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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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考情分析:本节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5个部分的内容。其中,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本节重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等内容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基础,只有了解了前面两者才能有效理解后面三者。关于本节内容的出题方式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题量通常为2~3道。

学习建议:本节重点是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考生需要精准掌握;几乎每年试题都会涉及此节内容,考生需重点记忆。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称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它是指行为人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示与外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如果行为人表现于外的表示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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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的事实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想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

3.是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可作不同分类:①意思表示是否需要相对人同意;②单方还是双方给付承担一定代价;③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④是否依附于其他法律事实。其具体内容如表2-1所示。

表2-1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的3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特别的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简述为:成立是生效前提。)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行为能力范围如表2-2所示。

表2-2 民事法律行为人行为能力范围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内在效果意 思和外在表示一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或宣告无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性或任意性规定规避法律。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当面交谈、电话交谈)、书面形式(合同、书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当事人并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2)沉默形式:行为人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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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作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例题1·单选题】下列法律行为中,须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是(  )。

A.甲免除乙对自己所负的债务

B.甲将一枚钻石戒指赠与乙

C.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

D.甲立下遗嘱,将个人所有财产遗赠给乙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选项B是赠与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答案】B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特征:①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起无效。②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③绝对无效,不可补正。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总结起来,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如表2-3所示。

表2-3 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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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2)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需他方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如委托代理的授权(可向代理人或相对人授权)、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例题2·单选题】(2014年真题)小凡年满10周岁,精神健康,智力正常。他在学校门口的文具店看中一块橡皮,定价2元,于是用自己的零用钱将其买下。下列关于小凡购买橡皮行为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无效

B.小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C.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有效

D.小凡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橡皮的行为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答案】C

【例题3·单选题】(2014年真题)甲向乙兜售白粉,看样品是真实的白粉,但实际交付的是面粉,该民事行为的效力为(  )。

A.无效      B.可变更、可撤销

C.有效      D.效力待定

【解析】本题考查无效民事行为。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物属于违法标的物,故不论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是不是合法,该白粉买卖合同都是无效的。

【答案】A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效力、主张权利的主体、行为效果和行使时间上都不太相同,其具体区别如表2-4所示。

表2-4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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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且法院应主动审查。

(1)撤销权人必须提出撤销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撤不撤当事人说了算)。

(2)法院受理撤销权人的撤销申请后,应主动审查当事人是否在1年内申请撤销。

(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种类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但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构成重大民事行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

②表意人基于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误解因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

④这种行为后果造成了表意人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若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则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处理。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四)撤销权

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

(2)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撤销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不能自行撤销)意思表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4)撤销权应在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1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五)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后果。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而无效。

【例题4·单选题】(2015年真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事人未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D.法官审理案件时发现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事由的,可依职权撤销

【解析】选项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而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选项C,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答案】A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可以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附条件:

(1)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99条的第2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2)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民事行为。

有关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效力相关内容如表2-5所示。

表2-5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分类与效力

续表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且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被称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其可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截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也称“始期”。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因此也称“终期”。

(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具有不确定性;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者消灭的依据,由于期限的到来是一个必然发生的事件,所以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产生或者消灭是确定的、可预知的。

【例题5·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但所附的期限不论是不是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故选项A错误,选项D正确。

【答案】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