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本书旨在阐述与辨识人权最重要的道德维度。我将探析人之为人乃是基于其拥有这些最重要的人权道德维度之一─基本道德权利。国际法和许多现行国家法律体系都讨论人权。尽管这些合法人权一部分作为非制度化道德性人权的保护措施或其类似功能而正当化,而另一部分则反映出国际法或国内法的其他目标,并因此而正当化。事实上,在纷繁复杂的道德人权、国际人权和国家人权的道德维度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交互作用关系。我希望能够将这些关系梳理清楚,从而对理解和评估人权尽一点绵薄之力。
当我认真思考人权时,发觉现有人权道德理论存在一些严重不足。比如,我们给人权贴上了诸如“生命权”的不同标签,而这并不能精确表述人权的具体内容。因此,人们无从知晓它们所包含的义务或职责。难道生命权就意味着需要别人为维系生命提供支持依据(我们需要借助他人来提供维系自我生命的方式),或者说,生命权仅仅为了限制我们杀害他人?这一问题以及类似问题的答案,或许取决于道德人权的根基。但是事实上,在当时的文献资料中未能提供相关令人信服的人权根基的理论。
尽管,我认为最需要弄清楚的便是构成人权的道德理由,但只有在知道宣称一种人权的存在意味着什么的时候,才能知道这种人权之证成所需要的证据。因此,我对道德人权提出了一种新的概念分析方法。首先,人们要将法定权利看作其他具体权利的标准,包括道德权利。其次,人们应该基于霍菲尔德(Hohfeld)的基本法律概念或类似方法去分析任一人权的内容。到那时,也只有到那时,人们才能够认知到任何人权的根基。我认为如果一个人在明确任一权利的基础之后,他可以对权利的内容进行具体化,而这反过来又促使他明白该权利对相对方所施加的义务。
我花费了约30年的时间来研究这种新的概念分析方法,其研究成果都记录在所写的几本书里,尤其是1985出版的《人权理论》(A Theory of Rights)和1995年出版的《真正的权利》(Real Rights)两书中。可以说,这本书的重点较我之前出版的作品既要广泛又要狭隘。说其广泛,是因为它既涉及国际法、国家法律体系同时又涉及道德人权。说其狭隘,是因为它主要阐述人权的道德维度,而对其他方面的理论分析和实际应用着墨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