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详解与实务:条文解读+实务应用+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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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政府会计原则

1.3.1 政府会计基本原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在组织核算工作之前,首先要解决与确立核算主体有关的一系列重要的问题,这是全部会计工作的基础。政府会计的基本原则同企业会计基本原则一样,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基本原则。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会计主体持续运行为前提;政府会计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具体来说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但不包括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1.3.2 政府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会计的一般原则是对会计核算提供信息的基本要求,是处理具体会计业务的基本依据。会计原则既是会计理论的概括,又是会计实践经验的总结。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利益相关者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程序和方法的衡量标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财务目标的具体化,可以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来判断能够有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规定的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图1-1所示。

图1-1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可靠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可靠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报表中反映的各项信息不能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不得进行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可靠性是会计的本质属性,其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内涵为“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该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该概念涵盖了可靠性的三个方面:“如实反映”即真实性,“没有重要错误”即可验证性,“没有偏向”即中立性。其中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其强调会计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约束以及主观专业判断的存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具有相对性;可验证性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其要求会计反映的经济业务等由其他人员通过检查相同的证据、数据和记录,能够得出相同的或相近的结论信息以保证不同利益相关者均能够信赖会计信息,即对会计原始数据的获取、核算方法的选择等都是可以再次验证的;中立性要求会计反映的信息不失公允,不存在企图取得预定结果或诱发特定行为的偏向,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刻意地选择信息披露影响利益相关者的判断与决策。

2.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当前政府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规范政府债务管理需要,权责发生制下的政府会计核算能准确反映政府的“家底”信息和负债信息,为国家宏观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和政府举债融资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

3.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不全面的会计信息无法达到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全面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符合重要性和成本效益性的原则下无论是对其有利还是不利的信息均进行反映,不能按照主观判断任意取舍,随意遗漏或者减少应该披露的信息。

《政府会计制度》中要求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和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引入坏账准备等减值概念,确认预计负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以及对基本建设投资按照本制度规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等都是会计信息全面性质量要求的体现。

4.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时性原则要求政府会计主体在收集记录会计信息、处理会计信息、传递和报告会计信息时要及时,企业在实践中往往要在及时性和可靠性中找到平衡点。及时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管理者发现潜在问题,提早采取行动纠正偏差,滞后的会计信息会大大降低其对于信息使用者的有用性。

5.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该可比性要求包括纵向和横向的口径一致。从横向上看,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纵向上看,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政府会计制度》有机整合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内容。一是在科目设置、科目和报表项目说明方面,一般情况下,不再区分行政和事业单位,也不再区分行业事业单位;二是在核算内容方面,基本保留了现行各项制度中的通用业务和事项,同时根据改革需要增加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共性业务和事项;三是在会计政策方面,对同类业务尽可能作出同样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的统一,大大提高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为合并单位、部门财务报表和逐级汇总编制部门决算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6.可理解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可理解性要求政府会计主体提供能够使除了在该领域拥有一定知识的专业人士之外的一般人群能够看懂和运用的会计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实现财务报告的目标,满足向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要求。

《政府会计制度》增加了净资产变动表,简化了本年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调节表的内容,并将该表从主表移至附注,同时细化了报表附注的内容,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有重要意义。

7.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平行记账模式相比之前的双分录记账模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将折旧计入成本费用而不是冲减净资产等,就是会计信息实质重于形式质量要求的体现。

1.3.3 政府会计核算的其他原则

1.限制性原则

限制性原则是指对于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即专款专用原则。

在政府会计主体中,出资者对所提供的资财不具有资本收益和资本回收的要求,但具有按预定用途使用的要求。这样在资金管理和核算上就要有限制性。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基金、留本基金、专用基金等固然具有指定用途,就是事业基金实际上也规定有具体的使用范围,不能移作他用,特别是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政府财政会计方面的各项收入虽可由本级政府统筹分配使用,但在实行复式预算条件下,有关收入要分别按照规定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建设性支出,也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专款专用使得会计主体的资金使用权限固然有所减弱,但这也不失为控制资金使用的一种办法,是对不要求投资回报的非营利性资金使用的一种约束。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是政府会计原则方面的又一个重要特点。

2.历史成本原则

历史成本原则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中需要核算记录的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核算,而不论市场上有多少种不同价格,不采用现行市价、重置价值、变现价值等其他计价方法。

采用历史成本原则是以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币值基本稳定为前提的,如果物价发生巨大波动,历史成本就不能确切反映会计主体财产物资的状况。虽然历史成本原则有这种局限性,但它依然是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当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