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统一国语办法案》颁布一百周年
1911年,也就是清王朝的最后一年,清朝学部中央教育会议议决了《统一国语办法案》。这是二十年来切音字运动的重大成果之一,也是中国近代史上政府通过的第一个语言规划的文件。由于历史原因,清政府并不能实施这份文件;但也不能把它仅仅看作清末留下的一纸空文,而是一份具有学术价值和历史影响力的重要文化遗产。因此,在它问世百年之后还值得纪念它,值得认真研究它。
一 《统一国语办法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清朝学部中央委员会有196名委员,张謇为会长,张元济、傅增湘为副会长。宣统三年(1911)六月开会,就学部大臣交议各案进行议决。《统一国语办法案》于当年闰六月十六日(8月10日)第十六次会议议决通过。《统一国语办法案》【1】共有五条,与国语问题最为相关的内容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确定了国音标准
《统一国语办法案》第三条:“定音声话【2】之标准。各方发音至歧,宜以京音为主。京语四声中之入声,未能明确,亟应订正,宜以不废入声为主。话须正当雅训,合乎名学,宜以官话为主。”此条确定的国音标准可以概括为“京音为主,保留入声”。
以北京语音为国音标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明清时代,南京官话一直具有较高的地位。卢戆章《中国第一快切音新字·原序》中有这样的话:
“19省之中,除广福台而外,其余16省,大概属官话,而官话之最通行者莫如南腔。若以南京话为通行之正字,为各省之正音,则19省语言文字既从一律,文话皆相通。中国虽大,犹如一家,非如向者之各守疆界、各操土音之对面无言也。”【3】
卢戆章1892出版《中国第一快切音新字》,开启了切音字运动,被誉为语文现代化的揭幕人。【4】作为厦门人的卢戆章,他认为南京话是官话中最通行者。当时持此看法者不仅是南方人。长白老民1903年在《推广京话至为公义论》中有这样的表述:
“世界各强国无不以全国语言一致为内治之要端,故近年吾国洞达治体者,亦无不深明此理,南省仁人亦多以推广京话为言,今用字母拼京话以助文字所不逮。则惟显宦及名士往往力为反对,非其心之不仁也,盖其见之不明有数端焉!其在北人,则因二百余年常隐然为南人斥吾之陋,故务作高雅之论,不敢言推广京话以取南人讥笑。实则文野之分,自在知识行能,岂在咬文嚼字之皮毛哉!其在南人则狃于千数百年自居文明之故见,以为惟江南为正音,……”【5】
长白老民是旗人,认为南方人千百年来“自居文明”,“惟江南为正音”,而北方人怕被南方人讥笑,不敢表态推广北京话。
上述这两段文字表明,即使到了清朝末年,南京话仍然具有较高权威。语言地位常与政治中心相关。明成祖朱棣于永乐十九年(1421)迁都北京,政治中心逐渐北移。明朝虽然实行两京制度,南京也保留了一整套中央政治机构,有六部、督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等,但这些已逐渐成为政治摆设。清王朝建都北京,作为政治中心的北京话,其地位在明朝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提高。王理嘉先生根据1867年出版的威妥玛(Thomas Francis Wade)的《语言自迩集》和日本汉语教学转向北京话等材料,认为在现实语言生活中,“北京话经历了明清两代的发展,至迟在1850年之前已经获得了官话正音的地位”。【6】
王理嘉先生的结论,描述的是语言生活的现时,但还不完全是语言意识、语言规划的现时。上引卢戆章、长白老民的话,都在1850年之后的四五十年。将语言生活的现实转变为语言规划的现实,是现实到理性的发展;完成这一发展,还往往需要一定的语言规划活动。切音字运动中有一系列关于语言统一的讨论,【7】王照发明的拼写北京音的“官话合声字母”(亦称“简字”)在南北、朝野间发生了巨大影响,1904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等《奏定学堂章程》之《奏定学务纲要》已经要求官话进入教育:
“各学堂皆学官音。……兹拟以官音统一天下之语言。故自师范以及高等小学堂,均于国文一科内附入官话一门。其练习官话,各学堂皆应用《圣谕广训直解》一书为准。将来各省学堂教员,凡授科学,均以官话讲解……”【8】
总之,到了清末,不管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语言规划中,北京话都具有了与南京官话一决高下的资格。1906年,连当年主张用南京话统一全国语言的卢戆章,也改变了主张,提出“颁定京音官话,以统一天下之语言”。【9】《统一国语办法案》把“京音为主”作为国音标准,正是在这一历史关头对这一历史大势的肯定。自此之后虽然不断出现些反复,但百年实践表明,将北京语音作为汉民族共同语的标准音,是符合语言发展方向的。
同时还应看到,《统一国语办法案》以一地语音为主做国音的标准,符合语言规划的通行做法,而且具有可行性。比之两年后的1913年读音统一会用各省代表投票的方式来确定字音的做法,要科学得多。北京语音中没有入声,《统一国语办法案》保留“入声”的决定,历史证明是不成功的,因为各地入声读法差异很大,人们不知道国音的入声具体该读什么音值。《统一国语办法案》之所以要保留入声,是官话传统势力的影响,学术上看是没有理性认识到国音标准必须以一地语音为准,虽然实践上它已经这样做了。将入声逐出国音,国音真正地以北京语音为标准,还需要经历1920年开始的所谓“京国之争”。黎锦熙1923年在《京音入声字谱·叙言》中说:“近来国语界,国音京音不复有争……现在纯粹地准照北京的活人活语而得到了圆满的解决。”【10】1924年,国语统一筹备会讨论《国音字典》增修时,“决定以漂亮的北京语音为标准音”。【11】北京话的国音标准地位,到此时方才确立。
(二)规定了拼音制定的原则与方法
《统一国语办法案》第四条:“定音标。音标之要则有五:一、音韵须准须备;二、拼音法须合公例;三、字画须简;四、形式须美;五、书写须便。无论造新征旧,必以兼合此要则者,方能使用。又须兼备行楷两种。该音标订定后,先在各省府厅州县酌定期限,试行传授,遇有滞碍,随时举报总会修正。修正确当后,再行颁布,作为定本。”
《统一国语办法案》所谓的“音标”,就是后来说的“注音字母”“汉语拼音”。使用“音标”这一术语,界定了这些符号的功能是标音的,它们不具备文字的性质,从而与作为文字方案的许多“切音字”划清了界限。《统一国语办法案》为音标设专条,说明当时已经认识到了音标在标记国音和推行国语中的重要地位。
《统一国语办法案》对音标的规划是相当科学的。第一,在语音上,要求记音准确(须准);第二,在数量上,要求能够完备记录国音(须备);第三,在拼音方式上,要求合乎国际公例;第四,在符号形体上,要求简单、美观、便于书写;第五,在体式上,要有大写有小写(兼备行楷);第六,在符号来源上,可以新造,也可以选用已有的(造新征旧);第七,在推行上,要先试行,修订完善后再颁布定本。
(三)提出了国语的标准及其包含的内容
《统一国语办法案》没有直接定义国语的标准和内容,但是通过对它前三条的分析,可以看出该办法案对国语标准的认识,对国语都包含些什么内容的看法。
第一条提出要进行全国语言调查:“先由学部在京师设立国语调查总会,次由各省提学使设立调查分会,办理调查一切事宜。该会调查之件,分语词语法音韵三项,其余关涉语言之事项,亦一律调查。”
第二条是对调查材料的“选择及编纂”:“各省分会调查后,录送总会,由总会编制部逐加检阅,其雅正通行之语词语法音韵,分别采择,作为标准,据以编纂国语课本,及语典、方言对照表等。”
上引材料很清楚地显示,国语应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的内容:语言调查的内容必须有“语词语法音韵三项”,之后要对“语词语法音韵,分别采择,作为标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国语中明确列出语法一项,是具有学术慧眼的。国人所著的第一部语法著作《马氏文通》,1898年才出版,距《统一国语办法案》的议决只有两年多的时间。《马氏文通》之前,汉语语法著作多是由传教士编写的,国人对传教士的汉语语法著作了解并不多。在讨论国语问题时,资政院议员江谦在宣统二年(1910)的《质问学部分年筹办国语教育说帖》中,才明确有国语中应包含语法的表述:
“各国国语,皆有语法,所以完全发表意思之机能。语法之生,虽原于习惯,而条理次序之规定,则在读本。学部编订此项课本,是否兼为规定语法?”【12】
回顾国语(普通话)的推广史会知道,直到1956年,国语(普通话)才有了明确的语法标准:“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13】
《统一国语办法案》不仅提出国语应包含语音、词汇、语法等内容,而且也提出了国语的标准。第二条要求,总会编制部在检阅各地送来的调查材料时,采择“其雅正通行之语词语法音韵”作为标准,编入国语课本等。第三条指出:“话须正当雅训,合乎名学,宜以官话为主。”所谓“雅正通行”“正当雅训”“合乎名学”等等,概括而言就是一要“雅正”,二要“通行”,类似于当时的北京官话。“雅正”“通行”作为国语的标准,虽显模糊,但也合适。
(四)明确了推广国语的若干措施
《统一国语办法案》在国语推广方面明确了若干主要措施:
措施之一,编纂国语课本、国语辞典(语典)、国语与方言对照表等,为国语推广准备材料。
措施之二,设计音标,为国语推广准备工具。
措施之三,设立国语传习所。《统一国语办法案》第五条专讲“传习”:“先由学部设立国语传习所,令各省选派博通本省方言者到京传习,毕业后遣回原省,再由各省会设立国语传习所,即以前项毕业生充当教员,以此推及府厅州县。凡各学堂之职教员不能官话者,应一律轮替入所学习,以毕业为限。”国语传习所的设立,为国语推广进行了机构、师资、“轮替入所学习”制度等方面的准备。
措施之四,学校设立国语课程,要求教师把国语作为教学语言。《统一国语办法案》第五条还规定:“各学堂学生,除酌添专授国语时刻外,其余各科亦须逐渐改用官话讲授。”【14】把国语推广落实到课程和教学语言上。
二 《统一国语办法案》与切音字运动
《统一国语办法案》之所以能够议决,而且能够达到语言规划领域的如此成就,与切音字运动是分不开的。可以说,《统一国语办法案》就是切音字运动的结晶。
(一)切音字运动促成了《统一国语办法案》的议决
从1892年卢戆章出版《中国第一快切音新字》至1911年的清末20年,出现了影响深远的文字改革运动,即后人所谓的“切音字运动”。切音字运动由民间开始,逐渐有许多官员参与其中,如林辂存、严修、王照、吴汝纶、劳乃宣、端方、周馥、袁世凯等达官贵人,便是切音字运动的积极支持者。有人还上书直隶总督、都察院、学部等,并且还劳动了外务部、军机处等机构,甚至得到当时最高掌权者的过问。
1901年至1911年,清朝进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史称“清末新政”。清末新政中最为浓重的一笔是日俄战争后的预备立宪。1907年7月,光绪皇帝颁布上谕设立资政院;同年10月,要求在各省设立谘议局。1908年8月,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宣布实现宪政的时间表。【15】1910年9月,全国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切音字运动早期的社会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切音字对于普及教育、国家强盛的作用上。随着预备立宪的政治改革和议会制度的设立,切音字运动开始议论切音字与宪政的关系,特别是与选民资格的关系。支持切音字的主张进而由官员呼吁发展到民意代表上书。
资政院议员江谦的《质问学部分年筹办国语教育说帖》,联署者32人;庆福等满族人士联署的《陈请资政院颁行官话简字说帖》,联署者超过百人;韩德铭等人的《陈请资政院颁行官话简字说帖》,联署者竟然达到189人。资政院特任股员会股员长严复,对直隶官话拼音教育会江宁程先甲等、四川刘照藜等、天津韩德铭等、度支部郎中韩印符等、掌山东道监察御史庆福等共六件陈请推行官话简字书的说帖进行审查,形成了《审查采用音标试办国语教育案报告书》。南方之南京,北方之保定、天津、北京,是当时推行切音字的活跃地区,他们办学堂、组织“简字研究会”、印书印报,仅拼音官话书报社就发行六万余卷。
在官民互动中,在议场内外的互动中,切音字运动形成了当时有相当影响力的文化风潮。切音字运动的大量实践,相关的议论和说帖等,终于促成了清政府的《统一国语办法案》。
(二)《统一国语办法案》对切音字运动的成果集成
切音字运动的主要旨趣虽然是设计、推广切音字,但其理论、其活动却远远超出了文字领域。李宇明《清末文字改革家论语言统一》一文,曾经将切音字运动的主张归结为:1.字画简易;2.字话一律;3.语言统一。【16】这些主张,在卢戆章《中国第一快切音新字·原序》中已见端倪:
“窃谓国之富强,基于格致。格致之兴,基于男妇老幼皆好学识理。其所以能好学识理者,基于切音为字。则字母与切法习完,凡字无师能自读,基于字话一律,则读于口遂即达于心,又基于字画简易,则易于习认,亦即易于捉笔,省费十余载之光阴。将此光阴专攻于算学、格致、化学以及种种之实学,何患国不富强也哉!……又当以一腔为主脑,……中国虽大,犹如一家。”【17】
“字画简易”要求文字简单便捷,这一主张带来了各种“切音字”方案,并为后来的注音字母、汉语拼音方案的产生以及汉字简化等,做了理论和实践的铺垫。“字话一律”的逻辑延伸就是要求口语与书面语一致,实为后世白话文运动的先声。“以一腔为主脑”,就是要用最通行的官话统一全国语言,这开启了国语运动的先河。《统一国语办法案》的主旨是国语统一,它充分吸收了切音字运动关于语言统一的成果,如“国语”的名称、国音的标准、推广国语的措施与步骤等等。就此而言,可以说《统一国语办法案》是切音字运动的集成之作。
(三)《统一国语办法案》摒弃了切音字运动的文字主张
《统一国语办法案》没有采纳切音字运动的文字主张。切音字的主要提倡者,早年是希望用切音字取代汉字,但是一直受到维护汉字正统地位者、特别是清朝学部的批评抵制。后来,切音字提倡者改变了策略,把切音字的功能定位于“补助汉字”,而不是取代汉字,甚至还“言不由衷”地把汉字吹捧一通。用切音字补助汉字的主张可以概略表述为:1.有文化者用汉字,没文化者学习切音字,即所谓用汉字教“秀民”以造人才,用简字教“凡民”以开民智。2.由于切音字可以为汉字注音,所以“凡民”还可以通过切音字再学习汉字。例如劳乃宣1910年《致唐尚书函》:
“窃闻教育之道,其用有二:一在造人才,一在开民智。造人才者教秀民,开民智者教凡民。天下秀民少而凡民多,秀民有教而凡民无教。……夫我中国文字,有形、有声、有义,孳乳相生,文成数万,闳括万有,贯通天人,为环球所莫及。然其精播在此,其繁难亦在此,故优于教秀民而拙于教凡民。……独京师官话字母,完美便用,为诸家之最。弟于乙巳岁在金陵得此谱,深赏之,但惜其专用京音,于各省方音尚未包括,因以其谱为本,而增益母韵声为宁音一谱,吴音一谱,请诸江督周公,设简字学堂于江宁省城。以方音为阶梯,以官音为归宿,奏明立案,行之数年,毕业多人,成效颇著,其足为教凡民之利器,确有明征。” 【18】
再如潘籍郛1907年《推行简字非废汉文说》:
“凡民识汉文难而行简字易,军学商政诸界与民皆有关系而议推行简字,所以冀民智之开通,教育之普及,毋使上下贵贱之情或有闭塞而隔阂也。夫军学商政诸界中人,不过于汉文外增识简字一类。……北洋简字已出报年余,凡诏谕暨天文、舆地、人伦、历史、姓名寻常有用之字,莫不旁注汉文。其意欲使人由简字以略识汉文也。然则吾议推行简字,亦谓识汉文识简字可以各行其是,可以并行不悖,可以使简字与汉文相因相成而不相刺谬。非谓人人学简字直可以废汉文也。”【19】
三如劳乃宣1909年《奏请于简易识字学塾内附设简字一科并变通地方自治选民资格折》:
“顾或者虑新字盛行,有妨古学,不知我国文字肇自圣神,有形、有声、有义,传心载道,万古常新,断无磨灭之理。简字有声无义,仅足以代口语。义理之精微,经史之渊雅,仍非汉字不可,简字万不足以夺之。日本之有假名已千余年,而汉字至今盛行,毫无所损,是其明证。今请于简易识字学塾内附设此科,本塾正课仍以用学部课本教授汉字为主,简字仅为附属之科,专为不能识汉字者而设,与汉字正课并行不悖,两不相妨。盖资质不足以识千余汉字之人,本无识字之望,今令识此数十简字,以代识字之用,乃增于能识汉字者之外,非分于能识汉字者之中也。汉字正课,极其功效,能令百人中五人识字,而此附属之课,能令不识汉字之九十五人,皆识简字。则百人皆识字矣,不尤足为教育普及之助乎?若专学简字之人,能兼识汉字数百数十,则更为有用,亦可量其资质,酌加教授。且汉字以形为主,故多而难识;简字以音为主,故少而易识。既识简字,即可以简字注汉字之音,则汉字亦易识矣!是简字非特无妨汉字,且可补助汉字,为识汉字之门径也。”【20】
尽管如此,不少人仍然担心切音字会“觊觎”汉字的宝座,不能让它冠以“字”名。1910年资政院特任股员会股员长严复在《审查采用音标试办国语教育案报告书》中,仍根据“有补助教育之利,而无妨碍汉文之弊”为宗旨,审慎地将“简字”正名为“音标”:
“简字当改名音标。盖称简字,则似对繁体之形字而言之;称推行简字,则令人疑形字六书之废而不用。且性质既属之拼音,而名义不足以表见。今改名音标,一以示为形字补助正音之用,一以示拼音性质,与六书性质之殊。”【21】
《统一国语办法案》第四条“定音标”,既吸收了切音字运动关于简字在推行国语中的作用的探讨,又继承了官方(包括严复《审查采用音标试办国语教育案报告书》)维护汉字正统的态度,不称“简字”而称“音标”。
此外,《统一国语办法案》关于设立国语调查总会、分会进行全国语言调查的办法,关于以“雅正通行”作为国语标准,关于编纂方言对照表的主张等,也都超出了切音字倡导者的思想范围。
三 《统一国语办法案》的历史影响
《统一国语办法案》议决诸事,即使用今天的学术眼光看,也具有很高的语言学水平,具有语言规划的系统思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它在语言规划方面的意义可以从直接影响和长远影响两个方面看。
(一)对民国初年语言规划的直接影响
《统一国语办法案》议决在清朝之最后一年的1911年,清政府已经没有时间来实施它。但是就在1912年(民国元年7月10日),“中央临时教育会议”就召开了;在议决的23件提案中,就有《采用注音字母案》。倪海曙认为:“这决议案可说是清末的‘中央教育会议’所决议的《统一国语办法案》的移花接木。”【22】“移花接木”四字是批评“采用注音字母案”不进行文字改革,但这句话也反映出清末民初两个决议案之间的联系。
1912年12月,教育部根据“中央临时教育会议”的《采用注音字母案》,制定《读音统一会章程》。《章程》第五条规定:
“一、审定一切字音和法定国音,二、将所有国音均析为至单至纯之音素,核定所有音素总数,三、采定字母,每一字母均以一字母表之。”【23】
这些规定,显然是“落实”《统一国语办法案》的审定国音和确定音标两项任务。
1913年(民国二年)2月25日,“读音统一会”在北京召开,审定了7100多字的国语读音【24】,产生了注音字母方案,议决了《国音推行办法》。《国音推行办法》共有七条:
“一、请教育部通咨各省行政长官饬教育局从速设立‘国音字母传习所’,令各县派人学习。毕业回县,再由县立传习所,招人学习,以期推广。
二、请教育部将公定字母从速核定公布。
三、请教育部速备‘国音留声机’,以便传播于各省而免错误。
四、请教育部将初等小学‘国文’一科改为‘国语’,或另添‘国语’一门。
五、中学师范国文教员,必以国音教授。
六、《国音汇编》颁布后,小学课本应一律于汉字旁添注国音。
七、《国音汇编》颁布后,凡公布通告等件,一律于汉字旁添注国音。” 【25】
这七条,可以看作对《统一国语办法案》有关“传习”内容的细化。
参加读音统一会者,多是当年积极参与切音字运动的人士,如王照、王璞、卢戆章、马体乾等;讨论的内容也基本上就是《统一国语办法案》的有关内容。因此就某种意义而言,可以把民国初年的“读音统一会”,看作1911年清朝学部中央教育会议讨论《统一国语办法案》会议的继续。正如王均主编的《当代中国的文字改革》中所说的:
“这个决议通过了,但只是一纸空文,不能实施。辛亥革命以后,民国的教育部决定召开‘读音统一会’,才把切音字运动的原班人马召集在一起,实现了清末资政院的‘决议’精神,制定出一个注音字母方案。”【26】
民国教育部1918年11月23日正式公布注音字母。当时的教育总长傅增湘签署的《教育部令第七五号》,是这样开头的:
“查统一国语问题,前清学部中央会议业经议决。民国以来,本部鉴于统一国语必先从统一读音入手,爰于元年特开‘读音统一会’,讨论此事。经该会会员议定注音字母三十有九以代反切之用,并由会员多数决定常用诸字之读音。呈请本部设法推行在案。”【27】
这些话也表明了《统一国语办法案》对民国初年这些活动的直接影响。
(二)对后世的长远影响
《统一国语办法案》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在《统一国语办法案》之前,国家的语言政策基本上是隐态的,是通过语言意识和语言实践来体现的。《统一国语办法案》是用国家文件的方式来明确国家语言政策。受此影响,其后百年以来的国家语言政策,不管是民国时期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都采用显性的表现方式,用国家文件明确表述。语言政策由隐性到显性,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语言规划的行进路向。
《统一国语办法案》的许多规定,对后世的影响也是深刻的。例如:
1.提出了国语的“通行、雅正”标准,明确国语应包括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
2.确立了北京话在国语中的地位。
3.重视音标在国语推广中的重要性,科学论述了音标应具有的特点。
4.重视教育在国语推广中的重要地位,编写国语教科书,培训国语教师,设置国语课程,并且提出了将国语作为教学语言的主张。
5.重视词典编纂工作,并且提出了国语词汇与方言词汇的对照。
6.重视专门的语言机构在国语标准制定和推行中的作用,例如为做好语言调查成立国语调查总会及各省的调查分会,为培养国语师资而成立各级国语传习所。
7.提出音标制定出来应先试行,经修正后再正式颁布。这虽然是就音标制定讲的,其实符合语言规范标准的制定规律;此后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都重视“试行”环节。
8.主张通过语言实际的调查研究来确定国语标准,实乃语言国情调查之先声。
有些主张或办法,一直为后代所遵循,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例如教育、词典、音标、专门语言机构等在国语推广中的重要作用等。有些主张或办法,在后代的语言规划中进一步得到细化或完善。例如国语以北京话语音为标准音,割除留下的“入声”尾巴;例如对国语“通行、雅正”标准的进一步明确,对国语语音、词汇、语法等内容的完善等。而有些主张或办法倒是很晚才开始提到语言规划的议事日程上,甚至到今天还没有完成。例如语言调查,在20世纪50年代之前都是零散进行的,50年代之后才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但是直到今天语言国情调查的任务还没有最后完成,有些地区的语言面貌仍然不是很清楚,全国方言对照表的编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再如教师都会讲国语、学校各科都用国语作为教学语言的要求,在今日的西部和农村地区还有一定差距。
总之,国语统一的规划与举措,未因朝代更替而终止。《统一国语办法案》充分吸收了清末切音字运动的成果,开启了政府规划语言文字的首例,并形成了百年传统。百年来中国的语言规划,有很多内容都是在完成它提出的任务,有很多举措都受到它的启发,而它提出的全国语言调查、将国语作为教学语言等任务,时至今日尚未完成。
屈哨兵先生指出:“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开启了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语言规划的大门。”并“对当时学部中央教育会会员决议通过的‘统一国语办法案’表示一种历史的尊重”。【28】这是很有道理的。当然,今日纪念《统一国语办法案》,除了科学评价它的历史贡献和对当事人表示历史的尊重之外,更应当尽力做好当今的语言规划,推进当今语言文字事业的科学发展,并努力通过语言规划来促进社会和谐,来促进人类的语言沟通和文化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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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长安 2000 《语文现代化先驱卢戆章》,厦门大学出版社。
于锦恩 2007 《民国注音字母政策史论》,中华书局。
[原载《澳门语言学刊》2012年第1期]
【1】 见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143~144页)。
【2】 这里的“音”指的是语音,“声”指的是声调,“话”大约指的是词语、句子等。严格说,声调是语音内容之一种,两者有包容关系;语音与“话”属于不同层面的概念。将“音、声、话”并列统举,显然并不合适,但在清末,现代语言学在中国尚未建立,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可以理解的。
【3】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3页)。
【4】 若要全面了解卢戆章,可参见许长安(2000)。
【5】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34页)。
【6】 王理嘉(2003,7页)。
【7】 参见李宇明(2003)。
【8】 转引自璩鑫圭、唐良炎编(1991,499页)。
【9】 卢戆章《颁行切音字书十条办法》,见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73页)。
【10】 转引自王理嘉(2003,26页)。
【11】 转引自王理嘉(2003,27页)。
【12】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117页)。
【13】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见费锦昌主编(1997,221页)。
【14】 这显然是吸收了1904年张百熙、荣庆、张之洞等《奏定学堂章程》的一些规定。
【15】 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计划在1909年召开各省立宪会议,1910年召开全国立宪会议,1917年召开国会。
【16】李宇明(2003)。
【17】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2—3页)。
【18】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113~114页)。
【19】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76页)。
【20】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106~107页)。
【21】 转引自文字改革出版社(1958,134页)。
【22】 倪海曙(1948,66页)。
【23】 转引自倪海曙(1948,66页)。
【24】 先审定了清李光地等的《音韵阐微》中的6500多个汉字的标准国音,后又审定了600多个俚俗及外来学术新字的国音。
【25】 转引自黎锦熙(1933,70页),个别处做了技术更正。
【26】 王均主编(1995,15页)。
【27】 转引自黎锦熙(1933,38页)。
【28】 屈哨兵(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