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近体诗的“拗”与“救”
平仄格律是人为的、机械的,而诗歌创作却是充满活力、富有生机的。要使活跃涌动的形象思维和丰富多彩的语言一一适应人为的格律,显然是不现实的。为了使形式与内容完美地统一起来,只能对平仄格律加以调整、改进。分析一下初唐、盛唐和晚唐时期的诗篇,便可以看出,格律本身正是在人们的创作实践中日臻完善的。
前文说过,人们在实践中认识到,只要节奏点上的平仄能够达到“相间”“相对”“相粘”,就可以收到平仄错综协调的效果,所以便要求二、四、六(五律为二、四)位置上的字,其平仄必须分明,即不可随意变动。至于一、三、五(五律为一、三)位置上的字,由于是非节奏点所在,并不影响大局,因此对其平仄的要求便可以从宽处理了。这就是前人所说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应该说,这正是对平仄格律的一种突破。然而,仅仅是“一三五不论”,即仅仅允许非节奏点上的平仄可以自由灵活,仍然难以满足写作实际的需要,因为表情达意毕竟是第一位的。这样,很可能出现不符合平仄规定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拗”。“拗”便破坏了平仄的协调性。于是,人们又设法调整其平仄关系,以便保持其协调性,因此便又有了所谓的“救”。这样,写起诗来,就更加自由方便了。
不过,由于“拗”“救”的产生,又使“二四六分明”的通则出现了例外。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二四六分明,两处不明。”这两处是:
1. 在一定的条件下,(平平)仄仄平平仄(即甲种句)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平声可以作仄声。
2. 在一定的条件下,(仄仄)平平平仄仄(即丙种句)句式中的第四字(七言为第六字)之仄声可以作平声。
同时,由于格律诗要求避免“三平调”和“孤平”等现象,因而“一三五不论”的这种自由,仍然是受到制约的。所以,我们还可以这样说:“一三五不论,两处必论。”这两处是:
1. 必须避免“三平调”。
在(平平)仄仄仄平平(即丁种句)中,第三字(七言为第五字)的仄声是不能任意变动的,否则,就会出现“三平调”。所以,这一处的平仄是要论的。
2. 必须避免“孤平”。
在“(仄仄)平平仄仄平”这种句子(即乙种句)中,若第一个字(七言为第三字)的平声用为仄声,这就叫“犯孤平”。这是因为该句除了句末的平声而外,就只有一个平声字了。出现“孤平”,则会使平仄失调,故而格律诗要求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注意:孤平只限于(仄仄)平平仄仄平,即乙种句这一句式。)
根据“一三五不论,两处必论”和“二四六分明,两处不明”,我们可以把格律诗的“拗救”,归纳为以下几种,称之为“平仄相救得协调”。
需要交代的是:拗救的基本原则是以平救仄,以仄救平——由此便可以达到平仄协调的目的。现在来看拗救的几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