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惟诚文集(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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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为自己”必然同“客观为他人”发生矛盾

伦理学漫步

对于本文标题所提出的论点,有些同志肯定是不会赞成的。他们把“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看作普遍存在的现象,甚至看作客观规律。他们的目的是要否认“大公无私”的共产主义道德的存在。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另行讨论。在这里,我们先要看一下,他们所说的这种规律,是不是能站得住脚。

有些同志也并不赞成这种“主观……客观……”的命题,但是又不敢彻底否定它。他们的顾虑是:总不能说人的主观和客观完全一致吧。

是的,主观和客观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很少有的。主观和客观截然不同的事,则不能说没有。“主观上”想在树底下打瞌睡,“客观上”逮着了一只兔子,“歪打正着”,即使只有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的可能,总不能绝对否认它的存在。问题是:主观和客观完全对立能不能成为一种必然的规律?到树底下去打瞌睡的时候,没有看见兔子,主观上也没有逮的意图;发现了兔子之后呢?主观上是想要它还是不想要它?没有主观上的想要,又怎么会拿了走?这时候的主观和客观就不好说是毫不相干了吧!

我们承认主观和客观之间有矛盾,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有过程。但是,人的认识的任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这一点也是必须肯定的。主观动机好,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客观的效果并不佳,甚至很坏;或者相反的例子,都是可能的。因此,不能简单地由效果逆推动机,也不能简单地由动机预测效果。但是,当效果摆在面前的时候,明明白白看见了的时候,还要坚持做下去,就不能说动机和效果毫不相干了。我去看朋友,他住在三单元四楼,我走错了,敲了四单元三楼的门,开门一问,我就知道说“对不起”,不至于到一个陌生人家里,坐下来聊个没完。

这样来谈主观和客观,圈子可能兜得远了一点,我们还是来直接谈一谈“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问题吧。持这种观点的人举过很多例,其中一种有代表性的是:农民种粮食主观上就是为了自己多赚钱,多卖了粮食客观上对社会对他人又有好处。他们认为这样的论证是无法反驳的。我们说,这样论证的前提本来就是错的,因为大多数农民主观上并不是像他们所想象的那样只知道个人多赚钱。但是,对这个问题我们也可以先不讨论。我们承认,在今天的社会里,的确还有这样只管为自己赚钱的农民。他们卖给国家的粮食,也的确是对社会的贡献。即使如此,他们的论证还是成立不了。为什么呢?因为,后面这个客观上对社会的好处,并不是那个农民主观上为自己打算的必然结果。

让我们循着这位主观为自己的农民的目标,来和他一起打打算盘看。他的目标既然是为了赚钱,他为什么一定要种粮食呢?为什么不可以跑出去搞买卖、投机倒把?为什么不可以改种其他得利更高的作物?例如在北京郊区,种西瓜比种粮食来钱肯定多些,还有些地区,种烟草的收入更高。但是,他不能那样做,因为为整个社会打算的国家计划不允许。所以,他主观为自己的头一个打算就实现不了。再有,他把粮食种出来以后,除了口粮、种子,还要按计划卖给国家,价钱只有一角左右一斤。从他主观为自己的打算看,这个价钱就很不上算。如果能上城乡集市,卖它三角四角一斤,不是更有利吗?如果来一个严重自然灾害,粮价涨到一元、二元一斤,米珠薪桂,岂不是对他更有利吗?他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主观为自己不想做,而是因为做不到,我们的党,我们的政府,我们的政策、法令和一系列工作都不让他这样做。你说,这是不是矛盾!

“这样说,未免把农民说得太落后了。”我们本来就不认为农民这样落后。是你们坚持人只能主观为自己,所以我们才把这样一幅图画稍为展开了一点。真正的实际情况当然是复杂多样的。就今天中国农民的整体来说,可以说绝大多数人,主观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为他人、为社会的思想。例如,按国家计划种植、交公粮、卖余粮等等,大多数人都觉得这是应该如此做的事。这样的认识,难道只是在客观上发生,而不是在人的主观上发生的吗?过分的敲竹杠、以次充好、弄虚作假之类的事,多数人认为是“缺德”的,并不赞成。这种认识,难道不是主观上的?其他的例子,大家都可以想出很多,我就不用举了。

在我们的社会里,主观上只为自己打算的个人主义者,也有,他们也可能有一时的成功,但最终总归是要碰得头破血流的。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它的全部法律、政权、纪律、政策、规定、思想工作等等,都是对个人主义的限制、束缚、破坏,不但使他们的打算不能轻易成功,而且在严重的时候,还要给他们以制裁。从“主观为自己”出发的个人主义,在新社会到处感到格格不入,感到行不通,甚至感到路愈走愈窄,产生这种苦恼是很自然的。

社会主义明明有很宽的路,看不见,不承认,钻进了牛角尖,眼下就只剩下一条窄路,这就是主观和客观的不一致,主观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所造成的悲剧。包括道德观念在内的各种意识形态,都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使得全体劳动人民有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理想,因此也就决定了人们的共同道德观念。这种道德,只能是把集体利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的,也只有循着这样的道德去行动,才有全体劳动者最大的物质利益。谁能更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的主观和客观就更加一致,他在这个社会中就会取得更多的主动,做出更大的贡献。如果想用“客观为他人”做遮羞布,来为“主观为自己”辩护,把个人主义打扮成合理、合法的东西,那是行不通的。出路在哪里呢?首先是承认在我们的社会里,为他人在客观上的必要。这种客观存在的必要,反映到我们的头脑里,我们对它有了认识,也就成了我们主观的一个组成部分了。在头脑中逐渐扩大这一部分认识的阵地,逐步缩小那个“为自己”的阵地,就叫作思想斗争、思想改造。循着这样的道路前进,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愈来愈高,愈来愈适应新社会的需要,心情也就愈来愈舒畅。这才是大多数人在新社会中实际上走着的道路。

(《伦理学与精神文明》198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