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与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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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言:学术概述与研究方法

第一节  学术史:从碎片、拼图到整体

传统中国既是一个以家庭、宗族为本位的国家,又是一个以官僚为本位的专制集权国家。儒家文化以孝和忠将这两个本位合成一个整体,由孝及忠、由家及国,从而构成一个所谓的家国同构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郡县制,郡县以下不设治,县即为最低层次的基层政权,县以下是广大的农村和分散的农民。小农经济极为脆弱,然而却是国家的主要税源。如何确保税收?如何保持乡村社会的稳定?这是国家面临的最大课题。

本课题所研究的时段为16世纪至20世纪上半叶,徽州乡村社会长期保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即使在偶有的战争、动乱或是大小事件后,也都能迅速地恢复社会的稳定。探究其原因所在,无疑有着历史借鉴意义。然而区域史的研究有其难度,在传统的史籍、文献中,鲜有区域民众日常社会生活的记载,相关的材料分散在方志、谱牒、笔记、小说、文集、契约、文书、碑刻、档案等之中,要想从这些历史的碎片中重构徽州基层社会的图景,并从中探讨徽州乡村社会长期保持稳定的原因,殊为不易。多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各个不同的侧面,对之进行了具体而微的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本课题的深入探讨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本课题正是在这些前期研究的基础上展开的。

综观国家权力下徽州乡村社会权力关系与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机制的前期研究成果,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根据国家制度的纵向变迁,联缀历史的碎片,构画出徽州乡村社会权力关系的拼图。

在明清时代,县以下虽不设治,但国家权力并没有放弃对县以下社会的控制。明代承应历代统治方式,建立里甲制度与黄册制度,对人户与田土加以编制和控制,以确保田赋、徭役的征收。关于徽州里甲制度的情况,韩国高丽大学权仁溶在《明代徽州里的编制与增减》一文中指出:明代县级以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各地区有着相当大的偏差,用语上有乡、都、社、区、图、里等名称,各地设置的单位也不统一。北方和南方不同,南北方内部各地也不同,甚至同一府内各县也不同。“那么,徽州如何呢?首先,歙县将县城和府城地区分为关隅,将乡村分为乡都之后,在这之下,以户数为标准编成里即图,附属于它们。另一方面,与里属于不同系统的保,作为地区区分单位,担当了一定的作用。休宁县分为12个乡,在乡下面,县城设有隅,乡村设有都。再下,像歙县一样,分为里和保。婺源县将县城内外分为坊,乡村分为乡、都。但是,婺源县乡和都之间,设立了里,都以下又设了里,从这一点来看,婺源县和徽州的其他县有着明显的差异。祁门县将县城和乡村分为坊(隅)和乡都。县城和乡村之下设里。祁门县也设有作为地域区划单位的保。黟县不分县城和乡村,都编成乡和都。这以下设有里。绩溪县也像黟县一样,坊和乡村,都规划在乡和都的范围内,这以下设有里。洪武十四年(1381)全国范围内编造黄册,同时110正管户即10里长户和100甲首户作为里甲编制的单位设置了里甲。徽州各县的里甲制,也都是在洪武时设置的。”注1朱元璋通过里甲制与赋役黄册,控制全国的户口,又通过粮长、里长、老人以及族长等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学者们从多方面、多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如汪庆元以徽州家谱、地方志、徽州文书和万历年间徽州府文件汇编《新安蠹状》为考察资料,以明代徽州府为中心,对徽州粮长制度的实施及其演变进行了考察。作者指出明初徽州粮长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粮长是繁重的差役,粮长最主要的职责是负责收齐税粮并率领运粮夫把“起运粮”运到“京仓”交纳;徽州距京城路途较远,运粮辛苦异常;明初粮长的编佥是由地方政府官员委派的永充制;明初粮长由世家大族担任,宗族伦理对粮长产生了影响;而徽州粮长制的弊端为粮长的欺侵和官吏的贪污受贿。注2王裕明在《〈仁峰集〉与明中叶徽州社会》中对粮长的佥选方式进行了探讨,指出由于明中叶徽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徽州地区基层管理体系及其粮长佥选方式都作出了相应的调整。粮长的佥选也由原来丁粮多的人承担变为资产多的大户承担,注3至“康熙三十六年奉革粮长”,注4徽州粮长之名彻底消亡。周绍泉在《徽州文书所见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一文中,以真实具体的契约文书、诉讼案卷为主要资料,辅之以方志等资料,揭示了徽州明末清初以里甲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运作的实态。其文章对明初以里甲编制为中心的农村地方行政建制到明末清初的粮长、里长和老人制度的运作态势都给予了翔实的说明;并指出到万历四十年,粮长负责征收钱粮在徽州还是普遍的现象。注5关于老人、里长的功能,洪武三十一年三月颁布的《教民榜文》云:“今出令天下昭示,民间户婚、田地、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中岛乐章指出,老人、里长除被委以户婚、田地等诉讼处理外,还拥有:上奏京师,揭发攒造黄册时的不法行为;逮捕逃亡士兵、逃犯、没有路引的可疑人员、私盐犯人等,并押送至兵部。老人还有义务监视里甲内人户,或有赴外地者,要掌握其去处、职业、目的;若有行踪不明者和长期不回者,应向官府告发。民间的户婚、田地、斗殴、纠纷等涉及小事的诉讼,不允许直接向地方官提诉,首先由里长、甲首和老人予以理断,若不经里甲老人而直接向官府提诉者,不问虚实,杖六十,退回给里甲老人。允许老人、里甲用竹篦、荆条进行处罚。注6张莉、胡松年指出,在明代徽州,民间调处经历了从里老调处向乡约保甲调处的演变,民间里老的调处和仲裁主要体现为非制度性的情理说合和道德劝谕。注7郑小春在其研究中进一步指出,明代统治者授予里老人解纷职能,缘于其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目的在于加强对乡里社会的控制,实现乡里“自治”的政治目标。里老人对官府办案的多方协助,意味着封建国家权力和法律藉之向乡里社会伸展,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控制逐渐加强。实践中,里老人对缓解官府办案压力、维护乡里社会稳定一度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注8

乡村社会权力结构的变迁,16世纪是个转折点。根据中岛乐章的研究,“16世纪中期开始,反映老人制衰退和弊端的史料,在地方志中的记载不胜枚举,此时老人制确实走向衰亡”。注9老人、粮长制衰退的原因是复杂多元的,从根本上来说是16世纪商品经济的冲击,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社会矛盾激化,农村社会失去稳定,原来的赋税体制难以维持,政府倡导推行乡约以加强对农村的控制。韩国高丽大学洪性鸠的《明代中期徽州的乡约与宗族的关系——以祁门县文堂陈氏乡约为例》,利用安徽省图书馆收藏的隆庆六年(1572)制定的《文堂陈氏乡约家法》对乡约进行了研究。他引用乡约家法的文字,指出文堂乡的风俗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方且营营役役,日与讼民庭争,拂尘堂除,日复月转,此何重于理乱之数,无礼无学,贼民丛兴,讼繁赋逋,日不暇给,则政本不立之过也。迩来人繁约解,俗渐浇漓,或败度败礼者有之,逾节凌分者有之,甚至为奸为盗丧身亡家者有之。以故是非混淆,人无劝惩,上贻官长之忧,下致良民之苦,实可为乡里痛惜者也。兹幸我邑父母廖侯苍任,新政清明,民思向化,爰聚通族父老会议闻官,请申禁约,严定规条,俾子姓有所凭依。庶官刑不犯,家法不坠,或为一乡之善俗,未可知也。”注10可见,建立乡约是在地方政府的积极主导以及支持下进行的。

乡约的推行与宗族的兴盛也是同步的。冯尔康指出明代品官之家在正寝之东建立祠堂,祭祀四世之主。至于庶人则无祠堂,乃于居室的中间或他室祭祀二代神主。嘉靖十五年(1536)礼部尚书夏言上《献末议请明昭以推恩臣民用全典礼疏》,提出三议:“请定功臣配享议”、“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祀始祖议”、“请诏天下臣工立家庙议”。注11夏言的建议被世宗所采纳。据许重熙《宪宗外史续编(上)》嘉靖十五年十一月条载:“诏天下臣民祀始祖。”于是,家庙向大宗祠方向发展,嘉靖年间形成大建宗祠祭祀始祖的普遍现象。注12徽州本是汉唐以来中原宗族迁徙聚居之地,在16世纪以后遂成为一个宗族社会,徽州人几乎无一例外地生活在宗族社会的网络之中。注13

乡约与徽州宗族注14的结合,使徽州乡村社会趋于稳定。常建华在《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一文中指出,徽州是聚族而居、宗族发达的地区,明代中叶徽州的个别宗族尝试制定族规、设立族长而组织化,嘉靖时期随着明朝大力推行乡约,徽州地方官要求宗族设立乡约,不少宗族的绅士与首领也在宗族内部贯彻乡约,设立约正,制定族规,宗族被组织化。宗族组织化的实质是宗族乡约化,对基层社会的影响重大,而且加强了宗族与官府的互动关系。明代的宗族乡约化,也是以宋儒重建乡里社会秩序、移风易俗的主张深入基层社会为历史背景的。注15洪性鸠通过分析徽州祁门县文堂陈氏所施行的《文堂陈氏乡约家法》,试图探讨乡约与宗族之间的复杂关系。通过研究,他指出以宗族为单位轮流举行乡约,并且以宗族内部的家族秩序为基础来维护乡约的秩序,参与乡约的宗族成员多为地位较高和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人员。注16卞利在《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简论》一文中,不仅对徽州乡约的形成与发展、乡约的基本类型和运作形式做了详细的论述,并且对徽州乡约的功能和作用也做了阐述。他指出乡约不仅对于移风易俗、安定社会秩序起到重要作用,还对保护山林、维系生态平衡等方面也起到了巨大作用。根据研究,他还发现明清时期徽州乡约运作与管理十分规范,是同一时期全国乡约发展的典范。祁门《文堂乡约家法》、《岩寺备倭乡约》等乡约的出现,标志着徽州乡约发展的成熟与完备,是封建社会末期统治者所倡导的法治与德治、礼法合治的最为典型的代表。注17卞利进而探讨了族规家法与乡约乃至国家法之间的关系,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结合聚族而居的山区特点,将族规家法作为控制族人和乡村社会的基本规范,并因时、因地、因事制定约束乡村社会聚族而居宗族成员的规约。因这类规约系由宗族商议制订,故将其称之为“宗族公约”。明清徽州宗族公约类型广泛,内容丰富,具有鲜明地域性、较强时效性、浓厚血缘性、相对模糊性和灵活变通性等特征,并具备规范、互助和奖惩等功能。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宗族公约往往经过所在地方官府的钤印认可,使单纯的民间宗族组织行为转变为地方官府的行为。就这一角度而言,明清徽州的宗族公约是国家法的必要补充和延伸,它在规范乡民行为,维系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管理乡村社会的经济与文化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注18刘道胜通过对文书资料的考察,指出在明清时期徽州地方纠纷和诉讼多于民间范畴内得以调处。民间调处方式多种多样。大体看来,明代中期以前,民间调处多由里甲中的里长和老人来加以裁判。明代中期以降迄至有清,这种里老调处逐步被保甲、乡约调处所取代。明代中期以后,徽州宗族、文会等民间团体在民间调处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注19杨克峰、王海洋指出,面对冲突,明前期主要在基层设立申明亭宣讲教谕、教化民众,从而减少冲突行为;明中期以后,则采用宗族乡约化,借助宗族的力量教化民众,使之保持与官方一致的伦理道德观念。一般而论,在国家法和民间继承方式发生冲突时,只要不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官府更趋向于向民间习惯妥协让步;一旦基层发生农民暴动等威胁其统治秩序的行为,统治者则会毫不留情地镇压之。注20

关于乡绅在地方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唐力行、张翔凤在《国家民众间的徽州乡绅与基层社会控制》一文中指出,传统中国社会,国家与民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权力空间。在徽州,基层权力空间由乡绅与祠堂来填补,国家与民众间的徽州乡绅与宗族紧密结合,担当起了基层政权的众多管理职能,从而实现了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注21陈柯云的《略论明清时期徽州的乡约》探讨了乡约与乡绅的关系,认为徽州的自卫型乡约和教化型乡约一样,要么逐渐消失,要么最终转型,只有乡民自发成立的护林乡约能够经久不灭。徽州乡约掌握在乡绅地主手中,既加强了乡绅地主的势力,又填补了基层统治中的一些漏洞和空白。作者还将明清徽州乡约的作用概括为五个方面:讲乡约;支持文教和科举事业;应付差徭,缴纳赋税;利用乡约的公基金运营赢利;置买田地。注22叶舟则通过对明末乡绅金声在徽州的活动的考察,指出金声退职闲居乡里期间,正值徽州社会经历着多方面的变动,作为地方上具有领袖地位的士绅,金声在救荒减灾、缉盗、地方防护和乡村教化等方面有着非凡的建树。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揭示传统社会士绅在社会危机时期的行为及其作用。注23廖华生以明清婺源的保龙诉讼为例,探讨了士绅如何借助地方公共事务来获取对地方社会的控制权,指出尽管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政治特权,士绅阶层的地方霸权仍然不断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为了实现自身的地方霸权,士绅阶层不但重视本阶层的高度整合,还需积极寻求和利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注24廖华生还通过对明清两朝婺源庙学修建模式的探讨,指出婺源的庙学修建模式经历了从“官修”、“官倡绅修”向“绅修”的演变过程;在此过程中,地方官逐渐退出修建的具体事务,士绅阶层掌握了这一领域的领导权。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指出婺源庙学修建模式的演变,揭示了明清地方政府职能不断萎缩和士绅阶层在地方社会的主导权渐进扩张的历史过程。注25徽州宗族的族长往往由乡绅来担任。陈瑞在《清代徽州族长的权力简论》一文中指出,族长是清代徽州宗族内部的最高领导者,对宗族内外事务拥有较大的控制权。这些权力主要包括宗族祭祀权、族内事务主持监督权、族内纠纷调处裁判权、对宗族经济生活的控制权、对族人的处罚惩治权、宗族对外交涉权等。由于族长拥权较重,徽州宗族在族内制度设计时对族长制订了一些防范、惩罚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遏制宗族自治中的不利因素,使徽州宗族社会秩序沿着相对健康有序的轨道惯性推进。注26

其二,学者们从横向缀合历史的碎片,建构农村社会维持稳定机制若干专题的历史拼图。

在明清徽州基层社会,除了上述乡都、里甲、乡约等官方组织和宗族这一民间组织之外,还存在着众多的民间组织——会社,它们是宗族功能的扩展或补充。王日根将会社看作基层社会的自治组织,既具自愿性,又有相当的强制性,会社的社会性质不仅包括家族性的,同时又具超家族性。他将乡约、会社等民间组织视为上层建筑势力在地方的延长及补充,并强调了其间“民”的功能,同时肯定会社等在社会整合过程中的功能及其推进社会前进的积极意义。注27会社既有血缘性的也有地缘性的,具有突破宗族血缘关系并在更大地缘范围内整合宗族网络的作用,有利于补充并加强地方社会的秩序。夏爱军根据明崇祯至民国年间的5本安徽休宁的《祝圣会会簿》,对徽州祝圣会的祭祀神祇、仪规及祀会功能进行了考察,认为祝圣会和世忠会通过对汪华与程灵洗的祭祀,抬升了汪、程两姓的社会势力。同时,作为徽州的公共神灵,汪华与程灵洗崇拜已突破宗族禁锢,成为一种大众信仰,从而加强了徽州的地缘联系。注28刘淼在对徽州宗族“族会”会产的研究中,指出会社对会产的督管及限制保存了族会的完整性,强化了宗族合力。此外还有“非族会”的产权形态。作为“异姓共产”的非族缘组织已从传统宗族系统中脱壳而出。注29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徽州会社做了分类。日本学者涩谷裕子将徽州会社划分为祭祀、金融、文化等三种组织类型。注30王日根将会社划分为节日会、英烈会、赈济会、宗教会等诸种类型。注31卞利则将其分类为以文人雅士为凝聚对象的文会;先祖祭奠及神人互娱等性质的祭祀性会社;以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性会社和以互济恤贫为目的的慈善、公益性会社以及产生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性会社等。注32综上所述,我们将会社分为文会、合会和祀会三类,分别介绍学者们对它们的功能的探讨。

文会  葛庆华利用方志与其他相关材料分析了徽州文会的组成类别及其管理运作方式,在文会传统的教育与娱乐两大功能之外,再析出其教化与仲裁功能。注33陈联对文会所担负的上述功能也颇为认同,他对徽州文会的沿袭、内容及结会宗旨进行了系统的考察,进而强调了文会在徽州基层权力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注34熊远报从村落社会的公共性角度论证了徽州文会的社会作用。注35施兴和、李琳琦从教育史角度,对明清徽州的书屋、文会进行了考察,将文会看成是集乡族之士“偕攻制义”,以提高地方文人科考实力为主要目的的研磨制艺的机构;随着文会参与者的规模逐渐扩大,其一并延伸出了教化与仲裁功能,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乡村组织。注36

合会  徐越、方光禄探析了徽州合会的历史沿革、组织模式、操作规范及会书内容等,对邀会在吸收游资、利用余资生息取利、解决暂时的经济危机、实现经济互助等方面的功能予以肯定。他们认为合会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容忽视。由于邀会的补救作用,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家庭破产,从而维系了社会稳定。注37胡中生认为钱会的最大功能在于集体性的经济互助与经营性的社会融资,对徽州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注38

祀会  刘淼指出,由于徽州宗族传统的发达,明清时期祭祀性的会社组织在徽州各地罗网密布,遍及城乡。通过对祁门县善和里程氏礼会的解读,可以看到徽州祭祀的活动主体是宗族内的继嗣群体,而载体则来自宗族系统内的房、派单位。由此他解读出“会”对宗族祭祀的补充及其突破宗族“房”、“派”系统的助祭功能,并指出“会”以祭祀形式承接了人神互动,其实质是对时人要求拓展生活领域的反映。注39周晓光从徽州祭祀组织“众存祀会”切入,解释了该祀会产生及存在的社会因素,指出其主要产生于徽州地域,通过祀会组织来满足对祭祖活动延续性功能的需求。祀会与宗族运作的并行不悖,也使“众存祀会”与宗族组织彼此具有功能上的互补,使其成为宗族系统内部祀祖联宗的重要形式,并对宗族的发展起着不容小觑的促进作用。注40

综合上述,可知县衙以下虽不设治,但有乡都、里甲、黄册、粮长、老人、乡约、宗族、会社等官方或民间的制度和组织经纬着基层社会,保证着赋税、徭役的征收和社会的稳定。学界在此基础上,对一些具体的民事纠纷处置和突发事件应对的个案进行了研究。

徽州有健讼之风。卞利认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民俗健讼的形成,固然与这里长期以来存在的武劲之风和争讼之习的传承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徽州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结果。徽州的争讼之习,在我国经济重心完全移到江南地区的宋代出现,继而又在徽州社会经济繁荣和徽商腾飞于中国商界之际演变成健讼的风俗。由于明代中叶以后人文兴盛、科甲连第,明清时期的徽州人正是在这种经济繁荣、文化发达、山多田少、宗法森严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下养成了事事竞争的习俗,健讼之风不过是其中一种。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明清徽州的民俗健讼又是历史的一大进步。注41他还运用大量的原始资料和地方志,论述明代徽州民间诉讼的基本内容、处理程序和依据标准等;并且进一步指出徽州人的法制观念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这恰恰反映了明代徽州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注42范金民指出,徽商善于以众帮众,合力对外,但当内部利益冲突时,也免不了诉诸官司,明清两代徽州盐商经常因销盐区域、销盐定额和行销方式等在其内部形成种种利益纠纷,并进而涉讼公庭。注43还有一些研究涉及徽州乡村社会处理纷争时的具体过程。郑小春指出民间合约是清代徽州人处理纷争时惯用而有效的方式,在乡村治理中占据着独特位置。徽州地狭人众,围绕土地、山林和坟地等资源发生的纠纷较多,人们常常通过订立“封禁合约”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当发生犯禁事件且事态并不严重时,让犯禁者写立“甘服合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当诉讼不可避免时,提起诉讼的事主们往往会订立“诉讼合约”,明确各人在诉讼中的责任。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又会寻求和解,订立“息讼合约”。从徽州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上可以看出,在国家法控制架构内,民间合约是协助封建国家权力和法律有效治理乡村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他进而认为,在地方社会,宗族与国家一道形成了“协调共治”的景象。他还通过对徽州讼费账单的研究,再现基层司法运作的实态,揭示基层司法运作过程中诸多的潜规则,并在此基础上阐释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他指出陋规和潜规则存在的主要原因有多方面,如清朝文官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端、满足书吏衙役办公和生计所需、司法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存在欠缺等,其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统治者意图以提高诉讼成本来促使民众主动息讼。注44陶涛认为,民间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有关规范在徽州地区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个体利益最大化。合情是二者的结合点。国家制定法对部分民间习惯进行选择,并上升为国家制定法;国家制定法又会留下一些空白地带由民间习惯法来加以调整。注45国外学者对此也有所论述。中岛乐章通过《茗洲吴氏家典》,介绍了明中期以后,在当时集约的山地型开发到达极限的大背景下,吴氏宗族和周围其他宗族围绕山地资源所发生的一系列竞争以及茗洲吴氏处理纠纷的各种情况,指出当时的里长、老人在社会激烈变动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潮流中,在维持乡村秩序方面功能弱化,加之茗洲远离县城,官府的权力鞭长莫及,一旦发生利害冲突,宗族械斗便会出现。同时,宗族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官府来维持地方秩序。不仅如此,茗洲吴氏还从这些纠纷械斗中增强了宗族成员间的认同,这些争斗成为其扩大宗族统合、强化宗族组织的重要契机。注46

一些学者以事件为切入口,探讨徽州地域所展现的国家与地方间的权力关系。如明代的徽州瘟疫,孔潮丽指出1588—1589年徽州瘟疫的流行给地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面对当时的中央政府救疫不力的情况,徽州社会显示出强大的自我恢复功能,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进一步发展。注47明清的棚民乱伐林木也是学者关注的事件。谢宏维指出从明后期开始进入徽州地区的外地棚民,利用当地山区丰富的自然资源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他们的活动破坏了徽州农村的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了徽州地方社会的利益。清代徽州地方社会各种力量从自身利益出发,借助和依靠官方力量,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驱棚运动,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棚民在官民的联合驱逐下,逐渐退出了徽州地区。直到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徽州地区人口锐减,外地移民才卷土重来。不过,他们的境遇与此前的棚民已迥然不同。注48卞利也认为,清中叶棚民的乱砍滥伐,再加上清末咸丰兵燹等原因,婺源的生态环境一度遭受到破坏,但在地方官府、乡里基层组织和宗族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得到了缓慢的修复。注49太平天国时期的徽州团练,也是徽州地方响应清廷倡导应对战乱的重大举措。郑小春指出,太平军活动损害了徽州宗族和士绅的利益,因此徽州宗族积极响应支持清廷,各地团练由是而兴。徽州团练在抵御和钳制太平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安徽乃至整个战局影响重大。注50也有学者注意到民国时期的婺源回皖事件。徐建平剖析了民众意愿,即本县及徽州其他各县的土著及侨寓外地的徽州人,与政府意志,即中央、省、县各级政府的官员的互动,指出不同群体因各自的利益驱动而表现出了不同态度和行为。注51孙祥伟也通过对婺源回皖事件的研究,指出婺源改隶江西损害了婺源民众特别是婺源茶商的切身利益,婺源民众以徽州文化及其代言人朱熹为号召,发起四次政治抗议运动,经过十三年的努力,终于重回安徽。在此基础上,作者进一步揭示出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社会精英与普通民众之间的政治博弈。注52

以上纵横两个方面对国家权力下徽州乡村社会权力关系以及维持乡村社会稳定机制的研究回顾,为我们展现了一幅历史拼图。除了以上的研究外,对于徽州乡村社会的研究还涉及文化、心态、习俗、信仰、仪式、普通人的生活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根据一片片历史碎片所拼出的画面并不完整。我们不可能完全地重构已经消逝了的历史的全景图,但是我们却能逐渐地接近这一目标。怎样接近这一目标?在寻找历史碎片的同时,寻找拼图的空白处,不断地填补,使我们的拼图做得更为完整。这是一个研究路径,在这一路径上的任何成果都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这里,还是不够的。社会史追寻的目标是整体的历史。系统论告诉我们:整体不是局部相加之和,整体大于局部相加之和,整体有整体的特征。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历史碎片蕴含着历史整体的信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历史碎片毕竟不能等同于历史的整体,由历史的碎片缀合而成的历史拼图也不等同于历史的整体。因此,揭示徽州乡村区域社会整体的特征,是把研究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的路径。

徽州乡村区域社会的整体特征是什么呢?根据系统论,首先要将该区域的要素(即局部)提炼出来,从要素与要素、要素与整体以及整体与环境的互动中来揭示区域的整体特征。这里的要素既不是历史的碎片,也不等同于局部的拼图。徽州乡村社会的要素是什么呢?徽州与一般的、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区域社会不同,是一个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相对完整的区域社会。经过多年的研究,笔者发现徽州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造成了经济上的徽商、社会上的宗族组织与文化上的科举理学这三个富有特色的要素。注53在这一特有的区域社会生活体系中:徽商、徽州宗族与科举理学始终处于互动互补的状态中。中原士族在徽州复制的宗族生活,是酿造程朱理学的酵母。反之,程朱理学又加固了徽州的宗族秩序。新安文化的内核就是程朱理学酿造出的宗族文化。宗族为了在山地有限的生存空间里争得生存发展的权利,必得依靠科举张大门第。徽商为宗族聚居、为文教科举提供物质条件。宗族组织、宗族文化强大的内聚力又是徽州商帮特别强固、富于竞争力的内在机制。徽商借助宗族势力,获取资金和人力上的支持;借助宗族势力,建立商业垄断,展开商业竞争;借助宗法制度,控制从商伙计;借助宗族势力,投靠封建政权。徽商投资教学、培养子弟业儒入仕,正是他们成为官商、取得商业特权的捷径。注54区域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又使大多数徽商成为儒商,具有较高的商业素质。汪道昆曾精辟地指出徽州贾儒互动的关系:“大江以南,新都以文物著。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要之良贾岂负闳儒,则其躬行彰彰矣。”注55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上述三要素构成良性循环系统(关于三要素,笔者将在本章第三节详述)。徽商在明清时代数百年间执掌中国商界之牛耳;徽州科举在明清与苏州科举并驾齐驱,成就全国府一级科举之最;徽州宗族则是“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徽州区域社会是一个独立的方言区(语言学界将全国分为8个或10个方言区),它是一个既封闭又开放的系统,崇山峻岭把徽州与外部世界隔离开来,使徽州区域社会系统能稳定运行,新安江、阊江、青弋江又把徽州与江南联系起来,通过商人、士子与外部世界保持密切的物质与信息交流,使徽州区域社会能持续运行。由此可见,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徽州社会三要素间的良性循环所造成的乡村社会超稳定结构,便是徽州区域社会的整体特征。

本书所要揭示的国家权力下徽州乡村社会权力关系与维持农村社会稳定机制,正是在要素与要素之间、整体与要素、整体与环境的良性互动之间实现的。当我们把握了区域的整体特征后,我们对区域的每个局部,乃至每一个历史的碎片,每一幅拼图,就会有新的深刻的认识,因为每一个历史的碎片、每一幅历史的拼图都是在整体良性互动的系统与环境中存在的。反之,当整体的互动在特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中断时,徽州农村社会的稳定就无法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