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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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节

这里,社会进步的事实提供了一个关于上述误解与相应辩驳的有益评论。因为,社会进步的事实表明,就正义而言,一直存在一种从错误解释向正确解释的进步。

在早期阶段,我们看到习惯性的侵犯与反侵犯:有时发生在不同社会之间,有时发生在不同个体之间。相邻的部落之间为各自的领土边界而争斗,先是侵犯这一边,然后是侵犯那一边;而进一步的争斗却由于下述需要而成为必需——若受到死亡威胁,必以牙还牙。在这类报复和反报复的行动中,表现出对权利主张之平等性的模糊意识。这逐渐发展成为像领土范围与血缘关系那样的明确界限意识;如此而来,以至于在某些情况下,每一方成员的死亡数得以保持平衡。

伴随着这一部落之间的正义观念的逐步形成,也逐渐形成了每一个部落成员之间的正义观念。起先,正是对报复的恐惧形成了彼此尊重对方的人员与财物。正义观也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样一种平衡伤害的观念。这一直是文明发展早期阶段的观念。一如我们所设想的那样,当正义不再由受害人自己施行以后,正义就由受害人要求已确立的权威施行。向统治者要求正义就是要求惩罚——也就是要求施加至少与受害者所受损害程度一致的损害;或者不然就是要求与损失等价的赔偿。由此,在要求尽可能纠正平等所受破坏的过程中,心照不宣地彰显了权利主张的平等性。

成熟的正义观是如何从上述这种粗糙的正义观中逐步显露出来的,这似乎几乎不需要解释。与错误观念相伴生的不幸经历形成了正确的观念。自然地,由于人们被迫尊重这些限制,关于行为的合理限制这种观念变得越发明确,并且越来越习以为常、越来越普遍化。人们对彼此领域的入侵构成了一种震动,这种震动一开始非常猛烈,但随着向相对和平的社会状态的逐步发展,这一震动逐渐变轻。随着各种震动的减少,就会达致一种衡平;而伴随着衡平的达致,就会达致一种明确的衡平理论。(48)

由此,反侵犯平衡了侵犯这种原始的正义观,一旦在实践中消失,也即刻就从思想领域消退了;同时形成了我们这里所阐述的正义观,在这种正义观中,承认行为限制的同时排除了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