构最远可溯源至原始社会的部落分布形态。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印第安人部落的特征时说:“每一部落除自己实际居住的地方以外,还占有广大的地区供打猎与捕鱼之用。在这个地区之外,还有一块广阔的中立地带,一直延伸到邻近部落的地区边上。……这种地带与德意志人的边境森林,与恺撒(时代)的苏维汇人在他们地区四周所设的荒地相同。”这里所述,就是在部落核心居住区外有一层猎捕圈,再往外还有一个中立缓冲圈。[2]

五服制提到了很多空间距离数据,因此,研究五服的形态首先要弄清楚它们到底与地理空间有什么关系。笔者想在周氏观点基础上,细化对这些圈层形态的认识。

(一)甸服——第一圈层

从《禹贡》文字看,甸服是一个最里面的圈层,即以都城为中心,半径为五百里的空间范围。这五百里中,又分为五个子圈层,每个子圈层径距为一百里。

为什么每个子圈层径距为一百里?从来没人解释过。表面看来,它只是一个百位整数,好像只为统计方便,其实是有实用意义的,并非纯粹是理想化的数据。我们知道,一个人平均每日步行一般就是一百里,骑马就是二百里,也就是说,如果他不在外面住宿的话,每日活动半径最多也就是一百里,超出这个数字,他就必须在外面住宿。所以,住在城中的农民或奴隶如果要把收获的庄稼(赋物)连根拔起运回的话(根茎可以沤肥,秸秆可做饲料和燃料),收获范围就不能超过一百里,即所谓“百里纳总”。超过一百里,通常是由住在“野”地的农民或奴隶交纳,限于运输能力和不需要很多根块,就只有运回带穗秸秆最合适,即所谓“百里纳铚”。再超过一百里,因为同样的道理,只需运回带谷的穗最合适(秸服)。四百里的粟和五百里的米,则是带壳的谷和去壳的谷物的区别(也有人认为是粗米与精米的区别),都是为了减轻运输的负担。显然,这五个子圈层的划分,是和运输能力相关的,不是凭空想象。

《周礼·大行人》有载:“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谓之侯服。”《周礼·职方氏》亦曰:“方千里曰王畿。”“方千里”即指东西南北直径为千里,与甸服的半径为五百里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禹贡》的甸服就是《周礼》的邦畿、王畿,故有人释甸服为畿服。而且从上面的赋物运输来看,《禹贡》的“甸服”是直接面向都城服务的,因此在结构上可视其为中央(或国王)直辖行政区。在夏、商、周三代,王畿其实就是它们的都城迁徙范围。如夏代的阳城(登封)、斟鄩(偃师)、帝丘(濮阳)、原(济源)、老丘(开封)、安邑(夏县)、平阳(临汾)等,直径也就在500公里范围内。

但是在晚出的《周礼》九服中,是不包括王畿的,王畿外五百里的第一服是侯服,侯服之外五百里才是甸服。笔者认为《周礼》是将侯服与甸服的顺序记错了,应该甸服在里,侯服在外,这样才与《禹贡》符合。与《周礼》同时或稍晚的《礼记·少仪》也说:“纳甸(田赋)于有司。”有司即都城有司,《史记·周本纪》也很明确:“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这充分证明甸服要比侯服靠内。

这里又牵涉一个问题,畿服与甸服究竟是两服还是一服?《禹贡》五服制反映的是春秋以前的情况,那时还没有出现介于王畿和诸侯之间的郡县,所以《禹贡》的甸服就是指王畿。而《周礼》九服制反映的是战国以后的情况(九服内容可能是汉武帝时人所加),其甸服应该是指作为王畿外延的郡县地区,这样才能解释上述矛盾。

战国七雄先后称王,即意味着它们独立建国于周朝之外,它们的都城附近也成为各自的王畿,但直径未必都有千里。这以后,“邦畿千里”才脱离了实用的地理空间,演变成为一个可大可小的核心圈层的结构概念。秦的内史、汉的司隶、唐的东西两畿,宋辽金的京畿,元的腹里,明清的直隶,民国和今天的特别、院辖、直辖市,都是它的流变。

九服制将甸服从王畿中剥离出来,单独成为一个新圈层,是因为出现了新的行政区划——郡县,它们是列国开疆拓土后形成的新领地,在新兴封建制的鼓动下,国君们越来越喜欢将它们作为新王畿,不再分封。由于它们或不与王畿相连,或路途较远,只得委官管理,因此郡县实际上只是王畿的扩大,郡即“君邑”的合体,县(通悬)即悬绝在外的飞地,它们用甸服来表示是极为恰当的。

(二)侯服——第二圈层

《禹贡》侯服是甸服外面的第一个圈层,里面又分三个子圈层:“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周礼》九服中,除侯服外,增加了男服和采服,显然都是从原来的侯服子圈层升格而来。它反映的,应该是与国王关系较为密切的近亲诸侯分布范围。《禹贡》侯服距离王城在五百里至一千里之间,如果以洛阳为中心的话,大概包括大多数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诸侯地区,如晋、卫、鲁、曹、宋、蔡、陈、郑、许等以近亲封建为主之国,各国大夫的采邑也包含在内。《周礼》将侯服一分为三,空间范围向外扩大到二千里,南到长江,北到燕山,不仅是燕、齐、楚、秦等异姓为主之国,也正是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刘姓诸侯国分布范围。这表明九服制作者试图在五服制框架内解决近亲诸侯地域范围扩大的问题,也就是想通过升格子圈层的方式将近亲诸侯空范围向外延伸。

汉晋时代的诸侯王国,其实是分为若干等级的,一般来说,近亲诸侯往往是分封在中原地区,距离都城较近,便于拱卫王室。它与五服制中的侯服在结构上是对应的。但南北朝以后,实土分封制退出历史舞台,在本部州县外围代之以与中央关系较为密切的自治地方,如唐的近边羁縻州、辽的头下州军、蒙古的世侯封地和元明清的近边土司。当然,它们与都城的距离已经远远超过二千里,只是一个结构上的圈层概念。

(三)绥服——第三圈层

绥服是《禹贡》五服的第三个圈层,《周礼》九服与之对应的是第六个圈层“卫服”,名称也是出自《禹贡》中绥服的“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史记·周本纪》又作“宾服”:“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意思是在这个圈层内,要靠诸侯用武力来保卫,以达到绥靖来宾的目的,因此给予他的权力要多些,而他对中央的物质贡献可以少些,总之,其自治程度要比侯服高一些。在春秋以前,这是指“四土”的燕、齐、楚、秦诸侯国,汉初则指燕、楚、淮南、长沙等异姓王封域,与都城的距离从一千五百里扩大到三千里。吴、楚七国之乱以后,这种拥有军队的自治程度较高的诸侯王国就取消了,后来东汉边疆的属国和西晋的汝南、楚、赵、齐、河间、长沙、东海等拥有军队的王国大概相当于这种地位。分封制消亡以后,唐宋时期一些比较遥远的羁縻府州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与中央的关系不如近边者密切,自治程度较高,也应该属于此类。

(四)要服——第四圈层

要者,要(yāo)约也,意即需要盟约、盟誓维持关系的地区,通常是指周边的少数民族——蛮夷,他们享有很高的自治权利,平时只需向中央定期朝贡就行了。按《周礼》的说法,是“六岁壹见,其贡货物”。《史记·周本纪》则说:“侯卫宾服,夷蛮要服,戎翟荒服。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他们的风俗有些是可以通过文教改变的,有些则很难改变。“三百里夷,二百里蔡”,文字较难理解,但“夷”和“蔡”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用来表示某种粗放统治方式的。春秋以前的异族诸侯,如庸、蜀、羌、髳、韦、卢、彭、濮、巴、吴、越等,即属此类。战国时代,绥服诸国开边拓土,已经将要服诸国并吞殆尽,因此到汉朝建立后,要服的空间也随之向外延展,与都城的距离不再限于二千里,如汉初东南沿海的闽越国、东瓯国、南海国等,成为新的要服地域,“九州”的范围也随之延伸到这里。

魏晋南北朝是周边民族移居中原,与汉族错杂而居并进行大融合的时代,中原王朝几乎都没有完成大一统,版图不大,各民族皆得自立为国,互不统属,故而政区圈层不多,很少出现要服类型的异族诸侯王国。及至唐朝一统天下,圈层又多了起来,一些边远的羁縻府州是以内附的异族国家建立的,而不是部落或部落联盟,比如西域和新罗、渤海的羁縻府州,首领都具有都督和国王的双重身份,是为“兼名羁縻府州”,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大抵可以视之为要服的流变。大蒙古国的汗国、元代的朝鲜(征东行省)、八百媳妇国和明、清、民国的藩部如蒙古、西藏等,都可以划入这类圈层。

(五)荒服——第五圈层

《禹贡》荒服是第五圈层,也是最外一层,《周礼·大行人》又把它分为夷、镇、藩三层。但是《禹贡》的要服明明有言:“三百里夷。”因此夷服应该是从要服里分出来的。镇服,《周礼·职方氏》又作“蛮服”,与《禹贡》荒服之“三百里蛮”相合。按《禹贡》的说法,这个圈层在距离都城二千里至二千五百里之间,与《史记·五帝本纪》所说“方(直径)五千里,至于荒服”是完全符合的。方五千里,也就是指从积石山到东海,从辽东半岛到南岭的地域范围,显然荒服也在九州之内,如图1所示。正是因为当时人们认识的“天下”地理范围是直径五千里,所以才会分出五个圈层,而不是六个或九个。显然,“五服制”虽然着重于地方行政结构,但它的地理空间是以“方五千里”作为基础的。

图1 《禹贡》五服地理范围与诸侯亲疏关系示意图

后出的《周礼·大行人》在记载了侯、甸(如前所辨,两者误倒)、男、采、卫、要“六服”之后又说:“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壹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郑玄注曰:前六服“去王城三千五百里,相距方千里,公侯伯子男封焉”,显然“六服说”的地理空间是以“方七千里”的九州为基础形成的,如果加上“邦畿”,实际是“七服”,仍然是一服一千里。

郑玄还说:“九州之外,夷服、镇服、蕃服也。”也就是说,前六服在九州之内,皆可称诸侯,即属自治政区;后三服在九州之外,称蕃国,即后世之藩属国。

显然,荒服是否在“九州”之内,《禹贡》和《周礼》存在很大分歧,而这个问题不弄清楚,就很难判断古人对于“藩属国”的定性,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春秋以前,荒服的确在“九州”之内,它包括“方五千里”范围内的东夷、南蛮、西戎、北狄等少数民族部落或部落联盟,甚至国家政权——方国,只不过它们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是若即若离,时叛时服,故汉人萧望之解释说:“《书》曰:戎狄荒服。言其来服荒忽亡常。”

春秋以后,情况有了变化,九州内的蛮夷戎狄先后并入诸国,至秦,尽为郡县。汉兴,南越国的赵佗向汉朝称藩,时人比之为“外藩、外诸侯”,无论以五服制还是九服制度之,都只能归入“荒服”圈层,但是在此以前,“九州”的范围尚未延伸到岭南。[3]汉景帝时,朝鲜、南越、闽越诸王皆为外藩,汉家天下已达到九服制的空间范围——“地方一万里”(九服加邦畿),所以很大可能《周礼》的九服制是景帝时人所加,只不过当时人们还没来得及将“九州”的范围扩大到这些地区,认为这些地位相当于古代荒服的外藩不在九州之内。而当武帝灭掉朝鲜、南越、闽越,降服夜郎、滇、休屠诸王之后,“九州”的地理空间范围才随之扩大到这些地区。

因此总的看来,即便是最外层的荒服,也仍然包括在王朝的范围之内,尽管它被称为“外藩”。东汉时的乌丸部和南匈奴,唐初的薛延陀及唐中期的突骑施、葛逻禄及昭武九姓诸国,辽、金的高丽(绍兴年间的宋朝,还做过金朝的藩属国),宋元的安南、占城,明清的朝鲜、琉球(中山)、安南、缅甸等,都是当时中国的藩属国,为双方所承认,见在史册,不容否定。

但是有一个问题,上述“诸侯国”“方国”“羁縻府州”“土司”“藩属国”等名称,都只是它们作为政治实体的形态表达,而不是它们的性质表达。所谓性质,就是指它们究竟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政区实体,还是指一个国家外部的政权实体?或是介于国家内部与外部之间的地位不明的“缓冲地带”?

其实,在步入文明时代以后,一个政治实体与另一个政治实体之间并无“缓冲地带”可言,要么是主从关系,要么是并行关系。综观古今中外,也有过一些国与国之间的“空白区”“瓯脱区”“中立区”“两属区”“争议区”“待议区”等政治实体,但在政治归属问题上都不能用“缓冲”这样一个极为模糊的概念来表述。空白区,要么指无人区,要么指政治真空地带,但无人区不适用于圈层结构分析,如果是有人区,则不可能存在“政治真空”,它与瓯脱区、中立区一样,既然都是两不管,那么它们就应该是独立的,它们可以以国家形式存在,也可以以村落、部落或部落联盟形式存在,这都不重要。至于两属区、争议区、待议区,其实它们是有归属的,只不过它们现在被另一方实际控制着,或实际上独立存在着,在现代地图上都可以用文字、色块或线条表现出来,而“缓冲”的政治实体从来没有在地图上表现过。

唐蕃清水会盟,将黄河以北的贺兰山区划作“闲田”,规定驻守在闲田内的双方兵将,维持现状,不得相互进攻;双方均未驻防的闲田,也维持现状,“不得新置(兵将),并筑城耕种”,可见“闲田”也是有归属的,只不过在军事上处于冻结(停战)状态。朝鲜半岛的“三八线”宽4公里,被作为军事缓冲地带,但其间的中线才是法律意义的军事分界线,双方各自后退了2公里而已。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后,我方军队主动后退20公里,作为脱离军事的缓冲地带,但并不意味着我方放弃了这块地区的主权。

那么,在中国历史上的各种地方行政圈层结构中,究竟应该分为几类性质呢?

九服制除了在空间上大大超出五服制范围外,在圈层结构意义上实际与五服制没有多大区别。从五服制演变为九服制的过程可知,空间范围和圈层数量是可以变化的,而圈层结构却是不变的。颜师古《汉书注·匈奴传》曰:“制外内,谓五服之差,远近异制。”是为唐人对五服制为古代政治地理圈层结构的诠释,但只看到地理远近的差异,而未看到民族文化的差异,是有失偏颇的。五服制的精髓正如前面周振鹤所说,只在于它是用来表现地方行政区划的圈层式结构的思想。

二 圈层结构:从政治地理到政区地理

行政区域、行政区划,通常简称行政区、政区,如果要为近现代政区下定义的话,可以复杂一些,而在研究历史政区时,可以加以简化。笔者认为可以为历史政区下这样一个最基本最简单的定义:

历史上的行政区,指在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地方行政机构(政府)或行政官员(长官)行使国家政令的区域或分区空间范围,亦即管理区域或统治区域。

偶见有人将政治区域也简称“政区”,其实政治区域与行政区域是内涵不同的两个概念。政区地理是国家空间结构体系安排即政区设置的地理学概念,是政治地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者可以包括前者,前者不能包括后者,两者不能混淆。历史政区地理以研究历史时期的行政区为主,不能等同于历史政治地理。所以周振鹤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历史地理学界应该有一个从历史政区地理提升到历史政治地理研究范式的转换。[4]

中国古代有没有政治地理概念呢?从五服制反映的政治圈层结构来看,答案是肯定的。

(一)五服制圈层结构反映的是政治地理思想

五服思想最初固然是古人提出的,不过它只是讲理想化的分封制和贡赋关系,大抵反映的是当时政治地理空间上的圈层,不是讲现实政区的,与后世统治者的政区划分思想有一定渊源关系,但不能等同。

李大龙将夏、商、周三朝的五服制体系视为中原王朝藩属体制的萌芽,继而将秦汉以来皇帝主宰的“天下”亦即“统治区域”分为“九州”“海内”和“海外”三个不同的层次:“九州”指在秦王朝疆域基础上形成的郡县统治区,也是皇帝直接管辖的地区,并被誉为皇帝的“家”;“海内”指九州之外、四海之内和中原王朝保持“臣属”关系的众多边疆族群,被称为“藩”或“藩臣”“藩附”;“海外”指和中原王朝没有臣属关系或联系不密切的一些民族政权。[5]尽管“海外”的定义似与“统治区域”有一定矛盾,但这些“层次”的划分,显然属于政治地理范畴,也有五服制思想的影响。

周振鹤发现《禹贡》中关于“九州”和“五服”的两种论述方式代表了古人的“板块”和“圈层”地理空间思想,首次提出了“圈层结构”这一概念,颇具创新性,但他除对秦汉边郡与内郡、唐代羁縻府州使用这一概念外,没有推广到对所有政治实体(含区划)的考察,只是笼统地说:“圈层式结构与分块式结构,秦汉以降,这两种结构一直是政治地理格局的两种基本形态,以迄于近现代。”[6]周氏在中国行政区起源问题上总体持保守态度,虽承认夏商周分封诸侯是“间接统治”,如讲“周王朝在推翻殷商统治之后不可能建立领土国家,以直接统治所有被征服地区,只能采取据点式的城邦国家,以间接统治‘溥天之下’”[7],但不承认这种方式就是“间接行政”,而是明言:“周代实际上是一个全面分权的社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这一时期的地域差异,只存在于国与野之间。”[8]这固然是因为从《禹贡》的“五服”制及三代分封制中看不出行政统辖关系的缘故。

但是从逻辑上看,既然政治地理包括了政区地理,那么政治地理圈层不应当排斥政区地理圈层。笔者出于研究中国内地(或曰本部)和边疆民族地区地方统治机制的需要,对各种名目的国家政权、行政机构和政治组织(势力)三大类政治实体区域进行分析、定性、归纳、分类、划层,并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历代政区的空间配置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圈层结构,宏观而论,即中心区和边缘区(大致相当于周振鹤所谓“内地与边疆区”)结构,若加细分,亦与反映政治地理的五服制圈层结构大致吻合。因此笔者认为,圈层结构分类理念同样适用于政区地理。

(二)圈层结构分类理念在政区地理中的体现

笔者将国家政权和行政机构类政治实体(含区划)纳入政区地理圈层范围,不仅是对一个国家的中心区和边缘区依据其与中央或上级的关系划分为若干类型,而且这些类型还可以分别划入相应的地理分布空间上的圈层或政治结构空间上的圈层,其中又可细分为若干亚圈层或子圈层。既然政区圈层在本质上主要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中心区和边缘区的关系,那么在早期的政区圈层或宏观的政区圈层上看,应当都与地理空间存在密切关系。

春秋地方五千里(半径二千五百里)的国土,对应的是五服;战国六千里的国土,对应的是六服;秦代七千里的国土,对应的是七服;汉代地方九千里的国土,对应的是九服,这当然有理想的成分,每个圈层不管是圆形还是方形,半径或矩长不可能如此整齐,子圈层的宽度也不可能刚好是百里,但圈层思想的产生很明显与国土幅员的大小乃至形状不无关系。正如周振鹤所说:“圈层严格分明的政治实体,表面看来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地理格局,其实却不是没有事实作依据的。”[9]所谓“中心”与“边缘”,其实就反映了国家统治力量在地理空间上的分异,其背后有地理空间、文化、政治统治等多重因素。

首先,任何政区都不能脱离地理境域而存在,不同类型的政区,必须有其可供依托的面积不等的地理空间,如笔者在前面分析《禹贡》五服圈层,就是如此。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以道里远近为标志的地理空间是我们划分政区圈层的基础依据。

其次,经济力量、民族分布和文化认同,也是划分政区圈层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家版图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民族迁移、文化传播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原本处于中心区的政区往往外移,原本处于边缘区的民族自治区往往内迁,出现了地理空间上的“打破”现象。如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新增的由国君直辖的郡县,大都分布在国家边疆地区;隋唐以后陪都的出现,也使中央直辖区增多并向四周扩散;宋代中央直辖的三泉县,不可思议地处于秦巴山地之中;民国直辖市也是遍布东部地区。又如唐代西北地区的党项羌羁縻府州,因吐蕃的侵逼纷纷内迁到关内、山南一带;东北地区杂胡的羁縻州,则因契丹的叛乱而内迁到河北、河南一带。

也许有人会问,既然直辖政区、普通政区和自治政区类型的设置可以打破地理空间,那么圈层结构是不是就不存在了呢?笔者认为不是。所谓的打破,看似地理圈层已被打乱,实际上正是遵循了政区圈层结构内在的演变逻辑。前面说了,政区圈层结构的核心是中心区与边缘区的关系,而不是必须固化为中心区一定在内、边缘区一定在外的形式。从五服制演变为九服制的过程可知,国家政区的地理空间范围和圈层数量是可以变化的,而国家政区的政治空间圈层结构却是不变的。从这一点来看,尽管地理圈层会被打破,地方行政机构与中央政府的政治关系并不改变,所以此后的圈层,往往也体现为政治结构上的圈层,当然,宏观的中心区与边缘区两大地理圈层乃至被细化的若干子圈层,大体上还是同时存在的,各种政区类型仍然泾渭分明。所以“打破”与“圈层”,不过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它们之间是一种辩证的关系,“打破”现象使圈层结构理论的内容更加丰富了。

在子圈层中,特别是边缘区的外围圈层,一般来说就是“藩属国”圈层,由于与核心区的关系较为松散,稳定性较差,容易游离,往往出现“若即若离”“或臣或叛”的情况,这也是很正常的。史继忠有一段中肯的概述:

从总体看,全国分为三个圈层:内地实行郡县制度,是流官统治区域,边缘少数民族地区,“声教所暨”,“蛮夷稍稍内属”,于是设立边郡、边州和土司;其外,对那些鞭长莫及的少数民族政权,则与中央保持某种“藩属”关系。三个圈层的范围时有盈缩,视其双方实力消长而定。[10]

李大龙也有一段形象的比喻:

每一个藩属体系都有一个维持其运转的核心政权,一如太阳是太阳系的核心、地球吸引着月亮等卫星运转一样,不同的是,由不同政权凝聚而成的众多藩属体系不像宇宙中的众多星系那样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不同藩属体系之间碰撞、重组,进而形成新的藩属体系格局是频繁发生的现象,王朝疆域的构成和变动就是在这种不同藩属体系之间碰撞、重组的过程中形成的。[11]

显然,无论是内部圈层的打破还是外围圈层的游离,抑或是圈层间的盈缩,都不足以否定圈层结构的存在。

演绎至此,我们会发现,政区地理的空间圈层,随着历史演变,进一步升华,成为结构上的圈层,内容更加丰富。尽管国家政区的地理空间范围会变,地理圈层的多寡、政区圈层的繁简会变,但结构化的圈层不会变;这种圈层所体现出的中心区与边缘区的关系,也可称为二元结构,不会因为地理圈层的打破而改变。

像中国这样一种以汉族为主体、边疆少数民族为参与者的多民族国家,又与没有主体民族的多民族国家有所不同,所以有人把中国自秦汉以后的“天下”概括为“真正成为了由‘夏’、‘夷’构成的二元政体结构”[12]。这种民族观念上的二元结构看似与地理观念上的中心区和边缘区的二元结构有所不同,其实在中国,秦汉以后汉族为主体的区域基本上就是地理上的中心区,少数民族为主体的区域基本上就是地理上的边缘区,二者并不矛盾。当然,对于像金、元、清这样一些由少数民族占据中原而建立的国家,由于民族融合和文化认同的关系,中原地区大体上仍然属于“夏”的范畴,与周边的“夷”相对应,无论对民族观念上的二元结构还是地理观念上的二元结构,都不构成根本否定,只是这些王朝是否仍然适合使用“夏、夷二元结构”一词来指称,后面将展开商榷。

(三)五服制中的诸侯国是否属于政区范畴

前面说到,战国以后圈层的划分从五服增至九服,畿服和甸服圈层对应的王畿和郡县,毫无疑问都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行政区划,它们之所以被分为两个圈层,只是因为前者是中央直辖,后者是委官管理,主要是统治方式不同,道里远近不是决定的因素。而侯服、绥服和要服,《周礼》认为它们都是诸侯封地,那么为什么还要分为三个圈层呢?主要是因为它们与中央的关系疏密有别,导致其自治程度不同。现在只有一个问题最关键,也最重要,那就是诸侯封地(包括诸侯再分的采邑)是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行政区划,是否属于政区范畴?前面已对“缓冲地带”做了否定,因此只有“是”和“不是”两种答案。如果是行政区划,那么他们怎么与郡县不在同一圈层?如果不是行政区划,难道是独立的政治实体?但前面已经说过,它们仍在“九州”之内,是“王土”的组成部分。

无论是奴隶制时代还是封建制时代,世界各国都存在过诸侯封国这一政治实体。中国早期的诸侯封国是有实土的,它们均与中央构成隶属关系,是国家版图之组成部分。《诗·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即反映了天子对包括诸侯在内的“天下”土地和人民的领有权,这是世所公认的。但诸侯封域算不算地方行政区,却有不同的意见。

近年一种观点认为:天子分封的诸侯,在受土受民建国之后,此土此民便不再与天子有关,诸侯的封域实际上并非天子之土,楚国申无宇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主;食土之毛,谁非君臣。”[13]“说明各诸侯国内是由邦君自己统治的,有相当大的独立性”,于是得出结论:“天子与诸侯间仅仅是统而不治,地方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14]

这样,夏、商、周三代诸侯国的地位便陷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它们既是国家的组成部分,却又不是行政区,那么它们算什么性质的政治实体?怎样在夏商周三代地图中表现?须知“诸侯”只不过是这一类型的政治实体的名称,并非性质概念。

周振鹤曾经指出《诗·北山》所言“是理想制度的反映和集权国家的写照,并不是西周分权社会的真相”[15],同时又同意宋代史学家欧阳修所说“三代以上,莫不分土而治也”,因此他承认“受封诸侯与天子分疆而治”,天子的疆土和人民分给诸侯治理。这话不假,且不论诸侯行使的只是管辖治理权,抑或所有权也被天子转让,却不能否认解释天子与诸侯之间还存在相互权利与义务,比如贡赋、随征、废立等事,说明天子仍对诸侯国君存在统治权。当今天下,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不计其数,但土地的所有者仍然是国家公民,一样要受国家的管辖,并不能游离于国家行政或统治之外。所以,诸侯即便贵为封国之君,同样不能脱离天子的统治。现在的问题在于,天子对诸侯的统治权,算不算行政权?

姑且放下夏、商、周三代的诸侯不论,我们还是考察一下争议不大的汉初的诸侯王国吧。汉初诸侯王,其实是承袭战国、西楚的“封建”制度而来,多以内史统王畿,外设支郡。周振鹤认为:“从‘封建’的意义上严格说来,汉初诸侯王国并非一级政区,而是皇帝与诸侯划定的势力范围,但实际上可当成一级政区对待。”

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取消了诸侯王国的支郡及自行任免官吏和征收赋税的权力,改丞相为相,由中央委派,使诸侯王国自治程度大大降低,实际地位已与汉郡相差无几。其实,两汉魏晋南北朝的诸侯国,以及辽代封赐土地、人民给军功贵族建立的“头下州军”,已被历代地理志所载,承认其为政区,今人也普遍将其视作政区,那么夏、商、周三代的诸侯国为什么不能是政区呢?即便不算“严格意义上的政区”,为什么不能也“当成一级政区看待”呢?

诚然,夏、商、周三代和汉初的诸侯国“独立”(实即自治)程度较高,两汉魏晋南北朝的诸侯国“独立”(自治)程度较低,但这只是“量”的差异,并非“质”的不同,因此,在性质判断上用双重标准去对待夏、商、周三代的诸侯国和两汉魏晋南北朝的诸侯国,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问题还是出在对“政区”概念的理解上面。传统的“政区”观念,通常是依据封建史书地理志的标准,特指上面所说的“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所以大多不包括羁縻府州、土司、诸侯国、藩属国在内。

怎样解决这个矛盾?笔者认为,如果借助于“间接行政区”这个概念来为诸侯国定性,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我们可以把“严格意义上的行政区”定义为“直接行政区”,把“可以当成行政区”或“可以视作行政区”的政治实体定义为“间接行政区”。

圈层结构理论的贡献,正在于引入“间接行政区”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依据自治程度的高低,将历代诸侯国放入“统领区”(含外诸侯、藩属国)或“自治区”(含内诸侯)圈层,它们都是广义的“间接行政区”,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版图之内,上引《诗经》和《左传》的表述就都能讲得通了,它们都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