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名词出现在我国的学术论文中,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詹正发发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在该文的内容摘要部分,詹正发认为“物质文化遗产,我国国内法已有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并先后加入了相应的国际公约,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更为深远的文化内涵,却一直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保护都还是空白,以致非物质文化遗产长期被埋没或者被滥用,面临灭绝的危险。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发掘、抢救并实施法律保护已是当务之急!”[1]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仅仅作为一个名词出现,并未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直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正式设立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杰作名录》项目,且我国昆曲在2001年的首届评议中入选,国内学界、社会团体和各级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才真正被点燃,加上新闻媒体的推波助澜,“非物质文化遗产”遂成为国内民众普遍关注的一个重要概念。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近两年在中国成了一个炙手可热的新名词。在我看来,它主要作为一个社会工程术语在发热……我们同时也看到,它正向学术概念发展。2002年10月在中央美术学院召开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可以看作它迈向学术概念的一个契机。”[2]
虽然我们的保护工作已开展十年有余,但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还处于造就期,迄今尚未有一个能够让学术界公认的概念出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我国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者王文章在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础上,从我国保护实践出发,增加了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在其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2006)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界定为:“(1)各种口头表述,如诗歌、史诗、神话等,也包括作为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如传统戏剧、音乐、舞蹈及宗教、民间信仰仪式等;(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6)与上述表现相关的文化空间。”
有学者对上述观点持有不同见解,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创造,并以活态形式原汁原味传承至今,具有各种重要价值的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与节日仪式传统文化事项”。[3]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其非物质性,那些与之密切相关,并对其保护传承有特殊意义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不能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而且主张通过对传承时限、传承形态、传承基因、传承品质、传承范畴所进行的层层限定,将其从文化特别是传统文化中剥离出来。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的不同,关键点在于是否将与无形的文化事项密切相关的物质文化事项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范畴。争议的一方认为,“看不见”“摸不着”的非物质的东西,需要借助“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的东西,才能为世人所知晓,不然那些非物质的东西很可能要陷入无根基的空中楼阁式的半空文化。争议的另一方坚持认为,虽然那些与之相关的物质的东西非常重要,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逻辑起点是非物质的,这一点是不应该含糊的,不然保护工作就有可能要一错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性质在其非物质性,这是维系其存在的基点,也是区别于其他文化遗产的关键。为了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基础理论的含混和可能造成今后保护工作的混乱,有必要从基本概念上加以探索与厘定。
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及其由探讨得来的不同结果所带来的学术争论,是该学术问题具有旺盛生命力和学术基础的表现,也是围绕该学术问题开展的学术研究之树常青的根本。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学术探讨,能够更好地帮助研究者深化学术研究,利于相应学科建设与发展,利于科学规划和实施相关的保护政策,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与此同时,我们持续开展并积极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也能够给已经开展的相关学术研究带来更多更有价值的现实性研究课题。
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也成为盘点民族文化精粹、检阅民族文化素质、提升民族文化品质的一项重要文化活动,但是相对于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仍处于起步阶段。正是因为我们正处于这种新的文化活动的起步阶段,许多问题都需要给予特别的关注,这其中既有基础的理论研究问题,也有现实的保护对策问题。在起步阶段解决了相关问题,也就为以后的研究和保护工作解决了很多可能的干扰,避免了走很多弯路。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国政府所领导并且迅速地化为民众实际行动的时候,各级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中起到主导作用,在政策法规、投入资金、组织工作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厘清政府主导保护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量的不同组成部分,探究不同保护力量之间的关联,寻找新时代背景下造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合力的有效途径,本研究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界定,即“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之所以选择其为基础开展研究工作,原因在于:第一,可以更好地结合政府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避免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的“两张皮”现象;第二,可以更好地研究社会保护力量与政府保护力量之间的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