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晚明思想史研究中的流派
清末民初,当近代西方史学刚刚影响中国知识分子之际,有关中晚明思想史的讨论就受到政治时局和中西文化对比的强烈刺激。黄宗羲(1610~1695)《明儒学案》中所描述的泰州学派,成为中晚明思想史研究领域的关注焦点。1905年,梁启超就将黄宗羲笔下的泰州学者颜钧(1504~1596)、何心隐(1517~1579)等,注2推许为“能赤手以搏龙蛇”的“学道有得之真豪杰”、“足以廉顽立懦,宜以至精之学说视之!”梁氏还通过比较日本自幕府末期以来阳明学发挥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向时人发出号召:“观山农、心隐诸举动,其可以为今日我辈之模范者何多也!”注3
在1919年的“五四”运动之后,西方近代文化中的进步、自由等新思想蜂拥而入,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中国固有传统和文化遭到强烈批判。在此情形下,中国历史上的边缘人群、非正统或反正统的思想因素被积极发掘出来,如泰州学派就被视为中国反传统、反礼教的先锋,李贽(1527~1602)也被补充到这个序列中来,其思想及行为长期被看作具有自由、解放、平等的进步因素而广受关注。
嵇文甫于1934年问世的《左派王学》以西方启蒙运动的价值观作为参照标准,认为泰州学派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自由解放的色彩”“发展到极端”。注41940年代,嵇氏更清晰地将阳明后学划分为三派,同样指出以泰州学派为主的左派王学“把当时思想解放的潮流发展到极端”,称许他们“爱好自由冲抉世网的精神”和“极端的自由主义”。注5在此期间,容肇祖对李贽、何心隐等也持类似看法。注61949年,岛田虔次从西欧“近代精神”的立场出发,试图从晚明思想中寻求类似因素,认为中国的“近代思维”萌芽于晚明阳明学尤其是泰州学派,至李贽而达于巅峰,但李贽的自杀象征着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注7同样,狄百瑞(W.T.de Bary)也从泰州学派的思想和行动中,看到了中国式个人主义思想和自由传统。注8
迄今为止有关阳明学的研究成果已不少,相关的总结与回顾亦多,注9本书在参考既有讨论的基础上,着重梳理从近代以来的研究主脉。正如论者指出的那样,上述主要以西方启蒙价值观或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对晚明思想史的宏大叙事,容易导致无视中国文化的自身特性和中国文献所蕴藏的丰富内涵,这些研究取向在晚近已受到学界认真的批判、反思和扬弃。注101980年代,沟口雄三着重从经济与社会巨变中破除晚明思想界不同学派的思想分野,强调相对于欧洲思想史的中国前近代独特的思想史进程。注11此后,研究者在回顾既有研究历程的基础上,反思和批判那种过于“奉外来思想为设计蓝图”的取径,逐渐注重体认思想家的内心世界及其本身所关注的问题,从义理辩论、行事风格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探讨泰州学派的思想文化主张。注12
尽管在现实政治、社会和中西文化差异等重要因素影响下,泰州学派受到研究者的持续关注,但在晚明思想史的研究领域,泰州学派只是当时阳明后学诸多流派之一。主要以黄宗羲《明儒学案》提供的资料和分析线索为基础,现代研究者依据各自的标准提出了多种流派划分方式。嵇文甫继《左派王学》以左、右派划分王学以后,其《晚明思想史论》继续此种分析架构,除以邹守益(1491~1562)、钱德洪(1497~1574)等为“谨守师门矩矱,无大得亦无大失”;仍以王畿(1498~1583)、王艮(1483~1541)为“使王学向左发展,一直流而为狂禅派”;聂豹(1487~1563)、罗洪先(1504~1564)“使王学向右发展,事实上成为后来各种王学修正派的前驱”;而“王学的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他向左右两方面分化的过程”。注13以左派、右派来划分16世纪思想史的做法此后被广泛接受,如岛田虔次所著《中国近代思维的挫折》、《朱子学与阳明学》两书皆发挥了此种方式。注14
主要从中国哲学及哲学史角度展开的研究,依据不同的标准对阳明后学的流派划分提出过林林总总的分析框架。如唐君毅、牟宗三分别以教法与义理为主轴讨论阳明学派,前者注重调合,易于消弥王门诸子的争论焦点;后者注重义理疏解,判教的意味较浓,许多阳明弟子如聂豹、罗洪先等在义理立场上没有位置。注151971年,冈田武彦主要依据阳明高弟王畿的观察从而提出现成派、归寂派、修证派三分法。注16陈来则提出主有、主无、主动、主静的区分。注17此外还有虚无派、日用派之分,主静、主敬、主事派之分,以及两大系统五个流派的划分方式。注18蔡仁厚在近著中将这些划分统统视为“近世的随意分派”,但同时蔡氏也提出“三支四人”划分法,即浙中派的王畿,泰州派的罗汝芳(1515~1588),江右派的聂豹、罗洪先,并认为这些才是“王学中切关学脉,切关义理走向的流派”。注19
类似的分派还有许多,这些划分往往具有各自不同的义理和文献依据。注20不少划分是根据阳明门人或其他晚明学者的观察,如王畿的四分或六分法,钱德洪的二派说,胡瀚、查铎(1516~1589)各自的四派说,许孚远(1535~1604)、焦竑(1541~1620)的三派说。注21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身在此山中”的晚明观察者本身就有着不同的义理立场和观察角度,意见分歧自属不免,再加上黄宗羲影响深远的《明儒学案》对王门后学主要依据地域,并参以师承、义理来加以划分。因此,现代研究者斟酌去取于其间,复掺以自己的判断标准,或以阳明“致良知”宗旨为判,或以义理相近者归类为派,故而在流派划分问题上容易流于言人人殊之局。
思想流派的划分,在宏观上有助于把握思想流传与演变的大体趋势。不过,在具体、深入的个案研究并不充分的情况下,上述分派的有效性必须受到审慎的对待。以李材(1529~1607)为例,至少从黄宗羲开始,就对其学派归属感到难以安顿,因而在《明儒学案》中为之特别设立一个“止修学案”,置于六个“王门”(或“相传”)学案之后、泰州学案之前,与阳明学处在一种若即若离的微妙关系。黄宗羲为该学案撰写的案序称:
见罗(李材)从学于邹东廓(邹守益),固亦王门以下一人也。而到(贾本作“别”)立宗旨,不得不别为一案。今讲“止修”之学者兴起未艾,其以救“良知”之弊,则亦王门之孝子也。注22
黄氏在这段仅仅数十字的短序中便连续两次使用转语,用以申述该学案成立的理由,并且这段简短的序言只出现在《明儒学案》的贾刻本中,没能保存于最后定本郑刻本中。相比之下,《明儒学案》卷首所录刘宗周(1578~1645)的《师说》,却重点强调李材“自出手眼,谆谆以‘止修’二字压倒‘良知’”。注23无论是从《明儒学案》的内容上,还是从《止修学案》的结构和命名来看,都表明李材及其“止修”学与阳明学之间微妙而复杂的关系,因之现代研究者在划分流派时,对李材是否属于阳明后学,以及归入何派都感到不易安顿。注24
在阳明后学的个案研究方面,近年来随着相关文献大量涌现而在数量和质量上均得到提升。举例来说,程玉瑛关于罗汝芳等人的系列研究,注25福田殖、张卫红关于罗洪先的研究,注26吴震对阳明高弟及著名后学如钱德洪、聂豹、罗洪先、陈九川(1494~1562)、欧阳德(1496~1554)、王畿、耿定向(1524~1596)等人的生平与思想研究,注27均具参考价值。彭国翔有关王畿思想的专论,注28林月惠围绕聂豹、罗洪先的探讨,都是从观念史角度展开深入细致研究的佳例。注29
本书将既有研究中的一个普遍预设概括为“阳明中心论”。从上述简要回顾中可以看出,在晚明思想史、哲学史研究领域,不管是以西方近代思想为坐标来回溯传统中国思想中的近代因素,还是基于政治、文化立场所进行的各种分析与解释,在近期的研究中都得到认真反省和扬弃。不过,无论是相关的宏观观察,还是近期逐渐展开的具体个案探讨,在以阳明学及中晚明思想史为主题的研究中大多呈现出一个共同的预设:王阳明常常不言自明地被视为不可逾越的理学宗师,其学说也被视为不可超越的义理系统;而那些作为被分派者、被研究者的“阳明后学”,往往被视为只限于如何接受王阳明的学说。换个角度来说,即主要意味着王阳明的学说在不同“阳明后学”手中是如何沿着各自的侧重点发展、演绎、变化的。一些研究者的分派标准,甚至直接以阳明学说如“致良知”为义理基点,进行判教意味浓厚的分疏。在这种视角下,研究对象与阳明学说之间的歧异,如果不是被看作阳明学说沿着某个特定面相局部演绎发展的自然结果,也常常被视为阳明学在异时空下的某种修正、补充或补救。因此,本书将这些研究的预设概括为“阳明中心论”。
“朱陆异同论”为中晚明思想史研究提供了一个范围更为宽泛的解释框架。以阳明为中心和出发点的研究,可以有效地处理许多思想议题,尤其是针对特定的观念,能够由源及流地讨论其产生和演变的情形。不过,当研究对象与阳明学说的分歧达到某种“临界点”,比如研究对象反对阳明学说赖以建立的基本依据以及阳明学说的核心要旨时,建基于这个出发点的研究就很有可能带来义理立场和观察视角上的限制。这个时候,宋明理学中更常见的、涵括范围更广的一个解释框架“朱陆异同论”,往往成为研究者倚赖的对象。在中晚明思想史研究中,这个框架的教条式运用容易导致“非王即朱”式的对立,少数情况也有“亦王亦朱”式的折衷。这个架构常常被看成是为那些与阳明学产生无法弥缝的意见对立,却仍被视为儒学之士的人量身定做的。无论是在宏观通论中,还是在一些个案研究中,朱陆异同论通常都是一个或显或隐的分析架构。这种分析思路的滥用和极端化,理学史就有被写成朱、陆“相斫书”的危险。这个架构更被两个广受关注的后起实例即明末东林学派和清初学者在义理上有脱离阳明学、回归朱子学的倾向所强化,因而显得更加牢不可破。在这个逆向效应的影响下,时间上早于东林派的学者,被视为趋向这个序列的过渡;与东林或清初同时的学者则是同调。即使搁置这种分析方式的教条化特征,它对某些情况仍然束手无策,比如李材的“止修”学之例。
本书尝试这样提问:中晚明时期的理学学者,是否只能在阳明学说的各项议题中作选择、演绎、发挥?或者只能在朱熹(1130~1200)和王阳明之间作非此即彼的抉择?在义理上,他们除了是继承者、接受者、救正者、发展者以及诸如此类的角色外,是否可以做得更多?他们是否尝试过,以及有无可能在理学学说上另起炉灶,成为开创者?注30如果可能,在具体实践中将如何操作?有没有某种普遍的行动模式?在义理上的创获,又需要透过哪些表达形式和社会途径来发出声音,从而传播学说,争取信众,对思想与社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