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洗冤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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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治,就是依法处置有关的社会事宜,其主要目的是抑恶,其根本原则是公正。“法”字最早的写法是“灋”,后来简化为“法”。《说文解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今文省。”又:“,解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刑法追求的是“平之如水”,反映了古人对“法”的根本原则的认识。

既然追求公正,就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枉法。《周礼·秋官·大司寇》:“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孔子担任过鲁国的司寇,曾经是执法者。《论语·颜渊》:“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所谓“听讼”,就是裁决诉讼案件。“吾犹人也”,意思是“我和别人是一样的”,都得依法行事。

《左传·庄公十年》:“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这里的“情”是“客观事实”的意思。断案时“必以情”,就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中的“以事实为根据”的要求。

《孟子·尽心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这是一个虚拟的故事:舜是天子,瞽瞍是他的父亲。如果瞽瞍杀了人,法官皋陶就得把瞽瞍依法逮捕,舜是不能干涉的,因为皋陶是依法办事。这说明儒家主张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是天子也不能干预司法,皇帝的老子犯了罪也得依法接受惩罚。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这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天子也不能例外。他又说“廷尉,天下之平也”,这是说,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即使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不能在执法时受皇帝意志的影响而有所偏颇。张释之的这些说法显然不是他个人的观点,而是当时社会的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