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传统:一位哲学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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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第一章  难题

虽屡遭攻击、屡受排斥,自然法理论却总是充满新生活力地恢复过来。海因里希·罗门(Heinrich Rommen)教授的著作《自然法的永恒复归》(Die ewige Wiederkehr des Naturrechts)的标题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1]当下,自然法再次引发了人们普遍而又强烈的关注,但是它同时也受到了较之以往更为彻底的否定。法律实证主义其实是一件老古董,亚里士多德就已对它了然于胸。然而,在我们的时代,实证主义已经被存在主义取代了,那是一种献身于“人没有本性只有历史”命题的哲学。

确实,我们都在像有一种自然法存在那样行为,正如我们都在像有一个自然目的存在那样行为。但是,当我们开始讨论自然界中的目的时,总会有人表达这样的信条:现代科学已经永久性剔除了这个概念。同样,在关于自然法的讨论中,我们的用语也常常与我们的无意识的信念相扞格。我们可以把最常见的反对意见总结如下,它们也是心理学上最为有力的:如果有一种自然法存在,那么在关于正确与错误的观念中,以及体现这些观念的风俗和制度中,就应当存在更多的统一性。这是一个极为简单的推理,可以用大家熟悉的公式表达出来:[(p→q).~q]→~p。如果自然法(p)这种东西存在,那么某种统一性就会出现(q);但是,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没有发现这种统一性(~q),因此,我们就可以推断:不存在自然法这种东西(~p)。但是,如果一种自然法存在,就应当存在比我们实际发现的更多的统一性,它就出现在意见、哲学、风俗、制度,特别是关于这些风俗、制度所体现的正确与错误的判断之中,这正确吗?自然法的实现要求我们事实上所没有发现的那些统一性,这正确吗?

假设我们现在探讨一个具体的自然法问题。我们都抱持善意,我们有着许多共同之处。然而,当我们讨论这样一个主题时,例如暗杀,我们可能并不是完全同意彼此的观点。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我们当然完全同意,不去割断一个12岁孩子的喉管比割断它要好。如果是一个谋杀7岁、3岁或者新生婴儿的问题,我们的一致无疑仍然会保持下去。如果婴儿尚未出生,一致就会不那么确定;如果我们谈论的是一个只有几周的胚胎,我们很可能就会变得针锋相对。但是,如果我们预设谋杀孩子在本质上是正确的,或者是错误的,难道我们不应当期望在我们的意见上达成更为长久的统一吗?q不存在就毁灭了p吗?当且仅当p蕴含q时,答案才是这样的。

如果没有对自然法的持久反对就没有自然法的永恒复归。而且,这种反对因本质上正确或错误的行为观念与我们在实际判断中所观察到的统一性的缺乏之间的鲜明对比而蓬勃发展。如果谋杀未出生的胎儿的行为之正确或错误是由自然所决定的,那么我们为何不应在这种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完全的一致意见呢?即使在一个意义明确的社会群体中,分歧并非不可想象,那么,在一般的社会中尖锐的意见冲突无疑将会出现。现代民族学已经证明了在所谓自然法这样的事项上各民族之间缺少统一性,这是一个谎言,那极其幼稚。统一性的缺乏由来已久,甚至在现代科学产生之前的很长时间内就已经存在。事实上,现代民族学家对奇异风俗的故事可能有着比古代人或者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更多的批判和怀疑。那些人急切地相信旅行者所讲述的故事,这些故事就像渔夫的故事一样可信。当我们听到遥远国度的奇异传说时,我们需要求证;但是对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来说,有时似乎任何故事都不会因太离奇而不是真的。我们多次提及的亚里士多德的文本(《尼各马可伦理学》,卷5,第7章1134b;《修辞学》,卷1,第13章1373b)足以让我们了解在他的时代也存在关于异族风俗的旅行者的故事。据信,波斯和希腊之间的文化差异是巨大的。有些思想家甚至据此宣称这些差异证明了自然法是不存在的。对它的反对就像这个理论一样古老。[2]

不管这种解释多么简单,让我们尽力解释为何自然法的问题如此困难吧!哲学中本就没有简单的问题,但有些情况的存在会使得一个问题变得特别难以组织和阐释。我们所关注的问题是困难的,因为它是在一个学理背景和历史事件的巨大分歧中展开的。这种学理与历史的双重分歧使得我们怀疑能否把握它们,从而得出自然法问题的一个完全有序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