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社会力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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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的若干问题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必须明确该领域民间资本的概念、特点。刘希章、李富有认为,“民间资本是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2]“民间资本包括民营企业所掌握并用于投资的资本,以及居民储蓄存款、市场游资、居民手持现金、退休基金、房屋保险基金、非国有经济资产等。”[3]张晓琴认为,“民间资本是相对于国有资本和外商资本而言的非政府拥有的资本,指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部的非国有资本和非外商资本的总和,是掌握在民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中属于私人股份和其他形式的所有私人资本的统称”。[4]参照学术界其他专家学者对民间资本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民间资本的现状,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民间资本用以下三条标准来衡量:①民间资本是蕴藏于民间,为民间所掌控但为政府所监管合法存在的资本;②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为非国家所有并且获得政府某种程度的认可;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有独特且不可替代的作用。依据上述标准,国家资本和外资之外能够在保护工作切实发挥促进或推动作用,又同时符合以上三条标准的资本,就可以纳入本研究中民间资本的范畴。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研究,并不是否认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的某些消极影响,而是在正视其消极影响的前提下开展积极研究。因为任何资本所发挥的作用都存在相反的两个作用力,关键在于哪一个作用力处于主体位置,并起决定作用。对民间资本的负面作用进行研究,也能够对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概念及特点

按照前文述及的标准,我们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界定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并发挥巨大积极作用且蕴藏于民间非国家所有的资本。当然,民间资本也会以不同的形式或名目出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在不同的方面发挥作用。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民间资本,具体形态可以是真实资本,如现金、原材料、作坊、陈列馆等,也包括虚拟资本,如某种记忆、技能、管理才能等。既可以是目前存在的资本,也包括潜在未发生的资本,比如未来可能塑造的品牌,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民间资本可以视为一种资本的集合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1.产权主体清晰

民间资本的投资者既是资本的所有者又是投资主体,其产权边界具有清晰性。因此,民间资本所有者努力拥有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掌控权,或将此权利交付可以信赖的人或民间组织代为行使。民间资本的这一特征使其所有者能够和其他投资主体一样成为符合市场经济特征的投资主体。民间资本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其产生与逐步壮大莫不与市场经济休戚相关。当然,鉴于民间资本的规模相对较小(较国家资本而言),其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多以微观投资主体的形式出现。

2.民间资本的逐利性

民间资本投资的根本动机就是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投资回报的最大化,这也是一切资本的属性。尽管民间资本投资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那并不是其根本出发点。究其本质而言,民间资本更倾向于投资在回收期限短、收益高的领域。但是由于民间资本不能掌握完整的市场信息,其在投资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盲目性和盲从性,容易造成重复建设和盲目建设,其投资曲线具有相当大的波动性,容易造成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的大起大落,造成整个经济的稳定性缺乏保障。

3.民间资本存在与发生域相对狭小,但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分布区域有很大交集

浙江工商大学程乾教授运用地理信息技术,对1530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空间分步进行了分析,发现多分布于中国历史悠久、文化繁盛及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5]。地理空间上的分布主要表现为: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分布不平衡,从南北看,多分布在中国南方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②从东中西部看,主要分布在东部和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相对稀少;③从全国看,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长江中下游平原较为集中;其次是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民间资本主要集中在民间,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民间,相当部分是活跃在发达地区的中小城镇,这个范围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如浙江、山西、山东、广东、福建、江苏等省份。因而,我国民间资本的存在、发生区域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布有很大的交集,在有意和无意中不断发生着各种联系。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研究的价值

系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中民间资本的研究,既是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需要,也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需要,是理论价值和现实价值兼具的重要课题。

(1)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作用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利于对逐步壮大和四处游离的民间资本进行合理疏导,在一定程度上消解民间资本的无序状态,将其纳入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中,为庞大的民间资本暗涌找到一个泄洪口。

(2)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作用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于营造全员参与的保护工作体系,明确民间资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角色,优化政府调配保护资金的比重,改善保护资金结构,间接促进政府宏观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的转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民间资本作用研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于第三产业的范围内,国有资本对此关注相对较少,因而存在一定的资本空置区间。大量民间资本的介入既能够补充该区域的资本洼地,更有利于调节我们的产业结构,拓展基层区域市场,加速区域内各种文化生产要素和资源的流动与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