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海洋政策调整对传统海洋经济的影响
通常所说的传统海洋经济指的是人类在海洋中以及以海洋资源为对象所进行的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活动,包括海洋渔业、海洋盐业、海洋交通和海洋贸易等诸多领域。浙江海域辽阔,海岸线绵长曲折,多港湾和岛屿,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自古以来“会稽数郡,川泽沃衍,有海陆之饶,珍异所聚,故商贾并凑”52。但应当看到,受清政府海洋政策的影响,入清以来浙江沿海地区传统海洋经济的发展还是比较缓慢的。
(一)渔业生产
浙江拥有中国渔业资源最为丰富的舟山渔场。舟山渔场位于浙江东海海域,面积约有 14350 平方海里。舟山渔场水产资源丰富繁多,约有鱼类 365 种,虾类60
种,蟹类11 种,海栖哺乳动物20 余种,贝类 134 种,海藻类 154 种。其中属暖水性鱼类和暖温性鱼类分别占 49.30%和47.50%,冷温性鱼类比重则相对较小。其中以带鱼、大黄鱼、白姑鱼、鲳鱼、小黄鱼、蓝点马鲛、绿鳍马面鲀、鳓鱼、鲐鱼、鲹鱼、海蜇、乌贼、太平洋褶柔鱼、梭子蟹、细点圆趾等水生动物著称。在浙江沿海,不论是大小渔船,只要出海,便有所得。这些水产不论是稀有的还是常见,都可以让这一带的渔民们旱涝保收。像珊瑚、玛瑙、夜明珠、砗磲、玳瑁、鲛鮹等这些极为稀有的货物,都可以从海洋中获得,有的甚至价值连城,颇丰的利润驱使浙人“穷日夜之力,以逐锱铢之利,而遂忘日夜之疲瘁也”53。浙江沿海的渔民们捕鱼的船队数量、规模庞大,桅杆数量每天可达数兆,远远超过淮北、胶东、登州以及蓬莱地区。另外,浙东一带渔民,不仅能够根据时令按季节来进行水产的捕捞,而且还能对捕捞到的水产进行进一步的深加工,以尽其利。陆容在《菽园杂记》中有这样的记载:“浙东温、台、宁波近海之民,岁驾船出海,直抵金山、太仓近处网之……温、台、宁波之民,取以为鲝,又取其胶,用广而利博。”54
但是,明清以来统治者出于政权稳定的需要,渔政管理的重心偏于避免海洋社会的主体—渔民“因失其生理转而为盗”,从而影响王朝的统治。在他们看来,渔业经济只是蝇头小利,无足轻重。
雍正六年(1728),雍正就两广总督孔毓珣请求宽限渔船梁头以便渔民能出远海作业的奏议,毫不含糊地朱批:“禁海宜严,余无多策,尔等封疆大吏不可因眼前小利而遗他日之害,当依此实力奉行。”55另外,为了严禁渔船私自下海,清政府还采取了“连舯互结”的方式,即“渔船出洋必取十船连舯互结,一船为匪,九船定行连坐”56。总之,清政府实施的各种禁海措施抑制了沿海渔业经济的发展。
(二)盐业生产
在传统社会中,盐业封建王朝加强中央集权、获取稳定税入,所要控制的关键产业部门。由于海盐的产量比井盐、池盐、土盐高,所以历代政府极其重视海盐的生产与销售。
制盐和制盐是浙江海洋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浙江沿海海涂资源丰富,海水盐度年平均值为 26.75%,再加上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盐业生产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是制盐的天然盐场。因此,浙江在全国盐业生产中一直居有重要的地位。明洪武期间,两浙产盐量已居全国第二位,仅次于两淮盐区。57清前期,浙江经历战乱,盐业生产一度处于停滞状态,但总的来说产量一直还是比较高的,长期维持在70万—80万盐引之间(每引一般为200斤)。58
“浙盐取暑天海涂晒裂咸土而埽归之,用海水洒汁煎成。”59制盐的方式有多种,大体说来分煎、晒两种。煎盐,即通过煎熬海水结晶成盐,其煎盐工具大致有铁盘、铁锅、篾盘三种:铁盘 “以铁打成叶片,铁钉栓合,其底平如盂,其四周高尺二寸,其合缝处一经卤汁结塞,永无隙漏。其下列灶燃薪,多者十二三眼,少者七八眼,共煎此盘”60。晒盐,主要是把海水引入盐田,利用日光和风力蒸发、浓缩海水,当海水达到饱和状态后,便结晶出食盐。根据宋应星的《天工开物》记载,这一过程大致是:“海丰有引海水直接入池晒成者,凝结之时,扫食不加人力。与解盐同。但成盐时日,与不借南风则大异。”61浙江沿海气候温和,光照充足,又有大片平坦的海涂,为建造盐田提供了优良的条件。
制盐是浙江沿海民众赖以生计的重要营生。滨海居民或以煎盐为业,或以贩盐为生,由此形成了一条环杭州湾到甬、台、温沿海的采盐带,“浙以东滨海诸郡,利饶鱼盐,商舶辏集,民逐什一而拥厚资,独台途错,孔道无末业而鲜合藏”62。从而使得“浙西蚕桑之利,浙东鱼盐之饶……故东南财赋必数浙”63。
(三)造船业
沿海造船业的发展关乎海洋交通的命脉,但在清政府看来,海上贸易纵然利润最大,与其政权的稳定比起来,只不过是蝇头小利。为了防范沿海居民参与海上反清活动,甚至直接沦为海盗,清政府严格规定民间造船的规模,限制民间造船业的过多发展。首先,打造新船必须经过官府严格审查、批示和验查,规定闽浙“两省造船者必令各报实在姓名,地方官查果殷实良民,取具澳甲亲邻方许成造” 64。“如有不遵,例报官,偷造者责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县洵口各官各降一级调用。”65其次,统一制式,对具有远洋能力海船必须“改”、“拆”、“烧”。就渔船来说,“梁头不得过一丈,水手不得过二十人,桅之用单用双听其从便”66。康熙四十六年(1707),清政府规定:“福建渔船单双桅都可以用,包括浙江在内的其余省份都要用单桅。”67这种对民船样式的规定是一种消极的海上政策,限制了造船业的发展。
清政府的这些规定,严重阻碍了浙江沿海造船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这一时期东南沿海海盗活跃,出现了许多海盗集团和武装海商集团。他们希望最大限度地扩充船队,建造吨位比较大的海船。一些海盗首领还与民间联系,不顾朝廷不准打造“通番海船”的禁令,突破 “梁头以一丈八尺为准”的限制,“私造大船”,下海“通番”。68
(四)海洋贸易
清入关后,浙江海洋贸易受清政府海洋政策影响,波动较大。清初,为防范东南沿海以郑氏为代表的反清力量,清政府实施严厉的海禁政策。台湾收复后,海禁政策有所松弛,浙江海洋贸易出现了新的发展态势。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在宁波设立浙江海关,主要职能是监管船只、货物,征收关税等。由此,以宁波港为代表的浙江海上转运贸易一度十分繁荣:“滨江庙左,今称大道头,凡番舶商舟停泊,俱在来远亭至三江口一带。帆樯矗竖,樯端各立风鸟,青红相间,有时夜燃樯灯。每遇广船初到或初开,邻舟各鸣钲迎送,番货海错,俱聚于此。”69这种繁荣景象大致延续到乾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颁布洋商“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贸易,不得再赴宁波”条例。70至此,浙海关的职能大大缩小,仅负责处理国内贸易和对日本、南洋的贸易事宜。
在国内贸易方面,当时宁波港的沿海贸易已经北至关东、河北、山东,中至江苏,溯长江内达四川、湖南、湖北,南到台、温、闽、广,都有船只直接频繁来往,与浙江省内的杭、嘉、绍、定海、象山等地也是往来不断。
宁波港是对日贸易的主要港口。道光十年(1830),共有10艘船完成了对日贸易,对日贸易的输出品主要是丝绸和丝织品,输入品最重要的是铜和金、银。从宁波港出海走南洋线的每年约有585船次,主要从南洋输入大米、木材、糖、象牙、珍珠、药材、机制毛、棉织品等,输出的则主要是丝、茶、瓷品、海产品、干果、药材等。71
另外,海禁政策的实行,并不能阻挡浙江沿海居民走私出海。由于“宁、台、温三府属,口岸繁多,四通八达”72,走私者不走官方指定的贸易交通路线,也可以从其他的港口走私出海,比如乍浦、海门(台州)、温州等处的港口。乍浦是浙海关的分关,不仅是从事海洋贸易的闽粤船舶的停泊地,也是对日贸易的始发港。五口通商前,乍浦“不断有福建、广东的蔗糖,福建的木材、纸张等商品,经此输向江南,而且江南的丝绸、棉布、书籍等大宗手工业品也是由此销往海外的”73。
清政府实行海禁政策的最初动机是隔绝大陆人民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的联系,防范沿海居民集聚海上为“盗”、“匪”;以后则着重针对外国商人,防范“民夷交错”,并以条规立法形式,严加限制对外贸易,最终走上了闭关锁国道路。闭关锁国政策限制了航海事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严重阻碍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它使中国在文化、经济、科学等方面无法和世界接轨,并最终导致近代落后挨打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