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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食品安全法》尽显民情关怀

经济全球化将是市场经济的经济规则推向了全球范围,但同时,也将市场经济内在的基本矛盾、劳资矛盾播向世界各地。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一矛盾,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与此同时,作为缓和协调劳资矛盾的手段之一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也从欧美兴起并开始进入中国。当一个叫作SA8000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在中国被渲染得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国90%以上的企业却仍处在懵懵懂懂中不知何以应对。本文拟从结合《食品安全法》的颁布,针对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存在问题,对SA8000标准问题进行探讨。

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企业的社会责任并非是个创新概念,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20年代,随着资本的不断扩张而引起一系列社会矛盾,诸如贫富分化、社会穷困,特别是劳工问题和劳资冲突等而提起的。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提,并成为全球范围内一个共同的话题,则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而来的。现在我们的企业大多还很不成熟,不少企业处在急功近利的阶段,在这一时期,企业特别不注意社会责任。最突出的具体表现:克扣工资,延长工时,偷工减料,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破坏生态环境。

质量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更是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随着中国逐步介入全球化,全球500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中国正在成为“世界工厂”。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很多企业对质量安全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曾经相继出现了三聚氰胺事件、蒙牛OMP事件等不少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的缺失。《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出台,使食品问题由“卫生”上升到“安全”的程度,尽显民心之关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大。可是,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事故,却让人们面对餐桌,心存疑虑。从最早的工业酒精勾兑假酒,到后来的四五种化学药物为豆芽催生和保鲜,从养鸡场给鸡吃色素饲料以加深蛋黄颜色冒充柴鸡蛋,到用福尔马林泡发海参、鱿鱼等海产品,乃至吉林长春的“毒豆奶”、安徽阜阳的“毒奶粉”,从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到后来的“三鹿牌奶粉事件”,等等……利欲熏心使某些人丧失良知,坑害百姓。在多起食品质量事件见诸报道之后,食品安全问题现已成为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经济起飞阶段,人民生活由温饱型转向小康型,社会消费从数量到品质发生了急剧变化。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字,2008年3月至12月,我国消费增速连续9个月保持20%以上。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生活资料,如果食品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就会受到威胁。不仅如此,从更深层次看,食品安全问题还事关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是影响国民经济能否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首先,食品安全关系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粗放型增长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质量标准低、产品质量差、能源消耗高、资源浪费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说到底还是食品的质量不过关,而食品质量涉及大众,关系民生,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息息相关。这必然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更为紧迫的要求,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其次,食品安全也与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有关。只有提高农民素质,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才能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不改变农村生产方式,增强农民的食品安全意识,食品安全问题就无法从源头上得到解决,“三鹿奶粉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证。再次,实现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经济”,有助于从生产环节,保障食品安全。目前在我国的食品企业中,中小企业占有总量上的优势。进一步加强食品企业的集中度,做大做强一批骨干龙头企业有积极的引导意义。另外,从国际上看,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产品品牌知名度低。这也是导致国外消费者对中国出口食品质量缺乏信任的原因之一,再加上诸如“三鹿奶粉事件”,更是严重制约中小食品企业的发展,笔者认为,恢复到原来的生产及销售水平,应在两年以上。最后,食品安全问题还涉及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环境污染造成的。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改变了我们的生产、生活状况,将大大提高我们的消费积极性,增强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感,也迫使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笔者认为,该法的亮点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前几年,我国对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体制,食品生产流通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重兵把守”。《食品安全法》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一是对实行分段监管的各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二是在分段监管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是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此外,为了确保责任对口、政令畅通,地方政府还要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二,确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获得的信息,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由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三,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不完整,一直是国内相关法律的技术性软肋,也是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源。食品安全法确立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今后,我国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同时明确了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则,那就是: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强化经营者的社会责任。食品安全不是“管”出来的,只有当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真正承担起应负的责任,主动把住安全关时,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近期的汕头市某些地方的饮食业,还出现了为节省几毛钱,而不顾消费者生命安全,在食物中添加工业盐的恶性事件,其行为令人发指。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安全信用档案等制度外,还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一系列法律制度。

第五,食品添加剂须安全可靠。针对目前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添加剂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问题,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且技术上是确有必要,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同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的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六,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食品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同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导致危害结果扩大。“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出了事故处置中报告制度的漏洞。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报告制度、事故处置及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的制度。

第八,取消食品“免检制度”不留监管空白。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第九,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严重的违法行为,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特别是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国民事损害赔偿的理念,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除外,食品安全法还确立了“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对于企业在质量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在中国实施的性质和实施办法必须加以认真检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这一运动在中国或者只是走走过场,成为跨国公司和相关企业的形象工程,反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食品安全法》顺应民意,各部门应加强对该法的宣传和执法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质量安全的氛围,树立质量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打造一个和谐的消费氛围,共同构筑好这片大众生活的“防护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