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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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 类 正 义

第 十 二 节

上一章的内容预示了本章的内容。从进化论的视角来看,由于人类的生命必须被视为次人类生命的进一步发展;所以,这意味着,同样从进化论的视角来看,人类正义必定是次人类正义的进一步发展。为方便起见,这里将它们分开进行讨论,但实质上它们的本质相同,共同构成一个连续整体的组成部分。(17)

与所有低等生物一样,对人而言,想要保存人这个物种所必须遵从的法则是:在成年人中,最能适应其生存条件的个体应当获得最多的繁荣,而最不能适应其生存条件的个体应当获得最少的繁荣。如果不加干涉,该法则意味着适者生存、最能适应环境的物种得到延展。正如我们在前面的章节中阐明的那样,从伦理的角度看,这一法则意味着,任何个体都应当承受源自其自然本性及其相应行为的利益和不幸:既不应当阻止其行为所带给自己的任何好处,也不应当允许其他人为他承担其行为所导致的任何不幸。

个体行为自然产生的不幸达到何种程度才可以由他人自愿负担,这并不是我们现在要讨论的问题。同情、仁慈、慷慨所具有的限定效果,我们将在今后讨论“消极善行”和“积极善行”的部分进行讨论。这里,我们只关注纯粹正义。(18)

显然,刚提出并从伦理的角度表达出来的法则本身要求从恰当的通常含义去理解。我们日常听到的说法和评论暗示了行为与结果不应被分开这样一种观念。当一个人遭受了灾难,人们说“除了他自己,他不能责怪任何人”,这暗示了人们并不认为他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在评价一个人的错误判断或错误行为已经带给他的不幸时,人们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他是自食其果”,这一评论背后隐藏着人们确信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着恰当的关联。“他只是得到了他应得的”这样的评论也是同样的道理。相反,引起好的结果而不是坏的结果时,也存在着类似的确信。“他公平地赢得了他的奖赏”、“他没有获得恰当的酬谢”这样的评论表明了下述意识——在付出的努力和获得的回报之间应当有一个比例,也就是说,正义要求这样一个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