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力量:政府
学术界的研究工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上了社会发展的议程,政府的积极作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落实到了社会实践层面。长期的保护实践表明,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对保护工作发挥着主舵手的作用,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政府“具有的强大的行政资源、经济实力、话语权”,所以政府“完全有可能为身处风雨飘摇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搭建起一座牢固的足以抵御外来文化冲击的防护大堤。”[1]政府的保护举措在当前具有最为现实的意义,比起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讨更为实际,比起立法机构的相关立法更为便捷,比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更为明显。况且,也正是由于政府强有力保护工作的不断推进,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得以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保护体系,“由以往的项目保护,开始走向全国整体性、系统性的保护阶段。”但是,政府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对于其他参与保护的力量角色而言。我们强调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其实是强调政府在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主导责任,应该履行的主导义务,而并不是在保护工作拥有多大的权利。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绝不能放手不管,更不能大包大揽,而应该把自己的角色界定于包办与不干预之间,适度参与,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强调公共服务职能,淡化行政管理色彩。苑利将政府的主导作用概括为:建立健全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政策保护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资金运作体系,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王文章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①建立健全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颁布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与保护的政策、法规、战略规划和指导性意见;②建立权威、全面、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机构,保证决策的合理与合法;③培育大众的文化自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人心。[2]政府主导力量的现实作用主要表现在宏观规划方面,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资金等保障,引导和规范其他参与保护的力量有序高效地参与保护工作。在保护实践中,政府应该着眼于长效保护机制的构建,具体实施部门应做到不计一时之利,不图一事之计,不贪一任之名,从保护丰富文化基因和维系民族文化血脉出发,落脚于民族文化品格的彰显和文化事业的昌盛。
各级政府文化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一直保有一个理性的认识,不应寄希望于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短时间内创造巨大的文化效益,而应该认识到文化保护与文化建设的长远意义,把自己的保护工作视为民族文化保护的一部分。因为就文化事业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本是我们文化建设的常规工作,也应是我们一项长期的工作。这一时期的保护热潮并不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的前奏,而是对我们以往保护工作欠缺的弥补,是对我们民族文化建设工程的一种修复。一个民族的文化所能产生的效益更多的是社会效益,是隐藏在民族发展骨子里的经络,是看不见、摸不着,但是生活在同一文化背景下的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切切实实感受到的。民族文化的社会效益需要一个长时间的投入和培育,还要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才能显现出来,而且效益的发挥也是潜移默化的,是切切实实对民族文化心理和民族文化品格的塑造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是政府力量应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内在原因,因为政府是最大范围的社会公众利益代表。延续民族文化的底色,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最大价值的体现,因为其价值就在于文化传承、文化教化。
由于认知的不准确和不正确的政绩观作祟,部分政府机构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过于追求具有“眼球效应”的保护形式,倾向于可考量的效益和短期内的政绩,呈现保护工作短视化现象。部分文化部门保护工作的表面文章做得多一些,忽略了保护规划的长期性和保护措施的连续性,忽略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历史背景和文化特征的了解,忽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正意义和核心价值,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表面物象,容易导致我们的保护工作走偏、变形,使我们的保护工作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以淮河地区为例,该地区很多地方为了申报花鼓灯,不仅集中了大批老艺人进行培训,还请了许多舞蹈从业人员进行指导。”[3]上述现象貌似出于善意的保护,实际上却把民间艺人形式多样的肢体语言变成了千篇一律的舞蹈规范动作,把基于乡野复杂多样的审美诉求变成学院派抽象的审美表达,把大旱之时迫于无奈的祈雨变成了一种应景仪式表演,完全背离了其产生及存续的文化语境,抹杀了其承载的文化意蕴和美学特征,而且还产生了不菲的开支,造成了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变形。上述不科学的作为,使得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失去其原生态和稀缺性,非但没有实现保护工作的初衷,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该类珍贵文化遗产项目的消亡。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关政府文化部门没有摆正自己的社会位置,没有认清自己的保护使命和保护角色,想当然地参与甚至指挥具体的保护工作。政府机构虽然有推动、鼓励民间文化传承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为其创设有利保护环境的义务,而无亲自参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权利,更不可越俎代庖,亲自操刀传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