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与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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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与金融监管——大数据视角下金融监管平台创新

丁志勇  马  杰  封世蓝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加速发展、利率市场化的快速推进、资本约束的日趋强化和风险压力的逐步加大,如何在业务广、差异大、创新多的特殊复杂环境下,有效地解决好简政放权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金融监管的简政放权关键是要处理好减什么内容、减哪些政、减哪些权、依据何在、作用何在。对此,金融监管的简政放权要依托大数据、智能化的“最先一公里”监管决策体系和“最后一公里”战略传导体系,助力大数据监管、直通式服务,把简政放权与监管落地有机结合起来,使金融监管的简政放权真正转变为金融业的效益优势、效率优势和竞争优势,服务于中国金融业全球化发展战略。

一、 简政放权与金融监管关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经济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持续的GDP高速增长创造了经济发展的奇迹。截至2015年年末,中国GDP达67.67万亿元,较2014年增长6.9%,稳居世界经济第二位。但不可忽视的是,世界经济金融环境日趋复杂,世界经济金融总体保持低迷发展态势,地缘政治的恶化也导致部分区域发展滞后,国内外经济金融发展的众多不确定因素势必会影响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因此,面对中国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发展更趋平稳、金融创新日益多元的诸多挑战,迫切需要持续进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使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有力地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简政放权就是同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放管结合”。如果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过多、管得过死,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势必造成金融市场发展受到遏制,不利于金融市场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果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简单地放权,或把权力一放了之,这样就容易形成盲点,不仅发挥不了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还会对金融市场发展起到抑制作用,违背了简政放权的初衷。金融监管的简政放权关键是把不该政府管的要合理放权,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明确“管什么”和“怎么管”。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是权责机制。真正解决金融市场良性发展和有效监管问题,首先要持续进行简政放权,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主体作用,将金融市场的事前审批、事中跟踪、事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金融市场发展中寻租空间的出现。对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谁审批、谁负责”的机制,把金融市场规范、稳健发展与监管机构问责有机结合起来。

“放”关键是放得下、接得住。简政放权是让政府削自己的权,必然会遇到各种有形无形的困难和阻力,既有“最先一公里”的战略决策问题,也有“中间一公里”的肠梗阻问题,还有“最后一公里”的执行落地问题。面对诸多困难和问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大数据系统和智能化工具服务于简政放权,真正简出活力、放出效率,建立适合中国金融市场要求的监管模式。“放得下”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减权、放权,搭建金融市场自主调节的良性体系,对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审批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充分激发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切实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接得住”是金融市场的监管权力既要放还要接,金融监管权力不能悬空,接不好会导致放不下,放的不合理,这就要求科学定位简政放权的金融监管事项,保证金融监管权力放得下、接得住。

“管”关键是管得好、创新管。简政放权可以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主体的作用,但也存在市场经济秩序不规范,金融市场主体不讲诚信,侵犯客户利益时有发生,金融市场的违法行为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扭曲效应,严重制约诚实守信经营者和金融市场主体发展,简政放权的正能量就会大打折扣。“管得好”是在简政放权后,政府要更多转为金融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把金融市场管住、管好。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强化法治、公平、责任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规则、流程和标准,使金融市场主体明晰界限、依法监管,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当好裁判员,不犯规的不去打扰,轻微犯规出示黄牌警告,严重犯规出示红牌罚下。“创新管”是要创新金融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平台,把一行三会的监管事项全部放到平台上来,推进一行三会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金融监管,形成金融监管合力,避免金融监管的交叉重复和留有盲点。要积极推进“智能监管”,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大数据+金融监管”模式创新,加快实施金融监管部门间、上下级间的金融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打破金融监管信息各自为政的问题,推进社会统一的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构建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让失信金融机构无处躲藏,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简政放权要“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改革创新”,金融监管的简政放权要解放思想、凝聚共识,主动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常态,正确处理好金融监管与简政放权的复杂关系,金融监管、简政放权的作用都不容忽视,金融监管与简政放权必须并重,既不能简单地把金融监管权力下放,也不能把应由金融市场发挥主体作用的事项管死。金融监管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用的,必须与简政放权密切联系起来。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实践证明,面对金融机构审批的权力都会去争,一旦出现问题,各审批部门都相互推诿,无法准确界定监管责任,在新型金融市场领域和交叉业务领域尤为突出。在金融监管方面,无论采用哪种具体的行政安排,都要从发挥金融市场主体作用的视角辅以必要的结构性安排。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说明,盲目依靠金融市场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金融监管是无效的,会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只有建立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依托大数据技术建立智能化、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平台,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稳定,从而有效地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全球金融监管模式比较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金融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构建新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金融危机意味着政府监控和市场配置的严重失调,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失败和变革,只有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基本方针,协同推进金融监管、金融调控、金融布局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配套的改革,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下面重点探析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金融监管模式。

(一) 美国模式

2008年金融危机前美国采用分业金融监管模式,监管主要由美联储(FR)、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等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建立以美联储为中心、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为中枢的宏观审慎监管架构。美联储监管集团控股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支付清算系统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严格的资本要求、流动性要求、压力测试、交易对手信用限额等审慎标准,保证审慎监管决策权与执行权的有效分离,及时收集被监管机构的信息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有效监管。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体系的参与者,重点识别系统性风险和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负责认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识别危及金融稳定的各类风险因素,仍然延续分业监管的模式和格局,但重点关注金融监管的空白地带。

(二) 欧盟模式

欧盟是世界上重要的经济体,有17个成员国在统一货币政策基础上使用欧元货币,欧盟已成为全球金融体系发展的核心力量,有8 000多家货币金融机构,资产总和达50万亿欧元。欧盟有多家大型银行和金融控股集团,有14家已入选全球系统重要银行,7个国家是巴塞尔委员会的创始成员国。在宏观审慎监管上,欧盟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职能,由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具体负责监管事务;在微观审慎监管上,欧洲银行管理局(EBA)负责银行业的监管,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三个机构之间有良好的沟通协作监管机制。

(三) 英国模式

2008年金融危机前,英国金融监管框架是由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管理局等三方负责,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的稳定,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金融机构准入审核、监管方法制定和执行,财政部负责法律和制度框架的管理,这种架构忽视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2010年英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创新,采用混业金融监管模式,取消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审慎监管局(PRA)和商业行为监管局(FCA),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健和微观审慎监管,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金融机构给消费者提供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在英格兰银行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和应对系统性风险。新成立消费者保护与市场管理局(CPMA)和经济犯罪局(ECA),负责金融服务与经济类案件的管理。

(四) 新加坡模式

新加坡银行体系由金融管理局(MAS)和商业银行组成,金融管理局在良好的金融环境和金融制度下履行中央银行和政府金融代理的职责,对全面银行、离岸银行、批发银行进行监管。新加坡采用统一集中的混业金融监管模式,重点以维护金融稳定为目的,以风险监管为核心,金融管理局依托银行监管、保险监管、专业风险监管、复杂机构监管和谨慎政策管理等方式对金融业进行审慎监管。金融管理局从监督、管制和市场三个方面实施监管,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审计及联合监管上实施监督,在金融许可证发放、审慎监管上实施管制,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上充分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实施监管,重点关注风险性监管,注重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实施审慎会计原则与审慎监管。

(五) 澳大利亚模式

澳大利亚实行双峰监管模式,监管机构是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审慎监管局负责制定标准,防范、评估和预警金融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的动态平衡,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监管的金融资产占金融体系的80%。证券和投资委员会监管企业、市场和金融服务,把金融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机构、期货交易机构、养老基金公司、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作为监管对象,加强证券公司的审慎监管,监管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履职情况,评估金融市场的运营公平、有序和透明情况,监测金融服务业务,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健、持续发展。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监管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的协调和秩序。澳大利亚的财政部、储备银行、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构成金融监管委员会,通过开放信息交流、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应对金融系统的各类风险。

从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模式来看,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的经验都可以借鉴,打破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避免“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问题,关键是要充分考虑新模式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能力,是否能够建立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和统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审慎监管政策框架。

三、 中国金融监管模式探析

面对中国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过剩行业的经营压力凸显,金融业不良贷款也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如何构建适应中国金融业的金融监管模式、通过有效监管来防范中国金融业风险是当前重点思考的问题。

(一) 机构监管

当前,伴随着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日益凸显,单纯的机构监管模式已不适应金融全球化发展的需要。机构监管主要是依据金融机构类型建立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是典型的专业化机构监管模式。2013年1月1日是巴塞尔Ⅲ的实施第一年,进入杠杆率监管的并行期,2015年1月1日实施流动性覆盖率,2016年1月1日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要求。中国在利率市场化和经济新常态环境下,实施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迈出了实施巴塞尔Ⅲ的步伐,银行监管的目标更加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和银行业的公平竞争。银行类金融机构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监管,统一监管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研究制定银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依据法律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实行并表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和健康运行。证券类金融机构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监管,统一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维护市场稳定和合法运行,研究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监管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等事项,监管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等事项。保险类金融机构属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保险市场,研究制定商业保险的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市场稳定,建立保险业风险管理和评价预警体系,促进保险业公平竞争、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 功能监管

金融全球化已成为当前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伴随而来的金融监管体系也要适应金融全球化的变化。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由原来的“单一模式”向“混业模式”转变,这必然要求金融监管模式“因需而变”。功能监管主要是按照金融活动的业务性质进行统一监管,针对相同的业务种类实施统一的监管,如金融业务分为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基金业务等,功能监管不区分业务种类所属的金融机构,有效避免金融监管的真空和盲点。功能监管的协调性和效率性较高,对金融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整体风险可以判断,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个金融机构可以承担多种金融功能,功能监管就是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模式,重点关注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来确定相应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规则,减少职能冲突、交叉重复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有助于金融创新,制定的监管标准容易统一,监管的金融功能相对稳定,便于跨区域、跨国家的监管合作,监管方式与金融功能只要完全对应,就可以达到有效金融监管的目标。

(三) 双峰监管

当前,中国金融市场已逐渐成熟,呈现全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由于金融市场面临不发达、不完善等诸多问题,这就需要依托双峰监管模式来监督金融市场和所有重要的金融机构。“双峰监管”体系是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双分离,突出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合法权益,构建了独立的行为监管体系。审慎监管分为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是限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采用逆周期资本缓冲、资本附加、流动性附加、动态拨备、动态贷款价值比等工具;微观审慎监管是限制金融机构的个体风险,采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比率等工具。在2008年以前,全球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是通过单个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来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就是典型的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事件让大家认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不能有效地防范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需要用宏观审慎监管来管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必须依托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组合。行为监管是一种以监管有效性和监管效率为目标的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从金融消费者视角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正义,培育金融机构诚实守信的金融伦理和文化。基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地位和金融产品服务的内在特性,对于金融市场的反竞争行为、不当市场行为、信息不对称和系统不稳定等市场失灵现象,最低限度的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抑制,需要建立专门的行为监管机构——金融行为监管局来保护消费者,对金融风险和偏离行为进行提前干预,对行为风险进行及时处置,采取有效的监管策略确保行为风险得到控制。行为监管包括机构监管、产品线监管和响应监管等三个方面,机构监管重点从单个金融机构视角评估金融消费者保护状况,产品线监管重点从涉及的业务、产品进行功能性监测,响应监管重点从消费者反馈、风险事件受理来实施行为监管。

(四) 监管模式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造成重创,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以及金融监管模式、方法和工具形成前所未有的挑战,金融危机事实证明在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下存在着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叠的现象。当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模式导致监管分割,政策不衔接,容易造成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的问题,从而积累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架构已不适应金融全球化、业务多元化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完善货币政策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来消除金融监管盲点和监管套利,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从国内外金融监管模式和发展历程来看,中国金融监管框架不宜短期变化较大,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进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与变革,通过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联合监管,依托大数据金融监管决策系统,来实施有效的“多层+双峰”监管新模式。第一,在坚持分业监管模式的条件下,持续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与中央银行的统一监管,搭建监管协调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第二,以各金融监管机构为基础,建立“中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形成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联合监管体系,有效实施金融监管。第三,由“中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搭建金融监管组织框架,明确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职责,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监管、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金融生态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由“三会”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机构行为监管,并明确地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三会合并为“金融监管委员会”。第四,最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双重”监管新模式。第一层是建立“中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第二层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三家具体金融监管机构,第三层是相应的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双重是监管职能机构分为审慎监管机构和行为监管机构,三会负责审慎监管,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保护局负责行为监管,构建中国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委员会、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保护局的管理架构。

金融危机让我们认识到,以特定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为重点的监管方法已不能适应大数据模式下金融监管需要,金融市场的持续创新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即使意识到金融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平台和工具,不能及时解决金融市场发展的问题。

四、 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创新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仅仅对金融监管机构管理模式改革已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需要,这就迫切要求建立“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来有效助力金融监管模式,依托智能化、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平台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近几年来,随着大数据价值发现理论、协同自组织理论、产权界定理论、资本要素理论、维基创新理论、管理决策理论的日臻完善,以及多源异构数据集成挖掘和个性化价值测度理论的相互融合,特别是21世纪以来大数据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广泛应用,迫使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一场革命,金融监管机构依托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对机构、功能、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大数据进行价值挖掘,提升金融监管决策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动态性,从而使金融监管体系进入到大数据驱动下的全景式管理模式,管理决策中各参与方角色用多元、交互的信息流建立情景统计预测模型,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构建多源异构及非结构化的关联、融合、分析平台。当前,国内外对大数据驱动下的金融监管平台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国外对大数据驱动下金融监管平台的实践研究较为广泛,主要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从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两个方面构建强大的企业级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进行分类管理、聚类分析,结合各领域的管理应用理论和模型,构建满足金融监管需要的智能管理决策模型,实时展示金融机构的监管数据,为金融监管体系发展奠定基础。国内对大数据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应用还处在发展阶段,在不同领域和监管业务条线构建企业级数据库,在金融机构报表统计、数据报送等方面得到较多应用,但在各监管业务条线的大数据整合、交互和智能挖掘等方面还处于探索阶段。

金融监管机构要完成主要业务系统数据进入企业级数据仓库,以独立数据集方式建立明细数据、综合统计、智能筛选、监管模型、问题诊断等系列应用,金融监管平台服务于各监管业务条线的管理决策,通过大数据与监管模型的组合应用来助力金融监管,助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一,监管技术。在大数据技术条件下,需要依托监管手册和监管程序,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效结合,借助大数据技术和监管模型来实现有效监管,消除监管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和差异,确立最优监管模式,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服务金融机构的稳健、合规、持续的发展。第二,监管方式。监管机构要在风险监控、模型使用、估价管理等方面进行不断优化,借助大数据技术和监控模型构建金融市场风险监控架构,改善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方式,运用金融风险评级系统客观反映金融业的发展状况。第三,并表监管。在当前监管条件下,要依托大数据技术把各监管机构的报表实施并表,尤其是对金融控股集团要进行有效的并表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大额风险敞口、贷款的监管口径和要求,建立科学、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面对国际国内金融业形势与监管要求的变化,原有金融监管模式受到挑战,需要依托大数据驱动下的混业监管、功能监管和双峰监管的理念,借助大数据的金融监管平台支持金融业价值创造的管理范式,构建自上而下的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全面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大数据的金融监管体系需要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大数据管理决策工具,着力构建易用、便捷的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使7×24小时的金融监管服务成为常态,报告频度和时效性不断提升,搭建起可视化、移动化、智能化、集成化的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提供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与信托业于一体的金融监管解决方案,全面服务于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国家战略。当前,大数据普及与信息安全性的矛盾更加突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解决好金融监管体系开放融合与安全性的有机统一,是今后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互动创新将成为金融监管平台建设的主要方法,互联网思维和大数据管理营造出“大小机构平等”、“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同权”的良好氛围,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和外部的界限更加模糊,金融监管一体化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同时,大数据与金融监管的融合将更加紧密,监管披露将更加规范,金融监管无处不在,从金融监管战略制定到战术执行,乃至具体到每个行业、每个业务、每个机构,大数据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导向将更加明确。

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将融合新科学管理理论、价值创造理论、战略规划理论、决策理论、组织理论、系统理论等管理理论,准确把握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实施路径,有效支持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为金融监管体系构建一体化、智能化的平台提供强大支持。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以打造国际一流为愿景目标,通过综合化金融、集团化管理、国际化发展不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构建一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进行约束固化,这一平台必须与金融监管改革创新相适应、与金融业务发展相匹配、与金融体制机制相同步,并体现分工协作、互利共赢的金融监管理念。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将从金融市场管理的问题导向视角展开,从剖析问题入手,寻找“焦点”;从监管业务入手,寻找“重点”;从专业特色入手,寻找“亮点”。从金融监管的全面性来看,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空隙,没有哪一个监管机构有责任和能力监管整个金融体系。间接融资在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主导作用逐渐下降,直接融资不断兴起,金融市场复杂性、脆弱性和不透明性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这需要依托大数据技术收集、整理、分析、评估金融监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大数据技术能够按照金融监管体系的要求,通过金融监管平台的监管视图展示和整合各类金融监管信息,对各类金融监管数据进行客观、全面的反映,综合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活动,为不同层级金融监管者提供管理决策支持,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

大数据金融监管平台包括管理一体化、决策一体化、数据一体化、系统一体化、业务一体化的五位一体的管理架构。第一,管理一体化。管理一体化是通过集合金融监管平台各个业务条线数据,建立智能化、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包括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岗位类别、职能分工和人员配置等诸多内容,也包括金融监管平台各个业务条线及相关参与主体的资源配置和相关关系。管理一体化可以构建混业监管、功能监管和双峰监管的配套机制,根据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建立基于金融监管的联动分析管理体系,建立基于大数据金融监管的战略传导体系,真正服务于金融业的健康稳健发展。第二,决策一体化。决策一体化是金融监管机构众多业务条线组成的大数据网络,收集、整理、加工各业务条线的金融监管决策信息,各级金融监管的执行者依据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管,大数据驱动下的监管决策可使各业务监管条线分工协作,把各业务监管条线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克服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决策一体化的核心是如何处理好金融监管决策中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实现金融监管整体利益与各业务监管条线局部利益的耦合,搭建起基于数据分析的监管决策支持体系,满足金融监管未来发展的需要。第三,数据一体化。数据一体化是由金融监管机构各个业务系统组成的大数据信息构成,通过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加工和数据存储,使金融监管机构对数据进行变革,由局部数据向全局数据变革,由结果数据向过程数据变革,由总量数据向明细数据变革,数据加工由样本数据向全局数据变革,金融监管决策由基于样本数据的主观决策为主,向基于全局数据的科学决策变革。金融监管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进行实时传输,依托计算机技术进行海量数据加工计算,依托云存储技术低成本运营,真正实现监管数据的一体化。第四,系统一体化。系统一体化是通过不同监管业务系统模块之间的集成,打破系统之间功能分割、数据分离的状况,实现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系统一体化在技术手段上将业务系统、监管系统、报表系统、数据仓库等结构化和非结构化信息进行一体化整合,解决各业务监管系统长期以来数据来源分散、系统重复开发、数据口径不一等实际问题,实现系统数据的集约化、自动化和智能化,为金融监管需求与供给的良性耦合提供保障。第五,业务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是根据金融监管需求进行数据供给和业务模型整合,从整体的视角审视监管需求,不同业务监管条线通过分工协作进行业务整合,以减少金融监管过程冗余环节和流程为目标,避免金融监管被人为分割、重复监管的问题,降低监管机构的成本和费用,在满足金融监管需求的前提下,实现金融监管投入的最小化,构建基于事中事后金融监管的一体化服务支持体系,实施过程管理、监管优化等改革,建立以服务金融发展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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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志勇,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杰,中国金融杂志社;封世蓝,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