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余 论
什么样的社会才是公正社会?如何辨析某一社会群体的“公正”诉求是否正当?对于这些问题,政治学领域学者们多年来的思考可供借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试图通过“综合和提升洛克、卢梭和康德的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要点”,“为系统阐释正义提供一种优于在传统意义上居于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选择”。77在他看来,“我们设想那些参与社会合作的人通过一项共同的行动,一起选择一些原则,以指导我们设定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社会福利的划分”。他指出,“这些原则将规划所有进一步的协议;它们指定哪些社会合作可以加入、什么形式的政府可以建立。这种有关正义的原则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人在选择这些正义原则时“并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他是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做出的选择。78很显然,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只是一种理论假设,选择了美国国家制度的建国之父们不可能不知道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他们不知道的只是未来哪些人将受惠于他们的设计,哪些人会被排斥在社会福利之外。
围绕人类社会不平等现象存在的前提问题,罗尔斯提出其著名的论断:“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79问题是如何界定一个国家的历史上哪些人属于社会成员,哪些人可以被排斥在外。罗尔斯还不厌其烦地解释了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自由(投票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和集会的自由;信仰与思想的自由;个人自由条件下拥有财产的权利;法制概念下免于被任意逮捕拘禁的自由”,等等,这些都属于一个社会应该具备的基本权利。80当然,享有这些基本权利的前提就是享用者必须是这个社会的公民。罗尔斯的着眼点主要放在一个社会内部的权利更新上,而对尚未取得公民身份的新移民和印第安人那样的社会边缘人则语焉不详。
然而,处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社会阶层,对社会公正应用范围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殖民地建立之初约翰·温斯罗普对“山巅之城”的构想是以清教徒为主要成员的共同体,其核心是教会成员;通过赋予每位成员较为充分的政治权利,在教会内部实现一定程度的民主、平等,是美国历史上共和试验的起点。此后,这个试验的范围不断扩大,社会成分也越来越复杂,但总的思路是一贯的,那就是,通过小范围的示范作用,逐步建立一个自由、民主的共和国。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在独立和制宪时都做出过这样的承诺,就是要建立一个人民主权国家,然而,要兑现这些承诺,却要投入长期的努力。这个过程既包含属于原来成分的白人新教徒在社会转型中维护自己的公民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容,也包含不断加入的新成分,其中包括早就生活在北美但却未被纳入这场试验的土著美国人和非裔美国人,即如何在他们身上实现公平正义。因此,需要横向考察不同社会阶层在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的不同经历。从这种意义上说,美国历史上的社会公正观念是一种动态的、不断演变的观念,适用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本文作者为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