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叔湘著《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助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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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语法分析问题》各部分的问题解答

一  序中的问题解答

1.1  80年来中国语法研究的概况(1—5)注2

(1)

[原文]前四十年是各家著书立说,基本上没有提出问题来讨论。(P5—L9)

[问]“各家”的代表人物是谁?他们有何代表作,什么时间出版的?

[答]从1898到1978恰好是80年。这个时期以“文法革新”为界,可以分成前后两个40年。前40年是各家著书立说,其代表人物、代表作如下:

马建忠:《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1898年出版。

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商务印书馆1924年出版。

《比较文法》,北平著者书店1933年出版。

杨树达:《高等国文法》,商务印书馆1920年出版。

《词诠》,商务印书馆1928年出版。

《马氏文通刊误》,商务印书馆1931年出版。

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中华书局1922年出版。

陈承泽:《国文法草创》,商务印书馆1922年出版。

其中,马建忠《马氏文通》、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杨树达《高等国文法》、金兆梓《国文法之研究》以及陈承泽《国文法草创》,80年代收入《汉语语法丛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此外还有:

章士钊:《中等国文典》,商务印书馆1907年出版。

刘  复:《中国文法通论》,上海群益书社1920年出版。

杨伯峻:《中国文法语文通解》,商务印书馆1936年出版。

这个时期是汉语语法学的兴起时期,各家基本上没有提出问题来讨论,各家著作大都以印欧语法为蓝本,主要特点是借鉴西方语法学的间架来建立汉语语法学。对于这个时间的语法著作,朱德熙先生曾着重指出:“《文通》导夫先路,开创之功不可泯灭。《国文法草创》虽然成书相当早,但对于语法的性质以及研究语法的原则,独具卓识,不为流俗之见所囿,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新著国语文法》在20年代讲现代汉语语法的著作中,影响最大,在普及语法知识方面有一定的功绩。”(见《〈汉语语法丛书〉序》)

(2)

[原文]1938年在上海,有几位语法学者发起了一场“文法革新”的讨论,持续了两三年。(P5—L10)

[问]这“几位语法学者”是谁?“文法革新”是怎么一回事?讨论的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参考资料可供了解?

[答]这“几位语法学者”指陈望道、傅东华、方光焘、张世禄等。参加这场“文法革新”讨论的还有金兆梓、汪馥泉、陆高谊、廖庶谦、许杰等。

30年代中期,中国语言学界因不满于语法研究中的直接模仿,发出了要建立具有汉语本身特点的汉语语法新体系的呼声。王力在1936年第1期的《清华学报》上发表了《中国文法学初探》,对此前的汉语语法研究方法进行了批判。他指出:“我们对于某一族语的文法的研究,不难在把另一族语相比较以证明其相同之点,而难在就本族语里寻求其与世界之族语相异之点。”1937年1月,王力又在《清华学报》12卷1期上发表了《中国文法中的系词》一文,指出古代汉语不用系词的特点,引起了语法学界极大的重视。到1938年10月,陈望道在《语文周刊》第15期上发表了《谈动词和形容词的分别》,因讨论方言语法涉及普通话语法体系的缺点,于是上海语法学界以《语文周刊》为阵地,正式开展了一场关于文法革新问题的大讨论。

这次讨论虽然仅在上海进行,参加讨论的人仅仅陈望道、傅东华、张世禄、方光焘等几人,但传播的区域几乎遍及整个的南中国。这次讨论涉及的范围相当广,内容包括文法研究的对象、汉语的特点、文言与白话语法的异同等许多问题。参加讨论的人一致反对直接的机械的模仿,主张针对汉语的特点建立自己独立的语法体系。正如陈望道所说:“以前几乎都奉《马氏文通》的体系为准绳。……这次讨论却一以文法事实为准绳,完全根据文法事实立言,不问是否超越范围。”(见《〈文法革新论丛〉序言》)但是大家对如何建立汉语的语法体系看法不一致,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中心是汉语有没有词类、如何划分词类、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例如有关形态的问题,方光焘认为可以从词的形态上来分类,并提出“广义的形态”概念。陈望道则不同意方光焘的“文法学是以形态为对象”的看法,主张用“表现关系”去代替方的“广义的形态”。而傅东华则否认汉语有形态,认为“不但无‘狭义形态’,也并无‘广义形态’”。胡裕树在《重印〈中国文法革新论丛〉序》中指出:“文法革新的讨论,为摆脱语法研究中的机械模仿作了舆论上的宣传,为革新汉语语法研究作了思想上、理论上的准备。讨论的重点之一是词类问题,讨论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如‘功能’‘广义形态’等,实际上就是‘分布’的理论,可以说是我国语法学界对结构主义理论和方法的首次运用和探讨。有人说,50年代的词类问题讨论是30年代词类讨论的继续和发展,这话是有道理的。”

这次讨论从1938年10月开始,一直持续到1943年3月,历时四年半。发表讨论文章的刊物除《语文周刊》外,还有《东方杂志》(香港)、《学术杂志》《文理月刊》《理论与实践》《复旦学报》《读书通讯》等。这些讨论文章曾结为两种集子。一是汪馥泉编的《中国文法革新讨论集》(收论文26篇),上海学艺社1940年出版。一是陈望道编的《中国文法革新论丛》(收论文34篇),重庆文聿出版社1943年出版,现作为《汉语语法丛书》10种之一,由商务印书馆出版。

(3)

[原文]这以后,虽然专门著作还是继续有人在写,问题的讨论却只是间断了几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又蓬勃展开。(P5—L11)

[问]“专门著作”指哪些语法书?是谁写的?什么时间发表的?

[答]这些“专门著作”有:

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1942年(上卷)、1944年(中、下卷)初版;1956年第8版;作为《汉语语法丛书》10种之一,商务印书馆1982年出版。

王  力:《中国现代语法》,商务印书馆:1943年(上册)、1944年(下册)出版;1955年上海中华书局第1版;作为《汉语语法丛书》10种之一,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何  容:《中国文法论》,独立出版社1942年初版;1948、1951年开明书店再版;1957年新知识出版社再版;作为《汉语语法丛书》之一,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王  力:《中国语法理论》,商务印书馆1944年(上)、1945年(下)出版;1954年北京中华书局第1版。

王  力:《中国语法纲要》,开明书店1946年初版;1957年改名《汉语语法纲要(龙果夫注)》,由新知识出版社出版;1982年上海教育出版社新1版。

高名凯:《汉语语法论》,开明书店1948年初版;1957年科学出版社第1版;作为《汉语语法丛书》之一,商务印书馆1985年出版。

在这时期的汉语语法著作中,最重要的是吕叔湘的《中国文法要略》和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可以这样说,这两部书反映了《马氏文通》以后50年间汉语语法研究所达到的水平。朱德熙在《〈汉语语法丛书〉序》中指出:“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丛书》第八种)和王力《中国现代语法》(《丛书》第九种)出版于40年代。这两部书都力图摆脱印欧语的羁绊,探索汉语自身的规律。《中国现代语法》在句法结构的分析上有不少创见,对于后来的语法研究有相当大的影响。但从现代语言学的角度来看,《中国文法要略》尤其能引起我们的兴趣。第一,这部书上卷‘词句论’里讨论到句子和词组之间的变换关系,其中有些观察是相当深入的……《要略》应该说是研究汉语句法结构变换关系的先驱。第二,下卷‘表达论’以语义为纲描写汉语句法,许多见解富有启发性。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要略》是迄今为止对汉语句法全面进行语义分析的唯一著作。”关于何容的《中国文法论》,朱德熙认为它“对30年代以前的几部重要语法著作进行分析和批评,多有独到见解,至今仍不失为一部有用的参考书”。

(4)

[原文]除零星的商讨外,几次较大的讨论,如1953—1955年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1955—1956年关于主语宾语的讨论,1957年关于单句复句的讨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前进。(P5—L13)

[问](1)这几次讨论有哪些人参加?(2)哪些书籍反映这几次讨论的情况?(3)所讨论的问题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哪些前进?

[答]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1953年10月—1955年5月)

参加讨论的有高名凯、王力、吕叔湘、曹伯韩、文炼、胡附、颜景常、林焘、陈乃凡等三四十人。讨论文章收入两本论文集:(1)中国语文杂志社编《汉语的词类问题》,中华书局1955年7月出版;(2)中国语文杂志社编《汉语的词类问题》(第二集),中华书局1956年7月出版。

词类问题是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但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传统语法划分词类的根据是形态。汉语没有严格意义的形态变化,给词分类困难很大。马建忠、黎锦熙、王力等,基本上都是以意义来区分词类的,黎锦熙的“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见《新著国语文法》第29页,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傅东华的“词类之分须视其句中之职务而定”(见《中国文法革新论丛》第2页),王力的凭概念的范畴分词类,从功能(职务)的种类分词品(见《中国语法理论》第二、三两节),都反映了我国语言学家想解决这个难题,并作了努力。

50年代关于词类问题的讨论,就汉语有没有形态、汉语的词能不能分类、划分词类可以采用哪些标准、这些标准又应该怎样配合等原则性的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使得词类问题的讨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前进。

这场讨论是这样引起来的:高名凯先后在《中国语文》上发表了《关于汉语的词类分别》(1953年10月号)、《再论汉语的词类分别(答Ь.Г.穆德洛夫同志)》(1954年8月号)、《三论汉语的词类分别》(1955年1月号)三篇文章,始终认为:(1)区分词类不能拿词的意义、声调变化、功能和结合关系做标准,而只能拿标明各种词类的特殊形式,即狭义的词形变化做标准(大前提);(2)这种标明各种词类的特殊形式是不存在于汉语的,而汉语的构词形态也不足以作为区分词类的标准(小前提);(3)因此,汉语的实词没有词类的分别(结论)。(见《汉语的词类问题》第二集,第3页)

发表相反意见的有曹伯韩(《对于汉语语法研究的几点意见》《汉语的词类分别问题》),文炼、胡附(《谈词的分类》《词的范围、形态、功能》),颜景常(《对于语法讨论的意见和希望》),穆德洛夫(《汉语是有词类分别的——对高名凯教授的文章提一些意见》),陈乃凡(《汉语里没有词类分别吗?》),钟梫、赵淑华、金德厚、王还(《汉语的词类问题》),吕叔湘(《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俞敏(《形态变化和语法环境》),陈陵(《区分词类不能割裂意义和形态》),吴鲁(《“不”能和名词联合吗?》),刘冠群(《汉语词类分别的商榷》),伯晦(《我对划分汉语词类的看法》),莫木(《关于〈再论汉语的词类分别〉的例证问题》),黎锦熙(《词类大系——附论“词组”和“词类形态”》),王力(《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等。各家意见可归纳为下列几点:(1)由于过分强调汉语的特殊性,高名凯所说汉语中没有形态的见解是错误的。实际上,狭义的形态和“广义的形态”在汉语中都有,而尤以“广义的形态”为重要。(2)词类是语法体系的中心,不划分词类而想理解汉语的特质和汉语句子结构是困难的。(3)汉语中客观地存在着词类。

这些论文中,文炼、胡附的《谈词的分类》、王力的《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和吕叔湘的《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三篇论文是有重要影响的。

《谈词的分类》的作者认为汉语是有狭义形态的,并且具体地探讨了“广义形态”。他们认为:(1)凡能连接在数量词、指示代词后面的词应当划成一类,即“名词”。(2)能将“能愿动词”加在前面,后面可以和“了”“着”“过”“起来”“下去”“过来”“过去”相结合,本身可以重叠的划归“动词”。(3)前面可以和“真”“十分”“非常”“很”结合,后面可以和“极了”“得很”结合;有的可以重叠,单音词重叠以后,一般要加上词尾(如“儿”“的”等),双音词重叠的形式是叠字而不是叠词的划归“形容词”。这样,就可把划分词类的标准从狭义形态中解放出来,使狭义形态的争论转到广义形态的争论上。通过讨论来发现汉语独特的形态,这对于解决词类问题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王力的《关于汉语有无词类的问题》一文,从词的定义问题、词义和词类的关系、句法和词类的关系等几个方面,对汉语的词类问题从理论上作了系统的论述,在结论中提出了汉语划分词类的三个标准:

(1)词义在汉语词类划分中是能起一定作用的,应该注意词的基本意义跟形态、句法统一起来;

(2)应该尽先应用形态标准(如果有形态的话),这形态是包括构形性质的和构词性质的;

(3)句法标准(包括词的结合能力)应该是最重要的标准,在不能用形态标准的地方,句法标准是起决定作用的。

吕叔湘的《关于汉语词类的一些原则性问题》是一篇很有学术价值的、对这场讨论曾起过总结性作用的长篇论文。它对《马氏文通》以来各家关于词类问题的学说作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全面回顾了汉语词类问题的研究历史,并结合这次讨论中各家提出的各种问题,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划分词类的原则标准和方法作了全面的论述,对解决词类问题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全文的结束语中,作者提出了以下几点看法:

(1)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特点来分的。在汉语里,不是所有的词,或是所有的实词,语法特点都相同,所以汉语的词,包括实词,可以分类。

(2)划分词类要做到基本上词有定类、类有定词。“一词多类”的情形是会有的,但是不应该有大量的“跨类”的词。这是可以靠选择分类标准来掌握的。

(3)结构关系、“鉴定字”、能否重叠以及用什么方式重叠——这些都可以用来划分词类。问题在于怎样配合。至于哪些可以或是应该列入“形态”,可以作为另一问题去讨论。

(4)结构关系能照顾的面最大,宜于用来做主要的分类标准。结构关系指一个词的全面的、可能有的结构关系,不是指它进入句子以后实现出来的一种结构关系,不是“依句辨品”。

(5)按句子成分定词类,也就是“依句辨品”,虽然有分类简便的优点,可是要走到词无定类的路上去,违背划分词类的目的。

(6)词类通假说是依句辨品说的加工形式。在实用方面,这个说法有利也有弊。在理论上,它是站不住的,因为它同时应用两个标准,而其中之一,按句子成分定词类,是具有高度的排他性的。

(7)词在句子里,用法变化有各种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有该认为兼类的,有该认为活用的,也有不必认为兼类也不必认为活用的。这,一方面要看这个词的语法特点的变动如何,另一方面要看这种用法在同类词里面的普遍性如何。

这三篇论文代表了我国当时关于词类问题的最新的最好的研究成果。

关于主语宾语的讨论(1955年7月—1956年3月)

参加讨论的有吕冀平、高名凯、王力、黎锦熙、曹伯韩、周祖谟、岑麒祥、胡附、文炼、邢公畹、傅子东、李人鉴、颜景常、洪心衡、陈望道、徐仲华等四五十人。讨论文章收入中国语文杂志社编《汉语的主语宾语问题》,中华书局1956年出版。

对于主语宾语问题,各方面的语法工作者曾经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探索过并也有过一些研究成果。例如《文法革新讨论集》中所收的陈望道、张世禄、方光焘等人的论文,吕叔湘1946年在《从主语、宾语的分别谈国语句子的分析》(见《开明书店二十周年纪念文集》,开明书店1946年出版)那篇文章里就比较全面地分析过这个问题。此外,还有邢公畹的《说动词的目的语兼论文法学的方向》(《国文月刊》第70期)、王力的《词和语在句中的职务》(《语文学习》1952年第7期)、黎锦熙的《变式句的图解》(《语文学习》1953年第3期)、高名凯的《关于句法的一些问题》(《中国语文》1953年11月号)以及何霭人、易刚及王泗原等人在《语文学习》1953年第1、2期上发表的论文。

传统派根据动词的施事或受事来确定句子的主语或宾语,而新派认为主语相对于谓语而言,宾语相对于谓语中的动词而言,不是一个平面的语法成分。它们的身份要按结构位置来定,不能根据施受。因此,主语、宾语往往与施事、受事矛盾,出现了传统分析法无法接受的如施事宾语、受事主语之类的新概念。如“地里走出了一群累得晃晃荡荡的人”,用意义做标准,即主要是依施受关系为根据的,认为“人”是主语;以结构为标准,即主要是依词序为根据的,认为“人”是宾语。正因为这两种对立的体系在语文教学中引起了混乱,许多读者纷纷写信给杂志社要求解答这类问题,所以《语文学习》编辑部感到有必要发起讨论。

这次讨论所提出的主要问题和见解有:

(1)进一步讨论确定主语、宾语到底是依“施受”意义呢,还是位次结构。根据施受关系来确定主语、宾语的有黎锦熙、王力、吕叔湘(吕叔湘在这次讨论中没有发表文章,李之琛在《从两个方面看动词谓语句的构成》中提出了吕叔湘在《中国文法要略》中对主语宾语的意见,他也没有表示什么异议)。丁声树、吕叔湘等《现代汉语语法讲话》,还有徐仲华、邢公畹等人则主张从结构位次上来确定主语、宾语。

(2)主张把意义和结构结合起来,提出区分主语、宾语的一些新的看法。如吕冀平提出:“语法分析必须充分注意结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重视结构不能脱离意义,我们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见《主语和宾语的问题》第19页)曹伯韩认为:“结合意义和结构来分析句子成分才是正确的。”(见《主语和宾语的问题》第192页)还有些提出分析句子应该从语法标志出发,如徐仲华、贺昌英、曹伯韩、陈望道等。重视语法标志试图以此解决主语宾语问题的方向是值得注意的。

(3)为解决主宾语问题的争执,进而探讨了主语的定义和宾语的范围。王力发表了《主语的定义及其在汉语中的应用》,力图确立“主语”的定义。向若也提出“主语的定义就必须再放宽,宽到‘话题’”。

(4)讨论了方位词能否当主语,宾语能否提前等问题。

这场讨论所涉及的问题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前进,主要表现在明确了意义和结构的统一是确定主语、宾语范围的重要因素。通过讨论证明仅就意义来分析主语宾语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从结构关系出发,在现阶段也是不能使问题获得全面解决的。说明在处理句法问题之前,必须对结构与意义的关系建立明确一致的认识,才能避免在施受关系和词序先后这两个析句标准上偏执一端。兼顾结构与意义,是解决主语和宾语问题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认识能取得一致,应该是这次讨论的巨大收获。这次讨论还明确了语法与修辞问题的区别;在研究主语宾语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它与词类问题的关系等。

关于单句复句的讨论(1957年)

参加这次讨论的有孙毓苹、郭中平、曹伯韩、黎锦熙、刘世儒等。关于单句复句问题的讨论发表了10篇文章,均载于1957年的《中国语文》上。

单句、复句的分界标准问题也是汉语语法的重要问题。1957年就这个问题也发生过一场论争。这是由孙毓苹对胡附、文炼区分复合句与简单句的标准提出不同意见而引起的。孙的文章《复合句和停顿》发表在《中国语文》1957年1月号,提出“有无停顿仍然不失为鉴别复合句和简单句的一个重要标准”。这引起广大语法工作者的浓厚兴趣,虽然不是由编辑部发起并组织讨论的,但讨论得却很热烈,只是后来因开展反右斗争,而不了了之。这次讨论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下列四篇论文中看出。

郭中平的《单句复句的划界问题》(《中国语文》1957年4月号),总结了以往语法学家在单句、复句问题上的看法,理出了区分单句和复句的六个标准:(1)结构(主语和谓语,一般是一个主谓语是单句,两个主谓语的就是复句了);(2)意义关系;(3)语音停顿;(4)连词;(5)其他关联词语;(6)谓语的多少和繁简。作者认为这六条标准还不能区分单句、复句,提出许多具体语言材料,希望进一步探讨研究单句和复句的划界问题。

曹伯韩的《谈谈包孕句和单句复句的关系》(《中国语文》1957年4月号)中提出包孕句也是复句的看法。

刘世儒的《试论汉语单句复句的区分标准》(《中国语文》1957年5月号),提出了“成分划定法”作为区分单复句的标准。

黎锦熙、刘世儒的《汉语复句新体系的理论》(《中国语文》1957年8月号)更加系统、完整地提出单复句的划界等问题,并提出了复句的定义,分析了等立复句和主从复句在“语法、逻辑范畴”上的不同特点,为复句内部的分类打下良好基础。这次讨论虽然没有得出统一的结论,但却丰富了汉语句法学的内容。

总之,这几次较大的讨论“虽然没有取得最后的结论,但是通过讨论,大家更清醒地认识了问题的复杂性,以及问题的症结所在,进一步推动了汉语语法理论的研究”(见吕叔湘《十年来的汉语研究》,《科学通报》1959年第23期)。

(5)

[原文]后来也许由于学校教学方面已经有了一个暂行体系,这方面的讨论就渐渐冷了下来。(P5—L16)

[问]这个“暂行体系”是怎么一回事儿?有这方面的参考书吗?

[答]所谓“暂行体系”指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一般简称为“暂拟系统”。它是50年代中期在编写中学汉语教科书时为统一语法体系、减少学习困难而产生的语法教学系统。

1953年12月,中央语文教学问题委员会给党中央的《关于改进中小学语文教学的报告》里提出文学、语言分科的建议。1954年年初,中央决定在全国中学实行汉语、文学分科。1954年6月政务院公布了《关于改进和发展中学教育的指示》。从1955年秋季开始,便在一部分中学的初中一年级里,试行了汉语、文学分科讲授的方法。于1956年秋季开学时,中学全面实行了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为了分科教学,就需要编写教科书。中央责成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汉语、文学教科书。1954年,人民教育出版社成立了汉语编辑室,着手拟订“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在考虑这个系统的时候,确立了两个原则:首先是尽可能地使这个系统能把几十年来我国语法学者的成果融会起来。也就是说,暂拟的语法系统希望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而不是单纯依据某一种系统。其次是尽可能地使这个系统的内容(从立论到术语)成为一般人,特别是中学语文教师比较熟悉的。根据确定的原则,在1954年上半年初步草拟了一个系统。1954年秋季开始按照这个系统进行试教,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1955年11月到1956年1月,根据两次试教的经验、各地提来的意见、座谈会上交换的意见,又作了一次修改。修改稿经过有关部门的语法学者和有关领导方面的审订,并且根据审订意见作了最后的修改,成为正式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可见“暂拟系统”是一个集体性的产物,里边包含着几十年来许多语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参与讨论、审订和试教的许多语法学者和语文教师的辛勤劳动。

关于“暂拟系统”的参考书主要有:

(1)《语法和语法教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5月出版。此书专门介绍“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内容包括:第一,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汉语编辑室(吕冀平、洪心衡、孙功炎、张中行、张志公、郭翼舟执笔)写的《“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简述》,介绍汉语课本中语法系统的产生过程和内容梗概。第二,由王力、吕叔湘、黎锦熙、高名凯、朱德熙等16位语法学者撰文说明语法教学的几个重要的原则性问题,比较详细地阐述这个系统里在词法和句法方面的各项论点。

(2)根据《语法和语法教学》,由吕冀平、孙功炎、洪心衡、郭翼舟、陈治文、张中行编写的中学《汉语》教科书第三、四、五册,即语法部分,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年至1957年分册出版。与《汉语》教科书相应,吕冀平、张中行、郭翼舟、徐萧斧、洪心衡还编写了《汉语参考书》第三、四、五册,由人民教育出版社于1956年至1957年分册出版。

(3)《汉语知识》,人民教育出版社1959年12月出版。此书是郭翼舟、张中行、张葆华根据中学《汉语》教科书改编而成的,目的是供一般读者学习、参考之用。

以上几本书的主编者都是张志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