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伦理学的内部划分与外部关联
对于上面所讨论的伦理学的内容与主旨,我们还可以从另一角度观察,即从传统伦理学与现代伦理学的区别来谈伦理学的内容与类型。传统伦理学要比现代伦理学包括的范围广泛,它会考虑人的全部理想、最高可能达到什么,能成为什么样的人,还考虑上面所说的生命意义和终极关怀,而现代伦理学则主要是考虑人的行为和行为准则,考虑与社会、与他人有关的那部分伦理。当然我们也可以从整个伦理学的历史着眼,说前者是一种包括了人生哲学乃至宗教学说的广义伦理学,后者则是狭义的伦理学、或者说是包括探讨社会正义和个人义务的社会伦理学,并可以认为正是后者构成伦理学的主干部分。
人们研究伦理的方法、角度和重点可以有种种不同,从而使人们理解或强调的伦理学的形态也有种种不同,主要以描述方法研究伦理学的可以叫做描述伦理学或者说“伦理志”,这可以是历史的描述,如各种道德史、风俗史,也可以是现实的描述,如某些社会道德状况的调查报告;可以是外在的描述,如道德社会系统的著作,也可以是内在的描述,如道德心理学的著作。它们的目的旨在如实地呈现人们现实或历史的、内在或外在的,或者说综合的道德状况是什么样子。
主要从语言和逻辑的角度、以分析的方法研究伦理的是元伦理学,它在道德劝诫上也是相对中立的,它的目的也主要是求真,但不是求历史现实生活的现象之真,而是求人们使用的道德逻辑语言之真;主要研究伦理学规范的来源、内容和根据,并且旨在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行为的理论则是规范伦理学,它一般构成伦理学的主体,因为,严格说来,现象描述和语言分析也是围绕着伦理规范的,乃至道德相对主义、道德虚无主义也是锋芒直指伦理规范。规范伦理学是传统伦理学的主流,但近年来,它也遭到元伦理学以及相对主义的严重挑战。有些人只从一个方面来研究伦理,但也有许多学者是综合上述几个方面来研究伦理。而从规范伦理学中又可以分出应用伦理学,尤其在近一些年,应用伦理学有长足的发展。也就是说,伦理学可分为规范伦理学和非规范伦理学两大类:规范伦理学包括一般的规范伦理学原理和应用伦理学;非规范伦理学包括描述伦理学和元伦理学。
我们现在这里主要想谈谈元伦理学。现在中文中被译为“元伦理学”的词在英文中是“meta-ethics”,我们可以把它与形而上学(meta-physics)对照,“meta”这一前缀有“在……之后”“在……之上”的意思,所以,有人也曾把“meta-ethics”译为“后设伦理学”,而按照形而上学(也是在物理学之后)的译法,或许还可译为“伦而上学”——这当然只是帮助我们理解,并不真的要如此改译。总之,正像“形而上学”最初是要对物理(世界万事万物之理)进行反省,“伦而上学”(元伦理学)也是要对伦理(人伦之理)进行反省,要反省这些道理后面的根据和意义。但从思想的秩序上说,这种反省又可以说是在前的,优先的或根本的。这大概就是把“meta-ethics”理解为“元伦理学”的一个理由。不过,20世纪上半叶兴起的元伦理学与传统的形而上学不同的地方在于:元伦理学并不像形而上学一样要提供世界的有关真善美的全面的、本质的解释,而只是要从真的角度,即从可靠性、确实性的角度对我们使用的伦理概念和道德语句进行仔细的推敲和验证。
元伦理学在20世纪前六十多年的英美伦理学界占据主导地位。元伦理学的工作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探讨伦理学基本概念及一些重要的相关词的意义;二是考察道德推理的逻辑和伦理规范的证明。我们也许还可以说,在20世纪前30年中,有关意义的解释更多地占据英美伦理学家的头脑,而在后30年中,他们则更多地是考虑有关论证和理由的问题。
元伦理学中最早兴盛的是直觉主义,直觉主义认为对于“什么是善”(穆尔)、“什么是正当、应当”(罗斯、普里查德)等道德词,就像我们对颜色一样只能直接地去感知它和把握它一样,对这些最重要的道德概念,我们却无法对它们下定义,无法用其他非道德的自然事实来界说它们、定义它们。穆尔认为以往的伦理学都犯了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以自然的事实来定义道德价值,道德的善,而普里查德也认为以往的道德哲学都停留在一个谬误之上——以为道德义务和责任都基于某种理由,而这种理由实际也就是某种非道德的“好处”(goodness)。这样,伦理学的大部分理论,例如快乐主义、完善论、功利主义、利己主义、各种形而上学和宗教的道德论,都要被认为是犯了类似的错误。
直觉主义在知识论上打动人的一种力量在于:它谨慎地停留在某种确实性的范围之内,不想“强为解人”,不想去解释在它看来人类力不胜任的东西,它认为,重要的是我们直接感觉到了那善和义务,能够履行它们,这也就够了。道德的性质是客观的,但我们只能直接地把握这种性质。而直觉主义在道德论上打动人的力量则在于,它想说的实际是: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就是义务,责任就是责任,善就是善。面对它我们实际已经可以感受到一种巨大的力量,它们是纯粹的、单一的,不可以混杂的。在此一个恰当的比喻其实可以引自康德“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的类比:我们就像直接看到星空并由此产生敬重感一样,我们也直接感受到心中的道德律并产生一种敬重之情。所以元伦理学中的直觉主义与规范伦理学中的义务论确实有较紧密的联系。
直觉主义的弱点是它不容易解释和传递,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如此(或如此鲜明地像看见星空或颜色)一样感受到道德的价值和义务?是不是还有道德的色盲乃至完全的盲人?你又如何说服他们呢?如何向他们展示你所看到的东西及其在你心里引起的感觉和分量呢?总之,单纯的直觉主义也容易遇到问题,容易被限制在一种直接性中而无法展开。
继直觉主义而起的是情感主义。它否认人们能认识道德——无论是通过由事实引出价值和义务的自然主义解释,还是通过非定义的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认为人们在道德判断后面所表达的是一种情感或态度,是试图通过劝导、说服、褒贬影响其他人也如此做。显然,情感主义容易走入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随后的一些不满意情感主义、也不满意直觉主义的伦理学家试图重新肯定理性在伦理学中的地位,他们提出了诸如“充分理由理论”“道德观点”“普遍规约主义”等观点。元伦理学的探讨比较多元化了,而不再是被一种倾向所支配。
元伦理学的意义在于:它们虽然一般并不直接提出或论证某些道德原则或规范,但它却能帮助我们澄清我们所使用的道德概念的含义和道德思考的逻辑,培养我们对道德语言的敏感和审慎分析的习惯。所以,它仍然能有助于我们合理地做出生活和实践中的道德抉择。而更主要的还在于:它还有助于我们拒斥那种用虚假的“理由”来煽起一种“道德或政治狂热”的理论。
在伦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外部联系方面,伦理学与哲学的联系当然最为紧密,甚至它一般就被包括在哲学之中,是哲学的一部分,如古代希腊的哲学就分做三科:自然学、伦理学和逻辑学。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哲学、实践哲学,在整个哲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当我们把伦理学和哲学区分开来,说到伦理学与哲学的联系时,主要是指它与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语言哲学以至宗教、神学的关系。它们在历史和逻辑上实际都有一种紧密的共生关系,例如,现代元伦理学对逻辑和语言哲学的依赖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前面说到的理由,现代伦理学与其说是强调两者之间的联系,不如说是更强调两者的区分,它尤其是拒斥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与宗教和人生哲学也趋于分离。
伦理学与其他人文学科如文学、历史、艺术、人类学、心理学等也有较紧密的关系,尤其作为从内外两方面对道德现象进行描述性研究的道德史、伦理志、道德心理学来说,对人类学和心理学的材料是相当依赖的,而文学和史学更始终都是伦理学的宝贵资源。文学家常常能更敏锐地感觉和提出时代的道德问题,同时也提供丰富的材料,保留道德现象原本的生动性、完整性和复杂性。我们只要想想例如陀斯妥耶夫斯基、托尔斯泰、卡夫卡所提出的问题,甚至仅就其深刻性而言也是哲学家所难于企及的。同样,史学家也提供了许多丰富的可供我们进行道德思考的材料和问题,例如古希腊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国的《左传》等都相当充分地展现了古人的道德面貌。
伦理学与社会科学诸学科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社会学也关系紧密,尤其是在研究社会正义的方面。由于伦理学越来越多地倾向于关注社会伦理而非个人伦理的内容,所以,它必须吸收这些学科的知识,而这些学科碰到的伦理问题也使这些领域的学者不能不关注道德,以致我们有时难于区分有些学者主要是伦理学家还是政治学家或经济学家。
因犯下弑父娶母的罪行而刺瞎自己双眼、自我放逐的俄狄浦斯(Bénigne Gagneraux绘)。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俄狄浦斯王》将主人公置于一种极端的伦理困境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杀父娶母,从而展示了人的意志和命运的尖锐冲突。在古希腊悲剧中,命运是一种无法逆转的、凶险叵测的力量,正是因为这种不可知力量的存在,存在的悲剧性意味才愈显浓厚。俄狄浦斯无意中犯下了可怕的罪行,获悉真相后毅然承担起道德和法律的后果,刺瞎自己双眼、自我放逐,在他身上,人性的欠缺、脆弱和人性的高贵都得以彰显。
而随着伦理学的视野近年越来越扩展到关注自然环境、关注一般意义上的生命——不仅人的生命,也包括动植物的生命、以及应用领域中的长足发展,伦理学与自然科学诸学科如生命科学、环境科学、医学、农业科学、计算机科学的联系也日趋紧密。伦理学正越来越成为一种很适合于把人文、自然和社会科学诸学科联系和贯通起来、以应对各民族和全人类面临的各种棘手问题的学科。
限于篇幅,我们下面将从问题与现象出发,只介绍伦理学的研究对象——道德与几门关系与它最紧密、但也最需要区分的学科对象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