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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节
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在采取自我保存和维续后代行为的同时,不得严重妨碍其他个体的类似追求,遵守这一原则的必要性在已建立合作的地方自己显现了出来,以至于该原则型塑了整个物种。一次又一次地,当这类限制遭到违反时,不遵守限制者全都会受到持续不断的规训,以使其产生对限制的尊重;如此而来,随着时间的流逝,这样的尊重就变成了该物种的自然特性。因为,很明显,倘若大范围、一般性地无视限制,将会导致群体的解体。只有那些具有天然倾向去维护限制的群居物种才能存活。(13)
因此,就进一步形成了“需要维护限制”这一一般性认识,进而认为需要惩罚违反限制者——不仅由群体中的受害者施以惩罚,而且还要由该群体作为一个整体来施以惩罚。一头“凶猛的”离群大象(总是区别于异乎寻常的恶毒)之所以被驱赶出象群,毫无疑问是由于其行为令其他大象讨厌——很可能是攻击性的。据说,一只懒惰的海狸会被赶出海狸群,从而防止它从自己并未参与的劳动中获益;这一说法是可信的,毕竟,如果雄蜂不再被需要都会被工蜂杀死。不同国家观察者们的证言均表明,一群乌鸦在经过冗长而嘈杂的“商议”后,会当即处死一只惹是生非的乌鸦。有目击者声称,在白嘴鸦群中,倘若偷了邻居鸟巢的木棍,那么这对白嘴鸦自己的巢就会被其他白嘴鸦弄成碎片。
行文至此,我们知道,和谐协作的先决条件被默认为某种类似法律的东西;如果违反它就会有随之而来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