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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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节

尽管我们已经理解了利己的正义感是如何发展而来的,但理解利他的正义感如何发展而来却不那么不容易。言下之意是说,一方面,只有在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当中,利他的正义感才能出现;另一方面,只有那些暗含着利他正义感的公平条件得以维持,社会生活才可能。那么,这些交互条件如何才能实现呢?

对此的回答是,只有借助于我们可称之为“准利他主义的正义感”,利他的正义感才能出现:准利他主义的正义感暂时代替利他正义感,限制出于纯粹利己动机的行动。这具有几个组成成分,我们接下来必须一一讨论。

首先,阻止侵犯的首要威慑力量,我们已经在动物中详尽地观察到了,那就是对报复的畏惧。在动物物种中,个体所获得的食物、所占据的有利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绝大多数其他动物对报复的恐惧感——它可能会报复,尽一切努力夺回——所保障的。在人类当中,尤其是在社会生活发展的早期阶段,就是这样一种恐惧感确保了每个人都有行动的自由范围,并且可以独享其行动带给他的任何东西。(30)

其次,一个深层次的限制源于担心可能被群体中其他无利益关系的成员排斥。将一只“凶猛的”离群象驱逐出兽群,或者羊群会任由一只犯过错的羊被白嘴鸦或鹳杀死,纵使我们发现动物个体也会遭受敌对的公意;可是,如果在动物中期待通过大家的普遍不喜欢来抵制侵犯,这却几乎是不可能的。不过,就很大程度上要“三思而后行”的人类而言,社会耻辱观念通常会附带阻止人们之间的不良行为。

再次,除了这些社会组织尚未出现之前就存在的情感之外,还必须加上一些政治权威确立起来之后才产生的情感。如果一位在战争中获胜的领袖取得了永久的领导权,并且真心想要维护其权力,那么,他就会想要阻止其臣民彼此间的相互侵犯,因为由此产生的纠纷将会削弱他的部落。一如在封建时期那样,个人复仇和私人决斗的权利,都受到限制;与此同时,还出现了一些禁止会引起个人复仇与私人决斗之行为的禁令。对违反这些禁令将遭受惩罚的畏惧,是一种额外的约束。

最后,随着社会的发展,通常的祖先崇拜逐渐发展为对已故首领灵魂的特别告解,现在已经成为对已故国王灵魂的特别告解。这使得其生前发布的禁令日渐具有神圣性;随着祭祀礼仪的确立,他就变成了神,他的禁令就变成了神的命令,如果被违反,就会遭受令人恐惧的惩罚。

上述四种恐惧相互配合,共同发生作用。对复仇的恐惧、对社会耻辱的恐惧、对法律惩罚的恐惧、对神的报复的恐惧,不同程度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情感,这种情感克制了不顾同伴利益而追逐欲求目标的原始倾向。这种被恰当地称作“准利他主义正义感”的情感在不包含任何利他正义感的情况下,暂时促成了对其他人权利主张的尊重,并因此使得社会合作成为可能。(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