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关键环节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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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待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的法律风险防控

关联法条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法条已经明确此类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他们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原则上无效,而且极可能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责任。另外,原用人单位原则上会继续为他们参保,所以新用人单位无法参保或无必要参保;新用人单位在无参保的情况下,必须为他们购买商业保险,以化解工伤风险。

对于此类人员,我建议各位读者查阅一下地方是否存在特殊规定。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