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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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节

但是,在这里,囿于本书论旨,我将把悲观主义与乐观主义的终极争议放在一边,只需设定一个前提假设并将该假设限定在一种物种之上,这就足够了。如果该物种的维续与繁荣是值得追求的,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会得出一个最具一般性的结论与三个一般性次之的推论。

这个最具一般性的结论是:在义务排序上,保存物种的义务优于保存个体的义务。确实,除了作为一个诸多个体的集合体之外,一类物种根本就不存在;因此,毫无疑问,增进物种的福利这一目的,只有在能够增进诸多个体之福利时才能成其为一个目的。但是,由于物种的消失——从而暗示着所有个体的消失——对于实现这一目的而言是一种绝对的失败;而个体的消失,即便达到了很大的程度,也总会留下那么几个卓越者,通过维续该物种的存在,使得随后实现这一目的成为可能。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对个体的保存必须——其程度随情况而变化——让位于对物种的保存。这一结论的推论如下:

第一,成年者必须遵循“所获利益应当直接与所具优点成正比”这一原则,且衡量优点的尺度是自我维续的能力。若不如此,该物种就会在两方面受损。从直接后果来看,它势必会牺牲优势者来成全弱小者,这会引起福利总体上的减少。从长远来看,弱小者必定会进一步增加,这意味着,优势者的增加会受阻;如果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会引起总体恶化,并最终灭绝。(7)

第二,在不能自我保存或者只具有一部分自我保存能力的生命早期,付出帮助的必定是年长者,而价值却在年幼者身上显现出来——所获利益必定与所具优点成反比,且衡量优点的尺度是自我维续的能力。除非为其年幼的子孙后代提供免费利益——一开始是无条件的,随着其成熟期的到来日渐减少,有条件地提供,否则,一类物种势必会因其年幼者的灭绝而消失。当然,这需要一定比例的成年者的自我服从。

第三,除了这种由亲子关系所必需的自我服从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必须增加另一种深层的自我服从。如果一类物种的结构及其生存条件是部分或全部牺牲某些个体成员以增进整个物种的福利,以至于相较他们采取其他方式而言,其成员能得到更好的供养;那么,此种牺牲就得到了正当化证明。

这些就是一类物种得以保存所遵循的法则。如果我们认为一类特定物种的保存是必需的,那么,从中就产生了遵循这些法则的义务,就本章讨论的情形而言,我们可以将这些法则称之为准伦理学的或者伦理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