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正 义 观
第二十一节
我们讨论正义感是为讨论正义观而做准备。尽管正义感和正义观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它们二者也可以被明确地区分开来。(35)
一个人遗失了钱包,回过头来找,发现另一个人捡到了钱包却不归还,他会愤愤不平。如果店主送到家里来的东西并不是自己购买的东西,他会抗议店主欺诈。在剧院里,如果因为离开了一小会儿,自己的座位就被占了,他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凌辱。如果早晨邻居家的家禽吵个不停,他会抱怨受到了委屈。同时,如果自己的朋友因受到一份错误申明的引导投资了一家损失惨重的企业而生气,或者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使得其法律行为被归于无效,他会对此深表同情。在这些情形下,尽管他的正义感受到冒犯,但是,他可能无法辨识出在每种情形下引起冒犯的根本特性。他可能具有完全程度的正义感,但是他的正义观仍然是模糊的。
感觉和观念之间的这种关系是理所当然的。随着社会发展得越发复杂,人们彼此侵犯的方式在种类上也变得越多、越复杂;在能够清晰地分析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的本质区别之前,人们还要一代又一代地经历许多其他的侵犯形式。在特定限度内实施一定行为不会导致其他人的怨恨,但是如果超出该限度就会导致他人的怨恨,在这类经历的过程中,(上述)观念出现了,并逐渐变得明确。这类经验日积月累,逐渐地,随着对带来反应性疼痛之行为的反感和抵触,就产生了下述概念——对每类行为施以限制,就相当于赋予行为自由。但是,由于行为的种类数量繁多,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会变得越来越具多面性,所以,构想出所有情形共有的限制所具有的一般性质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注7(36)
这里还需认识到这一缓慢发展的一个深层原因。那就是,一般而言,观念和情感都必须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社会环境。因此,由于几乎在所有社会中战争一直频繁发生或者习以为常,已经存在的此类正义观已经长期被内部友好与外部敌对的矛盾性要求扰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