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经济学与社会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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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

第1章 所有权27

1.所有权的性质

作为社会学范畴的所有权,表现为经济物品的使用权。所有者就是对经济物品有处置权的人。

因此,社会学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法学的所有权概念。这是不言而喻的,令人不解的反而是这一点有时仍然被人忽略。从社会学和经济学的观点看,所有权是对人们的经济目标所必需的物品的占有(having)。注127这种占有或许可以称为自然的或初始的所有权,因为它纯粹是人同物品的物质关系(physical relationship),与人和人之间的或法律制度中的社会关系无关。法律的财产概念的意义恰好就在这里:它区分出了物质的“占有”(has)和法律上的“应当占有”(should have),法律承认缺乏这种“实物占有”的所有者和拥有者,即没有占有而应当占有的所有者。在法律上,失窃的人仍然是所有者,而窃贼绝不能获得所有权。只有实物的“占有”与经济学有关,而法律上的“应当占有”的意义只在于它为实物“占有”的获取、维持和恢复提供的保障。

在法律上,所有权是一种无差别的制度;法律所有权的调整对象不分生活消费品还是生产性用品,不分耐用消费品和非耐用消费品。把自身与任何经济基础相分离的法律形式主义,便清楚地体现在这一事实当中。当然,法律不能完全脱离相关的经济差异。例如,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特性,部分地赋予了不动产所有者以特殊的法律地位。这种经济上的差异在下述关系中较之它在财产法中表现得更为清晰:它们与社会学意义上的所有权相同,而与法律上的所有权只是相关,例如地役权(servitudes),特别是用益权(usufruct)。但总的说来,法的形式上的划一掩盖了实质上的差别。28

经济意义上的所有权绝不是无差别的。消费品的所有权与生产性物品的所有权在许多方面是不同的,而在这两种情形下,我们还必须区分耐用品和易耗品。

直接生活消费品提供直接的需求满足。它们作为易耗品,由其性质所定只能被一次耗尽,被利用后便失去了作为物品的特性,这里的所有权实际上体现为消费它们的可能性。所有者也可以不使用他的物品,任其败坏甚至故意破坏;他还可以用它们进行交换或把它们丢弃。所有这些情形都是他在处置物品的使用价值,而这种价值是不能分割的。

耐用品的情形略有不同,它是可以多次使用的消费品。它也可以被多人依次使用。这里的情况仍然是,能够按自己的目的支配物品之使用价值的人,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者。在这个意义上,一幢房子的所有者就是在房子有争议期间住在里边的人;自然公园之一部分的马特峰注128的所有者,是登上山峰饱览风光的人;一幅画的所有者是正在欣赏它的人注129。这类物品所提供的使用价值的“占有”是可分割的,因此它们的实物所有权也是可分割的。

生产性物品只能间接地供人享用;它们被用于生产消费品。消费品最终是来自生产性物品和劳动的成功组合。能够为满足需求提供这类间接服务的东西,就是生产性物品。对生产性物品的支配权,是对它们的实物占有。生产性物品的“占有”具有经济意义,仅仅是因为它最终导致消费品的“占有”。

消费品,即可以直接用于消费的东西,只能被消费它们的人一次性地“占有”;可直接用于消费的耐用品可能被多人依次“占有”,但是,同时使用会干扰他人的享受,尽管该物品的属性并不完全排除多人共享。多人可以同时观赏一幅油画,虽然身边的人会挡住最佳视线,对人群中任何一个赏画者形成干扰。但是两人不能同穿一件上衣。对于能满足需求的消费品的占有的分割,受到物品本身使用价值的可分割性的限制。这意味着个人对易耗品的实物所有权完全排斥他人的所有权。耐用品的所有权至少在特定时间内也是排他的,即使对它的利用程度很低。对消费品而言,除了个人的实物占有,任何其他意义上的经济关系都是不可想象的。纯粹的易耗品以及至少不能被多人同时使用的耐用品,只能是个人对实物的占有。这种所有权也是“私人”所有权,也就是说,它剥夺别人从处置物品的权利中所能得到的好处。29

因此,关于取消甚至改革消费品所有制的想法是极其荒谬的。无论如何都不能改变这样的事实:被吃掉的苹果会消失,上衣在穿着中会破损。消费品不可能是公有财产或全体人的公共财产,这是不言而喻的。就消费品而言,通常称为公有财产的东西,必须在消费之前进行分配。一件物品被耗费或使用之日,就是共同所有权消失之时。消费者的“占有“必定是排他的。公有财产权不过是使用公共库房中物品的基础而已。每个合伙人是物品总量中可以为他所用的那一部分的所有者。他是否已是法律上的所有者,或只能通过分配总量成为所有者,或他是否会变成所有者,或在消费之前是否对总量有正式的分割——这些问题都没有实质的经济意义。事实是,即使没有分割,他也是自己那一份的所有者。

财产公有制无法废除消费品的所有权,它只能以一种本来并不存在的方式对所有权进行分配。如同所有在消费品面前终止的改革一样,公有财产权只限于对消费品存量实行不同的分配。存量耗尽,它的作用也随之结束。它不能充盈空空如也的仓库。唯有那些主导着生产性物品和劳动之处置权的人们能做到这一点。如果他们对回报不满意,充实仓廪的物流也随之停止。由此可见,任何改变消费分配的努力,说到底取决于生产资料的处置权。30

与消费品相反,生产性物品的“占有”在自然形态上是可以分割的。在孤立的经济条件下,对生产性物品所有权的“占有”(having)进行分割的条件,与分割消费品的条件相同。在没有劳动分工的地方,只有当可以对物品产生的服务进行分配时,才能够对“占有”进行分割。非耐用生产性物品的“占有”是不能分享的。耐用生产性物品的“占有”能够分割,但这取决于它提供的服务的可分割性。一定量的谷物只能由一人占有,一把锤子则可多人依次占有,一条河流可以驱动多个水车。仅就以上情况而言,对生产性物品的占有并无特别之处,但在实行分工的生产中,这类物品的占有存在着双重性。事实上,这里的占有总是有双重性:自然的占有(直接的)和社会性的占有(间接的)。自然的占有是那些支配实物并用之于生产的人的占有;社会的占有属于这样的人,他对商品没有自然的或法律上的支配权,但可以间接地支配它的使用效果,即他可以交换或购买物品或物品提供的服务。在此意义上,在存在分工的社会里,自然所有权(Natural ownership)由生产者和其产品的需求者分享。交换社会之外的自给自足的农夫可以说,他的田地、犁、牲口等是他自己的,意思是它们只服务于他。但是其劳作与贸易有关,为市场和出售而生产的农民,则是另一种性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他不像自给自足的农民那样控制生产。生产什么由不得他,而是由他的服务对象——消费者——说了算,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主宰着经济活动的目标。生产者只能按消费者确定的目标指挥生产。

但是,在为市场而生产的条件下,还有一些生产资料所有者不能将他们的自然占有直接用于生产性服务。由于全部生产是各类生产资料的组合,这些生产资料的某些所有者必须把他的自然所有权转移给别人,以便后者能够落实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的组合。资本、土地和劳动的所有者将这些要素交给企业家支配,由他们直接掌管生产。企业家仍是按照消费者决定的方向管理生产,而这些消费者不是别人,正是资本、土地和劳动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至于产品,每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依据要素在产出中贡献的价值而取得其份额。31

因此,实际上,生产性物品的自然所有权与消费品的自然所有权有着本质的不同。经济意义上的对生产性物品的占有,也就是说,使生产性物品服务于人的经济目的,不必像占有可被短期或长期消费的消费品那样,必须占有实物。要喝咖啡,我不必拥有巴西的咖啡园、远洋货轮以及咖啡加工厂,尽管这些生产手段都为我面前的这杯咖啡所必需,其他人拥有这些手段但为了我而运用它们,这就足矣。在存在分工的社会里,没有人是生产资料——不论是物质资料还是人力要素——的独占性的所有者。全部生产资料都服务于在市场上买入卖出的每一个人。因此,即使我们不想把所有权说成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分享,我们也必须把消费者视为实际意义上的真正所有者,把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视为他人财产的管理者。注130不过,这会使我们脱离这些词汇的公认含义太远。为避免误解起见,最好还是尽量不造生词,不在完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那些表示特定观念的约定俗成的用语。因此,抛开任何特定的术语,这里只需再次强调,在实行分工的社会里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质上不同于没有发生分工的社会中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也在实质上不同于任何经济制度下的消费品所有权。为避免任何误解,此后我们将在公认的含义上使用“生产资料所有权”一词,即表示一种直接的处置权。32

2.暴力和契约

对经济物品的实物占有,在经济上构成了自然所有权的本质,只能被理解为源自“占用”(Occupation)。所有权不是一个与人的意志和行为无关的事实,因此,除非考虑到对无主财产的占用,否则我们无从理解它的起源。所有权一旦发生,只要它的对象不消失,就会持续下去,直至它被自愿放弃或实物占有发生了违背所有者意志的转移。所有者自愿放弃财产时发生的是前者,非自愿放弃时发生的是后者,比如你的牛丢了,或财产被暴力剥夺。

全部所有权都起源于占用和暴力。当我们考察物品的自然成分,先不管它所包含的劳动成分,我们在追溯合法的所有权时,必然在对人人都能取得的物品的占有行为中找到这一权利的起点。在此之前,我们也许能看到对某个占先者的财产的暴力占有,而这位占先者的所有权亦可追溯到更早的占有或抢掠。既然一切权利都是源于暴力,一切所有权都是来自占有或抢掠,我们也许会轻率地赞同那些基于自然法的考虑反对所有权的人。但这丝毫不能证明所有权的取消是必要的、可取的或道义上是正当的。

自然所有权(natural ownership)不需要依靠所有者的同胞的尊重。事实上,只有当不存在推翻它的强权时,它才能得到容忍,一旦有个更强壮的人要把它据为己有,它一刻也存在不下去。它是由随意性的暴力所创设,所以肯定总是惧怕更强大的暴力。这便是自然法理论所说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当人们认为现有的关系值得加以维护时,战争便停息了。法律是从暴力中诞生的。

自然法学说未能正确解释一种巨大的变化:作为一个自觉的过程,它把人从野蛮状态提升至人类社会;它是一种行动,也就是说,人在这种过程中完全清楚自己的动机、目的以及实现的途径。社会契约由此而缔结,国家、社会和法律秩序依此契约而产生。古老的信仰将社会制度的起源归于神,或至少归于人从神启中获得的感悟。注131理性主义在破除这种信仰后,并未找到其他可能的解释。上述过程导致了目前的状态,人们便认为社会生活的发展肯定是有目的、有理性的;没有目的和理性,没有自觉的选择,这一发展如何可能呢?今天我们拥有解释这件事的另一些理论。我们谈论生存竞争中的自然选择和后天获得性特征的遗传,虽然这一切并没有使我们较之神学家和理性主义者更接近对这个终极奥秘的理解。我们可以用以下说法“解释”社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它有助于人们的生存竞争;接受并完善了这些制度的人,较之那些在这方面落后的人,具备抵御生活中各种危险的更好的手段。指出这类解释在今天是多么不能令人满意,等于给雅典人送去猫头鹰。注132这种解释令我们满意、我们愿意把它作为对一切存在和变化问题的最终答案的时代早就过去了,它并没有使我们比神学或理性主义更进一步。这是各门科学的交会点,重大的哲学问题由此发端——我们的全部智慧终止于此。33

其实,说明法律和国家不是起源于契约,并不需要大见识。不必求助于历史学派的渊博考证就能证明,历史上从来就不可能创立什么社会契约。在从羊皮纸和碑文中获取知识方面,求实的科学无疑优于17和18世纪的理性主义,但它在社会学上的见识却落后很多。无论怎样非难理性主义的社会哲学,我们不能否认它在为我们揭示社会制度的作用方面是取得了不朽成果的。我们关于法律秩序和国家的功能的最初知识,首先应当归功于它。

经济活动要求稳定的环境。生产过程所采用的周期越长,它在规模和时间跨度上取得的成功就越大。它要求延续性,除非极严重的困境,这一延续性不可能中断。这意味着经济活动需要和平,拒绝暴力。理性主义者认为,和平是一切法律制度的目标和目的;而我们则认为,和平是其结果,是其功能。注133理性主义者认为,法源自契约;我们说,法是冲突的解决和终结,是对冲突的防范。暴力与法、战争与和平是社会生活的两极,但社会生活的内容是经济活动。34

所有的暴力都是针对他人的财产。人身——生命和健康——只有在成为获得财产的障碍时,才会成为攻击的目标。(纯粹为残忍而残忍的虐待狂和嗜血症是一种反常现象。防止这种情形并不需要一整套法律制度。今天,人们把医生而不是法官视为它们的解药。)因此,法律在对财产的维护中最清晰地显示出其和平缔造者的特征,这并非偶然。在保护财产的双重体系中,在对所有权与实际占有权的法律区别当中,可以最生动地看到法律作为和平缔造者的实质——它是不惜代价的和平缔造者。正如法理学家所言,甚至缺少资格的占有权也受到保护。不仅诚实的所有者,即使不诚实的所有者,甚至劫匪和盗贼,都可以主张保护其占有的财产。注134

有人相信,对出现在某个时代的财富分配中的所有权可以进行攻击,因为它们源于非法强占和暴力劫掠。根据这种观点,一切法权都不过是被历史粉饰的非法现象。因此,现存法律秩序与永恒不变的正义观相冲突,必须废除它们,代之以合乎正义的新的法律秩序,国家的任务不应是“只尊重公民的财产现状,不问获取财产的法律基础”,“国家的使命首先是让人人各得其所,首先是让人人拥有自己的财产,然后再保护他们的财产。”注135在此情形下,人们或是假定存在着国家有责任予以承认和实现的某种永远正确的正义观;或是从契约论意义上的社会契约中找到真正法律的起源,这种社会契约只能来自全体个人放弃部分自然权利而一致达成的协议。“我们的天赋权利”的自然法观念就是以这两个假设为基础的。前一种假设认为,我们的行为必须合乎永恒的正义;后者则认为,现存法律制度是我们按契约的规定偏离永恒正义而产生的。至于绝对正义的起源,众说不一。一则曰上帝对人的恩赐;一则曰人的理性的创造。但两者都同意,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能力正是人有别于动物的标志;这是他的“伦理天性”。35

今天我们已不再接受这些观念,因为我们看待这一问题的前提已经改变。说实话,在我们看来,关于人性与所有其他生物在本质上完全不同的观念是怪异的。我们不再认为作为生物的人从一开始就具有正义观。但是,就算我们或许没有对法的起源问题提供答案,我们依然必须明确,它不可能在起源上是合法的。法不可能来自它本身,它的起源在法的领域之外。那些不同意法无非就是法律化的非正义现象的人没有认识到,如果法最初就已存在,它肯定只能是另一种状态。假如设想它有起源,那么在某个时刻成为法的东西,在此之前不可能是法。要求法有一个合法的起源,是在要求不可能之事。谁这样做,谁就是把只在法律制度之内有效的概念应用于法律制度之外的事物。

我们这些只考察法的作用——缔造和平——的人必须认识到,不管怎样,法只能起源于对事物现状的承认,不管这种现状是如何发生的。另起炉灶将引发新的无休止的争执。只有当我们维护现状免受暴力的干扰,使将来的每一次改变都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基础,才会有和平。这就是保护现有权利的真正意义,是一切法律的核心所在。

法出现在生活中时并非完美无缺。它已生长了数千年,而且仍在生长。它臻于完美的时代——永久和平的时代——也许永远不会到来。法律分类学家徒劳而固执地坚持传统教义对私法和公法的划分,他们认为这在实践中是不可或缺的。这些企图的失败——的确致使许多人放弃了这种划分——绝不使我们感到惊讶。事实上,这一划分并非一成不变;法的体系是统一的,并不包含这一划分。这一划分是历史的,是法的观念的逐渐演化和完成的结果。法的观念是在为保障经济的连续性而最为迫切地需要维持和平的领域——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最先实现的。只是为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文明的进一步发展,在更高级的领域维护和平才成为必需。公法服务于此目的。公法并非在本质上不同于私法,但人们仍觉得它有不同于私法的地方。这是因为公法只是后来才获得了私法早已取得的进步。在公法中,对现存权利的保护尚未像在私法中那样得到强有力的发展。注136公法的不成熟的最明显表现是,它在系统化方面落后于私法。国际法更加落后。在国际交往中,特定条件下的蛮横暴力是被认可的措施,而在仍受公法调整的领域,以革命的形式出现的蛮横暴力,即使压迫性稍逊,也是非法的。在私法领域,这种暴力完全是非法的,除非它是自卫的行动,在非常环境中作为合法的防卫手段而得到允许。36

成为法的东西曾是非正义的,或更确切地说,无所谓非法合法,这一事实并非法律秩序的缺点。任何试图从法理或道德上证明法律秩序的人,都会感到事实就是如此。但是,确认这一事实绝不能证明废除或改变所有制是必要的或有益的。试图用这个事实证明废除所有制的要求是合法的,这样做是很荒谬的。

3.暴力论和契约论

法的观念的获胜是缓慢而艰难的。它缓慢而艰难地击退了暴力法则。一次次地反复;法的历史一次次从头开始。塔西佗在谈到古日耳曼人时说:“Pigrum quinimmo et iners videtur sudore adquirere quod possis sanguine parare”(凡能以流血掠夺获取之物,靠出力流汗得之便是无能,甚至可谓懒散)。注137这种观念与支配着现代经济生活的观点相距万里之遥。37

这种观念上的对立超出了所有制问题,而是涵盖了我们的全部人生观。这是封建主和资产者的思想方式的对立。前者表现于罗曼蒂克的诗篇之中,尽管其人生观间或使我们痴迷,诗篇的意象却很鲜活,其美妙依然使我们欣悦。注138后者在自由主义社会哲学中发展为一种伟大的体系,各个时代最出色的头脑在建构这一体系上通力合作。它的宏伟壮丽反映在古典文献中。通过自由主义,人类意识到了指引其发展的力量。笼罩在历史道路上的黑暗逐渐退去。人类开始理解社会生活,使之自觉地发展。

封建观念从没有形成类似的严密体系。它不可能建立起合乎其逻辑结论的暴力理论。要彻底贯彻暴力法则,哪怕只是在思想上,其反社会的特征便昭然若揭。它是混乱之源,它导致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任何诡辩都无济于事。所有反自由主义的社会理论必定要么支离破碎,要么得出最荒谬的结论。它们指责自由主义忽视崇高,只关注凡间俗事,只为油盐酱醋奋斗。他们这是多此一举。自由主义从来没有冒充尘世生活哲学以外的东西。它的教导只关乎凡间的举止。它从未自诩穷尽了人类最后的或最伟大的秘密。反自由主义的说教什么都承诺。它们许诺幸福和内心的宁静,似乎画饼真能充饥。只有一点是确定的,即在它们憧憬的社会制度中,商品的供给将大为减少。至于精神补偿的价值几何,至少人们说法不一。注139

自由主义社会观的批评家们的最后一招是试图以自由主义观念本身提供的武器去摧毁它。他们试图证明,自由主义服务而且只服务于特定的阶级利益;它所寻求的和平只对一小撮人有利,对其他人统统有害。甚至现代宪政国家所建立的社会秩序也是以暴力为基础。他们认为,这种社会秩序赖以建立的所谓自由契约,不过是征服者强加于被征服者的和平条件。只有使它们得以产生的强权继续存在,它们才依然有效。全部所有权都以暴力为基础,由暴力所维系。自由社会的自由工人无异于封建时代的奴仆,企业家剥削他们,就像领主剥削农奴、种植园主剥削奴隶一样。居然有人能够提出——而且想必仍会有人提出——诸如此类的诘难,表明了对自由理论的理解力已经衰落到何等地步。但是,这些诘难绝不能弥补反自由主义运动没有理论体系的缺陷。38

自由主义的社会生活观创建了以分工为基础的经济学说。交换经济最显著的表现是只有在这种经济中才能存在的城市。自由主义学说在城市中发展成了严密的体系,也是在城市中它的支持者最多。但是,财富增长得愈多愈快,从而从乡村移居城市的人口愈众,暴力原则对自由主义的攻击就愈强烈。移居者很快在城市生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他们很快在表面上接受了城市的习俗和观念,但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他们同市民观念仍是格格不入的。人们接受一种社会哲学,并不像制作一套新衣服那样简单。这是必须争取——靠思想的努力去争取——的事情。所以我们从历史中一再看到,因为与分工的发展相伴随的财富增长而出现的思想自由世界强劲成长的时代,是与暴力原则试图卷土重来、财富因分工的衰落而减少的时代交替出现的。城市和城市生活发展得太快,它的广度有余而深度不足。城市的新居民徒具市民的外表,并无市民的思想方式。因此,随着他们的得势,市民精神衰落了。充满商人的自由主义精神的一切文化时代,就是这样走向衰亡的,历史上最优秀的文化,即我们的商人文化,看来也正在因此而衰亡。较之从城外发动攻击的野蛮人更可怕的是城内的所谓市民——徒有市民之衣衫而无市民之意识的人。

过去的几代人已经领教了暴力原则强有力的复活。现代帝国主义,其业绩是后果令人震惊的世界战争,在新的面具之下发展了暴力原则拥护者的古老观念。当然,即使帝国主义也无力建立起它们的反自由理论的完整体系。把斗争作为社会发展推动力的理论与合作的理论是势不两立的——而任何社会理论只能是合作的理论。现代帝国主义理论的特点是采用了某些科学的表述方式,譬如生存竞争理论和种族概念。这使它能够炮制出大量的口号,这些口号除了有宣传的效果外别无他用。现代帝国主义所炫耀的一切观念,早就被自由主义批得体无完肤了。39

帝国主义者最有力的论据,大概是来自于他们对分工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性质的彻底误解。他们认为,所有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提供自己的煤炭、自己的原材料、自己的轮船和自己的港口。显然,这一论证源自这样一种观点,即这些生产资料的自然所有权(natural ownership)是不可分割的,只有占有实物的人才能从中获益。它没有认识到这种观点必然导致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性质的社会主义教义。因为,既然德意志民族不拥有自己的棉花农场不对,单个德国人不拥有自己的煤矿、自己的纺织厂怎么就是对的呢?如果洛林注140的一座铁矿被某一个德国公民而不是法国公民所拥有,一个德国人就更有理由把它称为“自己的”铁矿吗?

帝国主义者在批评资产阶级所有制时,与社会主义的看法是一致的。但社会主义者还试图设计出一套有关未来社会制度的严密思想体系,这是帝国主义者无力为之的。

4.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改革所有权和财产权的最早尝试,无非是在财产分配上达到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尝试,不管它所宣称的指导思想是社会效用还是社会正义。人人的所有不低于一个下限,无人超过一个上限。每人的财富应当大致相同——这是大目标。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也始终如一,通常是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然后实行再分配。40

一个由自给自足的农民组成的世界,至多保留少数工匠——这便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社会。但是,今天我们已不必在意这些主张了。在实行分工的经济里,它们已经行不通了。一条铁路、一座轧钢厂或机器工厂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如果这种设想在数百年或数千年前就被付诸实施,我们将仍然停留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当然,除非我们早已沦落到与禽兽为伍的境地。地球将只能供养它今天所供养的人口的极少部分,每个人的所得较之今天将少得可怜,甚至比工业国家中最穷的人还要可怜。我们的整个文明都是建立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人们总是成功地击败了财产瓜分者的进攻。但是,即使在工业国家,重分财富的观念依然深得人心。在以农业为主的国家,这种主张被很不恰当地称为“农业社会主义”,是社会改革运动最重要的终极目标。它是伟大的俄国革命的主要支柱,它不顾革命领导者——本来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意愿,使他们暂时成为这一理想的倡导者。它有可能在世界的另一些地方取胜,并在短期内摧毁历经数千年才建立起来的文化。我们不妨再说一遍,对所有这一切,无需多费一句批评之口舌。不存在意见分歧。今天几乎无须证明,不可能在“土地和田园共产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供养千百万白种人的社会组织。

很久以前,一种新的社会理想代替了财产瓜分者对平等的狂热幼稚病,今天,社会主义的口号不再是财产分配,而是公有制。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把生产资料变成共同体的财产,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目标。

社会主义观念最有力、最纯粹的形式,已经与财产再分配的观念无任何共同之处。它与消费资料共同占有的糊涂观念也相去甚远。它的目标是使人人都能过上体面的生活。但是它还没有愚笨到相信通过摧毁实行分工的社会体系实现这一目标。不错,社会主义保留了狂热的财产瓜分者对市场的厌恶态度,但当它试图消灭贸易时,并不想取消分工,恢复自给自足的家庭经济,或至少恢复自给自足的农业区的简单交换组织。41

这种社会主义不可能兴起于分工社会所特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前。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想能够具有确定的形态之前,独立的生产单位之间的相互联系必须首先达到外部需求支配生产的阶段。只有在自由主义社会哲学揭示了社会生产的性质之后,社会主义理想才能变得清晰起来。在这个意义上,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可以被视为自由主义哲学的产物。

不论我们对其效用或可行性持有何种看法,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主义理想既宏伟又朴实。甚至它的最坚决的敌人也不能拒绝对它进行详尽的考察。其实可以说,它是人类精神最具雄心的创造。试图摧毁一切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在全新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社会,构想一幅新的世界蓝图,预见未来的全部人类事务所必然采取的形式——它是如此壮丽,如此无畏,无愧于赢得最高的赞誉。如果我们希望拯救世界于野蛮,就必须打败社会主义,我们不能无所用心地把它撇在一边。

5.财产演化的理论

把自己试图实现的目标描述为“古已有之”,“符合自然”,从一开始就存在,只是由于历史发展中的不幸它才消失——这是政治改革家们的老把戏。他们说,人类必须返回这种状态,复兴黄金时代。所以,自然法学说把它为个人所要求的权利解释成大自然赋予个人的、不可剥夺的天生权利。这不是什么创新的问题,而是要恢复“永恒的权利,它像星辰一样在天空闪烁,永远不会熄灭,不可摧毁”。同样,浪漫派的乌托邦公有制,也是作为一种远古的社会制度而被提出的。几乎所有的民族都曾怀有这种梦想。古罗马有农神的黄金时代的传说,它被维吉尔、提布卢斯和奥维德描绘得无比灿烂,也得到了塞涅卡注141的盛赞。那是个无忧无虑的幸福时代,它没有私产,人人得享大自然慷慨赐予的富足。注142当然,社会主义认为自己已经超越了这种质朴的孩子气,但是它的理想与罗马帝国时代的理想并没有多少差别。42

自由主义学说强调生产资料私有制在文明演化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不再承认所有权制度的作用,但同时也可能并不否认它在历史上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甚至把简单生产和资本主义生产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但另一方面,它同其他社会主义学说一样,带着强烈的道德义愤谴责历史上的全部私有财产制度。曾经有过没有私产的美好时代,这样的好时光还会再来。

为了使这种观点看上去言之成理,新兴的经济史学必须为其提供证据。一套论证古代土地私有制的理论建立起来了。据说,曾经有过全部土地为部落全体成员共有的时代。最初是共同耕种全部土地;后来才被分配每个部落成员分散使用,但仍保留着共同所有权。但是不断地进行重新分配,一开始是一年一次,后来间隔时间变得更长。根据这一观点,私有制是一种相对较晚的制度。它是如何产生的,这一点不是很清楚。但必须假定,它或多或少是通过省略再分配——这就是说,人们不想再追寻其非法占有的起源——而作为一种习惯悄然产生的。由此可见,把文明史过多地归功于私有制似乎是错误的。有人争辩说,农业是在定期分配土地的公有制下获得发展的。对于耕种土地的人来说,只需为他的劳动产出提供保障,为达到这一目的,以年为期的占有就够了。据说,将土地所有权的起源溯及对无主土地的占用是不正确的;未被占用的土地从来不是无主的。古代和今天一样,任何地方的人都宣布它属于国家或公社;因此,古代和今天一样,对所有权的抢占是鲜见的。注14343

从这一新的史学知识的高度,可以用既怜悯又开心的态度俯视自由主义社会哲学的教导。它使人们相信,私有财产仅仅是一个历史的法律范畴。它不是永远存在,只不过是文化的一个并非十分必要的产物,因而是可以废除的。所有的社会主义者,尤其是马克思主义者,热情地宣传着这些观点。它们给其拥护者带来的声望,是不持这种观点的经济史研究绝对得不到的。

但是,近来的研究已经驳倒了这种假设:农业耕地共同所有制是所有民族必经的基本阶段,是原始时代的所有制〔“原始所有制”(Ureigentum)〕形态。这些研究已经证明,俄国的“村社”(mir)是由于农奴制和人头税的压力而在近代出现的;锡根地区的“伐木合作社”注144的建立不早于16世纪;特利尔的“农庄队”(Trier Gehöferschaften)注145是在13世纪、甚至迟至17、18世纪才形成;南部斯拉夫的“大家庭制”(Zadruga)是因为实行拜占廷的税收制度而产生的。注146最早的日耳曼农业史尚未梳理得十分清晰,在这一领域的重大问题上不可能有一致的见解。恺撒和塔西佗所提供的贫乏信息解读起来尤为困难。但是,要想理解这两位作者,绝不可忽略一个事实,即他们所描述的古代日耳曼地区的状况有一个突出特点——良田十分丰富,这使土地所有权在当时没有经济意义。“Superest ager”(耕地无边)是塔西佗时代日耳曼地区农业状况的基本事实。注147

其实,为了理解“原始所有制”(Ureigentum)学说没有提供驳倒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论据,我们不必援引与这种学说相对立的经济史的考证。在对私有制的历史成就以及它在当前和未来经济制度中的作用作出判断时,私有制之前是否存在过公有制,与我们是不相干的。即使能够证明公有制曾经是各民族的土地法的基础,全部私有制都是通过非法获取而产生,这也远不能说明集约化耕种的合理农业可以在非私有制条件下发展出来,更不能据此得出私有制能够和应该被废除的结论。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