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内战时期的宪政变化
林肯—道格拉斯辩论
斯科特案宣判之后,南北在堪萨斯问题上的对立更为激化。1857—1858年间,堪萨斯领土内的亲奴隶制势力又提出了准允奴隶制在该地区存在的雷康普顿宪法(Lecompton Constitution),布坎南总统催促国会迅速接受堪萨斯为奴隶州。但北部民主党人议员在道格拉斯的领导下,拒绝批准这部州宪法,理由是它未经该领土全体居民的批准。道格拉斯因此得到北部自由土地支持者的拥护。与此同时,堪萨斯的地位问题成为1858年国会选举的重要问题。在这次选举中,道格拉斯在寻求联邦参议员的连选连任时遇到了名不见经传的共和党对手阿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的强劲挑战。从1858年8月至10月,林肯和道格拉斯两人就联邦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公开辩论,引起了全国舆论的注意。在这场辩论中,林肯把辩论会场变成了讲台,对一系列与奴隶制有关的问题作详细的阐述,将共和党的观点广为传播。事后有史学家称“林肯—道格拉斯辩论”(The Lincoln-Douglas Debate)是一个关于奴隶制问题的全国性论坛。
事实上,在辩论发生前,林肯已就奴隶制问题和道格拉斯的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发表了许多演讲,包括著名的“分裂之家”的演讲。林肯认为,道格拉斯的“住民自决”的原则实际上“持续不断地扩大了”奴隶制引起的危机。他借用《圣经》中的名句,警告国人说:“分裂之家难以立足”(A house divided against itself cannot stand);美国不可能永远处于目前这种“半自由、半奴隶制”的状态,迟早必须结束这种分裂的状态,或崇尚自由,或屈从于奴隶制。[283]在与道格拉斯的辩论中,林肯进一步发挥了这个观点。他认为,联邦的政治基础是共和与自由的原则,奴隶制则是违背这一基础的;联邦目前处于半自由、半奴役的状态,北部实行的自由劳动制与南部的奴隶制是两种完全对立的经济、社会和道德体制,联邦不可能同时容纳两者,而只能从中择一。他认为,从美国建国的原则和道德角度来看,联邦只能选择自由,并使其成为普遍的、通用的国家原则。道格拉斯则坚持认为,人民有权通过地方立法的变通方式(如针对进入自由领土的奴隶主制定不友好的地方法律等)来阻止奴隶制的蔓延,从而使得斯科特案这样的判决因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执行和认可而失去应有的效力。但林肯认为道格拉斯的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284]
林肯的雄辩被北部的报刊称为“第二个斯科特判决”,它的重要意义在于申述了北部共和党人的主张,将奴隶制定义为局部性的体制,而将自由的命题全国化了,有力地回击了坦尼法院支持奴隶制的判决。在提出共和党人的主张时,林肯起用了为美国革命所接受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当一家地方报纸攻击他主张要在黑人和白人之间实行完全平等的时候,林肯回答说,他并不以为在目前的情况下黑人和白人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因为两者在社会地位(social)和生理特征(physical)上的差别太大,但他强调说:“我不愿意娶一个黑人妇女为妻,并不等于我否认她拥有享受天赋人权的权利。”[285]
1860年的总统选举与退出联邦的危机
林肯虽然没有赢得1858年的参议员选举,却因此而成为共和党内的优秀政治家,在1860年赢得了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共和党人在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坚持《独立宣言》和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人人生而平等,并都享有天赋人权;只有奉行这样的原则,共和体制的存续才有希望。共和党人提出联邦领土上的“正常状态”(normal condi-tion)应该是自由,国会或任何人都不能赋予奴隶制在联邦领土上的合法性。[286]
民主党则在1860年总统大选时遭遇了分裂。北部民主党人不同意在党纲中写进允许奴隶制进入联邦领土的条文,只是强调遵守最高法院的判决,要求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提供“足够的和完全的保障”。[287]北部民主党人与南部分道扬镳,提名斯蒂芬·道格拉斯为总统候选人。而南部民主党人提名约翰·布雷肯里奇为总统候选人,并坚持“不管联邦宪法是否禁止奴隶制”,美国公民“都有同等权利带着他们的财产进入任何联邦领土居住”。[288]一些持中间立场的人组成了“宪法党”(The Constitution Party),提名田纳西州的约翰·贝尔为总统候选人。
最后的结果是总统选举人选票一分为四,林肯赢得除新泽西外所有的北部州,道格拉斯只赢得了两个州,宪法党赢得了3个边界州,布雷肯里奇赢得南部11个奴隶州。南部各州拒绝将林肯作为总统候选人列在选票上,但林肯仍然赢得了选举人团303票中的180票,超过其他3名候选人所得选票的总和,因而当选[289],成为了第一位当选的、影响力也将是最长久的共和党总统候选人。
表4.1 1860年美国各州自由人口和奴隶人口统计
f不含西弗吉尼亚地区。
资料来源:Donald B.Dodd,comp.,Historical Statistics of the States of the United States:Two Centuries of the Census,1790-1990(Westport,CT:Greenwood Press,1993),“General Population Statistics,1790-1990”Section,1-103.Also see:U.S.Department of Commerce,Bureau of the Census,Negro Popul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790-1915(Washington,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18),reprint edition(New York,1968),45,57,840.
尽管林肯在竞选时保证共和党政府不干预南部内部的奴隶制问题(意即会允许奴隶制在蓄奴州内继续存在),但南部政治势力认为共和党人执政后一定会推翻斯科特案的判决,并取消哥伦比亚特区的奴隶制。他们还看到联邦最高法院和低等法院中有北部共和党的代表,担心这些司法部门的共和党人在时机成熟时会推翻1850年《逃奴法》,甚至于把奴隶变成公民。此外,南部内部本来就存在阶级利益之争,南部上层政治势力还担心一些处于社会低层的人可能受到北部共和党人的挑唆和鼓动,对奴隶主势力提出政治上的挑战。
出于这些考虑,南部各州在1860年11月至1861年2月间开始了“退出联邦”(secession)的行动。1860年11月,在听到林肯当选的消息后,南卡罗来纳州议会立即通过决议,召开州公民大会,并在12月召开的大会上通过决议,宣布“由南卡与其他州在美利坚合众国名义下结成的联盟现在正式瓦解”。随后,州代表大会又通过了一项退出联邦的宣言,称南卡罗来纳殖民地组成时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州的自治权,二是人民有在自己组建的政府变得具有破坏性的时候废除政府的权力,这两项原则都是得到《独立宣言》承认的。而联邦还应遵循第三条原则,即契约的原则,“我们认为在两方或多方组成的契约中,责任是相互的,如果契约的一方不能按约行事,另一方也就完全不必对其履行契约要求的责任,在没有仲裁者的情况下,契约的任何一方依靠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践约,并承担一切后果。”南卡罗来纳州认为,目前北部各州已屡屡失言,践踏了联邦的契约,侵害了本州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该州人民通过他们的代表宣布,南卡罗来纳与联邦的联盟关系至此解除,恢复自己在世界民族之林中的独立的国家地位。[290]当时还未卸任的总统布坎南在口头上宣布州无权退出联邦,但马上又说宪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来制止退出联邦的行为。他认为南卡罗来纳州的行动是因对北部各州情绪的“错误理解”而致,他呼吁将关于奴隶制问题的争论“从立法机关转到投票箱去”。[291]
1861年1月至2月初,密西西比、佛罗里达、阿拉巴马、佐治亚、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等6个地处南部腹地的州也相继宣布退出联邦。2月8日,退出联邦的7个州在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召开制宪大会,宣布组成“美利坚邦联”(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通过了邦联的宪法,并建立了临时政府。南部邦联的宪法在结构和宪政原则上与联邦宪法十分相似,但两者在奴隶制问题上有重要区别。南部邦联宪法宣布邦联各州具有“主权和独立的特征”,但又规定邦联的法律和条约为“最高法”。邦联宪法要求各州官员要宣誓效忠新的宪法,并隐含了各州退出邦联的权利。南部邦联宪法明确无误地提出保护奴隶制,但为了争取欧洲国家(尤其是英法)的同情和支持,又禁止各州从外国进口非洲奴隶。[292]与此同时,南部邦联各州将联邦在南部的邮局、海关、要塞和弹药库等全部没收,要求原来服务于联邦的执法官员辞去联邦政府的职务,转而效忠南部邦联。
林肯上任前,南北双方的保守派人士力图再次通过国会机制达成妥协,避免内战危机。在肯塔基参议员约翰·克里滕登的主导下,国会甚至准备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保证联邦政府将永远不会干涉各州内的奴隶制,并以原密苏里妥协线为准划分自由州和蓄奴州。但林肯和大多数共和党人坚决反对在奴隶制扩张问题上向南部让步,南部各州也不再相信这样的修正案还可以被北部各州接受。最后一次争取妥协的努力以失败而告终。
林肯就职与内战的爆发
1861年3月4日,林肯宣誓就任美国第16任总统。在就职演说中,林肯呼吁南北双方保持冷静和理性,并坚决反对南部退出联邦的举动。林肯指出,“联邦的存在先于宪法”(the Union is older than the Constitution);美利坚合众国的联盟自1774年大陆会议签署的《联合条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开始,经过《邦联条例》的联结变得更为成熟,最后通过1787年的宪法变成了永久性的联邦。林肯强调,联邦宪法的目的之一是为了组建“一个更完善的联邦”(a more perfect U-nion),如果联邦同意州退出联邦,那就说明联邦比起宪法以前的政体来说是“更不完善的”,那么“宪法也就失去其最重要的内容”。林肯坚持,联邦是人民组成的,总统的职责是执行人民的意愿,没有州可以通过决议退出联邦,因为“从宪法和法律的角度来看,联邦是不能被分解的”。在演说中,林肯还间接地批判了最高法院的斯科特案判决,他认为对于奴隶制这样一个关系到全体美国人民的命运的重大政策,不能受最高法院决定的永久束缚,因为如果是那样的话,“人民将不再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因此将自己的权力拱手交给那个具有影响力的不可一世的法坛”。[293]可以看出,林肯在这里对联邦的性质作了与州权派完全不同的解释。
同年7月,在他给国会的咨文中,林肯进一步阐述了他的宪政理论。他说,联邦先于州的产生,没有联邦就没有州,如果1774年各殖民地不结盟抗击英国,美国各州的独立是不可能的;独立本身已将各州不可分割地连接为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各州根本还没有机会去获取它所谓的“主权”就已经从英国的殖民地转化成为了未来联邦的一部分了;联邦不是邦联,联邦是一个有主权的政治实体,是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联邦一旦成立,便不可分解,各州也无权退出。林肯强调,内战实际上是一场对美国的民主体制的考验,如果一部分人因为在政治选举中失败就一定要诉诸于分裂国家的方式,联邦政府就必须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而进行镇压内乱的战争。[294]
在林肯发表上述观点时,邦联军队已经开始向联邦发起攻击。为了取得政治上的优势,林肯向北部的民主党人和处于南北交界地带的蓄奴州——包括密苏里、马里兰、特拉华和肯塔基四州——承诺,他绝不首先使用武力。但林肯强调,凡是在联邦政府控制的地方,他一定要贯彻执行联邦政府的法律。林肯的用意是让南部的分裂分子打第一枪,从而向世人证明是南部奴隶主势力蓄意践踏民主选举的原则,是南部为了维护奴隶制而首先诉诸武力。所以,当南部邦联军队在1861年4月12日向联邦军队控制的位于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城海湾的萨姆特要塞发动攻击后,林肯立即采取行动,下令召集军队,镇压“叛乱”(Rebellion)。与此同时,包括弗吉尼亚、阿肯色、田纳西和北卡罗来纳在内的4个位于北端的南部州在内战打响后,宣布退出联邦,投向了南部邦联。连同早先退出联邦的7州,南部邦联的州增加到11个。
内战是美国宪政制度对奴隶制问题的长期妥协的必然结果。从体制上来讲,它是至此为止美国宪政的一个最大的失败。内战的爆发表明自联邦建立以来,主权问题、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联邦制的性质、奴隶制问题以及宪法的地位等问题并没有得到过真正的解决。过去的联邦一直用临时性妥协让步的政治手段来缓和矛盾。当联邦领土上的奴隶制问题令宪政危机深化之后,国家的分裂便不可避免了。
战时总统权力的扩展
尽管因南部11州的退出,联邦陷入了事实上的分裂,但林肯拒绝承认这一事实,至少他不认为联邦是从宪政体制上瓦解了。他坚持南部退出联邦的行动不是南部各州的行动,而是各州内个别人的反叛行为,所以他作为总统,根据宪法,有权行使权力,对反叛者煽动和组织背叛联邦的行为进行镇压。对于林肯来说,内战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一个宪政国家(或民主政体)能否有力量反对民主的敌人并保持自己领土的完整。他认为,一个政府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必须诉诸武力,因此他在南部向联邦军队进攻之后征召军队的做法并不违背宪法。1862年,林肯再次重申,为了联邦的生存,他不得不动用一些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力,如果事事依照宪法的规定,联邦将无法自卫。
尽管如此,林肯仍然不能任意行动。他一方面要证明他采取的行动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又要使国会承认他的行动并不超出宪法规定的原则。1861年4月,林肯利用总统权力,暂时中止了人身保护令状特权在马里兰等地区的使用,并命令对具有叛乱罪嫌疑的公民实行军事拘留。林肯下令扩大征兵,将兵役期从最初的3个月增加至3年。林肯同时还动用了联邦财政部的200万美元的资源来支付最初的战争费用,下令联邦政府发行2500万元的债券。所有这些行动都没有成文法的支持。但国会在共和党的控制下,批准了林肯的特别权力,包括征兵、军事指挥、封锁南部和终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的效力。尽管国会内的民主党人反对扩大和批准总统权力,但他们是少数派,无法阻挡占国会多数的共和党人的决策。国会赋予林肯的权力一方面支持了林肯对内战的全民指挥和组织,另一方面又将与战争有关的重大问题——如奴隶的解放、重建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统统交到林肯手中。虽然有些问题在战争初期并不明朗,但随着战事深入,涉及宪政的许多问题会不断出现,总统与国会之间将因为战争和重建时期的权力划分问题发生冲突。
最高法院对于林肯在战争时期拥有和行使巨大的权力意见不一。在1863年宣判的涉及林肯一项封锁南部海域命令的战利品案例中,最高法院多数派意见认为,目前进行的内战是一场“关于个别人的战争,是总统为了打击那些企图叛乱的南部的个别人的战争”;尽管宣战权在国会手中,总统无权发动战争,但一旦叛乱发生,在立法机关来不及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总统有权对形势进行判断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最高法院认为,叛乱的性质和程度应由总统来决定,最高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应尊重“政府的政治部门”做出的判断和决定。[295]最高法院从司法的角度为林肯开了绿灯,接受了林肯关于内战是一场镇压国内武装叛乱的战争,而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国际战争的说法。但在此案中支持总统权力的多数十分微弱,有4名大法官对总统的战争权力持异议,他们坚持在国会没有宣战的情况下,林肯无权下令封锁南部港口和劫持南部船只。
林肯将内战看成是镇压内乱的战争也是出于外交上的考虑。南部邦联认为退出联邦的举动已使它们成了事实上的独立国家,在法律上拥有独立国家的地位,并以此为理由来寻求国际上的承认(尤其是英国的承认)。为避免内战国际化和欧洲国家的介入,林肯政府与共和党国会十分谨慎地处理外交问题。战争期间,联邦拒绝或避免给予南部邦联事实上独立国家的承认,不承认南部邦联拥有交战国的地位,拒绝考虑任何与南部签订停战或和平协定的可能,除非这些条约的前提是南部邦联根本就没有合法地存在过,或南部向联邦完全地、无条件地投降。对于一些外国把南部邦联看成交战国的做法,联邦政府的国务院还表示了极大的愤怒和不满。战争期间,联邦政府发言人将南部邦联称为所谓的“美利坚邦联”或“伪政府”(pretended government)。但战争开始后,林肯政府不得不将南部看成交战的敌国。所以在内战期间,联邦对南部邦联的法律处理有两重性,一是将其看成事实上的敌国,对于俘虏的处理、财产的没收,及后来奴隶的释放都是以这种法律基础来进行。但另一方面,南部邦联又被视为一个叛乱分子的集体,受国会通过的新的《反叛国罪法》的惩罚。这种从宪法上把南部邦联看成叛乱行为的理论对后来的重建有很大的影响。
战时的国家建构
内战期间,共和党国会以战争为名,将宪法中的“战争权力”条款大加使用,强调为了联邦的生存,国会有权通过一切“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在这期间,国会下令由联邦政府控制一切铁路和电信设施,将其置于联邦军事机构的管理之下,还通过《敌产没收法》,抓获和释放南部奴隶主的奴隶,并以改善军事运输条件的名义,命令铺设铁路、开发河流、修建港口等。国会还在1862年通过《法币法》(The Legal Tender Act),发行纸币,规定这种货币可作为支付私有和公共债务的合法货币,强迫债权人接受这种货币。[296]用宪法史学者迈克尔·莱斯·本尼迪克(Michael Les Benedict)的话讲,这是一项“财政革命”,极大地增加了联邦政府的财权和操纵货币供应的能力。由于改变货币供应可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这时期联邦政府对联邦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巨大的。[297]
1862年2月至1863年5月间,联邦政府共发行了4亿多美元的纸币。1863年2月,国会建立了《国民银行法》,鼓励私人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并允许它们发行与购买的债券数量相等的银行债券,通过控制国家债券的发行,联邦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控制。与此同时,国会还通过了新的《关税法》,将联邦政府的关税率提高到战前的两倍,以保护国内的工业生产。1862年,在南部各州缺席的情况下,国会通过了早在内战前就提出、但由于南部的阻拦迟迟不能通过的《莫里尔土地赠与法》。该法规定,每个继续留在联邦的州可从联邦政府获得一块联邦赠予的土地,各州获得的赠地面积以本州在国会每名代表(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3万英亩计算;如果一州界内的联邦土地数量不够,联邦将从边疆领土中划出需要的部分给予补足;州可将赠地出售,但要用售地的收入在本州至少建立一所致力于“农业和机械技术”教育的大学,并在大学设置军事训练的课程。[298]通过这项法律,联邦向各州共赠地1700万英亩。各州通过售地获得了700万美元的收入,用于兴建州立大学。美国中西部数十所大学(包括许多后来著名的州立大学)都是通过《莫里尔土地赠与法》而得以建立的。联邦政府的这项举措对美国高等教育(尤其是农业和自然科学的研究和教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和永久的影响(1890年,第二部《莫里尔法》又以同样的方式向南部的16个州提供联邦赠地)。联邦农业部也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其责任是帮助发展农业,提供技术信息等。联邦教育部也在战后不久建立。同时联邦政府还对一系列公共交通工程施以补助。1862年又通过了《宅地法》,鼓励向西部移民。按照该法,每个移民家庭可得到160英亩的土地,而只需交付一小笔登记费和保证在这块土地上连续居住五年。居住六个月后,居民可以1.25美元一英亩的价格购买居住的土地。[299]在内战结束时,约有一万五千多宗宅地权建立起来了,但战后,许多宅地落入土地投机者手中。同时,联邦政府还建立了养老金制度,对联邦军队的伤残士兵和军人遗孤寡妇提供财政补助(这项举动可被视为联邦政府最早实施的联邦性福利项目)。这些活动无疑扩大了联邦政府的功能,加强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以及对人民生活的影响。
1863年,国会通过了《强制兵役法》,要求所有25—45岁的男性公民及有意归化成为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响应总统的号召,参加联邦军队。凡拒绝服兵役的人将被视为逃兵,并被处以罚款和监禁。[300]最终大约有40万左右在外国出生的移民参加了联邦军队。《强制兵役法》也在一些州遭到反对和抵制。1863年7月,一些面临被征召入伍的纽约市民(多为爱尔兰裔移民)对联邦军队的招募官发动攻击,引发了长达4天的全城骚乱,导致了至少上百人的死亡。后经联邦军队荷枪实弹的镇压,骚乱才被平息,招募工作得以重新开始。
但引起更大争议的是联邦政府对战时公民权利的管制问题。在战争初期,林肯曾命令在部分地区暂时取消人身保护令状的使用。由于战事紧张,许多公民遭到军事人员的逮捕,既未被告知遭捕的原因,也不能寻求法庭的保护。虽然地方法官试图以启用人身保护令状的方式将被捕者释放,但联邦军队和执法官拒绝了法院的请求。这种情形导致了民事和军事法庭的冲突。1862年9月,林肯发表文告,宣布所有逃避和抵制服兵役的人都将受到《戒严法》的惩处,他们将由军事法庭来审判,林肯还取消了所有已经以这种理由被起诉者的人身保护令状特权。[301]全国各地有许多人因此被捕。林肯这项政策引起最高法院大法官坦尼的反对。1861年,坦尼曾在梅里曼案的判决中对林肯的权威进行挑战。他认为,总统无权禁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的行使和享有,总统部门只有支持和执行法院决定的权力。[302]林肯的司法部长爱德华·贝茨称坦尼的理论荒谬,强调联邦政府的三个部门都有权保卫联邦。国会则对坦尼的判决不予理睬,给予林肯全面的支持,并于1863年颁布了《人身保护令状法》,支持以国家安全为理由取消人身保护令状的政策,准许军事人员无视法院关于人身保护令状的命令,但要求军事法庭在查清被捕人无罪后应释放他们。[303]这条法律的合宪性曾在1864年左右遭到民主党人攻击。
直到1866年,在米利根案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才正式宣布总统停止人身保护令状的做法是违宪的。米利根是印第安纳州的一位反战的民主党人,1864年年底因企图与人合谋夺取联邦军营的武器、释放被关押在北部联邦军队监狱中的邦联战俘而被联邦军队逮捕。当时,印第安纳州并不是内战的战区,司法审判的正常程序和运作并没有中止,但联邦军队担心当地居民组成的陪审团会对米利根的行为持同情态度,于是将米利根及其同谋者交给一个临时军事法庭审理。军事法庭以叛国罪判处米利根及同党死刑。米利根不服,以军事法庭的审判违反了宪法规定的陪审团程序为名,向联邦巡回法庭提出上诉。巡回法庭就此向联邦最高法院征询意见。最高法院以9—0票的表决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最高法院的意见称,国会虽然有权允许总统终止人身保护令状特权的使用,但这样做的条件是极其有限的,即只有在联邦法院不能正常运作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大法官戴维·戴维斯在此案的判决中写道,国会和总统的权力中都包含了“许多附属性和辅助性权力”,这些权力对正常的权力运用“有重要的作用”,但无论在战时还是和平时期,总统都不能越权侵犯国会的权力,国会也不能侵犯总统的权力,“两者都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意愿是通过国家的基本法来表现的”,所以,“除非遇到十分紧急的情况,没有任何人可以在未经国会同意的情况下建立法庭对平民或军人进行审判和惩罚”。他宣称:宪法并不因为紧急情况而可以被任意中止,只要民事法庭继续存在和继续运作,公民的司法正义特权——包括宪法规定的人身保护令状特权和受审时有陪审团参与的权利——不能被任意剥夺。在这一判决中,戴维斯还写下了一段名句:“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和平时期,美国宪法对于统治者和人民来说都是法律,它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时候、为所有不同类别的(美国)人提供保护。”[304]此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是萨蒙·蔡斯,他原为林肯政府的财政部长,1864年在坦尼去世后被林肯任命为首席大法官。蔡斯是一个坚定的废奴主义者,在保卫联邦和解放黑奴问题上与林肯的立场是一致的,但在人身保护令状特权的问题上,他支持了最高法院多数派的意见。