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云南文学家年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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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 例

一、按谱主出生年代排列18家年谱顺序。生年不能考订者,按其卒年;生卒年皆不能考订者,按其生活的大致年代。

二、谱主生卒年可考者撰为年谱,在年代后系以其年岁(共16家);谱主生卒年不详者,撰为行实录存(共2家),按其事迹发生年代编年,不纪年岁。

三、在各年谱之前置“综论”,对谱主的生平事迹、思想意识、文学创作、著作存佚、学界研究等情况进行综合论述;“年谱”以历史文献和现存实物为依据,按年份编写谱主可考的生平事迹和作品写作时间。

四、“综论”和“年谱”纪谱主年岁,均按农历(附括号对应公元年),并按古代计虚岁惯例,出生之年即纪一周岁,有须辨析者,则在涉及处加以说明或注释。

五、“综论”以帝王年号兼当朝年序干支纪年,并附对应公元年,“年谱”则与历史文献相对应,纪年顺序为:当朝帝王庙号及姓名(每代帝王只出现一次)、在朝年号及年序和干支(附对应公元年)、谱主年岁;所引文献年尾月份已进入次年公元年者,仍归农历本年;引用文献中的干支日月,附对应公元日期。

六、对当今地名与明代不同,或与其所属行政区划不同者,在其后以括号附注今名或今属地区,南明时期亦如此;对南直隶所属地区与今同名,且在本书中出现较多者,如南京和苏州,不再出“南直隶”并随文附注;每个地名在其所属年谱中,一般只附注一次。

七、各年谱中出现的谱主事迹、名物,皆注明所载文献版本全信息或名物所在地,言必有据,不做无稽之谈;各年谱所涉全国和部分地区的历史事件,均与谱主生平事迹相关,不为接续其年岁而填充无关史料。

八、对生活于同一时代的谱主,各年谱间纪事有关系者,一般不再重出相同的内容,而以“请参阅某年谱”表明。若事条大致相同,但顾及谱主生平事迹的完整性,则各自有所保留;若所据材料相同,而撰谱者得出的结论不同,亦各自保留。这两种情况本书均尽力避免,有所保留,则为尊重不同撰谱者的知识产权,并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参考。

九、对在已有旧年谱基础上新编的年谱(包括本书作者个人已经发表,而此课题又有所涉及的旧成果),在“综论”中说明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年谱”对旧谱和其他旧成果有所沿用(包括其引用的资料),均予以说明或注释并覆按文献、注明出版信息;使用本书作者已发表的本课题阶段性成果,则在脚注中予以注明。

十、为避免篇幅过于冗赘,本书各年谱引用文献的卷数,在脚注中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一、为使年谱行文简洁,各年谱中部分史籍名著以及各省地方志、诗文总集,正文皆不标编纂者姓名而在脚注中标出。对众所周知者,如《明史》《清史稿》《新纂云南通志》等,编纂者姓名只在《附录三·本书引用文献编目》中标出。

十二、各年谱的脚注,均不标文献著者和纂辑者生活的时代、出版地,此二项内容见《附录三·本书引用文献编目》。

十三、本书脚注对所引用的每一种文献,都标注出版全信息:著者和编纂、校点、辑注者之姓名、书名、卷数(单本所出丛书集名及其在丛书中的册数)、页码、出版社、出版年代。作者姓名与本集名称重复者,只标作品名而不再标作者姓名(如《杨一清集》,不作“杨一清《杨一清集》”)。

十四、本书采用文献之作者姓名有同音而异写者,通统以所用版本署名为准,如王士祯(禛)。各年谱使用同一文献的不同版本,《附录三》均予以编入。

十五、本书作者已发表的阶段性成果,此次收入均做了修订和补充,此后该年谱以本书为准。

十六、本书使用文献为现代标点本者,对其标点符号一般不做改动,有所调整则在脚注中加以说明。

十七、本书对所引文献中的错字或两写字加小括号置于原字后,错字改正则加中括号置于原字后,字号同正文。古今字、通假字予以保留。残缺字用□表示。

十八、本书纪日,“二十”的写法另有“廿”“念”。对这三种古代通用字形,正文据所引文献原文书写,引用《明实录》等以干支纪日文献者,正文及附注公元日期,均统一书写为“廿”。

十九、本书由孙秋克统稿审订。前期制定体例、凡例并撰写例稿。后期统审内容,使全书整体水平达到基本一致;润色语言,使全书行文风格大体统一。最终再各位作者订正其作,文责自负

(孙秋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