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1]
笔者自1988年完成学业回国,一直将研究集中在发展经济学领域,聚焦于收入分配、减少贫困、社会保障和乡村发展问题,注重对农村贫困群体、农民工、妇女和少数民族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进行追踪调查。这些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内外广受支持,并大多以课题组的方式组织实施。笔者从课题组讨论以及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帮助中受益良多,在选编这本文集的过程中也不例外。为此,多年来我始终心怀感激。
收入这本文集的调研报告和论文,按照相近的主题分为六个板块。每一板块的编排,只是大致兼顾成稿时间顺序。这些研究,从不同侧面表达了以下思想。
一 平等发展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增长”及其相关问题一直处在经济研究的中心地带,收入分配和社会保护(social protection)问题则在很长一段时期落在边缘。笔者之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就投入这些“边缘问题”研究,是因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上山下乡经历,以及为撰写博士论文所作的农村调查,使自己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城乡、地区、行业、职业和性别差异,有了深切的体验。进一步讲,对发展经济学文献的阅读以及此后的学习和研究,使我逐渐形成如下理念:
第一,经济增长表现为可供分配的果实增多,但如何分配增长的果实,就是收入分配的研究内容。按照市场经济理论,竞争机会均等对于市场参与者远比结果均等更重要。但市场参与者之间由于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及其他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不同,竞争起点必然有差别,因而人们面临的机会和获得的结果也就不同。政府干预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既要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又要帮助在竞争起点处于弱势的群体和个人克服发展的障碍,增强他们获得机会的能力;同时,还要为尚未具备市场参与能力和失能(disabled)的群体提供社会保护。
第二,在获得健康、知识、信息、收入以及拥有尊严地参与社群生活方面,按照相关数量指标对人口排序,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群体通常处于序列的底部。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上述多种特征,那就更可能生活在社会边缘。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martya Sen的说法,这类人群由于受到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不能获得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的权利,即处于被剥夺、被排斥的状态。减少和消除这种状态,是一个社会基于平等和公正的理念而应有的承诺。这种承诺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至于因为其种族、性别、年龄、财富、身体和宗教信仰等特征,得不到必需的产品、服务和机会。对此,还可以更通俗地以“思想试验”的方式予以诠释:一个穷人不必变成富人就能享受基本健康服务,一位女子不必变成男子就能获得基础教育,一名残疾人不必变成健全人就能参与自己向往的社会活动,一个少数民族的人不必变成多数民族的人就能自由迁移和择业,等等。对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而言,这显然还属于一种尚未实现的理想状态。因此,需要推行发展计划、扶贫项目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以促进上述社会承诺的履行。基于这种理解,近二十多年来,笔者一直关注中国农村人口特别是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障碍,努力通过调查研究来确认他们最紧迫的需求,评估现有的发展计划、扶贫项目和社会保障制度对这些群体的影响,并提出备选的政策改善方案。
第三,对于每一个接受社会援助的人而言,只要符合受援资格,得到帮助就属于其应有的社会权利,而并非获得“恩赐”。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发展计划和政策的过程中,受援者应当处于主体地位,而不是被动地接受和参与这些发展项目。可是在现实中,受援者多半在社会生活中声音微弱甚至失语,这既是他们处在社会边缘的一个原因,又是这种生存状态的一种结果。为了保证社会边缘群体和个人获得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使之得以主动参与决策过程,就必须把改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措施,纳入发展计划和政策之中。在这种认识基础上,笔者在政策研究中总是关注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以及同一政策对他们产生的不同影响。
二 合作组织对减少贫穷至关重要
笔者在1991年出版的英文专著《中国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分配》(Rural Reform and Peasant Income,London: The Macmillan Press LTD.)中,以第一手资料和统计分析表明,1978-1985年期间,农民收入普遍提高,但地区之间的农户收入差距加大;欠发达地区的收入不均等程度高于发达地区。不同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条件,使得农户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差异显著。土地使用权不稳定,对农户进行中长期投资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中国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以稳定地权并激励农民合作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
基于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我在发表于英国《发展研究杂志》(Journal of Development Studies)1990年第2期和《剑桥经济学杂志》(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1993年第4期的论文中强调,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解体,在激励农民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却也留下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的空白;同时,单个农户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大。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和中国农民的制度创造,关键的应对措施一是增强政府的公共投资和服务功能;二是发挥村庄自治作用:人民公社解体,社区组织可在公共事务方面补充基层政权的部分作用,在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全的情况下,社区组织还可在生产要素配置过程中部分地补充市场的作用;三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
在此后有关粮食生产和食品保障问题的研究中,笔者也一再强调,增强单个农民市场谈判能力的一个办法,是促进他们之间的合作。即使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合作社也是小农获得规模经济并与大企业竞争的组织资源。中国农牧社会传统的互助方式,可以作为走向现代市场经济中的销售和信贷合作组织的基础。实现中国食品保障的一个重要措施,在于为小农创造自组织的空间,以保证他们在当前和未来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赢得平等的权力。小农在经济结构调整、产品价值链和政策优惠获得方面的弱势,以及在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时遭遇的排斥,反映的是他们在社会中的边缘地位。事实上,小农的弱势经济状况和边缘社会地位互为因果。打破这种恶性循环的契机,在于小农组织起来强化自己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影响力。强化小农权利,虽然并不完全属于农业政策范畴,却是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
三 性别平等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在联合国第四次妇女大会(1995年北京)召开之前,性别分析极少进入中国经济学家的视野。此前,经济学家在研究收入分配问题时,会把性别作为一个影响分配的变量来考虑。在考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时,会把性别作为一个决定投资动机的因素来分析。但是,尚未把妇女发展作为一个经济学专题来研究。事实上,性别不平等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长期积淀,使得妇女从童年起就或多或少地缺少部分社会经济和法律的权利。因此,在同一个竞争环境里,女性和男性人群实际上处在不同的历史起点上,因而有其特殊的发展问题。由于妇女承担着养育子女、照料家庭和参加生产等多重角色,限制她们发展的因素造成的消极影响也是多重的。那些妨碍女性劳动者发挥潜力的因素,同时还限制着下一代人力资源的改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妇女的发展,也就没有可持续的社会经济发展。
市场取向的改革,在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还伴随着不断增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与城市人口相比,乡村人口由于缺少社会保障而更易受损害。在乡村,妇女由于现存的性别不平等而比男子脆弱性更高。在乡村妇女中,欠发达地区的妇女由于承受着贫穷和性别不平等的双重压力而处于最不利的地位。若要从根本上减少乃至消除性别不平等和贫穷,就必须专门探讨欠发达乡村的妇女发展问题。
基于上述理解,笔者主要采用统计模型分析农地分配、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中的性别不平等。例如,依据1996年对山西省农村抽样调查数据的统计分析论证,我国农村土地分配中的性别平等虽然在法律上和经济制度上得到保障,但是这些制度在细节上的漏洞,使离婚妇女缺少地权保障,错过村社土地调整机会的婚嫁迁移妇女及其子女暂时无地。这种现象虽然还没有对妇女在家庭内部的谈判地位产生显著影响,却足以使她们的家庭陷入贫穷。因此,有必要在现行土地管理法和政府有关农地承包的规定中添加性别视角。
笔者还基于2006-2007年期间在甘肃、青海和云南等省农牧区的调研,将藏族农牧家庭的中青年已婚农牧妇女作为重点考察对象,扼要说明传染病、妇科疾病和孕产期照料不足的问题对她们的健康威胁,并解析她们对相关卫生服务利用不足的原因。我曾在《管理世界》2010年第10期撰文强调,适当的产前照料,是已为医学证明的对于维护孕产妇及其胎儿乃至新生儿健康所必需的卫生服务。保障贫困家庭的孕妇和胎儿及时获得这样的服务,有助于出生在这些家庭的个人获得健康的生命起点,从而也就意味着把减贫战线前移到生命形成之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农牧家庭出生的孩童成人后,将与生长在本国城市的同龄人、乃至欧美国家的同龄人“同场竞技”。缩小不同个人之间在产前照料方面的差距,将有助于降低先天的健康不均等,从而减少不同个人在人生起跑线上的差距。在这个意义上,保证每个生命都享有适当的产前照料,符合社会正义原则。正因为如此,适当的产前照料可以视为一种“社会增益产品”(merit good),它对个人产生的益处符合社会的期望。或者说,这种产品(服务)的消费所包含的社会价值,并不以消费者本身的愿望和偏好为转移。为此,有必要由政府采取行动,如同实施强制性义务教育一样,推行适当的产前照料。
四 消除社会排斥是整合二元经济的一个关键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村劳动者以自己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破了城乡社会经济之间的制度藩篱,获得了劳动力流动的自由。他们通过职业、行业和空间的劳动力转移,有效地改善了收入状况,并且搭建起一道整合二元经济的桥梁。然而,城乡分割的制度框架并未随之发生实质性的改变。经济市场化和全球化进程,使得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对农村人口的社会排斥,以强化的形式凸显出来。这既损失资源配置效率,又危及社会稳定。笔者着重通过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专题的研究,探讨消除社会排斥的途径。
我在《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发表的有关农村迁移工人(即农民工)职业健康的论文,借助历史文献,回顾1950年以来中国工业化中的三次超时劳动和伤亡事故高峰,发现目前的劳动保护机制与市场经济不适应,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保护尤其不足。通过对抽样调查数据和案例调查事实的分析,笔者指出,超时劳动与不良工作环境,显著地影响迁移工人的健康状况;小时工资较低、汇款回乡较多、未签订劳动合同者,以及没有参加工会的男性技术工人,超时劳动的可能性更大;超时劳动还与如下因素直接相关:政府和企业权力缺少约束,劳动力市场分割使迁移工人遭受排斥和歧视,在工资和劳动保护方面缺乏谈判权利。因此,改善迁移工人状况的关键,在于消除社会排斥和改革劳动保护机制;其切入点,当为建立工人与企业之间有组织的谈判与合作关系,同时强化政府的协调功能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针对有关农民工(即农村迁移工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政策,笔者借助抽样调查和案例访谈信息,在《比较》杂志2009年第4期撰文阐明,在农民工和城市户籍职工的社会经济状况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对两者作无差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安排,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保险关系的属地化特征妨碍劳动力流动并损害缴费企业和工人的利益;多数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实际上承担了较高的费率;女性农民工就业期限短,在同等缴费工资水平上,模拟的养老金水平仅相当于男性的55%左右。因此,在制定全国性的迁移工人养老保险政策时,需要考虑促进就业、减少养老收入分配中的性别不平等和老年贫困等因素。
基于对“十二五”规划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笔者在《中国人口科学》2010年第5期撰文指出,中国近三十年来的快速经济增长,在显著减少贫穷的同时,伴随着令人瞩目的收入不均等程度的提高。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体系能够通过提供安全网的方式,减少单个家庭和个人面临的投资和创新限制,从而有助于改变人们的机遇,防止当前的不平等固化并导致未来的不公平。然而,中国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非但无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反而有扩大两者收入鸿沟的作用,其本身就存在着欠缺公平性的问题。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板块分割状况,使得整个体系既有失公平,又损失效率。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公务员“保护过度”,非公共部门的就业者特别是农民和农村迁移劳动者“保护不足”。推行新农合、新农保以及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有助于促进社保公平。但地区之间的“福利锦标赛”和地方财政不堪重负的状况,不利于社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因此需要重点采取如下措施:(1)避免将社会保险覆盖率的数值作为考核官员政绩从而决定其升迁的指标。(2)一方面,加大中央政府的社会支出责任;另一方面,增加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强化当地社会救助和社会增益产品的供给。(3)采用衔接或组合同一保险项目下不同板块的办法,减轻并逐渐消除社保体系的碎片化。
五 发展是渐进的历史过程
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和行政主导,往往导致某些增长或发展目标的制定脱离实际,同时带来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层层加码的“大跃进”倾向。这既会造成资源浪费,又会损害政府信誉。对此,笔者基于历史文献分析和经验研究,在多篇研究报告中揭示这种“大跃进”倾向的危害并论证“欲速则不达”的道理。在2010年为藏区发展研究课题组的专著《如何突破贫困陷阱》撰写的总报告中,笔者尤其强调,就消除贫穷的目标而言,中国依然任重道远。改革初期的农业发展和此后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是以往成功实现大规模减贫的主要推动力。以促进“造血机制”为特色的扶贫项目,实质上也是经济增长导向的政策措施。然而仅有经济增长是不够的,即使是有利于穷人的经济增长方式,也很难惠及所有的穷人。例如,贫困人口当中的老幼病残等劳动能力低下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几乎难以参与经济增长进程,因而也就难以直接分享增长的好处。对于这样的群体,缓解贫困的有效措施是社会救助、营养健康干预和生活照料服务,而非生产项目投资。又例如,在贫困程度深重的群体当中,即使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也难以获得扶贫计划中的商品生产项目投资。在中国的扶贫实践中,优先获得此类投资的往往是贫困地区的非贫困人口,或是贫困程度较轻的穷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现存的社会排斥。在扶贫资源分配过程中,非贫困群体往往比贫困群体有更大的发言权。二是扶贫机构对项目成功的期望。贫困程度深重的群体由于在居住区位、信息获得、观念开放、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劳动技巧和经营能力等方面均处于不利地位,即便获得市场取向的生产投资项目,失败的风险也远远高于其他群体,故而非贫困群体往往获得更多的扶贫项目。可见,缓解深度贫困群体的不利境况,需要采取多方面的、综合性的措施,除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还需要物质基础设施投资、信息供给、技能培训、市场组织建设、技术支持及其他社会服务供给,等等。
聚居在青藏高原的藏族贫困农牧民,贫困程度深重。帮助他们突破贫困陷阱,仅有大规模的投资还是不够的。现有的事实表明,公共投资固然可以带来特定领域“硬件”装备水平的迅速提高,甚至跨越某些技术应用阶段,但是“软件”的匹配,即制度和管理能力的建设却依然滞后。受援地区农牧人口对“硬件”的消费,仍然遭遇诸多短期内难以逾越的障碍。至于改善人力资源和摆脱贫穷,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为人力资源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促进演进比跨越的可行性更强。近三十年来,中国的汉族“农民工”进城谋生所经历的艰难困苦,已广为人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农牧民若作出同样的就业选择,还将面临更多的障碍,例如由语言和文化差异带来的困难。乡村迁移人口面临的一些制度性障碍、城镇原有居民对迁移者或多或少的歧视、迁移劳动者就业中遭遇的劳资矛盾,等等,一旦处置不当,就可能引发社会冲突。这些问题若涉及不同的族群,则极易演化为民族冲突。采取渐进式的转型策略,为参与转型过程的不同人群留下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以便相互适应、相互学习和共同发展,转型的可持续性实质上优于跨越式的行政推进。这一点,已为中国经济改革的经验所印证。
[1] 本文主体部分载于张卓元、周叔莲、吕政、汪海波主编《中国百名经济学家理论贡献精要》第3卷,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2年版,第222-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