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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

立法权是特区发展的优势,建设幸福汕头,必须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健全与全球市场经济合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机制,搭起一个立法的新平台。通过立法,为汕头科学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制度保障。

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一种新型的立法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权。立法工作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集中体现和反映当代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进步的最新和最高成果。立法创新包括立法思想创新、立法领域和内容创新、立法模式、立法工作机制和方法、方式创新等。

笔者认为,汕头的立法工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解决立法中的部门利益矛盾;二是立法工作必须从经济特区的实际出发,重视立法调研;三是逐步改革立法方式。目前,汕头经济特区的法规草案的起草都是由各个行政部门负责,这样就很难避免部门利益而影响立法质量。建议建立专家立法制度.或者由人大法工委直接牵头组织起草。同时建立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征求专家和民众的意见.保证法规能体现广大群众的利益,并具有可操作性,使立法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四是规范授权立法的基本制度。应当正本清源,依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共界限,以利于立法权的有序行使;五是应对被授权机关依授权进行的立法活动规定明确、完备的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